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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财税〔202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 号)附件2《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二)》,增补、取消、变更本通知附件1 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变更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变更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56 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 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财税〔2020〕56 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航空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0〕30 号)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增补本通知附件2 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2 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30 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4月7日
关于2023 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5号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2023 年举办的广交会在商务部确定的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个展商在本年度展会展期内累计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类别、销售数量或金额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类别范围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6 个月内,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应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