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宁波争贡”事件对朝鲜处理日本漂流民政策的影响

2023-09-11 04:41:52刘斌
海交史研究 2023年1期
关键词:中林朝鲜日本

刘斌

15世纪以降,随着东亚被纳入世界体系,传统国别史的研究路径逐渐没落,全球史的整体视角取而代之。“这种‘全球史’摒弃了以往‘世界史’研究中那种以国家为单位的传统思维模式,主张基本叙事单位应该是相互具有依存关系的若干社会所形成的网络”。(1)李伯重:《多种类型,多重身份:15至17世纪前半期东亚世界国际贸易中的商人》,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第69—89、159页。明清时期,东亚诸国间“外交联动网络”形成,为这种思维的移植提供了肥沃土壤。基于东亚联动网络,“外交史”不仅局限在两国间,更体现着“牵一发动全身”的区域史意义。

“宁波争贡”是明代中日外交中的重大事件。嘉靖二年(1523),日本大名大内义兴派遣宗设谦道,持正德勘合,率贸易船队到达宁波;另一大名细川高国派遣鸾冈瑞佐与宋素卿,持已作废的弘治勘合,晚于大内氏到达。宋素卿原宁波鄞县人,暗中贿赂宁波市舶太监赖恩,使瑞佐获得进港验货优先权,且座次列于宗设之上。宗设恼羞成怒,“遂毁嘉宾堂,劫东库,逐瑞佐及余姚江……沿途杀掠至西霍山洋,杀备倭都指挥刘锦、千户张镗。执指挥袁琎、百户刘恩。又自育王岭奔至小山浦,杀百户胡源,浙中大震”(2)[清]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55,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第844页。。出于对国家利益的考量,明朝外交活动始终为东亚诸国所关注,成为诸国调整外交政策之风向标。但以往学界多从中日关系史角度考察“宁波争贡”,往往忽略其对东亚的整体影响。(3)国内学界对于“宁波争贡”问题,主要围绕事件发生原因,从走私贸易、勘合贸易、日本政治形势等入手。鲜有学者将事件置于东亚背景下考察。相关论文有程彩霞:《明中叶“争贡之役”透视》(载《江苏社会科学》1992年第2期,第82—86页);樊树志:《“倭寇”新论——以“嘉靖大倭寇”为中心》(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第37—46页);徐永杰:《宁波争贡事件再研究》(载《历史教学》(高校版)2008年第11期,第64—69页);童杰:《从明日勘合贸易的历史进程看“宁波争贡事件”》(载《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3年第6期,第68—72页);任晓鸿、任晓燕、张梅:《嘉靖初年“争贡事件”及对日贸易的影响研究》(载《兰台世界》2014年第21期,第9—10页);戚文闯:《宁波“争贡”事件与中日海上走私贸易》(载《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7—12页);林炫羽:《从争贡之役到设立巡抚:明嘉靖年间浙江海防改革》(载《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第149—156、192页)等。事实上,明日关系在事后并未直接断绝,大内氏甚至于嘉靖十八年(1539)、二十六年(1547)两度垄断明日贸易。而朝鲜也与大内氏长期保持贸易关系。争贡事件发生后,朝鲜基于“事大”原则,不得不重新考量与大内氏关系。对此,学界则鲜有论述。(4)部分学者对争贡事件后朝鲜之反应进行了考察,如刘晓东、年旭:《明袁琎“被掳”像的形成与中日朝交涉》(载《历史研究》2019年第1期,第72—85、190—191页)围绕袁琎事件的东亚交涉,揭示了“宁波争贡”事件在东亚的影响力;屈广燕:《文化传输与海上交往——元明清时期浙江与朝鲜半岛的历史联系》(北京:海洋出版社,2017年)对朝日间“中林事件”做了考察。本文拟利用中日韩三国史料,以争贡事件后朝鲜对日本漂流民的处理为切入点,揭示“宁波争贡”对朝鲜产生的影响,以期更好地把握十六世纪东亚外交格局。

一、“争贡”起因:大名贸易竞争

“应仁之乱”(5)日本应仁元年(1467)爆发的内乱。由于足利义政家族内部争夺继承权,最终导致守护大名势力分裂,形成细川胜元和山名持丰两大势力火并局面。战乱持续至文明九年(1477)宣告结束。后,日本进入战国时期,“下克上”成为时代特征。今谷明分析了战后室町幕府境况,指出:“以守护大名为支配势力,以五山官寺为存在基础的室町幕府,战后除了少量料所外,失去了全国大部分势力范围;仅凭借山城国一带的经济机构无力复兴。”(6)[日]今谷明:《細川·三好体制研究序説 :室町幕府の解体過程》,载《史林》1973年第5号,第623—695页。“料所”即天皇和幕府以公权力直接支配的土地。与此相对,地方上的守护大名独立性增强,通过战争扩大势力范围,并逐渐主导对外贸易,成为幕府财政的重要依赖。

在对外贸易上,北九州具有重要战略地位。自古行使外交职能的太宰府即设立于此。日本明应六年(1497)四月,大内氏第三十代家主大内义兴出兵肥前晴气国,城主千叶资胤被弑,御家人少贰政资、高经父子剖腹,大内氏彻底控制北九州。兵库是室町时代初期遣明船重要始发地,位于北九州的博多,则成为兵库、宁波间重要枢纽港,亦是大内氏重要经济来源。由此,濑户内海到宁波的航路被大内氏牢牢控制。细川氏则以堺港作为经济支柱,堺港位于日本和泉国,西部毗邻大阪湾,以渔业闻名。三浦周行指出:“室町时代,堺的市政运作实际上依赖于自治机关,市民具有较大自治权。”(7)[日]三浦周行:《日本史の研究》第四章《港湾の発達》,东京:岩波书店,1922年,第989页。以上造就了堺港商业经济的繁荣。日本文明元年(1469),天与清启担任正使之遣明船归国,为避免濑户内海战乱,改道从土佐迂回进入堺港。自此,遣明船始发港从兵库转移至堺港。(8)[日]三浦周行监修:《堺市史》第一卷·本编第一,堺市役所发行,1929年,第420页。细川氏利用堺港,把持了九州南部海路,与大内氏竞争外贸权。日本永正五年(1508)四月,细川氏家族内部分裂,细川高国联合大内氏战胜竞争者,继承家主一职。从此,细川氏与大内氏在对外贸易上占据主导。

