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桑旺堆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 西藏拉萨 850000)
实践教育是与单纯的认知教育(也称理论教育)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就其内涵而言,实践教学“旨在通过对学生实践活动(包括生产实践、社会实践、科学实验)的引导与调控来传承实践知识、形成实践技能、发展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教学活动与方式。”[1]而法学实践教学就是要以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者为目标,在传授法学理论知识之外,通过开展实践性教学,使学生能够以实践体验的方式掌握从事司法工作必备的各种实践知识和技能,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考虑到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实践教学薄弱的问题,2018 年发布的《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以下简称《卓越法治人才计划2.0》)中明确提出“要着力强化实践教学,进一步提高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学分比例,支持学生参与法律援助、自主创业等活动,积极探索实践教学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可见,国家层面已经意识到了提高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性,同时做出了具体的部署。
现在全国高校都在积极探索实施法学实践教学的有效途径,西藏高校的法学实践教学也不能置身潮流之外。本文将从法学实践教学的根本目标出发,结合法学实践教学在国内外的研究和实践成果,分析研究西藏高校在开展法学实践教学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未来完善西藏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思考。
英国早期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以律师学院里学徒制教育模式为主,教育的性质为职业教育。在这种模式下,“学生跟随有经验的师傅一般通过口头和书面相结合的方式,在实践过程中运用具体案例传授处理技巧和工作经验,力图使学徒能够快速掌握法律从业者应具备的法律技能和专业知识。”[2]到了18 世纪律师学院逐渐丧失了教育功能,以学术培养为目的的法学教育开始登上历史舞台。进入19世纪后,随着法学教育的改革,大学法学教育不断发展,大学担起了培养法律人才的重担。[3]当代英国法学教育呈现出大学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的模式。以成为一名律师为例,要完成两个阶段的学习,一个是大学的法学教育,另一个是律师执业培养教育。只有在完成了这两个阶段的培养之后,学生才能参加律师资格考试。[4]
美国自南北战争之后美国的法学教育进入了一个自我创造发展的一个时期,并奠定了日后法学教育的基础。[5]这个时期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Columbus Langdell)开创的案例教学法对其后的美国法学教育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种教育的原理在于“在众多判例的基础上,采取归纳推理的科学方法,提炼出一个个法律原则和理论,从而组成一门作为科学的法学。”[6]这种教学模式也被称为苏格拉底式的教学模式,提倡学生课下大量阅读案例,教授在课堂上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并逐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7]
进入20 世纪以后,现实主义法学(Realistic Jurisprudence)在美国兴起。法律现实主义者“反对将法律狭隘地理解为原理和原则(规则)的总和”,认为应当更加关注“行动中的法”,而不是“纸面的法”。另外,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法学虽然是一个理论体系,但更是一种技艺(Craft)……因此法学这门科学除了包含书面的规则之外还具有不可忽视的社会实践性”。[8]基于此,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大学法学教育除了传授规则和原理外,还应当为学生提供实践的机会和条件。[9]在法律现实主义者的努力下,美国的法学教育在传统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上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包括课程安排、教材内容以及师资方面的调整,还包括一些实践性课程的创立。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法律诊所课程(Clinical Legal Education)的设置。[10]
以法典化为主要标志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其法学教育发展的历程中也呈现出越来越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的趋势,而且这个趋势在当代表现的更为明显。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众多,各国差异性也比较大,本文仅以最具代表性的德国和日本的法学实践教育进行分析。
德国的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大学法学教育阶段,在这个阶段结束后,学生需要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顺利通过这个考试的学生将会进入第二阶段的学习,也就是实习阶段的学习(两年期)。这一阶段的学习会在法院、政府部门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在完成这个阶段的学习后,学生会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在通过了这次考试后,一个毕业生才会被认为完成了法学教育,成为了“完全法律人。[11]
