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康
“夫将者,国之辅也。辅周则国强,辅隙则国弱”。〔1〕在中国古代的国家政治生活中,对于将领的选拔无疑是相当重要的一环。将军能力的高低与否,往往关系着战争的胜败,进而影响到政权的兴衰存亡。春秋以前,军事人才的选拔方式较为单一,多承袭世卿世禄制的传统,由王族或贵族子弟来统领军队。春秋以降,世卿世禄制的瓦解与军功爵制的施行,为各国选拔军事人才提供了新的契机,大大增多了人才选拔的范围和途径,吴起、商鞅、司马错、白起、李牧等一大批名将在这一时期得以崭露头角,推动了社会的发展。秦汉之际,社会形势与统治思想的变化,尤其是官爵分离现象的出现,使得察举制逐渐取代军功爵制的地位,成了主要的选官制度之一。汉代察举制科目繁多,其中也包括专门选拔军事人才的科目,即“勇猛知兵法”科。
有关“勇猛知兵法”科,长期以来,或是囿于史料短缺等缘故,学界少有专门研究,大都是在考察整个察举制度时涉及一二,没有展开讨论。如安作璋先生在《汉代的选官制度》一文中便曾论及“勇猛知兵法”科在汉代的应用。该文认为,汉代尤其是东汉时期的“勇猛知兵法”科,主要是为了镇压农民起义,维护封建统治。〔2〕王震亚、阎步克、黄留珠等先生也多持相同观点。〔3〕〔4〕〔5〕亦有学者由汉成帝《孛星见求直言诏》中“内郡国举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各一人,北边二十二郡举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6〕一文出发,指出“勇猛知兵法”科在西汉时期的察举对象主要是边郡良家子弟。〔7〕〔8〕以上研究都加深了我们对于“勇猛知兵法”科的认知。但是,以往学者多注重研究“勇猛知兵法”科本身的内容,对于“勇猛知兵法”科与汉王朝的政治社会之间的联系述说甚少,存在着进一步的讨论空间。
“勇猛知兵法”科的创立,始于汉成帝元延元年(前12),即前文提及之“北边二十二郡举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诏。“北边二十二郡”,是汉代与“内郡”“内郡国”相对应的、负责抵御北方少数民族南下的边郡,因大多位于汉朝北部,故有其名。〔9〕可以说,“勇猛知兵法”科自诞生之日起,便与边郡政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不止于一时,是十分长久的,且处于一个不断发展的趋势。尤其是东汉以降,随着东汉政府对边郡的统治政策发生变化,“勇猛知兵法”科与边郡甚至与整个汉代政治社会之间的联系逐渐变得更加复杂紧密,具体呈现为东汉时所执行的“勇猛知兵法”科,凸显了东汉政府在处理边郡问题上的态度,以及内外观念和内外统治政策上的差异。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就此方向浅作讨论,以就教于方家。
成帝朝“勇猛知兵法”科的出现,并非时人一朝一夕之功,其渊源最早可追溯至汉高祖刘邦在位时。《后汉书·光武帝纪》引应劭《汉官仪》曰:
高祖命天下郡国选能引关蹶张,材力武猛者,以为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常以立秋后讲肄课试,各有员数。〔10〕
选拔“能引关蹶张,材力武猛者”加入军中并对其进行集中授课与选拔性的考试,显然不是征发普通军卒的行为,而是在有目的性地培养既勇猛无畏又熟知兵法道理的高素质的军事人才,以便其在今后承担重要军职,这与后来的“勇猛知兵法”科极其相似。只是对被察举者进行“讲肄课试”的行为,在后来的“勇猛知兵法”科却未曾有见,而这一特殊的举措极有可能是受到了当时政治社会背景的影响。须知,西汉初年,包括将军在内的大多数官员,皆是凭借军功入仕,“公卿皆武力功臣”〔11〕,“吏多军功”〔12〕。这一制度虽然在短时间内能够起到稳固君臣关系的作用,却并不利于皇权的稳固和发展,尤其是汉初黥布等人的反叛,更是让刘邦意识到了功臣宿将群体存在着的不稳定性。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刘邦试图通过选拔“能引关蹶张,材力武猛者”来培养新一代的军事人才为己所用,也在情理之中。毕竟相较于功臣宿将,经由君主挑选、培训的将校军士必然会更加具有可塑性,也更能够忠诚于君主,同时还有利于广泛地发掘人才,为将来国家的军事活动做准备。无独有偶,在上述诏令颁布前后,也就是汉高帝十一年(前196),汉高祖又有诏令,要求天下郡国向朝廷推荐贤才,这一举动也被认为是汉代察举制的开端〔13〕:
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御史大夫昌下相国,相国酂侯下诸侯王,御史中执法下郡守,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遣诣相国府,署行、义、年。有而弗言,觉,免。年老癃病,勿遣。〔14〕
高祖以降,西汉政府颁布的察举诏令逐渐增多,孝廉、直言极谏等科目相继出现。但是,直至成帝元延元年(前12)以前,未曾再有专门选拔军事人才的察举诏令颁布。不过,在这一时期,西汉政府常以“良家子”“六郡良寒 子”〔15〕或“六郡良家子”的名义征调百姓从军,并选拔其中优异者为军官,其也可以被视作“勇猛知兵法”科的渊源之一。“良家子”在汉代是一个特定的社会阶层,多指拥有一定资产、身家清白的百姓。〔16〕“六郡良寒子”“六郡良家子”则特指出身陇西、天水、安定、北地、上郡、西河六个北部郡县的边民。在汉代,由于六郡临近边境,地理位置特殊,〔17〕且“民俗修习战备,高上勇力鞍马骑射”〔18〕,其百姓在军事方面尤被重视,通常能够受到选拔与任用。《汉书·地理志》载:“汉兴,六郡良家子选给羽林、期门,以材力为官,名将多出焉。”〔19〕详见下表:
由表1 可见,西汉文帝至成帝年间,出身六郡的名将数量极多。仅从传世文献的记载来看,就有多人为“六郡良家子”出身,证明了“六郡良家子”在汉代政治社会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具有“六郡良家子”身份的军人,经察举入仕后,若是真正拥有才能,便有机会身居高位,封侯拜将。其中,李广、赵充国、甘延寿三人为“六郡良家子”有着明确的记载,而公孙贺、上官桀、傅介子等,则可以从其起家的官职中窥探一二。如公孙贺“少为骑士”〔20〕,上官桀“少时为羽林期门郎”〔21〕,傅介子“以从军为官”〔22〕等。骑士、羽林期门郎多为“良家子”的起家官〔23〕,故公孙贺、上官桀、傅介子等人也极有可能出身于“良家子”,并经由“良家子”身份入仕为将。
表1:六郡籍名将表(汉文帝元年至汉成帝元延元年)
除“六郡良家子”外,如冯奉世等非六郡出身的“良家子”亦能通过察举入仕,“冯奉世字子明,上党潞人也,徙杜陵……武帝末,奉世以良家子选为郎”〔24〕。仅从冯奉世的经历来看,非六郡出身的“良家子”似乎与“六郡良家子”有所区别,但究竟是何情况,囿于史料,不敢妄断。可以肯定的是,以“良家子”“六郡良家子”或是“六郡良寒子”身份察举入仕者,皆能够担任一定的官职,并会在展现出军事才能后,逐步被提拔为高级将领。可以说,选拔“良家子”“六郡良家子”“六郡良寒子”进入军中任职的行为,已基本具备了“勇猛知兵法”科的雏形。与后来出现的“勇猛知兵法”科不同的是,西汉政府选拔“良家子”“六郡良家子”“六郡良寒子”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从中再次挑选具有“材力”者来担任军官,同时也是在为君主选拔精锐填充禁军:
(建元三年)八九月中,与侍中常侍武骑及待诏陇西北地良家子能骑射者期诸殿门,故有“期门”之号自此始。〔25〕
