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娟,阴怀清,张惠蓉,靳天瑞
1.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山西 032200;2.山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护士药物处方权是指在特定范围内、特定条件下,由注册护士合法开具和执行一定范围内的药物处方的权利,是为了满足病人和医疗服务需求的举措,能够让护士在一定情况下对病人进行药物治疗,以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1]。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护理工作的不断转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探索护士药物处方权的问题[2⁃3]。国外一些国家及地区已经开始允许儿科护士申请和获得药物处方权,以满足临床医疗工作的需要,提高儿科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4],例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等国家都已经将护士药物处方权纳入其医疗体系中,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5⁃8]。国内也有少数医院尝试试点推行护士药物处方,但其在实践中发现有一些问题和争议,例如如何确定具体的申请资格和准则、如何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护士和医生的支持态度等,都是目前所面临的重点问题[9⁃10]。因此,本研究选择某市4 所医院从事儿科工作的护士与医生为研究对象展开问卷调查,旨在通过对儿科护士药物处方权的申请资格和处方内容的深入研究,探讨开放儿科护士药物处方权的可行性,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实践提供参考和建议,现报道如下。
2022 年6 月—12 月,遵循便利抽样原则选取山西省吕梁市4 所三级医院62 名儿科护士和57 名儿科医生为研究对象。纳入标准:护士及医生年龄≥22 岁;均具有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且均为在医院儿科门诊、病房或儿科急诊科工作的在职、在岗工作者;具备沟通、协调、团结合作等方面的能力,能够与家属、病人以及其他医护人员协同工作;对本研究有足够的兴趣,知情同意且愿意配合研究者完成问卷调查。排除标准:在儿科门诊、病房或儿科急诊科工作不足3 个月的医护工作者;患有较为严重的精神疾病、听力或视力障碍等问题的医护人员。
1.2.1 调查问卷
参照凌冬兰等[9,11⁃12]研究,结合本研究纳入4 所医院的实际情况,自制儿科护士处方权认知现状调查问卷,调查表主要包括2 部分内容。第1 部分:医护人员一般情况调查问卷,包括性别、年龄、职称、学历、工作年限、就职单位、所在科室等资料;第2 部分:医护人员对护士处方权的认知调查问卷。首先,通过文献检阅与小组讨论,形成调查问卷的初稿;其次,咨询8 名本地医护专家(临床医学教授与主任护士各1 名,护理学教授、副主任护师、护士长各2 名)意见,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初稿问卷,形成第1 轮专家咨询;再次,选择其他省市在三级甲等医院从事儿科工作的11 名医护专家(北京3 名,上海2 名,陕西2 名,广东1 名,四川1 名,河北1 名,浙江1 名),采用德尔菲法进行第2 轮专家函询,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问卷。对2 轮专家咨询的结果进行筛选、整理,得出指标的重要性均数,计算专家认同率、权威系数、积极系数等。第1 轮专家咨询历经50 d,共回收8 份有效问卷,有效回收率为100.00%。第1 轮问卷的调查指标按照专家认同率低于51%进行删除,专家要求儿科护士药物处方权申请资格为博士学历、工作年限>20 年的认同率较低,予以删除。第2 轮专家咨询历经60 d,共回收有效问卷10 份,有效回收率为90.91%。将专家认同率低于80%的问卷条目进行删除,最终纳入10 个维度,共42个条目,得出量表的信度为0.862。
正式调查前,先选择20 名医护人员进行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修改问卷,最后形成终版问卷。包括:1)您对儿科护士申请处方权的态度(申请意愿及是否认同等)?2)如果您认为儿科护士可以申请处方权,护士处方权的限制是什么(需满足什么条件才可申请处方、何种情况下允许开具处方、开具什么类型的药物及用品、剂量和疗程限制是什么等)?3)如果您认为护士没有处方权,护士能够承担哪些药物管理职责(完成哪些药品的核对、管理、给药等)?4)护士是否需要接受相关培训并拥有相应证书才能行使处方权(是否需要进行药学培训、需要通过相应的考核、要满足多少工作年限、有相应的学历资格证书等)?5)护士在开具处方时,您认为护士需要向医生汇报哪些信息(病人病史、用药记录、过敏史等)?6)您认为护士申请处方权的好处是什么(可减轻医生工作压力、可优化服务流程和效率、可以更好地满足病人需求、可以提高医疗质量等)?7)您认为护士申请处方权的风险是什么(可能出现药品用量错误、可能出现变态反应或药品不良反应、可能出现其他风险或灾害等)?8)您认为护士如何适应申请处方权的角色(提高药学知识、加强审核管理流程、与医生密切合作等)?9)您认为护士申请处方权后的前景是什么(确保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提高病人满意度、缓解医生短缺问题等)?10)你认为护士申请处方权后需解决的问题有哪些(保障病人安全和药品品质、发挥处方的正确作用、管理和监管等)。
1.2.2 资料收集