在开展实践教学方面,德国大学生需要参加一些练习课,这类课程主要是由教授挑选一些案例事先发给学生完成分析,并予以讲解。此外,学生还需要参加讨论课,由教授公布题目清单,学生在选定题目后需要撰写一篇中等长度的论文并参加研讨。还有,大学期间学生还需要参加为期三个月的实习,实习分两次完成,由学生利用假期分别在专业部门如律师事务所和行政部门完成,每次六周时间。[12]在完成这两年的实习后,实习生讲迎来前面提到的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
日本在2004年起实施法学教育改革。改革的重要举措就是在“法学部“本科教学的基础上成立“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属于硕士研究生层级的法学教育,以法律职业教育为目的。作为法律职业教育的保障,这次改革规定只有“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才能参加司法考试。在“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后,还需到司法研修所参加研修,这次研修的主要内容为法律实务学习,学习期满后还需要参加一次考试,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法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的从业资格。[13]2004 年的改革提高了参加司法考试的门槛,使得本科法学教育与面向法曹的职业教育有了一个分化。在这样的体制下,只有立志于法曹的学子才会进一步申请法科大学院的学习。在教学课程方面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引进了美国法学院普遍适用的法律诊所教育,并结合日本的国情予以推广和实施。日本的法律诊所教育,在很多情况下是由律师和教授联合开设的。比如早稻田大学的法律诊所就是由学者型的教授作为兼职律师与专职律师一起开展的。同时,也有很多法科大学院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开设以实务教学为目的的律师事务所。[14]
改革开放以来的四十多年,是我国法学教育突飞猛进的一个时期,这一时期无论从法学人才的数量和质量上看都有了一个很大的发展。虽然取得了大的发展,但在这个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突出地体现为对法学教育的职业培训特质认识不到位,以及开展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不足上。“忽视对学生法治国情与社会情理法统一的培养;理论教学的课程与课时占绝大多数:教学方法多讲授理论演绎与推理:授课教师基本为法学的专职教师,且对法治实践的了解不深刻。目前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普遍存在重视法学理论教学而对应用型人才的教学设计不足,忽视法科学生应用型能力的培养与训练等问题。”[15]即便是已经开展法学实践教学的地方,多数院校仍然存在着将法学实践教学定位为在学习理论知识后用于验证和检验知识的环节,同时法学实践教学也主要依托模拟法庭、社会调查、学生见习、毕业实习等传统方式,而法律实务界没有充分参与到法律人才培养环节中等问题。[16]
西藏自治区的法学教育起步较晚,正规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由西藏大学承担。所以本文将以西藏大学法学实践教学为例进行研究。根据西藏大学2020 年修订的法学本科培养方案,在第一课堂内,实践性课程主要包括民事案例研究、行政案例研究以及刑事案例研究三门课。作为其他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西藏大学设计了假期的社会实践,总计四周,1、3、5、7 学期各开展一周。此外,培养方案还专门设计了为期8周的校外实习,这些环节构成了该校法学实践教学的体系。
尽管做了不少工作,西藏大学这些年来开展法学实践教学的效果如何是笔者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为此笔者及两名研究生在调研中设计了专门的调查问卷,并向西藏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在校学生(大三、大四)和已经毕业的往届校友发放了调查问卷。其中向在校本科生发放问卷75 份,回收有效问卷75 份;向已经毕业的藏大法学毕业生发放调查问卷95 份,回收有效问卷95 份。通过此次问卷调查,笔者发现西藏大学在实施法学实践教学方面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在对是否参加过法学实践教学课程或教学活动的问题的回答中,54%的在校生回答“否”,而高达59%的毕业生回答“否”。这说明无论是在校生、还是往届毕业生,其参与法学实践教学的情况不如人意。学生对于“你经历了哪些实践教学内容”的回答显示出:绝大多数同学对法学实践教学的认知限于社会实践(在校生35%,毕业生40%)和毕业实习(在校生32%,毕业生39%),极少数学生选择了理论课程中的实践内容。这一方面反映出学生对实践教学认知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教师在理论课程教授中结合实践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选择实践类课程或活动的比例也非常低,说明这类课程或课外活动过少。
在“对你认为西藏大学现行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问题有哪些”的回答中,测评结果显示:选择“课堂参与度不高,没有积极性”人数最多(在校生69%,毕业生64%)。这说明西藏大学现有的实践性课程及教学环节还是以传统的讲授为主,未能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紧随其后的是“初衷很好,但流于形式”(在校生59%,毕业生56%)、“可供选择的课程类型少、课时短”(在校生52%,毕业生52%)、“没有反馈调节机制促使我努力学习”(在校生51%,毕业生52%)这三个选项。由此可见,过半数的学生认为西藏大学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设计存在过于单调的问题,课程或教学活动实施方面没有取得实效,流于形式。同时,还存在对有限的课程或教学活动反馈机制匮乏的问题。