成帝元延元年“勇猛知兵法”科的诞生,是西汉政府在总结以往政府察举军事人才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次革新。〔26〕首先,“勇猛知兵法”科的察举范围大大扩展,从以往常见的“北边六郡”更变为“北边二十二郡”。“北边二十二郡”,包括辽东、辽西、上谷、渔阳、右北平、代郡、雁门、定襄、云中、朔方、西河、五原、北地、上郡、陇西、天水、安定、金城、敦煌、张掖、武威、酒泉在内的二十二个位于汉廷北方的边郡。这一范围不仅涵盖了原本的西北边郡,也将东北边郡纳入其中。主要原因可能是文景以后,汉东北边境频频出现与少数民族如乌桓、扶余等的冲突,东北诸边郡的战略地位随之提高,民众风俗逐渐趋于尚武,此地成为优秀的兵源基地。同时,“勇猛知兵法”科略微降低了对被察举者的身份要求,即不再要求被察举者拥有“良家子”的身份。一部分出身卑微的民众有机会参与其中,从而进一步扩宽了察举范围。
其次,“勇猛知兵法”科完善了军事人才的考察标准,不再唯“材力”选人,被察举者若能够“知兵法”,也同样可以被列入察举的对象。从侧面反映出,西汉政府之所以会开设“勇猛知兵法”科,主要目的并非要选拔普通的猛士或军官,而是要寻找能够统御一方大军的将才。
再次,“勇猛知兵法”科明确规定了选拔人才的数量和举荐方式,即“郡各一人”。限制军事人才的选拔数量,这在以往的诏令中是未曾见到的,或与其察举目的是选拔将才有关。
总之,相较于以往的军事人才选拔方式,“勇猛知兵法”科的制度内容更加完善,有了统一明确的人数规定、举荐方式、察举标准、察举范围和察举目的,并且开始呈现出制度化的趋势,具备了相当的稳定性。只是由于成帝崩逝后不久,王莽便代汉立新,故在西汉时期,举行“勇猛知兵法”科的次数并不算多,可见的只有哀帝、平帝时各一次:
(建平四年)冬,诏将军、中二千石举明兵法有大虑者。〔27〕
(元始二年)秋,举勇武有节明兵法,郡一人,诣公车。〔28〕
实例虽少,但不难看出,西汉末年,“勇猛”与“知兵法”已然成为西汉政府选拔军事人才的标准之一,“勇猛知兵法”科也因此进一步得到确立与发展。
此外,新莽时亦有见以兵法取士之例,或为承袭“勇猛知兵法”之制:
初,王莽征天下能为兵法者六十三家数百人,并以为军吏。〔29〕
初始元年(8)王莽篡汉立新,西汉灭亡。然新朝短祚,很快便为绿林、赤眉起义军所灭。出身绿林联盟的刘秀作为新一代的统治者,在建武元年(25)正式登上了历史舞台,即位称帝。作为刘汉皇室后裔,刘秀在延续“汉”国号的同时,也将西汉制度基本承袭了下来,其中自然而然也包括察举制中的“勇猛知兵法”科。但不同于西汉,东汉时期的“勇猛知兵法”科,呈现出了一种较为明显的特征,即与东汉内外观念、内外政策相互影响,在进一步完善自身制度的同时,也反映出由内外观念、内外政策所折射出的“内外之别”。
内外之别,主要指的是政府在内地(内郡)与边疆(边郡)统治政策、观念、治理方式等问题上存在着的差异,这一思想自三代起便已存在。商周时期的服事观——五服制,便是内外之别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反映。《国语·周语》云:“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夷蛮要服,戎狄荒服。”〔30〕将天下分作五个政区,由内到外分别实施不同的统治政策,反映了当时统治者已经具备了最原始的“内外之别”观 念。〔31〕此后,春秋战国时期,“内外之别”在夷夏观的影响下,已然初步形成。具体体现在各诸侯国在边境修筑长城、派驻大军,采取不同于本国的防御政策。秦朝始建,秦始皇修直道、筑长城、置边吏、徙民实边的行为,凸显了秦朝边境政策的特殊性,“内外之别”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降至两汉,经学的发展与政治形势的变化,使“先京师而后诸夏,先诸夏而后夷狄”〔32〕的内外观念更加深刻地影响到内郡、边郡的统治政策〔33〕,甚至出现了“今使边郡久废耕织,以支胡之常事”〔34〕的情形,“内外之别”成为汉代国家治理体系尤其是边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特征。
有关两汉时期“内外之别”的具体情形,学界已有相当丰硕的研究成 果。〔35〕本文所要关注的,是“勇猛知兵法”科与东汉时代“内外之别”之间的联系。在展开具体论述以前,我们需先将东汉“勇猛知兵法”科的开设状况列表如下:
综上,东汉政府开设“勇猛知兵法”科的原因大致可分作两种。其一,边郡遭受少数民族侵扰或发生动乱时。东汉自安帝以后,边境民族矛盾问题十分突出,相继发生了数次大规模动乱,使汉军在边境战事上消耗甚多。“将出不少,覆军有五,动资巨亿”〔37〕,且“暴露师徒,连年而无所胜”〔38〕,造成了边疆形势的急剧恶化。而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边将军事素质的下降。〔39〕永和六年(141),皇甫规在跟随征西将军马贤征伐西羌战败后,就曾上疏斥责过当时部分边将的罪行:
夫羌戎溃叛,不由承平,皆由边将失于绥御。乘常守安,则加侵暴,苟竞小利,则致大害,微胜则虚张首级,军败则隐匿不言。军士劳怨,困于猾吏,进不得快战以徼功,退不得温饱以全命,饿死沟渠,暴骨中原。徒见王师之出,不闻振旅之声。〔40〕
作为曾经亲临边境并参与了对外战争的人员,皇甫规对于边将的描述,必然是他本人真切的经历与感受。在皇甫规看来,东汉政府之所以对外战争中屡屡战败,归根结底还是边将畏敌贪财所导致。本应肩负起绥御重任的边将不但不思军事,反而借助自己手中的权力对边民及普通军士大肆压榨,欺上瞒下,造成军民离心,将士离德,士气跌落,战斗力也因此锐减。
几乎是在同一时期,出身边郡的东汉思想家王符也曾对驻守在边郡的军将进行过激烈的批评。王符亦提出,东汉政府之所以在边境战事中连连失利,主要是因为郡将不知军事,无勇无谋,施政暴虐,将军欺上瞒下,罔顾民生,贪功怕死:
是故诸有寇之郡,太守令长不可以不晓兵。今观诸将,既无断敌合变之奇,复无明赏必罚之信,然其士民又甚贫困,器械不简习,将恩不素结,卒然有急,则吏以暴发虐其士,士以所拙遇敌巧。此为将吏驱怨以御仇,士卒缚手以待寇也。〔41〕
不仅如此,王符也同样注意到,部分边将为了保住官衔,会欺瞒君主,罔顾民生,不仅不主动讨伐敌人,还会向中央谎报军情,粉饰军功,以致民怨沸腾,极大地影响了边地的统治:
及百姓暴被殃祸,亡失财货,人哀奋怒,各欲报仇,而将帅皆怯劣软弱,不敢讨击,但坐调文书,以欺朝廷。实杀民百则言一,杀虏一则言百。〔42〕
王符为安定郡临泾人,主要生活在安帝、顺帝、桓帝年间,安定在东汉属于边郡,这时正是东汉边疆形势趋于严峻、对外战争频繁、民族矛盾突出的年代,其所记载的内容无疑反映了当时东汉边境最真实的情况和边境百姓最真实的感受。也正是因此,王符大力主张东汉政府要加强边郡守备,指出“边无患,中国乃得安宁”〔43〕,并提出了一系列的看法和措施。只是,由于王符本人并未仕宦,思想著作影响力在当时相对有限,大多言论并未能够受到重视,对东汉边疆体系的构建没能起到作用。
综合皇甫规、王符等人的言论,不难发现,不通军事、不思卫国、畏敌怯战几乎成为东汉中期以后边将的标签。这些边将作为帝国的守护者,却无力应对突发性的战争和越发严峻的边境形势,迫使君主不得不调整用人之策,在全国范围内选拔堪任将帅的人才,以此来补充边境的军事力量。“勇猛知兵法”科也因此受到君主的重视,开始被频繁地使用和颁行。
其二,内地发生盗贼作乱或农民起义时。东汉中后期,外戚、宦官交替掌权,朝纲混乱,社会陷入动荡。官僚系统内部,大量官员忙于争权夺利,使得国家政治愈发黑暗,社会矛盾激化,出现了众多的盗贼与起义军。这些盗贼和起义军依仗自身势力,往往大肆侵扰郡县,掠夺财富。加之东汉时期郡守多经孝廉入仕〔44〕,此科重德行而轻其他,更不注重被察举者的军事素养,直接导致了大多数郡守在面对危急的局面时,缺乏依靠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只得上书请求中央政府的援助。东汉政府则不得不临时选派将军,以防止动乱的扩大,危及自身统治。
“勇猛知兵法”科之所以存在两种察举标准,是因为面对不同的现实状况,国家所需要的人才类型也不尽相同。由表2 可以发现,当察举将帅的目的是戍卫边郡、抵御边寇入侵时,“勇猛知兵法科”的选才标准通常是“武猛”或“武猛有谋”,即被察举者只需通晓军阵,明悉兵事,能征善战即可。而当察举目的是平息内部动乱(如农民起义、盗贼作乱)时,则需察举“有文武才”或“有文武者”,即要求被选举者不光能够执掌兵事,还需拥有一定的治国理政之能,较之前者要求更高。那么,之所以出现这一规律,其根源便在于东汉时代的“内外之别”。