洪武十六年(1383),明朝实行“勘合贸易”,即明朝与日本各持日字勘合与本字勘合各百道;日字勘合底簿、本字勘合底簿各两册,分别存于北京礼部、福建布政司和足利幕府处。日本学界称其为“符验外交体制”。(9)[日]村井章介主编:《明日関係史研究入門:アジアの遣明船》,东京:勉诚出版,2015年,第49—50页。但为了缩减开支,明朝在景泰四年(1453)对日本所进贡物“今若仍旧制,当给钱二十一万七千,银价如之。宜大减其直,给银三万四千七百有奇”(10)[清]张廷玉:《明史》卷322,《日本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347页。。利润空间的缩减,加剧了大名贸易竞争。同时,出于财政压力,幕府将遣明船经营权交付大名,由其持勘合代为贸易。十五世纪后半叶出现“代遣明船”即在于此。(11)[日]桥本雄:《遣明船の派遣契機》,载《日本史研究》2002年第479号,第1—29页。诸大名为争夺遣明船经营权,展开明争暗斗。大内氏为掌握贸易权,与博多处禅寺来往密切,这些禅寺作为海商与僧侣之间的纽带,承担着贸易与外交功能。(12)[日]村井章介主编:《明日関係史研究入門:アジアの遣明船》,第51页。对幕府,大内氏甚至以部分所持唐物赠予幕府,并承担公方船朝贡品调运费,以获取勘合凭证。除了正面争取,双方私下里甚至直接抢夺。文明元年(1469)以天与清启为正使的遣明使团,持成化勘合百道,并底簿一册归国,途中为大内氏所夺。永正八年(1511),东福寺僧了庵桂悟作为正使赴明朝贡。永正十年(1513)携正德勘合一百道,并底簿一册归国。柏原昌三指出:“桂悟归国途中,勘合为大内氏所劫,成为宗设一行人‘宁波争贡’的贸易凭证。”(13)[日]木宫泰彦撰:《中日交通史》,陈捷译,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623页。而永正五年(1508)七月,足利义植即将军之位,其拥立者大内义兴“补任管领代,八月朔日叙从四位下,九月十四日进从四位上”(14)[日]近藤清石:《大内氏实录》卷10,山口:中元庄作、宫川臣吉出版,1885年,第5页。。政治经济上的优势,加上足利义植支持,令大内氏无需抢夺,便能获取勘合。宫岛贞亮认为:细川氏欲使大内氏肩负罪名,便以中途劫掠扣留之名进行诬陷。(15)[日]宫岛贞亮:《足利時代の日明交通(下)》,载《史学》1925年第4号,第101—145页。日本大名贸易竞争的激烈程度可见一斑。

与明日贸易激烈程度相比,日朝贸易规模却十分有限。日本应永元年(1394),足利义持出任幕府将军,其一改足利义满时的剿倭态度,采取放任政策。朝鲜苦于倭患,于朝鲜世宗元年(1419)对倭寇据点对马岛出兵,史称“己亥东征”,却最终被对马守护宗贞盛击败。世宗二十五年(1443),双方签订“癸亥条约”“约岁遣五十船……岁赐米豆并二百石”。(16)[朝]申叔舟:《海东诸国记》,载复旦大学文史研究院编:《朝鲜通信使文献选编》第1册,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43页。后又将船只减至30只。日朝贸易也被限制在三浦地区倭馆内进行。(17)即荠浦(乃而浦)、釜山浦、盐浦。中宗五年(1510),双方在荠浦发生冲突,史称“三浦之乱”。事后双方断交。中宗七年(1512),朝鲜国王下令,日本赴朝船只从50艘减半,禁绝日本在朝居留地,同时于荠浦设专馆接待来使,并缩减米豆贸易量至200石。而这并未减轻倭患,对马岛与别处倭人纷纷打破禁令,居留在朝鲜境内。可知在倭患影响下,双方关系积重难返,日朝贸易始终难以展开。此外,明朝因素不可忽视,洪武二十五年(1392),李氏朝鲜建国,朱元璋钦赐国号,“东夷之号,惟朝鲜之称美,且其来远,可以本其名而祖之”(18)[朝]《朝鲜太祖实录》卷1,太祖二年二月庚寅,第1册,韩国东国文化社影印本,第41页。。朝鲜自称“小中华”,核心理念即奉行“慕华”政策。(19)孙卫国:《从“尊明”到“奉清”:朝鲜王朝对清意识的嬗变(1624—1910)》,台北:台大出版中心,2018年,第54页。“事大主义”是朝鲜东亚外交中恪守的准则。在明日关系因倭患问题逐渐恶化下,朝鲜不得不审慎对待日本,“倭寇中国数矣,而今也为甚。帝若怒而欲征之,则必有助征之命,将若之何?且我国交通日本,倭使络绎,帝若知之,则必归咎我国,亦将如之何”(20)[朝]《朝鲜太宗实录》卷30,太宗十五年七月戊午,第2册,韩国东国文化社影印本,第77页。。甚至为避人耳目,移倭客至他处,“使臣适至,若知交通日本,必闻于中朝,宜移处广州”(21)[朝]《朝鲜世宗实录》卷56,世宗十四年六月戊戌,第3册,韩国东国文化社影印本,第397页。。“事大主义”的约束,亦是限制日朝贸易扩大的重要因素。