根据上述基础地理单元划分、点位风险评价、水稻产地土壤风险评价、稻米风险评价、水稻富集系数及土壤-稻米协同风险评价结果划分风险评价单元,将研究区域内稻田划分成125个风险评价单元,其中,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的评价单元分别有85个、38个和2个。按风险等级划分,区域内无、低、中、高风险单元分别有85个、30个、8个和2个,未出现极高风险单元(图5)。
法学实践教学的反馈机制和评价体系是同学们表达意见比较多的一个领域。多数在校生认为渠道少是最主要的问题(占64%),而毕业生则认为缺乏统一有效的平台是最主要的问题(占80%)。在对“你希望对承担法学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在以下哪些方面进行评价”的回答中,在校生选择“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指导作用”占比最高(达到80%),同时选择“教师个人的理论及实践能力”和“实践教学中对学生的关注度”的占比次之(都达到68%)。毕业生则更注重“对实践教学的作业的批改与反馈”(占76%)和“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指导作用”(占72%)。两者在注重实践指导能力方面的占比都非常高,反映出对这一选项的重视。综合这些数据,笔者感到学校应该严格实践教学教师的选择,应当着重选择实务能力与理论能力兼备的教师承担这类实践性课程。
在学生最希望从法学实践教学中得到提升的能力方面,无论在校生还是毕业生都不约而同的选择了“法律思维模式”和“必要的法庭辩论技巧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这两项基本技能(占比都超过了90%)。显然,大家都认识到了法学实践教学的根本价值所在。其次,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也是学生非常看重的一项能力,虽然比例不如前两项高,但也达到了六成左右的比例。说明过半数的毕业生感受到了加强这方面培训的必要性。在对“你最希望得到哪类教师提供的法学实践指导”方面,问卷结果显示:无论是在校生还是毕业生都最希望得到B选项“法学教师兼职律师”的实践指导(占比分别达到76%和47%),比例远远高出其他几个选项。尤其是在在校生中这个比例更加悬殊。这说明学生真切地感受到,教师有没有实践经验对实践教学的效果有着重要的影响。据此,学校应该尽可能多地选择既具备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承担实践类课程。
综合以上问卷调查反映的情况,笔者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西藏高校法学实践类教学无论从第一课堂来看,还是从第二课堂来看都存在实践教学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的问题。其次,在法学实践教学的实施方面,存在诸多不令人满意的地方。再次,笔者还可以看出学生非常看重对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和活动的反馈及评价机制。在这方面,学生希望有更多的反馈渠道,并能积极参与到对教师教学的评价当中。最后,在对法学实践教学的期待方面,学生不仅给出希望提升的具体技能和领域,还对教师应当具备的素质有着明确的期待。
基于以上对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发展趋势的把握以及西藏高校在实施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主动作为、改革完善才是提升我区法学教育质量的出路。有鉴于此,笔者将结合法学实践教学在国内外的实践成果,以及我国各高校这些年来在这个领域进行的有益探索,就如何完善西藏高校现有的法学实践教学提出如下建议:
2017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提出“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大力引进优质司法资源进入高校、进入课堂,成为优秀的教育资源,打破高校与社会之间的制度壁垒”。从西藏高校的情况看,培养方案的制定基本上是由高校自己完成的。对此,笔者建议在下一步修订培养方案时,应充分与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沟通,就其中涉及实践教学的环节共同制定培养方案。
此外,需要进一步增加法学实践教学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比重。在2011 年颁布的《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确保人文社会科学类本科专业的实践教学比重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在2018年通过的《卓越法治人才计划2.0》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提高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学分比例。从本文重点考察的西藏大学法学本科培养方案来看,实践教学环节的总学分是19 学分,是没有达到实践教学比例占15%的要求的,如果将专业选修课方向的类似民事案例研究、刑事案例研究、行政案例研究、法律文书写作和藏语法律文书写作的学分加上的话是可以达标的。但如果考虑到学生实际选课的情况,在多数情形下仍然是不达标的。另外,根据《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的要求,专业实习的时长不得低于10 周,而西藏大学的培养方案中时长只有8周,还存在差距。
还有,根据《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的要求,“法学专业应利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独立设置实验、实训课程,组织专业实习,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实验、实训和专业实习课程应当制定教学大纲,明确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从西藏高校的情况来看,离这些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突出的表现为实训课程比例过低,未能将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课程纳入到第一课堂的教育当中。
