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村,邓健
(1.武汉长江轮船公司,湖北 武汉 430000;2.武汉理工大学,湖北 武汉 430000)
长江是横贯我国东西的“黄金水道”,其货运量占全国内河运量的80%,特别是近年来发展迅速,2021年运量超过35 亿吨。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作为长江航运的重要一环,由于其货物本身的安全风险性和环境危害性而备受关注。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我国“长江大保护”战略的实施,对于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日益严格。
船舶在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程中,由于需要换装货物,基于安全、环境保护和货物品质要求出发,均需要对油船和化学品船舶舱室进行清洗[1]。由于洗舱作业本身对于作业要求高,且内河船舶一般未配备洗舱机,因此洗舱作业一般在专业的洗舱站点进行。早期,长江沿线仅重庆、武汉和南京有4 座洗舱站,难以满足船舶洗舱要求,船舶违规偷洗情况时有发生,对航运安全和环境带来了很大威胁。近年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此问题高度重视,2018 年,交通运输部印发《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布局方案》,截至2020 年12 月,长江干线宜昌、武汉、岳阳、九江、南京、江阴、南通等地相继建成多座现代化洗舱站,目前长江沿线专业船舶洗舱站点已达13座[2],这极大缓解了专业化洗舱能力不足的问题。而另一方面,由于洗舱将给航运公司运营成本带来一定的压力,加上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船舶换装货物时何种情况需要洗舱虽有要求,但仍缺乏具体的标准,这使得在换货洗舱具体的判断上缺乏直接的依据,因此,本文主要针对此情况进行研究。
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载运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散装油类、散装液体化学品、散装液化气三大类。据统计,2019 年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运量为11507 万吨,2020 年运量为11832 万吨,散装油类、散装液体化学品、散装液化气占比如表1 所示,其中,散装油类占比最大,达67%左右,散装液体化学品占比较大,约32%,而散装液化气体占比最小,不到1%。
表1 近年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运量统计(万吨)
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载运的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种类繁多。从2020 年长江干线运输情况来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种类共87 种,其中,散装油类18 种,散装液体化学品62 种,散装液化气7 种。但相对而言,货物运量较为集中,占90%运量的危险货物种类共14 种,其中散装油类6 种,散装液体化学品8 种。散装油类以柴油、汽油、燃料油、原油为主,散装液体化学品以硫酸、甲醇、植物油为主。
图1 2020 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主要种类(前90%运量货种)
船舶载运散装液体货物进行换装时,由于货物之间的不相容可能会造成安全事故,另外货物换装也可能会对货物的质量产生影响。从总体情况来看,长江干线内河船舶发生货物换装的频次并不高,约占船舶装卸的20%以下。从换装的情况来看,油类之间换装频次最高,约占83.1%,其次是散装液体化学品之间的互换,约占9.7%,而油类和化学品间的换装占比在7%以下。
围绕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洗舱问题,我国在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危化品安全的多部法律法规都从不同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应当在具备洗舱条件的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等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洗舱水应当交付港口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者专业接收单位接收处理。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上文规定的清洗:
(1)船舶拟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一致;
(2)船舶拟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相容,经拟载货物的所有人同意;
(3)已经实施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可替代清洗的通风程序。
卸货港口没有接收能力,船舶取得下一港口的接收洗舱站书面同意,可以在下一港口清洗,并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该规定是直接对于化学品船舶洗舱进行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对于船舶换货洗舱的情形进行了统一规定,这也是目前开展船舶洗舱要求最直接的依据之一。但该规定目前没有细化对于货物相容、通风程序等相关具体情况的描述。
