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永耀,宏伟
(1.安徽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安徽 合肥 230051;2.淮南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安徽 淮南 232000)
“药物滥用”是指与医疗目的无关,反复、大量使用具有依赖性的药物,用药者采用自身给药方式,导致发生身体或精神依赖性。人们往往把它与平时所说的“滥用抗生素”“滥用激素”等滥用药物中的“滥用”概念相互混淆[1,2]。药物滥用在全世界一直是一个高度警惕和广泛关注的问题,现阶段药物滥用问题越来越引起全世界的重视,其不但对公共卫生造成很大危害,同时也是影响社会安全的重要因素[3,4]。所以世界各国相继从国家层面上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我国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启动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虽然监测工作起步较晚,但经过不断的探索发展,找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监测之路,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近年来,受国际毒情和新冠疫情影响,我国毒情形势出现一些新特点、新变化,滥用种类呈现多样化,吸食毒品替代物质增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出现蔓延,滥用替代物质社会危害逐渐显现[5,6]。这些都给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原有监测制度和体系需要完善,监测模式和内容需要拓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任重道远。
目前,推动我国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开展的依据主要有《关于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438 号)、《关于强制戒毒所做好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监管〔2004〕146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关于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通知》指出各系统各类戒毒机构应按照监测机构要求,对收拘、收治的人员进行登记,填报《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关于强制戒毒所做好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强制隔离戒毒所要做好药物滥用监测调查工作;《禁毒法》《戒毒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毒品监测信息系统,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这些法规和文件虽然对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但并没有对相关工作细则进行规定,更没有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对推动工作发展力度不够。
我国于20 世纪80 年代末由国家卫生部牵头启动药物滥用监测工作。20 世纪90 年代初,卫生部设立了“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陆续建立全国药物滥用监测网。2004 年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下,全国药物滥用监测网络覆盖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随之建立了国家药物滥用监测网络信息监测系统并开始运行[7]。2015 年,国家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划归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目前,全国各省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工作由改革后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县级由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具体技术工作;各监测单位负责监测数据的收集、上报工作。但从实际工作来看,现有监测工作体系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不能有效的推动监测工作发展。
从监测模式来看,我国药物滥用监测主要分为主动监测和被动监测两种形式。从监测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我国现阶段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主要以被动监测模式为主,各基层监测单位按国家相关工作要求对本单位收拘、收治的药物滥用人员的人口学特征和滥用行为特征进行登记上报。我国的主动监测多以调查问卷形式开展,且开展的频次较低,但从工作实际来看,主动监测在降低漏报率方面明显优于被动监测,调查掌握的数据更接近于药物滥用实际发生情况。综上所述,现今我国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模式需要进一步的丰富和创新。
截至目前,我国仍未出台药物滥用监测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各地监测工作的开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另外,原有政策出台时间较长,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政策对相关部门工作也缺乏约束力;同时,随着国际国内药物滥用形势的变化和监测机构的改革、调整,原有相关规定内容多已不适用于现有工作开展。
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有其特殊性,工作涉及公安、司法、卫健、药品监管等多个相关职能部门,但在实际工作中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并不顺畅,特别是市县级因受新一轮机构改革的影响监测职能进一步弱化,工作推进力减弱;同时,市县级监测机构也因机构改革的影响,工作职能随之变化,工作重心转移,阻碍了监测工作深入开展;虽然近年来我国被动监测中监测单位数量不断增加,监测覆盖面不断扩大,但作为首次发现的吸毒人员的拘留所和社区戒毒机构覆盖率仍然偏低。
我国的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主要以被动监测为主,主动监测工作开展较少,且形式也比较单一,不像欧盟国家大都建立了主、被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同时监测工作与毒品检测、宣传教育等缺乏有机整合。另外,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我国现有监测工作缺乏创新意识,监测系统风险预警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是禁毒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需要公安、司法、卫健、药品监管等部门共同协调推进。首先,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药物滥用监测法规体系。英国1971 年制定了《药物滥用法》,2001 年制定了《药物滥用管理条例》;美国1965 年制定了《药品滥用控制修正案》,1970 年制定了《毒品滥用与综合控制法》,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如:制定我国的药物滥用监测法,或将监测工作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等。其次,明确工作职能,细化工作职责。在明确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能职责时,既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又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8],既要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监测机构、监测单位工作的法律地位,也要明确工作职责和罚则,确保监测工作全过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最后,建立监测工作考核考评机制。国家层面以文件形式将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纳入各职能部门年度考核考评中,全面助推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向前发展。
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建设是开展好监测工作的基础,是工作持续稳定向前发展的保证:一是加强监测工作领导。各部门要确立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职责,并纳入本部门三定方案,同时还应建立各级药物滥用监测部门间联席会议和风险协调机制,增强监测工作领导;二是加强监测机构建设。要克服机构改革带来的影响,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监测机构建设,特别是市县级监测机构建设,要明确监测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体系建设标准和要求;三是加强监测单位建设。药物滥用监测涉及面广,各收拘、收治药物滥用人员单位均应纳入药物滥用监测单位,为将来开展分类监测奠定基础;同时各监测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监测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监测报告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药物滥用监测模式的完善和创新是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持续发展的关键。不同监测对象应采取不同的监测方式,关注的重点也应有所区别,不应一概而论。一是加强监测模式创新。根据监测目的的不同对不同监测单位上报的数据监测重点应有所区分,开展分类监测。如拘留所、社区戒毒机构收集到的大多是新发生滥用者,对这一部分应加强人口学特征、滥用物质来源、滥用原因、滥用物质等进行监测研究;公安(司法)强戒所、美沙酮门诊应加强既往脱毒情况、复吸原因、治疗情况等方面的监测研究;医疗机构通过回顾性监测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滥用品种、滥用原因,以及药品本身易成瘾性等方面研究。二是加强调查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或针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等开展具有针对性强的调查研究,同时也可以把调查研究和毒品滥用实验室检测(如:毛发检测)相结合,进一步提升调查研究的准确性,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对措施。三是加强麻精药品监测和研究。目前,全球麻精药品的滥用形势仍十分严峻[9]。麻精药品滥用出现蔓延,因滥用产生的各类危害逐渐显现,而医疗机构是麻精药品使用的重要场所,也是滥用麻精药品者健康损害后就诊的场所,所以加强医疗机构药物滥用监测对降低老年人用药风险,促进药物的在评价,预防麻精药品的流弊,提高风险预警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我国在医疗机构中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尚属于起步阶段,尚无固定模式可循[10]。所以现阶段急需加强医疗机构药物滥用监测工作,通过回顾性监测的普遍推广和医疗机构专用药物滥用监测网络上报系统的建立,推进医疗机构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发展。四是强化风险预警系统的完善。我国现有监测系统可对年度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但缺乏跨年度分析能力,限制了长期风险趋势的预测,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监测系统,提升风险预警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为麻精药品监管和禁毒决策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笔者认为,加强我国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迫在眉睫,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加快推进药物滥用监测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持续完善和加强监测体系,不断创新丰富监测模式,通过各级管理部门、各级监测机构和监测单位的共同努力,推动我国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迈上新台阶,更好地为禁毒、麻精药品管理和使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