尽管日朝贸易持续低迷,大内氏却是个例外。朝鲜王朝建国伊始,太祖四年(1395)十二月,“日本大内多多良,遣人来献土物”(22)[朝]《朝鲜太祖实录》卷8,太祖四年十二月乙巳,第1册,第88页。。“多多良”为大内氏初姓。双方自此展开贸易。日本应永五年(1398)八月,朝鲜国使者朴敦赴日,大内义弘负责接待。从此,大内氏总掌了朝鲜国接待事宜。朝鲜国王数次于勤政殿亲自接见大内氏,“大内殿待我国以至诚,予亦待之益厚”(23)[朝]《朝鲜世宗实录》卷90,世宗二十二年八月庚午,第4册,第309页。。朝鲜成宗五年(1474),国王在与日国书中,“乃令以象牙为符,十枚中分之,将右畔就付回使,留其左以为他日之验……如或有遣使,亦且授符,以杜欺诳”(24)[日]近藤瓶城:《史籍集览》第21册,《续善邻国宝记》,东京:近藤活版所,1901年,第3页。。牙符仿明朝勘合而制,分左右两符,由朝鲜、日本分别保管,以便贸易时查验身份。“明应政变”(25)明应二年(1493)四月,出于领地纠纷,细川政元发动政变,废除足利义植将军职,立其叔父之子足利义澄为将军,史称“明应政变”。此后,室町幕府内部分裂,大名掌握幕府实权。后,牙符流入地方大名手中,逐渐被大内氏独占。幕府对此束手无策,甚至还要因财政亏空而向大内氏借款,“御要脚千贯文,自大内入道殿借申之”(26)[日]近藤瓶城:《续史籍集览》第1册,《戊子入明记》,东京:近藤出版部,1930年,第474页。。《续善邻国宝记》记载,日本明应六年(1497)至永正十三年(1516),大内氏五次向朝鲜礼曹参判递书,以修缮寺社名义索要财物。(27)参照[日]近藤瓶城:《史籍集览》第21册,《续善邻国宝记》,第16—23页。双方保持着极其频繁的交往。

为何朝鲜宁愿“有违事大”,也要与大内氏保持交往?从日明贸易主体来看,“代遣明船”获得了幕府承认,这一点有别于倭寇走私贸易。从贸易形式来看,尽管大名间存在不当竞争,但均以争夺勘合为目的,以获得明朝承认的贸易权为最终归属。由此,与大内氏交往,非有悖于明朝利益。另一方面,由于朝鲜经常性廉价销售和频繁赠物,说明朝鲜并无利润之图。双方关系维系的基础并非贸易,而是另有原因。

第一,交好大内氏是出于防范倭寇。尽管“己亥东征”后,对马岛与朝鲜缔结贸易关系,岛主宗氏亦表臣服。但对于对马岛倭寇问题,朝鲜始终不敢掉以轻心,“对马岛为诸贼都会之处,赤间关是四州诸贼出入之门。如有西向之贼,宗贞盛下令其民,不许汲水,大内氏下令赤间关,禁其西出,则海贼不得往来矣”(28)[朝]《朝鲜世宗实录》卷46,世宗十一年十二月乙亥,第3册,第207页。。赤间关处于本州岛最西,与北九州隔海相望,并在14世纪后期归入大内氏势力范围。除了控制本地倭患,大内氏对对马岛亦起到牵制作用,“大内氏自其祖考,待我国至诚,固无所疑。若伐对马岛,则将发所管赤间关以上海贼,使之攻战”(29)[朝]《朝鲜世宗实录》卷48,世宗十二年五月戊午,第3册,第237页。。为了维系对朝贸易,大内氏多次协助剿倭,这也成为维系双方关系的基础。

第二,在日朝外交上,大内氏能够协助使节往来。北九州处于大内氏势力范围内,乃日朝使节必经之地。海路多险,朝鲜信使经常遭遇倭乱,漂流他处;亦经常有赖大内氏救济,得以平安归国。须田牧子分析了室町政权下“朝鲜使节护送体制”,指出:大内氏将朝鲜使者赴日消息上报幕府,通过“将军—守护—地方”,将护送命令下达地方,主要由赤间关与兵库两地负责。(30)[日]须田牧子:《中世後期における赤間関の機能と大内氏》,载大阪历史学会编《ヒストリア》2004年第189号,第72—106页。因此,作为两地的实际控制者,大内氏实有护送使者之责。朝鲜成宗十年(1479)四月,大内氏使节僧瑞兴言:“自对马岛至大内殿,则对马岛护送;自大内殿至京都,则大内殿驰报,传相护送,以此海贼无虞”(31)[朝]《朝鲜成宗实录》卷103,成宗十年四月癸卯,第10册,韩国东国文化社影印本,第4页。,意图恢复日朝信使往来。五月,成宗设宴招待瑞兴,“大内殿,向我国郑重,予深嘉之。闻京都兵乱已息,故今遣通信使海路,汝其护送”(32)[朝]《朝鲜成宗实录》卷104,成宗十年五月壬戌,第10册,第13页。。可见,大内氏在日朝外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亦是镇压倭乱的关键力量。若两方交恶,则势必导致沿海倭患失控。因此,朝鲜对其大开方便之门,“大内殿非他岛夷之比,国家厚待已久,其请不可不从”(33)[朝]《朝鲜成宗实录》卷183,成宗十六年九月甲子,第11册,第54页。。双方始终保持着稳定往来。