针对医护人员护士处方权的调查及资料收集,均采用网络不记名的形式进行,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以保证调查的匿名性,减少个人信息的暴露及泄漏风险。使用网络在线问卷调查工具,将制作好的调查问卷以链接或二维码的形式发送给接受调查的医护人员,设置问卷截至时间为2 周,以便及时进行数据收集和统计。在进行调查及资料收集过程中,为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确保调查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每个条目都设置了必答题,以避免医护人员在答题时出现漏题问题。
通过Excel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使用SPSS 26.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符合正态分布的定量资料使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组间比较行独立样本t检验;定性资料使用人数、百分比(%)表示,组间比较行χ2检验。以P<0.05 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本研究共发放119 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19 份,问卷回收有效率为100.00%。两组医护人员的性别、年龄、工作年限等比较见表1。
表1 儿科医务人员一般资料比较
儿科护士认同护士申请处方权的比例大于儿科医生(P<0.05);而对于护士申请处方权的要求中,儿科护士在中级职称、专科学历、>5~10 年工作经验的支持率较高,与儿科医生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详见表2。
表2 医护人员对护士申请处方权的支持态度比较单位:人(%)
在对护士处方权内容的支持态度上,儿科护士对各处方项目的支持率均高于儿科医生,除注射及输液相关器械、营养治疗及伤口、造口、导尿护理及相关医疗用品3 项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其他各项组间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儿科护士对药物处方权内容持较高支持率的分别为清洁消毒抗菌类药品、溶液类药品、腹泻及便秘用药、气化雾化治疗及相关用具、压力性损伤治疗及相关用具、注射及输液相关器械、营养治疗以及伤口、造口、导尿护理及相关医疗用品等。详见表3。
表3 儿科医护人员对护士药物处方权内容的支持情况比较单位:人(%)
通过调查问卷进一步筛查统计儿科医护人员对于护士处方权的利弊认知情况,儿科护士对于护士处方权利端的认知均高于儿科医生,对于护士处方权弊端的认知低于儿科医生,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详见表4。
表4 儿科医护人员对护士处方权利弊认知比较单位:人(%)
结合问卷调查对医护人员关于全面开放护士处方权后需解决的问题及应用前景进行综合分析。在需解决的问题方面,医护关注度比较高的有:1)护士的培训和资质问题。例如专业培训的持续性和充分性,护士在药品治疗方面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是否足够,如何评估护士的资质和适当程度。2)病人安全和医疗错误的风险。例如如何保证病人的安全和质量,避免医疗错误和不良事件。3)护士处方药品的范围和限制,例如如何确保病人在获得护士处方药品之前获得适当的诊断和评估,如何明确哪些药品可纳入护士处方权等。4)护士与医生之间的合作和沟通,例如护士如何与医生沟通并寻求协助,医生如何与护士协作以确保病人安全。5)如何在医疗团队中分配任务和职责、药品管理和监管;如何管理和监督护士处方权的实施;如何评估和跟踪处方的使用和效果;如何确保护士在处方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方面遵守法律法规。6)护士角色的转变问题,护士作为病人最亲近的医务人员,在获得药物处方权后,护士的角色会不会发生变化。在应用前景方面,医护支持率比较高的包括:优化医疗资源的利用、推动医疗服务的精细化管理、提高护理水平、实现医疗协同。
本研究从护士与医生角度调查分析了关于儿科护士药物处方权的申请资格与处方内容。调查结果显示,儿科医生对于儿科护士申请药物处方权的认同度以及药物处方权各项内容的支持度都低于儿科护士。分析医生可能是出于多方面的因素考虑,例如对患儿治疗的安全和责任、维护患儿的利益等因素,担心儿科护士通常没有医生的临床经验和医学知识,没有足够的专业背景来评估患儿的病情、选择合适的药物、计算剂量,并监测药物治疗的效果和副作用以及对法律和法规限制、职业角色和职责、教育和培训水平等方面的考虑。这些因素均可能导致医生对护士申请药物处方权持保守态度。
然而,不同于儿科医生的是,儿科护士对申请药物处方权普遍持积极支持的态度,其普遍支持中级及以上职称、专科及以上学历、工作经验在5 年以上的儿科护士拥有处方权资格。从儿科护士的角度来看,其认为具有药物处方权申请资格后,对于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及工作效率、提升患儿治疗效果、增强患儿安全性、增强职业认同感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儿科护士认为获得药物处方权,对于患儿治疗、护理工作的开展会更加灵活、及时、有效,同时,这也是一项重要的职业发展机会,可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工作效率、患儿满意度和职业认同感,为他们的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挑战。在国内外其他相关的研究文献[13⁃15]中也有类似的调查结果,提示从护士的角度分析,开放儿科护士药物处方权,在我国也是值得进一步探讨和推进的。
