刘溢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 100101
化学品的系统划分原则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基础。不同分类体系存在不同分类标准,本文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体系,探讨石油化工行业化学品分类现状。
我国化学品的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包括3个层面。法律的效力、地位为最高级别,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地位在其之下。
除法律法规体系外,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安全生产标准被作为安全监督监察、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规范。
联合国发布的《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用以指导各国有效控制化学品的危害,统一国际对化学品危险性的划分原则。其目的是统一化学品危险性公示标准,避免因标准不一致而带来的测试、评估工作,促进化学品国际贸易便利化。
GHS可有效统一安全技术说明书、标签等化学品的公示信息。实施GHS后对危害信息确认、传递及风险管理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2002 年9月,在约翰内斯堡召开“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提出:各国在2008 年前实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1],2003 年7 月经联合国经济社会委员会议正式采用GHS,并授权将其翻译成联合国官方语言以在全世界范围内使用[2]。
GHS制度中化学品物理危害分为16类,健康危害分为10类,环境危害分为2类。我国于2006年批准出台了GB20576—20602等26个国家标准,该系列标准是从GHS标准中转化而来。
随着GHS制度的修订,我国工信部于2013年印发了《中国实施GHS手册》,采纳联合国GHS的全部危害分类原则,编制系列标准GB 30000.2~29。
GHS中的分类,是对化学品具有的所有可能危险性的分类,而不是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3]。若将GHS作为我国危险化学品分类依据,各监管部门可能面临把大量化学品列入管理范畴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可采用“积木式原则”,该原则是将GHS的每一个危险种类视为一块积木,主管部门可自由决定将哪些危险种类纳入监管范围[4]。主管部门据此建立更合理的管理体系,促进GHS在国内的实施。
2003年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中危险货物分类体系确定,从运输安全的角度将危险化学品分为八大类20项,侧重于化学品物理危险和急性毒性危害[5],该名录包含了危险化学品3823个。同年《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发布,包括剧毒化学品335个。
GB 30000标准实施后,与《名录》的分类原则存在很大区别,不能适应生产管理的实际需求,亟待调整。
为此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采用“积木式原则”,从9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确定基准,发布《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该目录中共有危险化学品2828项,其中包括剧毒化学品148种,比2002版剧毒化学品减少了187种[6]。
经危险性鉴定、分类后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需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7],无GHS分类或在《目录》未采纳的GHS分类化学品不需进行登记,登记筛选过程如图1所示。
图1 危险化学品登记筛选程序
随着石油化工行业技术的发展,新的化学品将不断涌现,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及管理要求也应顺应时代发展,适时进行完善及调整。
相关主管部门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筛选74个危险化学品,于2011年先后公布了第一批、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目录。该目录综合考量了国内外化学品生产及事故情况等,旨在指导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强化管理及监管工作。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主要以物理危险性较高的级别作为监管重点,未考虑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也未考虑化学品的数量和暴露情况[8]。
剧毒化学品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 0 1 5版)》中已给出判定原则,共计148种。其筛选原则主要考虑可能造成剧烈急性危害的化学品,即急性毒性为类别1的物质。
《高毒物品目录》的制定主要综合考量有毒化学品对职业病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职业病统计情况,选取可能造成职业危害、致癌影响以及中毒的化学品,共计54种。我国对高毒化学品实行特殊管理要求,相关标准规范也强调了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及控制要求。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主要与物质的爆炸极限、自燃点相关[9]。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特征通常以其闪点高低来进行评价,而可燃固体一般以其燃点和熔点作为判定的依据。
目前GB 50160—2008(2018年版)、GB 50016—2014(2018年版)对火灾危险性分类均进行了规定,但根据其适用范围,其分类原则也有所区别。
TSG 21—2016中规定了压力容器划分原则。分类中所关注的易爆介质,HG/T 20660—2017中提供了辨识依据,特指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上下限差值大于或等于20%的气体或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的液体蒸气及薄雾。
毒性常用的评价指标,而急性毒性特指评估4h吸入接触或经口、经皮肤提供单次或24h内多次剂量的急性有害影响。
GB30000.18—2013中规定急性毒性划分为类别1、2、3、4、5,以LD50及LC50来进行判定。
GBZ/T 230—2010中明确毒物危害程度分为极度、高度、中度、轻度危害四类。该标准综合考量了毒物的9项影响指标,通过核算毒物的危害程度指数以判别其危害程度的分类结果。
目前化学品分类体系已日趋成熟,我国已按照GHS制度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加强了危险化学品的风险管控。随着行业技术发展,新的化学品将不断涌现,主管部门需适时对分类信息进行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