由此可见,朝鲜同大内氏交往,完全出于自身现实利益,并未将其等同于日本国王。成宗六年(1475)八月,朝鲜通过日本国王使者性春,得知“而自大内殿与国王相持,其管内之民,皆散为盗贼”(34)[朝]《朝鲜成宗实录》卷58,成宗六年八月辛卯,第9册,第253页。。朝鲜比较了解日本国内局势,对大内氏的政治定位较为明确。因此,大内氏并非朝鲜“交邻”对象,但却对朝日“交邻”关系产生着影响。早在太祖六年(1397),朝鲜针对大内义弘的禁倭行为指出:“所谕大相国禁贼之事,诚交邻继好之美意也。”(35)[朝]《朝鲜太祖实录》卷12,太祖六年十二月癸卯,第1册,第113页。此处的“交邻”并非国交,而是一种基于实务性的说辞;或是朝鲜意在说明,大内氏的禁倭行为,对朝日“交邻”关系有着促进作用。总之,现实利益成为维系双方关系的纽带。在“宁波争贡”事件后,明朝因素的介入,使日朝关系逐渐变得微妙,朝鲜不得不重新审视与大内氏的关系。这种态度集中体现在双方围绕漂流民问题展开的交涉上。

二、“中林事件”与朝鲜“事大主义”的恪守

“争贡”事件同年,中宗十八年(1523)五月二十七日,“黄海道观察使苏世让驰启曰:‘倭船一只,到泊于丰川境,八九名下陆,乞食于闾里。府使李继长,与许沙浦万户驰往,得生擒一名,其余八九名,皆拔剑拒之,还入海中。’”(36)[朝]《朝鲜中宗实录》卷48,中宗十八年五月丙申,第16册,韩国东国文化社影印本,第227页。次日又报:“府使李继长率军官及人吏,押船五只,入归椒岛则倭船一只,大概六十余人,泊于岛侧。自午时至酉时相战,倭人三名逢箭后,长剑、环刀、防牌,多数围立,拔箭拒捕,故不得捕获,日没还镇。……且二十四日,生擒倭人,不可以言语相通。”(37)[朝]《朝鲜中宗实录》卷48,中宗十八年五月丁酉,第16册,第227页。可见此时朝鲜与倭寇斗争相当频繁。同年六月,“囚倭人中林于义禁府”(38)[朝]《朝鲜中宗实录》卷48,中宗十八年六月癸卯,第16册,第230页。。

关于朝鲜君臣处置中林态度,《朝鲜王朝实录》记载详尽,体现出朝鲜对此事相当重视。据《明史》记载:“会宗设党中林、望古多罗逸出之舟,为暴风飘至朝鲜。朝鲜人击斩三十级,生擒二贼以献。”(39)[清]张廷玉:《明史》卷322,《日本传》,第8349页。可见朝鲜是在确定中林的大内氏党羽身份后,将其押赴明朝的。但这种认识,存在一个转变过程。

六月五日,朝鲜君臣围绕中林处置展开讨论:

甲辰,左承旨金末文自禁府来,以委官南衮意,启曰:“擒倭中林供云:‘朝贡于中朝,而遭恶风漂流。’其奸狡之言,虽不可信,然其所答之辞,皆顺而无违端。如其言也,宜即遣事知倭通事于黄海道,招谕彼人等曰:‘初疑汝等作贼,而今闻中林之言,不无漂流而来。今尔本国使臣亦到于此,汝等若实为本国朝贡人,则当与尔国使臣俱还,勿疑就降。’云,而彼果朝贡者,则必当听顺矣。如是则悉问根脚,言于今来倭使,致令偕还,于交邻之道可为好矣。”(40)[朝]《朝鲜中宗实录》卷48,中宗十八年六月甲辰,第16册,第230页。

根据左承旨金末文启状,可见朝鲜态度十分缓和。根据中林口供,其身份为日本遣明使,因风浪漂流至此。审其供词,皆无违逆之言。金末文判断中林贡使身份基本属实,欲令日本通事官,将其遣返日本。“今此黄海来倭,虽实朝贡,而为风所逆,漂到他国之域……实是漂流者,而如是追捕,则非徒有关于事大,于交邻之意,亦不为得矣,不可穷追而杀之。”(41)[朝]《朝鲜中宗实录》卷48,中宗十八年六月甲辰,第16册,第230页。此时,朝鲜将中林视作日本国使,且基于“交邻之道”,放弃了追捕其余倭人。次日,官员南衮、李惟清、权钧上奏:“倭人中林反覆诘问,则其称朝贡之言,无一违处,似非贼倭。若实朝贡者,则必是日本人,处置为难。追击歼尽,于事不当,故请令招谕矣。但观本道观察使状启,则云:‘着甲持枪者有之。’其与中林之言,大不相同。”(42)[朝]《朝鲜中宗实录》卷48,中宗十八年六月乙巳,第16册,第231页。因中林隐瞒了携带兵器情况,朝鲜审慎起见,暂缓遣返中林。

在此之前,佯称日本贡使,行倭贼之实的情况时有发生。但由于朝鲜燕山君暴政、频繁党争下“士祸”横行,难以有效管控外交。而日本“兵缠道梗,且海寇尚炽”(43)[日]近藤甄城:《史籍集览》第21册,《续善邻国宝记》,第11页。,幕府难以控制牙符。特别是足利义材(义植)任职期间,大内氏受其扶持,垄断牙符所有权,并以“日本国王使”名义,频繁赴朝贸易。对马岛商人也以此获利,冒充使节赴朝贸易。聂友军指出:文龟三年(1503)足利义澄国书中所提“伪使通交”一事,很有可能是大内氏,或与其密切相关的对马岛宗氏以幕府名义所派“伪使”。(44)聂友军:《取醇集:日本五山文学研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86页。可见“牙符贸易”并未发挥作用,反成日本大名攫取并独占贸易权的手段;倭乱亦未平息,贡使、倭贼混杂难辨。前车之鉴使朝鲜对待中林更加谨慎,但并未改变君臣的基本认知。十二日,朝鲜重申:“以不害人事见之,则恐非贼倭也。”(45)[朝]《朝鲜中宗实录》卷48,中宗十八年六月辛亥,第16册,第233页。将中林定义成贡使,成为朝鲜君臣共识。

