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供销社企业投资业务税务风险和优惠减免政策探讨
——以平潭供销社企业为例

2023-08-25 16:09林建
大众投资指南 2023年19期
关键词:供销社税收经营

林建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福建 平潭 350400)

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供销社”)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历了几次机构调整和体制变动,与原商业部门经历了若干次分分合合,但是经营职能和下属企业的集体资产始终被完整保留下来。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开启了推动社有企业改革推向纵深,引导自办企业逐步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把企业党的领导和完善现代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在传统农业生产需要的农药化肥等经营范围之上,不断拓展各种新型业务,从商贸连锁、冷链物流、小额信贷,到乡村振兴、农特产品代供代销等,各地区各有特色不一而足,由此产生的各类经营风险不断增加。本文仅探讨供销社企业在投资运营过程中的税务风险,即指因业务经营增加导致税收政策把握不准,未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税收减免,增加了不必要税负。

一、供销社企业投资业务及发展现状

(一)供销社参与经济改革并承担服务职能概貌

进入2009年以后,以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为龙头企业参与市场化改革领,各地供销社(联合社)出资组建新公司或整合原有的业务板块,按照现代企业进行管理与运营,业务上以传统农资、棉麻、农副产品经营等行业为切入点,积极开拓新的经营范围,如商超、物流、再生分拣加工、金融投资等,不断为乡村振兴提供新兴的服务职能。现代企业的标志与公司价值的高低,在现代经济环境下最合理的方式一般是通过上市交易进行评价。供销社系统企业较早走上证券化道路,并敢于试水“吃螃蟹”的有安徽省供销社的下属企业辉隆农资集团股份公司,2011年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是中国农资流通第一股,中国供销集团公司和安徽辉隆农资股份公司持续领军供销社自办企业保持中国服务业500强。

除了前述自办企业的做法,还有借鸡下蛋的模式,湖北省供销社整合市场现有的冷链物流项目,由湖北全资企业武汉银合集团公司(也是服务业500强)与行业龙头组建新的公司建设数字化平台,实现强强联合,将上下游供货商、冻品食品加工厂、餐饮企业、生鲜电商等统合一个链条上,实现全产业成本降低与风险可控。

在新时代供销社人与企业,积极参与脱贫工作,在乡村振兴大环境下想作为能作为,中国供销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供销电商务公司,全力销售原来832个贫困地区(县、区)农产品,激发贫困地区发展生产力,促进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带动832个地区人民增收脱贫,现在该平台已经更名“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

(二)供销社企业主营板块及总体税制

供销社从计划经济时期的传统经营走向深度对接为农服务的市场经济经营,业务范围主要有农资经营、棉麻业务、再生资源和日用消费品等,各地区农资公司独立自主经营,没有地域和业务范围限制,通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简称农资),他们是国内农资行业流通骨干企业,承担国家到地方的化肥、农药救灾储备,是化肥淡季储备的主力军,是联系农业农村生产的主渠道。

棉花等农副产品、再生资源和日用消费品围绕乡村振兴总体布局,把握机遇、深化改革,依靠科技创新提升竞争力,优化经营结构提升发展活力,参与乡村振兴拓展服务能力,逐步推动系统重构。

再生资源企业从“废品买卖型”向“环境服务型”转型升级,将原来的“日用消费品网络通过新网工程”项目资金带动建设成为行业龙头企业,新成立各种供销合作投资公司秉持“为农服务”的宗旨,坚持“走向农村,贴近生活,服务农民”的发展方向,整体素质比较好的地方供销企业逐步建立起涵盖面广,连接上下游产业,已知市面可见的包括购物中心、卖场超市、便利店、专业店、农家店等多种业态的连锁网络。

(三)平潭供销社投资业务及平潭税制政策

为贯彻落实供销社综合改革文件精神,根据供销社自身业务经营需要,平潭综合实验区供销社直属企业平潭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营运管理中心和供销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日杂食杂公司,三家共同组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岚供投资有限公司”,岚供投资有限公司是平潭供销社有资产的法人实现形式和经营管理实体,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着重履行投资、运营、监管、战略规划引领和人力资源建设等职责。在管理上进一步理顺社企关系,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构建上下贯通、整体协调、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目前,平潭作为全国唯一的综合实验区,同时平潭供销社企业多是小微企业,适用的税种政策有企业所得税(年企业所得低于100万元)、增值税(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城镇建设维护税、印花税等。

二、主营业务板块涉及的税制及分析

(一)我国工商类企业税收制度与比较

供销社企业因其为农服务的根本宗旨,所经营产品与业务范围主要仍以农业农村为主,以农民为服务对象,因此在供销社经营中主要的税制安排仍围绕农产品及其衍生品和拓展服务型业务。

税收分类因不同角度和维度,采用不同的变量衡量标准也不尽相同,不论从量计征、从价计征,还是价内税、价外税等直接和间接税,最终不外乎依附人,或依附于财产,人既是自然人也是经济实体性法人。供销社企业面临的税种即两大类商品服务税和财产所得税,前者以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及其附征税为主,后者以个人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财产税为主。

供销社在为农服务过程中主要行业适用对象多是低生产水平、低盈利能力,经济经营行为粗放,集体资产增值空间不高,不同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与专业合作社进行业务经营,主要承担供应链、渠道商的角色,即对其进行生产资料供应,对产出的农产品进行采购后、转场销售,无法适用当前国家对于专业合作社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因此,我国将供销社多数企业视同一般工商企业进行对待,相对于乡村振兴形势下,在税率和征管上未作扶持与倾斜。

