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以下简称“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根据《河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行动方案》(冀政办字〔2022〕99号)、《河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现代化场景行动方案(2023-2027)》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旨在聚焦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以创新驱动为引领,以企业上市为导向,以优化生态为支撑,大力培育一批创新卓越“领跑者”企业,构建“领跑者”企业引领带动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场景。
第三条 本工作指南中“领跑者”企业主要是指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内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质量效益优、有上市意愿,具有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质中小企业。
第四条 按照企业申报、入库培育、择优认定的程序,开展培育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组织全省“领跑者”企业的培育服务和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领跑者”企业原则上每年申报认定一次、每三年组织复核一次,具体要求按照申报(复核)通知执行。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领跑者”企业入库培育应同时具备以下
条件:
1.在河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方向和相关行业政策,已纳入全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统计范围。
2.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成长性,注重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质量优良,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
3.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注重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提升。
4.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他重大问题行为。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第七条 “领跑者”企业申报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三项均为必备条件)
1.经市级(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已纳入“领跑者”企业培育库。
2.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企业研发投入占比原则上达到3.5%以上(钢铁、建材、轻工、纺织、食品、化工等传统行业可放宽到3%)。
3.资源整合能力较为突出,在所属集群内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家。
(二)专项条件(符合某一项条件即可)
1.资本助力发展。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规范、具有较高品牌价值和较大市场影响力,已经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依托产业链开展横向、纵向企业并购重组,成功实现重组并将主营业务落在河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内,注册成立的新法人主体公司。
2.科技创新发展。在技术研究开发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过程中作出较大贡献,拥有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河北省专利奖的企业;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3.专精特新发展。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精良,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外同类产品领先水平,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或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4.绿色低碳发展。具备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进入省级及以上绿色制造名单企业或者被认定为国家级“能效领跑者”企业、“水效领跑者”企业。
5.质量品牌發展。专注品牌建设,实施质量发展战略,主持或者参与(前5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或者被认定为企业标准“领跑者”;承担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任务的企业或者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拥有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企业;获得中国商标金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全国质量标杆、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企业。
6.智能制造发展。围绕车间、工厂、供应链构建智能制造系统,开展多场景、全链条、多层次应用示范,入选省级及以上基于“机器人化”的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重点项目的企业;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5G全连接工厂标杆示范、“小灯塔”企业;入选国家级智能制造工厂和优秀场景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领跑者”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有序推进。
(一)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在河北省工业企业服务平台上填报信息并进行审查,对企业报送的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比对一致后出具相关证明。
(二)市级(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入库培育企业,筛选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公布“领跑者”企业名单并授牌。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 “领跑者”企业同等条件下依法依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省相关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及优惠政策,优先纳入省级上市企业后备库,优先纳入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优先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优先纳入市县领导包联帮扶,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于现行政策不能满足企业需求的,提请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金融机构为“领跑者”企业依法依规开发“定制版”专属金融产品,组织专业服务团队提供“一企一策”综合金融服务。组织头部券商和金融服务机构为有上市意愿的企业,开展一对一上市辅导,依法依规协调解决上市过程中存在问题,助推企业上市。
第十一条 将全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培育工作纳入工会主题劳动竞赛活动,努力为市、县(市、区)“领跑者”企业培育先进单位争创“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在产业促进、产业空间、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质量标准、金融服务、土地和人才保障等领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予以优先支持。加强对“领跑者”企业和产品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加强交流和经验推广,树立先进典型。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领跑者”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领跑者”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应于每
季度结束后10日内,更新上季度主要数据和相关
信息。
第十四条 “领跑者”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撤销其称号和入库培育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一)季度末超过30天未在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上提交相关数据信息,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内部提醒、纳入观察名单后,下一季度仍未更新数据信息的企业。
(二)在申报材料和日常监测中存在弄虚作假、上报虚假数据信息行为的企业。
(三)有效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企业。
(四)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后,一个月内未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的企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指南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