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75岁的孔大爷收到了某通讯公司的短信:“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税务评级,我行已为你的企业预授1260000元备用金,随借随还,转接人工回復1,咨询办理回复2,退订回复T。”为了不再被类似短信骚扰,孔大爷回复“T”进行退订,因此还支出0.1元短信费,这让孔大爷气愤不已。一气之下,孔大爷一纸诉状把某通讯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其书面致歉并承担短信息退订费0.1元。日前,某通讯公司已书面道歉并为孔大爷充值0.1元话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小时提醒]
我国民法典将“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不只是在文字上完善了隐私的定义,实际上进一步丰富充实了隐私权的内涵和适用保护范围。这意味着,侵害隐私不仅局限于此前人们熟知的各种非法侵入、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行为,其他任何可能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的社会现象都可以被认定为侵害隐私。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