在对护士药物处方权内容的态度调查中,儿科护士对药物处方权内容持较高支持率的几项分别为:清洁消毒抗菌类药品,溶液类药品,腹泻及便秘用药,气化雾化治疗及相关用具,压力性损伤治疗及相关用具,注射及输液相关器械,伤口、造口、导尿护理及相关医疗用品,营养治疗等。分析认为,以上所涉及的相关药品、器械等在儿科护理中是比较常见的,且用药方法较为简单,安全性较高,儿科护士有了开具处方的权利后,无须再等待医生的指令,便可以更加快速和有效地满足患儿的治疗需求,实现优化护理流程,并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侯小莉[3]研究表明,开放护士处方权对提高专科护士的社会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李思进[16]研究表明,试行授予护士有限制的药物处方权,是解决医疗供需失衡、降低医疗成本的重要举措。国外相关研究认为,护士接受电子学习干预后,可为患有常见、急性、无并发症的自限性呼吸道感染的病人开具适当的抗生素处方[17]。
总体而言,开放护士药物处方权限,在国外已有较多的尝试和实践案例,且对护士拥有处方权限持比较积极的态度;我国目前也已开展了多个地区的护士处方权限试点,如2016 年上海卫计委在社区、乡镇医疗机构尝试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方面护士处方权限;安徽省在2017 年发文确定了护士处方权限,探索给予高年资护士在高血压、糖尿病以及伤口换药等特定范围内的处方权;同年,北京大学护理学院开启了开业护士(nurse practitioner,NP)培养先河,其他还有广东省、湖南省等多个省市也在探索开放护士处方权限路径。可能是基于儿科患儿风险因素较高,易发生医患纠纷等因素考虑,我国关于儿科护士药物处方权的申请资格尚属罕见。但无论如何,基于基本国情、医疗资源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开放儿科护士处方权无疑是值得持续深耕的领域。
本研究进一步调查了儿科医护人员对护士处方权利弊的认知情况,儿科医生对开放儿科护士处方权后益处的支持率较低,而对弊端的支持率较高,但儿科护士更多地认为开放护士处方权后对自身工作、对患儿都更为有利。然而,不论医生与护士对于开放护士处方权的态度与争议如何,都需清楚地知道,我国目前关于儿科护士处方权的申请机制并不成熟。因此,在真正开放儿科护士处方权限之前,需要先面对眼前一些现实的问题,如护士的培训和资质问题、患儿的安全和医疗错误风险问题、护士处方药品的范围和限制问题、医疗团队中分配任务和职责问题等,亟须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政策加以完善。针对护士培训和资质问题,需要建立标准化的培训体系和考核机制,确保护士在开具药物处方前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并达到一定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要求;针对患儿安全和医疗错误风险问题,需要加强对护士处方行为的监管和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处方审核和审查制度,加强药品的使用和监测,以减少患儿的安全风险和医疗错误;同时,还要对护士制定明确的药品范围和处方限制规定,以避免滥用处方权和滥用药品;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和监控,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以确保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明确护士处方权在医疗团队中的角色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协作机制,以确保医疗团队的协同作用和效率[18⁃20]。除了以上措施,还需要加强对儿科护士药物处方权限试点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政策和规定,确保患儿能够获得安全、有效、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虽然本次调查能为相关研究提供有益参考,但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主要体现在研究的调查面较窄等方面。一方面,受时间、精力、受试者意愿等诸多因素影响,研究未能进行全国各地区的调查分析,本次选择的调查对象局限于同一地区,并不能完全代表全国范围内的儿科护士,使研究结果的推广性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后期的调研中,有必要通过进一步的跨地区、多地区、大范围研究获得更全面的验证。另一方面,本研究仅从医生与护士的角度探索开放儿科护士处方权的可行性,其他如儿童家长、社会公众等各领域人士是否同样能赞同开放儿科护士处方权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还需要更多区域、各领域的大样本人群参与到调查当中,尤其是要重点了解有儿童的家庭对开放儿科护士处方权的态度,从而更深入地探讨儿科护士药物处方权申请资格与处方内容的可行性、合理性。
综上所述,儿科护士药物处方权国家尚未立法。开放儿科护士处方权,对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优化医疗资源的利用,提高患儿的就医体验,提高护士的职业认同感,促进医护协作发展等均具有重要的影响意义。然而,我国尚处于护士处方权探索的初步阶段,仍面临很多现实的问题亟待解决。为了确保患儿的安全和避免医疗错误,需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政策规范护士处方权限与职责,明确护士申请药物处方权的资格与要求。在儿科护士处方权试点过程中,也要不断收集并分析相关数据,以便及时调整政策和完善制度,确保儿科护士处方权的开放能够切实为患儿和医疗机构发展带来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