事情很快发生转变。朝鲜通过对马岛使者盛重,得知了“宁波争贡”一事。十四日,庆尚道节度使尹熙平奏称:“日本使臣赴京者,偷取中朝船只,擒中朝官人二名而来于海中,遭恶风,不知去处云。”(46)[朝]《朝鲜中宗实录》卷48,中宗十八年六月癸丑,第16册,第234页。随后,议政李惟清、右议政权钧上奏:“往者,全罗所捕倭船,得刻书‘宁波府’三字之箭二箇。予初以为,此倭奴必作贼于宁波府,而得此箭也。”(47)[朝]《朝鲜中宗实录》卷48,中宗十八年六月癸丑,第16册,第234页。宁波事件后,朝鲜在全罗道截获倭船中宁波府箭,中林事件再次被纳入君臣视野:“然中林及盛重之言各异,未知其的实。中林之讳宁波府之事者,以得罪于中朝及生擒朝臣,为不当而然也。今宜速推中林曰:汝之招辞云:‘吾等之船,无他兵器。’而近见汝之所骑船中,兵器多载。又于南方捕倭一船,得刻‘宁波府’之箭。且汝所乘之船,非如尔国船样,意必汝等犯上国宁波府,所得分明。”(48)[朝]《朝鲜中宗实录》卷48,中宗十八年六月癸丑,第16册,第234页。朝鲜清楚“自日本向于中朝,则必泊于宁波府也”(49)[朝]《朝鲜中宗实录》卷48,中宗十八年六月辛亥,第16册,第233页。。由于中林同船载有武器,且船只样貌并非和式,朝鲜怀疑中林参与了宁波作乱。朝鲜的判断相当草率,载有“宁波府”箭之船截获于全罗道,而非中林所乘船只;且仅凭船只外形,也难以推断出中林曾于宁波作乱。此时,无论中林作为贡使,还是倭贼,均间接涉及到了明朝利益。基于“事大”原则,朝鲜暂时并未给出明确处置结果。

随着“宁波争贡”事件正式浮出水面,朝鲜对中林事件态度发生明显转变。中宗十八年(1523)八月,朝鲜从明人王漾口中再次得知争贡事件:“五月贼倭犯边,宁波府太守领兵相战,千户指挥,多被杀害。”(50)[朝]《朝鲜中宗实录》卷48,中宗十八年八月庚子,第16册,第250页。事件严重程度已不能与一般倭乱相提并论。于是“中林事件”受到朝鲜重新审视。十八日,金希寿上奏:

今见陈慰使赵元纪所进之录,乃知宗设得罪于中朝,而宋素卿则不与焉。设乃对马西路倭也,诈称朝贡,先到宁波府,素卿以真朝贡倭,后到,备言宗设之诈。设大怒,乃作乱,由是得罪。今之生擒倭中林等二俘,若宗设麾下,则奏闻可也;宋素卿麾下,则献之无名。今当更问中林等以处之,何如?”传曰:“问之,则宗设等所犯,可以详知。但中朝若知其由,则必谓:‘东邦何以知上国边报,如是其速也?’莫若不问,只以唐、倭人所招,作文书以奏何如?问于三公以启。(51)[朝]《朝鲜中宗实录》卷49,中宗十八年八月乙卯,第16册,第256页。

朝鲜将宋素卿视作“真朝贡倭”,宗设乃“诈称朝贡”。这有悖于明朝认知,却与日本室町幕府立场一致。足利义晴继任幕府将军,受到细川高国扶持。大永元年(1521)七月廿八日,“足利龟王丸续爵,天皇辰笔赐名义晴”(52)[日]东京帝国大学文学部史料编纂所:《史料综览》卷9,《后柏原天皇》,东京:内阁印刷局朝阳会,1936年,第411页。。十一月廿八日,细川高国被足利义晴任为管领,成为幕府辅佐。因此,在将军义晴支持下,细川氏使节得到官方认可。“争贡事件”发生后,足利义晴在嘉靖六年(1527)给明朝书中重申该立场:“近年,吾国遣僧瑞佐西堂、宋素卿等,赍弘治勘合而进贡。又闻:西人宗设等,窃持正德勘合,号进贡船。盖了龙梧西堂东归之时,弊邑多虞,干戈梗路。以故正德勘合不达东都。吾即用弘治勘合,谨修职贡,示不怠也。”(53)[日]《续国史大系》第8卷,《后鉴·义晴将军记》,东京:经济杂志社,1904年,第747页。对于细川氏出使行为,幕府完全予以肯定,反将持有效勘合的大内氏视作伪使。这是足利义晴基于私情作出的定位,但在宗设“沿途杀掠”行为下变得“真实”,乃至影响了朝鲜对“宁波争贡”一事的判断。

