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莉
互联网电子商务是指企业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采用数字化形式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一种商务活动。它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和各种网络应用软件完成交易的商务活动,在平台上完成商品或服务交易后,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结算。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在经济领域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它在带来经济活力和创新动力的同时,也给传统会计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财务报表审计风险是指由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导致注册会计师未能发表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的特殊经营模式,决定了其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更大。由于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信息技术含量高,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财务数据呈现出信息化、数字化等特征,传统审计方法不能对其进行有效识别和评估。
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特点
(一)营销渠道广泛化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营销逐渐成为电子商务企业重要的营销手段。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在网络上发布商品信息、产品图片、广告宣传等,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从而促进交易。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的商品,通常是虚拟产品,这些产品不需要实际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虚拟交易。这样一来,就使得电子商务企业的营销渠道越来越广泛。在电子商务企业中,不同类型的产品有不同的营销渠道,各种类型的消费者有不同的消费需求,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类型消费者的需求来制定合适的营销方式,从而提高营销效率和降低营销成本。
(二)交易过程虚拟化
互联网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是通过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整个交易过程都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完成的,EDI是以TCP/IP协议为基础的数据交换协议。这种交易过程虚拟化使得电子商务的整个交易过程都是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基础的,从而使电子商务系统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处于不确定状态,也加大了审计人员对审计程序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难度。例如,在网络支付环节,网上银行的建立使得资金划拨具有了高效、快捷、方便的特点,但由于其虚拟性,使得其安全性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三)数据信息无纸化
数据信息无纸化是指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中的交易信息、财务信息等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并存储在计算机中,通过网络传递给用户,同时电子商务企业的会计人员也通过网络向用户传递会计信息。数据信息无纸化使电子商务企业中的交易、财务等重要信息都是以电子化的形式存在,不需要纸质化的凭证、账册、账簿等来记录交易、财务情况。因此,在数据信息无纸化的情况下,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就不能直接通过会计凭证、账册、账簿等纸质资料来进行,而需要对数据信息无纸化下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这样就给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多风险。
(四)支付方式多样化
互联网电子商务的支付方式有多种,除了传统的网银支付、支付宝、财付通等,还包括移动支付、自助取款机支付等。不同的支付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使用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网上银行是一种银行间的电子支付方式,使用方便快捷,安全可靠。支付宝是一种由阿里巴巴集团与蚂蚁金服集团推出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用户可以通过支付宝进行在线购物,还可以通过支付宝进行转账汇款等。自助取款机提供自助转账和取现服务,用户可以通过自助取款机完成汇款或转账等交易,这种支付方式方便快捷,不需要任何额外的费用。
二、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的财报审计风险
(一)重大错报风险增加
首先,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易存在虚拟性,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易活动都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而不像传统企业那样可以直接看到实物交易。此外,交易中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都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来实现,这些都使得电子商务企业具有虚拟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交易往往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而不像传统企业那样在线下完成交易。这使得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存在很大的舞弊空间。
其次,电子商务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其经营管理模式与传统企业相比变化较大。虽然互联网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在不断地发展,但由于其经营模式与传统企业有很大差异,这给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例如,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存在大量的虚拟交易活动,这一特点使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再加上网络上信息更新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使审计人员很难确定客户是否在做虚假交易。
最后,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往往需要借助网络平台进行营销推广活动,而网络平台具有开放性、匿名性和虚拟性等特点,使得网络上的虚假信息容易扩散。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我国网络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违规操作。例如,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和信息传播的有效性,通过虚假广告宣传来欺骗消费者。
(二)检查风险水平提高
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对审计风险的大小起着决定性作用。从理论上讲,随着电子商务企业的业务和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交易对象、交易过程及交易方式更加复杂,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使得其经营风险不断增加,使注册会计师面临的审计风险也在不断上升。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熟悉和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对相关控制活动及风险水平的评价,初步判断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所以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与被审计单位人员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经营状况,以便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可能性。
三、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财报审计风险成因分析
(一)重大错报风险成因分析
重大错报风险(Critical Reporting Risk)又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整体层面和组成部分层面所作的评估不能确定所有重大错报,但仍然相信有合理根据怀疑存在财务报表中某一部分会计事项可能存在舞弊行为。重大错报风险可以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没有恰当识别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可能存在的错报而导致的风险,也可以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而导致的风险。重大错报风险发生概率大小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内部控制制度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如单位存在财务舞弊现象,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的评估判断,可能会偏离正常情况而导致错误估计和错误计算,进而造成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險。
(二)检查风险成因分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我国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快速发展,并在近年来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例如,在我国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数据的不透明性以及用户数据的隐私权等原因,使得审计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首先,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活动往往涉及大量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因此审计人员很难准确评估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风险。其次,由于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多采用B2C的经营模式,因此其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内容较多、内容复杂,这也使得审计人员在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需要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最后,由于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多采用虚拟交易、网络支付等方式,这也使得审计人员难以准确获取相关证据来进行判断。同时,我国目前对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规定较为简单、笼统,缺乏针对性。例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仅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了定义和披露要求,并没有对关联方关系的认定进行细化和说明;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只对非货币性交易进行了定义和说明。此外,我国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善、不够具体。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难以判断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这些因素都增加了审计风险发生的概率。
四、结 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使得其经营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而且由于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业务的复杂性、业务模式的多样性以及会计准则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等原因,使得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存在较大的审计风险。对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财报审计风险成因的研究,为我们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财报审计风险防范方面提供了一些参考。我们可以通过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强化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等方式,降低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财报审计风险,使其在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也能为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更优质、更可靠的财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