供销合作社作为国际合作社联盟理事会员单位,同等历史条件比肩合作社组织成立比较悠久的欧美,及发展较为成规模的东亚其他国家,从税制上比较营商环境主要差别在于:第一,英美对小企业所得税率法定是20%和15%,经济困难时期通常实行减免政策,对于小企业税前所得韩国中央政府税率为13%,地方政府征收率为前者的10%,即1.3%,新加坡所得税率为9%。

第二,在经营上西欧的荷兰在全国大部分平均高度低于海平面环境下,但该国却是农产品出口及农产品加工大国,除了以合作社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另外从产前补贴、产中免税、产后减税的成熟全产业链管理体制,法国合作社领域长于农产品专业属性和农机具经营,其构成了政府管理、行会协调和合作社经营的“三位”于事实形成了一体化模式,而非组织分散和机构职能不清。

第三,日韩的农业协会(合作社)构成了另一个版本的“三位一体”,即科技研发、职业培训和负责推销于一体的管理方法,农协自办了许多的农业类大学和农民培训公司,为扶持社会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企业可申请资金、贴息借款和信用担保等政府补贴,在韩国投资上也同日本一样有财政的积极扶持,另外如果出现农业生产技术升级改造失败,在非人为情况下,可不要求偿付国家资金。

第四,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营商环境报告,其中税收环境中国的名次近几年有所升高,但仅税收指标仍排名100名之后,总体上拖了全国营商环境指数的后腿,主要集中于税种税目、缴税频率和办税时长等招标。

(二)税务风险税收风险纳税风险问题

企业风险因伴生业务经营,即使不开展业务,公司注册成立即面临纳税事项,从这点上理解税务风险和纳税风险实际为同一个概念,二者区别不大。另外税收作为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面临着税收风险和征管风险,相对于此政府涉税风险主要是税收的收入无法实现预期目的而导致财政危机,解决方式主要是完善税制,依法依规征管。

从企业角度上看,为了减少发生税务风险,企业应积极主动应对各类税收法规,通过专业人士进行税务筹划。因此通常情况下,政府税收风险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是不可调和的矛盾体,税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履行职责,加强税收征管等化解自身的税收风险,反之企业作为主要经济体带来必然的纳税风险。

税收风险最大的特征即是税收流失税源失管,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前行,看不见的隐形经济造成的税收流失集中在这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企业作为经营实体,未依法依规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存在为了逃税回避登记;二是有的企业虽然进行了必要的登记,却存在未依规报税的现象;三是推行互联网经济,不少纳税人主动申报个人所得,却故意少报销售收入或分拆收入申报,给税务机关带来税收风险,相对于企业也存在违法风险和税务风险。

(三)供销社投资型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涉税风险

党的二十大精神认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是农业农村,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提出坚持不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重中之重,全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供销社企业作为联系农民的主渠道,进行农业生产现代化主要推手,坚持为农服务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持续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

在具体步骤实施上,可着力重点于提升改造乡镇一级基层供销社,加强乡镇惠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投资于“供销农场”粮食生产全托管服务,做好化肥、农药等农资生产储备和物流转应。供销社在投资初期,企业务必防范各种经营风险,把好投资合同关不仅能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能给供销社投资方带来税收优惠效益。一般投资有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商品货物、无形资产等几种方式,其中,用固定资产进行投资具有盘活资产、节省货币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

1.资产类物资作为投入资本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机器器具、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不动产作为其他收入。根据这个方案资方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作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相关税费。但把不动产直接作价出售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产权转让,供销社企业需要解缴增值税、城建税等税费(企业以设备器具作投资,视同销售要征收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二种,不动产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器具作为其他收入。不动产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可以不征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收契税(规定由受让方缴纳)。

2.供销社企业参与合作时,以资产让渡收入作价转为对新组建经济实体的资本投入,或合作方以经营实体的税收分红转为资本投入,前者涉及税前经济事项,视同销售业务应依据收入确立五要素,并根据租赁合同开具增值税发票等手续,可参照购入固定资产作为生产线投入经营处理,后者属于税后分红须依法依规按公司法、企业章程做好相关年度所得税汇算和税审工作,作出分红决议的需出具相应文件,防止经营合作借投资之名进行假销售、假分红,防范税务风险。

3.供销社企业经营出现紧急情况,因不同的风险类型导致投资合作失败,必然导致投资撤出、资金清算、资本转让。投资退出经营,最终体现在资产和股权转让所得,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企业合作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主要税种有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供销社企业如果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供销社企业在转让之后,如果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对转让收入的申报过低,或者怠于履行申报纳税义务,都将面临纳税风险。因此,必须防范供销社经营合作失败退出转让企业股权涉税风险与情况。

三、结束语

通过上述综合分析,在我国乡村振兴发展的大道上,农业农村作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和动力,供销社作为联系农民的主力军、国家队,供销社企业经营作为为农服务的主渠道和供应商,统筹整体营商环境,基于西方经济学拉弗曲线的定义,在农产品加工和生产销售领域上,在总体经济上供销社仍符合能力较为薄弱的一方,属于需要得到反复刺激方能推动前行的行业,应大力扶持较为弱势人群和弱势经济体,春秋时期齐国管仲提出“取民有度”,国家应当制定丰富、可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改善农产品供应链上的经营环境,吸引投资合作,扩大税收基础,增加税源范围,只有通过规模化优惠减税和退税政策,一定程度可能在中国农业带动农村的农民富裕,摆脱农村滞胀落后的局面,从根本上解决,在为农服务行业和供销社投资业务中人为“用脚投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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