但即便是基于怀疑作出的模糊判断,朝鲜君臣仍以“宁可信其有”的态度,定义了中林的倭贼身份。朝鲜惧于明朝“知上国边报,如是其速”的责备,经过一番犹豫不定,终于八月廿九日,遣中林入明,并附以国书:“臣仰仗皇威,勦杀几尽,所擒中林等二名,亦合即行诛戮,缘系罪犯上国,未敢擅便计处。”(54)[朝]《朝鲜中宗实录》卷49,中宗十八年八月丙寅,第16册,第257页。如朝鲜君臣所议,为消除明朝疑虑,国书对事件详情予以模糊处理。明世宗收到国书,“赐白金棉紵”(55)[清]张廷玉:《明史》卷320,《朝鲜传》,第8289页。,并赏随行官员;对于中林等倭人,明朝“发浙江按察使司,与素卿监禁候旨,法司勘处者凡数十次,而夷囚竟死于狱”(56)任与孝主编,《宁波海关志》编纂委员会编:《宁波海关志》,杭州: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第329页。。至此,中林事件告终。

可以看出,明朝因素成为影响朝鲜行为选择的关键。“慕华事大”是朝鲜王朝一贯恪守的原则,朝鲜“只有对明朝行事大之策,以“慕华”为文化的基调,才能尽可能地与明朝保持友好关系,进而确保朝鲜王室地位的稳固”(57)孙卫国:《朝鲜王朝“小中华”思想的核心理念及其历史演变》,载《韩国研究论丛》2014年第2期,第140—160页。。对朝鲜而言,明朝不仅是政治稳定的基础,也是其自诩“小中华”以优于东亚诸国的文化前提,更是其与周边诸国、各势力组织开展交往的重要保障。基于此,当大内氏侵犯明朝利益时,朝鲜必须适时调整与大内氏的关系。“中林事件”中,朝鲜前后态度转变,表达了其始终奉行“事大”的立场。从“国使”到“倭贼”,大内氏的负面形象逐渐被朝鲜君臣建构起来。次年(1524)八月,中宗在经筵时指出:

交邻之事,前时遣通信使于日本,而近来以有事变,而不遣矣……今大内殿使臣出来,前者,我国献俘中朝倭人中林等,皆大内殿人也。彼使虽因求请而来,若知我国之擒献,则虽不见于言面,必有不平之心矣,此人厚待之可也。且闻,我国漂流人在大内殿也。此事,令礼官私问之何如?其直说与否,未可必也。然问之可也。(58)[朝]《朝鲜中宗实录》卷51,中宗十九年八月甲辰,第16册,第329页。

朝鲜半岛与日本互派信使历史悠久。海路多险,世宗时赴日使者“只一次无事廻还,而其后则败溺焉”(59)[朝]《朝鲜中宗实录》卷51,中宗十九年八月甲辰,第16册,第329页。。此前多赖于大内氏护送救济,使者安全得以保障,朝日往来得以展开。但此时大内氏与倭寇形象的结合,令朝鲜不得不断绝通信使。这不仅是对使者人身安全的考虑,更是为了避免明朝误解“私通倭寇”。朝鲜君臣指出:“本国,与大内殿相好已久,别无衅隙。但今岁,作贼上国倭人中林、望古多罗等献俘事,未知彼心之何如。”(60)[朝]《朝鲜中宗实录》卷49,中宗十八年十二月己酉,第16册,第277页。更言:“日本使臣接见,有例也,大内殿使臣,亦有接见之例乎?”(61)[朝]《朝鲜中宗实录》卷51,中宗十九年八月甲辰,第16册,第330页。以往无论是朝鲜国王,还是礼曹参判,都有接见大内氏使者的先例,此时朝鲜却矢口否认。

需要注意,朝鲜在此时提出“交邻”,表明双方交恶对朝日关系产生了影响。“中林事件”后,朝鲜君臣商议:“今此生擒倭人入送中原事,必现露矣,然有乖交邻之道。”(62)[朝]《朝鲜中宗实录》卷49,中宗十八年八月辛丑,第16册,第251页。朝鲜如未妥善处理与大内氏关系,会使日本在外交话语中占据优势。事实上,日本在事后1557年要求朝鲜扩大贸易规模,便以“中林事件”相要挟。(63)屈广燕:《文化传输与海上交往——元明清时期浙江与朝鲜半岛的历史联系》,北京:海洋出版社,2017年,第92页。同时,与日本保持“交邻”符合朝鲜利益,毕竟周边稳定是国家自身发展的基础,姜东局指出:“朝鲜并未将‘交邻’‘事大’混同,而是在事大原则下,确保‘交邻’之独立性……即便朝鲜奉行事大主义与明通交,也认识到维持交邻之道的必要性。”(64)[韩]姜东局:《16世紀朝鮮王朝の交隣概念》,载《名古屋大学法政论集》2022年第293号,第45—70页。可见,无论是为了避免成为日本外交口实,还是出于“交邻”的需要,朝鲜都必须谨慎维系与大内氏关系。上文中朝鲜“厚待使者”“安抚不平之心”,便是最好的体现。

三、袁琎的遣返与双方关系断绝

中宗十九年(1524)八月经筵中,朝鲜已道出“我国漂流人在大内殿也。”九月,朝鲜礼曹参判上奏,说明了事情原委:

(五岛)岛人说称:‘去正月,朝鲜人九名,驾船一只,漂至本岛,今已三朔。’云。有一人年可三十三四,乘船依岸,我等亲见之;其余八人,岛人隐蔽,使不得相见,故不敢寻见。以五岛属大内殿,故大内殿闻之,即遣人率去。(65)[朝]《朝鲜中宗实录》卷51,中宗十九年九月癸亥,第16册,第336页。