相容性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混合时,不产生相斥分离现象的能力,其用来评估化学品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是否能够发生化学反应,进而建立储运过程中禁配规范。相容性是判断船舶换货是否需要洗舱最重要的指标,当前载货物和后载货物不相容时,则必须进行洗舱。国际上围绕不同货物之间的相容性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美国《联邦法案》、海岸警卫队USCG、环境保护署EPA 等均专门针对于主要的货物类别制定了货物相容性表。另外,如挪威船级社、Terra Universal、University of Mchigan-Dearborn 等组织和研究机构也都专门围绕此方面开展过相关研究。《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也专门提出,船舶拟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一致;船舶拟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相容,经拟载货物的所有人同意这两种情况可以免于洗舱,两种货物不相容必须进行洗舱。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提出已经实施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可替代清洗的通风程序可免于洗舱。在目前船舶实际运营过程中,不少内河船舶采用这一方式,通过在航行或锚泊过程中进行通风来避免洗舱。从国际上的海船情况来看,其采用通风措施进行处理的货种主要为高挥发性的货物。是否能够采用通风程序在内河水域替代洗舱作业,除要考虑货物本身的物理特性外,还要综合考虑其环境危害性、健康危害性等。
(1)船舶在通风过程中,其均会向大气中排放货物蒸汽,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大多数均有一定的毒害性,易对船员和沿岸居民的生命健康带来威胁,同时会对大气环境造成较大污染。长江海事局于2019 年发布了《关于实施船舶封舱管理的通告》,要求在长江干线航行、停泊(靠泊码头或作业点从事装卸作业的船舶除外)的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船舶,应当对货舱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虽然该规定主要是针对于固体散装货物,但从长江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来看,对于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蒸汽的排放应采用更加严格的措施。因此,当所运载货物挥发性气体毒害作用大、易燃易爆风险性大的是不适宜采用通风程序清舱。
(2)部分液体危险货物采用通风程序时,会挥发产生较大的异味,对空气质量产生较大影响。考虑到沿江人口稠密,易对沿线居民生活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对于会产生较大异味的货物也不宜采用通风程序。
(3)部分货物含有添加剂,因添加剂无法挥发而不适用通风清舱。
(4)内河油船和化学品船舶舱壁多采用环氧树脂和无机锌涂层,这个材质装运液体化学品时,采用通风措施难以保证通风彻底,对于采用不锈钢材质的货舱,才有考虑通风措施的可能性。
综合来看,长江干线等内河水域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通风程序替代洗舱。但应该看到的是,近年来新建的洗舱站大多配备了较为先进的舱气回收系统,在较大程度上能够实施对废气的处理[3],因此可积极探索载运高挥发性货物船舶在具备舱气回收系统的专业洗舱站点进行通风作业的操作方案,并研究其替代洗舱的可行性。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并未专门针对于拟载货物与卸载货物相容时是否需要洗舱进行专门要求。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前载货物卸载后,其剩余的残液多少将会对与后载货物的品质产生影响。特别是扫舱不彻底时,这一影响尤为大。因此,对于以下情况,尽管货物彼此相容,也应考虑进行洗舱。
4.3.1 后载货物品质要求高
某些货物对于品质要求很高,通过对相关货主等方面的调研,考虑到后续使用时的安全性等方面,对于如高标汽油(97#汽油)、航空煤油、乙二醇、乙醇、二甲苯等一些货物品质要求很高。如对于高标汽油、航空煤油中混有其它货物残液时,即便是微量,也会对于发动机产生很大影响,甚至导致安全事故。因此在此情况下,货主单位一般要求运输船舶,无论前载货物装运的是什么货种,只要与下载货种不一致时,不论其是否相容,前载货物卸货后均应进行洗舱,要求船舶提供洗舱证明。
4.3.2 前载货物污染性大
另外一种需要考虑的影响货物品质的情形是,某些前载货物本身污染性较大,即使通过有效扫舱也难以清理干净,极其容易对后载货物品质产生较大影响的。对于一些高粘度的液体货物,如原油、沥青、重质油等货物此种情况较为明显。另外,如石脑油中硫含量较高,换装其他成品油时,对油品质量的影响较大。
因此,对于货物相容时是否需要洗舱,应结合货物对于品质的要求和对于品质影响的程度进行综合判断。
(1)长江干线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量大且种类繁多,安全污染风险大,考虑到占运量90%的货物种类相对集中,应对长江干线运量大、换货频次高的货种加强管理,研究换货洗舱要求,保障运输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
(2)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内河船舶换货洗舱进行了原则性要求,但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标准规范。危险货物相容性是换货洗舱应考虑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相容的情况应强制洗舱。在通风程序替代洗舱方面,国际上虽然对于高挥发性货物有采用通风替代船舶洗舱情况,但是综合考虑长江环境的实际情况,船舶在航行和锚泊过程中通风替代洗舱风险较大,不可行。但结合专业洗舱站的布局,可积极探索在洗舱站进行通风的可行性。货物换装过程会对后载货物品质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应综合后载货物对品质的要求、前载货物的污染性等决定是否进行洗舱。
(3)为了加强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内河船舶换货洗舱的管理,建议一方面加强船舶换货洗舱的强制性,尽快制订船舶换货洗舱行业标准甚至国家标准,并通过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相关管理规定、行政文件加大强制效力;另一方面要积极建细化洗舱标准体系建设,长江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种类繁多,考虑到因素复杂,因此要逐步细化制定具体到每一个货物种类的换货洗舱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