表2:东汉“勇猛知兵法”科的开设情况(汉光武帝建武元年至献帝建安元年)
东汉自建国伊始,便延续西汉传统,对“边郡”与“内郡”的统治政策存在着一定的差异。〔45〕但在东汉初期,这一差异并不明显,甚至由于班超等人的努力,明、章时期,边郡政治曾一度趋于稳定。直至安帝继位,东汉政府在边郡与内郡统治政策上的差异开始急剧扩大。这一时期,随着边境战事的增多,诸多边郡遭受到了严重的摧残,军民财产损失惨重,东汉政府不得不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代价来维系边郡的政治运行。但即便如此,边郡的情况依旧日趋糜烂。加之安、顺以降,朝廷政治黑暗,官员无为,边郡县官员更是多不注重对边陲区域的管理和开发,致使原本就“力耕不便种籴,无桑麻之 利”〔46〕的边地“遂以丘荒,至今无 人”〔47〕,大量土地遭到废弃,“空无人民,美田弃而莫垦发”〔48〕,经济衰退严重,需要依靠内郡的支援才能够满足军民的生存需要。又因当时边郡的人口多为少数民族归附部落或内地迁徙而来的刑徒、贫民、戍卒与“天下奸猾吏民”“塞外吏士,本非孝子顺孙,皆以罪过徙补边屯”〔49〕,管理本就困难,成本较高,也不受政府重视。诸多因素致使东汉政府在权衡利弊过后,转变了对边郡的统治政策,开始逐渐放弃对“边郡”的经济开发和治理。〔50〕例如,放弃一些不重要的州县:“或以边州难援,宜见捐 弃。”〔51〕破坏原有的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坚壁清野:“发屋伐树,塞其恋土之心;燔破赀积,以防顾还之思。”〔52〕放弃对边陲田地的垦种等。转而进一步强化起“边郡”的军事职能:
中兴建武六年,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唯边郡往往置都尉及属国都尉,稍有分县,治民比郡。〔53〕
“稍有分县,治民比郡”,就是以都尉、属国都尉作为个别边县的最高行政长官,统一处理军政事务。〔54〕西汉时即有此制。《汉书·地理志》载:“安定,参䜌,主骑都尉治。”〔55〕东汉初,光武罢都尉并其职于太守,本是“偃武修文”思想的体现。而在边郡复置都尉,又允许个别都尉掌政事,则突出了边郡县军事职能的重要性。此为东汉政府迫不得已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管理政策。长期以来,由于郡县在秦汉国家运行体制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为了更好地治理郡县,历代君主都极为重视郡县长官的选拔,非德才兼备、出身孝廉者难以为郡县(国)长官。都尉虽为“秩比二千石”的高级将领,出可御兵,入可监军,但多为军吏出身者所任,缺少“德行”,难治风化,等闲不可“治民”,唯命掌军而已。《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载曹操建安七年庚申令曰:“议者或以军吏虽有功能,德行不足堪任郡国之选,所谓‘可与适道,未可与权’”。〔56〕说明在东汉末年曹操执政以前,朝野间大多数人都认为军吏不能胜任郡县长官之职。以此来看,在边郡采取军政合一的政治体制,以都尉作为一部分边郡县的最高军政长官,正是表明东汉政府逐渐放弃了对边郡县的经济开发与治理。在都尉的带领下,郡县只需作为守卫边境的军事要塞承担起相应的军事职责即可,经济社会状况的好坏并不重要。
正是因为东汉政府逐渐放弃了对边郡的经济开发,更加强调边郡的军事职能。所以,当“勇猛知兵法”科的察举目的是解决与边境军事有关的问题时,被察举者只需符合“武猛”或“武猛有谋”的品格便已足够。换言之,之所以将察举标准定为“武猛”或“武猛有谋”,是因为东汉政府察举将帅的目的,仅仅是解决边郡存在的军事问题,对于被察举者的要求,也仅限于其是否能够承担起戍卫边境、抵御外侮、平息动乱的职责,而不关心是否拥有其他方面的才能,更不指望将军来管理、开发边郡。