五岛属大内氏势力辖地,故朝鲜漂流民为大内氏所获。朝鲜考虑到“中林事件”之前鉴,“我国将献俘于中原,彼人挟此憾,必不从我言……刷还事,请于饯宴言之,又于书契修答。”(66)[朝]《朝鲜中宗实录》卷51,中宗十九年九月癸亥,第16册,第336页。此处朝鲜考虑的是刷还本国漂流民。但通过礼曹启奏,朝鲜得知在博多胜福寺处,有明朝人四名寄宿。寺僧称:“近者,日本使者驾船五支向中朝,至宁波府,自中生乱,奔突四散。唐船二支并所骑四人劫夺而还。”(67)[朝]《朝鲜中宗实录》卷51,中宗十九年九月癸亥,第16册,第336页。通过深入了解,朝鲜得知其中竟有被称为“裴大人”的明朝官员。结合争贡事件,“裴大人”似与被掳指挥袁琎存在关联。(68)刘晓东通过分析明日朝三国文书,认为“袁琎被掳”一事事关大国尊严。基于利益考量,三国对此事有意作了回避。参考刘晓东:《“倭寇”与明代的东亚秩序》,北京:中华书局,2019年,第147—156页。此处“裴大人”或是有意隐瞒袁琎身份所为。

由于事关重大,朝鲜君臣反复讨论此事。中宗指出:“昨见礼曹漂流人刷还事,礼曹自当报府为公事,非徒我国人也,中国人亦刷还。此事大之美事也。”(69)[朝]《朝鲜中宗实录》卷51,中宗十九年九月甲子,第16册,第336页。若刷还“裴大人”,便能向明朝表朝鲜“事大”之诚。出于维护大国尊严,朝鲜并未提及其中隐情。但考虑到大内氏此前“得罪中朝,若闻我国刷还唐人之事,则必自送还其人于中原,以谢其罪矣。”(70)[朝]《朝鲜中宗实录》卷51,中宗十九年九月甲子,第16册,第336页。如此,不仅令朝鲜“事大”之功被夺,且大内氏“则必怒而不送我国人矣,又发不逊之语,则受辱必大。”(71)[朝]《朝鲜中宗实录》卷51,中宗十九年九月甲子,第16册,第336页。朝鲜欲待大内氏使者来时当面询问。

可见,朝鲜即使基于“事大主义”,对大内氏心生嫌隙,但由于大内氏态度不明,为保证漂流民平安刷还,朝鲜仍在表面对其优待:“大内殿使送仁叔西堂商物,礼曹令减价贸之。大抵待外国,必以宽优,请以弓角例,从旧价许贸,以慰远人之望。”(72)[朝]《朝鲜中宗实录》卷52,中宗十九年十一月辛巳,第16册,第359页。甚至欲一并接见大内氏使者与日本使者(后因勤政殿炎热作罢),并在招待程度上进行划分:“且今者我国漂流人,非到泊于日本,乃到于大内殿。而日本乃欲藉此,求其所欲而率来。不必待之过例也。”(73)[朝]《朝鲜中宗实录》卷54,中宗二十年四月辛亥,第16册,第411页。朝鲜意识到日本借漂流民有所图谋的野心,也侧面反映出,朝鲜确实给予了大内氏优待,以保证漂流民人身安全,以及“事大”的顺利履行。

中宗二十年(1525)六月,朝鲜漂流民随大内氏使者归朝,而“裴大人”却被大内氏扣押。其托朝鲜漂流民代言,要求朝鲜派使入明,“我等征还上国事,贵国须转达上国,使我得生还本土”(74)[朝]《朝鲜中宗实录》卷54,中宗二十年六月壬子,第16册,第428页。。但由于“大内殿书契姓名,与漂流人所言不同,尤不可取实而奏达也”(75)[朝]《朝鲜中宗实录》卷54,中宗二十年六月甲寅,第16册,第429页。。书契内容在《朝鲜王朝实录》中有收录,全文如下:

日本国王源义晴书契略曰:癸未春,进贡大明国,弊邦有奸细之徒,窥府库烧火,偷弘治勘合,窜居远岛,渡茫洋到宁波府,诉于太监并三司大人。我使臣逢之欲杀,则奸贼陛走,使臣逐北,至余姚县。武官袁琎为之向导。于是,使臣擒挐袁琎,同船而渡陋邦。来岁舣船而奉送袁璡等三员,伏冀陛下,预达大明上皇之清听,而示谕,则不啻不朽之恩沾。(76)[朝]《朝鲜中宗实录》卷54,中宗二十年四月乙巳,第16册,第409页。

由于足利义晴在贸易上支持细川氏,故不可能将其斥为“奸贼”,该书契当为大内氏假冒足利义晴名义所写。(77)刘晓东:《“倭寇”与明代的东亚秩序》,北京:中华书局,2019年,第147页。书契中,大内氏并无由朝鲜刷还袁琎之意,也引起后文朝鲜对其“自送还其人于中原”的担忧。但能看出,朝鲜从始至终,是了解“裴大人”真实身份的。首先,朝鲜君臣收到书契时,即展开严肃讨论,“袁琎称武官,必非微人,似以镇将,被掳于倭人。”(78)[朝]《朝鲜中宗实录》卷54,中宗二十年四月乙巳,第16册,第409页。如此重要人物隅居日本,不能不使朝鲜持续关注;但在此后,朝鲜上下对“袁琎”三缄其口,而代以“中国人”“唐人”等称呼,显然是一种刻意回避;其次,朝鲜君臣对“袁琎”与“裴大人”的讨论内容高度一致,无非两点:对明朝察觉自身私通日本表示担忧,以及主动承担刷还之责的欲望,也能说明二者为同一件事。因此认为漂流民“所言不同,尤不可取实”,只是朝鲜君臣的借口。最主要原因在于安全考量,“而刷还之责,尽归于我国,则非但贻弊一时,将来之祸,亦不可不虑”(79)[朝]《朝鲜中宗实录》卷54,中宗二十年六月甲寅,第16册,第429页。。将朝鲜作为日本到明朝漂流民的中转站,一旦固定下来,必定遗祸无穷。

