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鉴定在工程建设实践中的若干问题分析

2023-08-27 11:47:22吴其付桐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徽安庆231400
安徽建筑 2023年8期
关键词:建设工程抗震工程质量

吴其付 (桐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徽 安庆 231400)

在工程建设领域,经常出现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情况,因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的专业性强、种类多、应用范围广、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故在实际应用中容易造成混淆、鉴定程序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

笔者长期从事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多年的监管工作经验,对工程质量鉴定在工程建设实践中的应用要点及若干问题探讨方面进行分析,以便业内人士在今后工作中予以借鉴。

1 工程质量鉴定在工程建设实践中的典型应用及监管要点分析

1.1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

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因素影响,出现中途更换施工单位、工程长期停工、相关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存在争议、未按程序验收等异常情况,造成出现已完成工程施工验收资料缺失、工程质量难以进行正常验收评定的现象。这种情况下,为确认工程质量,往往需要委托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这类工程鉴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一般情况下,检测单位只需要对工程已经完成的基础及上部结构部分进行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当抽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及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或要求时,已经施工部分的质量可评定为合格。

②当检验难以按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工程实体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的工程,应按规定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房屋所在地属于抗震设防区的,还应进行抗震鉴定。

③当对未经竣工验收房屋,以结构安全性鉴定结果为评定依据时,应以au和Au级为合格标准。

④当未经竣工验收房屋鉴定结果满足au 和Au 级标准和综合抗震能力要求时,应予以验收。

⑤当未经竣工验收房屋达不到au和Au 级标准要求或综合抗震能力要求时,应进行加固处理,并应对加固处理部分重新进行验收和建筑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能的检测鉴定。

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对未经竣工验收房屋的鉴定,经常出现以下违反规定的问题:一是结构安全性鉴定等级仅达到bu 和Bu 级,或未进行抗震能力鉴定,各方仍对工程质量予以合格认定;二是结构安全性鉴定等级达不到au和Au级的,经加固处理后,仅对加固处理部分的施工质量组织进行验收,而不重新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与抗震性能检测鉴定。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对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房屋的质量鉴定要求更加严格,在日常监管中,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否则一旦出问题,各方都将承担巨大的责任。

1.2 质量投诉时的工程质量鉴定

依据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结合各省市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目前该类鉴定主要遵循原则如下。

对于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任明确的由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责任不明确的由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单位先行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可以由投诉双方共同协商选定,鉴定双方认可,鉴定费用根据鉴定结果由责任方承担或共同承担。

保修责任单位认定不需要鉴定已经可以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检测检验报告,但当事人有异议时,投诉人可以委托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仲裁鉴定,鉴定结论不支持保修责任单位认定的原因或已有的检测或鉴定报告时,鉴定费用由保修责任单位承担。

1.3 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的工程质量鉴定

当前,各地均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工程因监管不到位等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报建手续不同步,造成无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比如一些重点招商引资工程、私营企业自建厂房、居民自建房等。这类工程质保资料缺失的房屋检测鉴定应包括房屋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实体质量的检测,当检测鉴定结果难以按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执行时,则应进行整体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房屋所在地属于抗震设防区的,还应进行抗震鉴定。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房屋的工程质量评定,应以基础和上部结构实体工程质量的检测结果为依据进行判定。当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抽样检测合格,以及少数不合格项目已按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采取了相关措施予以整改,整改后合格的工程可评为质量验收合格。对整改的实体质量检测结果仍不合格的建筑,应进行安全性与抗震鉴定。

依据工程调查、检测鉴定进行建筑可靠性和抗震性能分析,并结合工程结构出现的缺陷、损伤等状况对结构可靠性、抗震性能及耐久性能的影响进行分析和判定。按鉴定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判定建筑物或构件可靠性、抗震性能及耐久性能不满足au 级和Au 级标准要求时,应进行加固或处理并重新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和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与抗震鉴定。

1.4 危险房屋鉴定

主要针对年代久远、建设程序不规范、无正规设计图纸的老旧房屋的危险性程度,结合定性分析进行排查、鉴定。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和《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T 363-2014)中,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一般将危险房屋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房屋无需处理,对B、C、D级房屋一般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方式进行处理。

2 涉及工程质量鉴定若干问题的探讨

2.1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的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问题

目前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 号)对检测机构资质只划分为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两个类别,但对综合鉴定资质没有明确要求。《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厅建管2006 第385 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建设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应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但该规定现已废止,新的管理规定尚未颁布。目前的鉴定市场现状是,检测机构只要取得专项检测资质,均可承接结构安全性等类型鉴定。检测鉴定市场鱼龙混杂,甚至一些没有实际鉴定经验和能力的检测机构也在承揽鉴定业务,常会出现鉴定程序不规范、报告的内容不合规等问题,带来诸多隐患。

针对当前鉴定市场现状,亟须出台相关管理规定予以规范。目前住建部已经公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提出了更高需求,希望能尽快正式颁布施行,使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有法可依。

2.2 质量投诉工程鉴定范围问题

投诉处理过程中,经常需要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部位进行鉴定。其中有部分投诉人因怀疑其它部位工程质量也存在问题,要求扩大鉴定范围,对该种情况应不予支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为五大责任主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因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与否的结论,只能由建设单位组织参与建设的各责任主体,通过完成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后才能得出,并对主体结构安全承担终身责任。对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未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投诉人无权要求对其质量重新鉴定”。

2.3 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的质量鉴定问题

在工程监管过程中发现,有少数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而是私自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凭鉴定报告去办理不动产权证,这存在监管漏洞,而且不容易及时发现。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一是工程建设程序不规范,存在违法违规情况,难以通过竣工验收;二是现在的竣工联合验收程序涉及监管部门多,程序复杂;三是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只要求提供结构安全性等级达到Bsu 级以上的鉴定报告,门槛低且方便。这种情况不仅无形中降低了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甚至还存在使用功能等质量缺陷而直接交付,而且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难以监管。

要彻底解决上述问题,除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以外,还必须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联动。政府部门要出台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时,应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管理平台,查询办证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情况。对已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工程,必须凭竣工联合验收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用鉴定报告代替;对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即使经鉴定质量合格,也不应给予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而应要求建设单位完善相关报建手续后再给予办理。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容易引发各方的矛盾和纠纷,导致人民生命安全或财产损失,已经成为影响整个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一个的因素。工程质量鉴定在解决一些工程质量问题时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随着工程质量鉴定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多,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

3 结语

作为工程建设者,特别是工程质量监管人员,在系统学习掌握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的相关知识的同时,更应该对工程质量鉴定在工程建设实践中的具体应用进行分析、研究,以便合理运用工程质量鉴定手段,更好地为做好工程建设各项工作服务。由于笔者能力和时间有限,本文还存在很多考虑不周之处,特别是实践中遇到的重重困难和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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