与之相反的是,由于内郡的经济状况往往影响着整个王朝的经济发展,使得东汉政府不会如对待边郡一般,放任对内郡的经济开发和治理,毕竟它们才是影响国家经济的核心所在。故而当“内郡”发生动乱之后,君主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如何平息动乱,同时也需要关注动乱发生地的战后恢复与治理。而通常情况下,经“勇猛知兵法”科察举入仕的将领会承担起这一职责。中平元年(184)皇甫嵩被举荐为左中郎将,负责平定冀州地区的黄巾军,战后便以“左车骑将军,领冀州牧”〔57〕的官衔主政冀州,使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得以迅速恢复正常,广受百姓称赞:“嵩奏请冀州一年田租,以赡饥民,帝从之。百姓歌之曰:‘天下大乱兮市为墟,母不保子兮妻失夫,赖得皇甫兮复安 居’。”〔58〕因此,当“勇猛知兵法”科的察举目的是平息内郡动乱,如镇压盗贼作乱或农民起义时,君主所需要的不仅仅是会领兵作战的“武猛”或“武猛有谋者”,而是既能征善战又身兼治国之才,可以在完成既定任务后留任为当地牧守,负责战后重建与治理的“有文武者”或“有文武才”者。
综上,东汉时期“勇猛知兵法”科的察举标准大致可分为两种,即“武猛”与“文武”。当察举将帅的目的是抵御外敌、捍卫边疆时,东汉政府多以“武猛”作为察举标准,仅注重被察举者的军事才能。但当察举将帅的目的是平定内郡动乱,如农民起义、盗贼作恶时,东汉政府则会以“文武”作为“勇猛知兵法”科的察举标准,要求被察举者同时具有文(治国理政)、武(统兵征伐)两方面的才能,既能够平息动乱,又能在发生动乱的州郡肩负起战后重建、治理地方的任务。
“勇猛知兵法”科不同察举标准的施行,凸显了东汉在内郡、边郡问题上形成的内外观念与内外政策上的差异。自秦以降,内郡、边郡统治政策和管理方式上的内外之别,随着时间的推移愈演愈烈,无论是徙戍、户籍、人口构成、司法管理等,内郡与边郡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至东汉时,随着统治思想和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内郡与边郡的政策差异继续扩大,对整个东汉的政治运行都产生了相当深远的影响,“武猛”与“文武”的察举标准便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东汉对内郡、边郡所采取的不同统治政策,在影响到东汉边郡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进一步加重了整个东汉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危机,尤其是战略后备力量不足、内郡军事力量短缺〔59〕问题的激化,最终导致了东汉的灭亡。
纵观东汉历史,“勇猛知兵法”科的颁行次数远超西汉。这固然有着时间因素的影响,但也反映出东汉政府对于军事人才的迫切需求。且相较于西汉“勇猛知兵法”科,东汉“勇猛知兵法”科除上述内容外,还存在着两个特点。一是“勇猛知兵法”科的举主经常包括“校尉”,这在其他科目中是比较少见的。很可能是因为东汉校尉作为秩比二千石的高级将领,熟悉军中事务,自然也更加了解如何选拔优秀的军事人才。二是“勇猛知兵法”科虽然在多数情况下未对被察举者的身份作出限制,但最终被察举者仍多是“四府掾属”或“列将子孙”,所以这一科目仍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没能广泛地发掘整个东汉王朝的潜在军事力量。
不过,即便“勇猛知兵法”科存在着诸多不足,对君主而言,这一制度依旧是利大于弊的。因为它选拔考试机制相对公平,被察举者多以才能入仕,素质较高,对于保障社会安定有着积极的作用。比如滕抚、段颎、皇甫嵩等经由“勇猛知兵法”科入仕为官者,皆是一时名将,为维护东汉政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