最终,琉球使者郑绳恰从明朝回国,明世宗“命传谕日本以擒献宗设,还袁璡及海滨被掠之人”(80)[清]张廷玉:《明史》卷322,《日本传》,第8349页。。明朝的介入,使朝鲜得以抽身该事件。“宁波争贡”后,由大内氏引起的事端,直接影响到了朝日外交。韩国学者具都暎指出:“宁波争贡”后,朝鲜失去了处在明朝和日本之间的平衡,明朝要求朝鲜抗倭,日本则以此作为贸易要挟,因此宁波之乱成为朝鲜十六世纪外交局面形成的标志性事件。(81)[韩]具都暎:《16世纪朝鲜关于“宁波争贡”漂流人的遣返——朝、日、中的三方视角》,载《历史学报》第224辑,2014年,第197—226页。对此,一些学者认为有待商榷。(82)屈广燕指出:朝鲜在正统年间,就有将倭寇押送明朝的先例,这种行为仍存在于嘉靖后期,以此质疑具都暎的观点。参考屈广燕:《文化传输与海上交往——元明清时期浙江与朝鲜半岛的历史联系》,北京:海洋出版社,2017年,第92页。但不可否认,朝鲜外交政策在“宁波争贡”发生后确有调整,如在贸易上对日本遣船数加强限制,“岁遣船约条已定,不可改也”(83)[朝]《朝鲜中宗实录》卷55,中宗二十年九月庚辰,第16册,第454页。。明宗朝时甚至直接指出双方贸易不公:“(大内氏)积年所贸,充牣无用,多数强贸,非相通有无之意。”(84)[朝]《朝鲜明宗实录》卷12,明宗六年十月戊寅,第20册,韩国东国文化社影印本,第48页。大内氏形象一落千丈,朝鲜多以“倭人巧诈难测”予以评价,甚至将其映射到整个日本,“彼倭人等,虽曰交邻,唯以贪利为心,非有以礼义相交。乘此有衅,绝之何如?……今若拒绝,使倭人发怒,则海采船及济州往来船,必受其患”(85)[朝]《朝鲜中宗实录》卷102,中宗三十九年四月壬辰,第19册,第76页。。大内氏俨然从协助抗倭,转变为倭寇主体;称呼也从“大内殿”降为“倭人”。双方关系的维系,仅是朝鲜出于稳定倭患势头的考量。日本天文二十年(1551),在家臣陶隆房胁迫下,第十六代家主大内义隆“受家臣冷泉隆丰协助切腹,享年四十五岁。九月朔日,隆丰等人亦战死”(86)[日]近藤清石:《大内氏实录》卷11,第33—34页。。大内氏从此走向没落,其统辖的海上贸易亦宣告结束。

结语

“争贡事件”后,朝鲜与大内氏的交涉,体现了“禁倭”“护送使者”现实利益的维系,与“事大主义”的恪守二者之间的矛盾。但在外交处理上,存在着“事大优先”的层级关系。朝鲜奉行“事大”,承认明朝之正统,而“中国王朝正统与否,关系到朝鲜本身的正统问题”(87)孙卫国:《大明旗号与小中华意识:朝鲜王朝尊周思明问题研究(1637—1800)》,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31页。。因此“事大”乃朝鲜构建“小中华秩序”的理论前提,是朝鲜开展一切外交关系的基础。马光指出,中国与邻邦交往中,朝贡礼仪只是面子,而国防安全才是里子,是影响两国外交最深层次的核心要素。(88)马光:《面子与里子:明洪武时期中日“倭寇外交”考论》,载《文史哲》2019年第5期,第41—55、166页。这对朝鲜而言,同样适用。朝鲜出于利益考量,必须小心维系二者间的平衡。随着“争贡事件”打破了这种平衡,朝鲜必须率先以“事大主义”确保与明关系的稳固。因此“中林事件”中,朝鲜对中林身份作出“大内氏党羽”定位后,立即转变策略,将其遣送明朝;在“袁琎事件”中,更是为了争取“事大”,假意与大内氏通好,甚至最终断绝双方往来。而当与明关系无虞时,朝鲜则谋求与大内氏交好,甚至在贸易上给予优待。双方交好的背后,是对镇压边境倭寇,以及维护使臣安全的要求。随着大内氏“烧杀掳掠”之“宁波形迹”浮出水面,以往协助朝鲜抗倭之正面形象荡然无存,朝鲜利益无法得到实现,双方关系便难以维系。可以看出,明朝在朝贡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影响着周边诸国关系的调整;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安全始终是制定外交政策的出发点。

明清时期,信息基于国家情报网络的快速传达,使中日朝三国关联密切,彼此影响。“宁波争贡”的“东亚性”,在朝鲜与大内氏围绕“中林事件”与“袁琎事件”的交涉中得到表达。随着各地大名崛起,天正元年(1573)室町幕府覆灭,日本进入安土桃山时代,“明日两国的朝贡贸易关系终止,鲜日两国间的官方交流也陷入停滞状态,日本被有意无意地排斥在了东亚朝贡体系之外。”(89)李蒙蒙:《壬辰战争前朝鲜王朝外交行为变化探析——以鲜日、鲜明关系为中心》,载《当代韩国》2020年第1期,第98—115页。可以说,“宁波争贡”是变化的开端——明朝与朝鲜在对日贸易上纷纷设限,大名的贸易利润空间进一步压缩,走私贸易猖獗,并引发了日本内乱,终被排挤出朝贡体系。这充分说明:即便是古代中日朝三国关系,彼此互看,既要采取“从周边看中国”的视野,也需要“从中国看周边”的反观,才能深刻把握彼此关系的变化与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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