西藏高校现在开设的案例研究课程主要集中在民事案例研究、刑事案例研究和行政案例研究这三门课上。现阶段西藏高校的案例研究课采取的是由专业教师选取一些典型案例交由学生分析然后进行讲解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学生虽然在参与,但参与的程度是很不够的。针对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应该通过以下步骤对案例分析课进行改革。首先,在任课教师的选择方面最好由专业教师和外聘的实务教师共同开设这些课程。其次,教师应当精心选择课堂使用的案例素材。就民事案例来讲,以请求权基础理论为出发点选择案例是非常必要的。最后,在授课方式方面必须做一个大的转变。教师的授课方式应当从讲解转变为讨论和引导。教师应当组织学生积极地参加讨论,在讨论过程中,通过提出有意义的问题将学生引导到结论上。
模拟法庭教学的价值追求应当是:“在完成程序认知和实践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实现学生在模拟法庭中对实体问题的对抗式辩论,尽可能地还原一个庭审从最初收集资料到最终判决的全过程。[17]通过模拟的环境,学生处于一种“真实”状态的对抗中,有利于锻炼学生在写作、辩论和思维方面的能力。虽然西藏高校也进行了这方面的实践,但从将模拟法庭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手段的成熟性和实际效果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地表现在模拟法庭只是作为第二课堂的一项活动存在,表演性成分很高,且缺乏系统性的课程设计。
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点入手改革西藏高校的模拟法庭教学。首先,应当将模拟法庭教学纳入到第一课堂教学中,将其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予以安排。进行全面的课程设计,包括确定模拟法庭的教学目的、教学计划、阶段安排、案例选择、学生考核等具体环节。其次,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教师共同承担该课程的讲授。课程的第一部分讲授辩论的技巧、法律文书的制作及庭审准备等相关知识;第二部分模拟一至两起刑事案件庭审,这部分课程由刑事教师(或外聘的实务教师)承担;第三部分模拟一至两起民事案件的庭审,这部分由民法教师(或外聘的实务教师)承担。其次,在案例选择方面,可以借鉴使用全国模拟法庭大赛采用的成熟案例,也可以根据情况采用具有争议性的一些案件。后者更加开放,对学生也更具有挑战性,但需要教师投入更大的精力进行指导。
顺应法学实践教学的大趋势,西藏应当选择条件成熟的高校适时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在开设这一课程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诊所教育的培养目标。根据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于2010年制定的《法律诊所课程基本规范》(指南),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目标是:“通过学生参与实际案件的处理和法律活动,参与诊所课程的学习,为学生提供一个传统课堂教学无法提供的真实环境,培养学生从事实际法律工作的能力和综合素质,了解和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推动法学教育改革的深化。”从这个教学目标来看,不仅包括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还包括树立法律职业道德。同时,根据国内其他院校的实践,感觉部分院校对于法律诊所教育的培养目标认识有误,即认为法律诊所教育“就是或主要是公益教育”,诊所教育不能扩展普及,也不具有普及的可行性。[18]笔者认为把诊所教育仅仅理解为公益性教育的做法是对诊所教育目的的误解。建议西藏高校开展诊所教育时,应当从司法实践需要的能力角度出发设计诊所教学环节,将诊所教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现实可能的范畴。
2.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通过在四川大学法学院的调研,笔者发现诊所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的瓶颈就是案源问题。如果没有真实、可靠的案源保障,诊所法律教学就将成为无米之炊。所以,在案源保障方面应当通过与司法行政部门充分沟通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当下,还可以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合作的方式将法律援助案件引入到诊所法律教学中,这也是符合《卓越法治人才计划2.0》的要求的健全法学院校与法治实务部门双向交流机制的要求。
3.解决师资的保障,完善教师的评价机制。在师资保障方面,考虑到西藏高校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可以采取外聘实务教师和专职教师共同承担课程的方式来解决,即与律师事务所合作,一来引入法律援助案源,二来引入实务教师。对于专职教师来讲,如何使专职教师的工作在未来晋升职称时得到公允的体现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这有赖于整个高校职称评价体系的完善,相信随着我国职称晋升体制的不断改革,这个问题在未来是会有解的。
从国内外知名法学院校的经验来看,加强实践教学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有效地组织第二课堂的活动。通过第二课堂活动,使学生在专业知识学习之余有了一个锻炼自身能力和了解司法实践的途径。在这方面西南政法大学的做法值得西藏高校借鉴。该校开展的各类以赛代训的活动①比如该校开展的“公文写作能力与实务创新创业训赛营、“财-税-法-审”职业能力训赛营、电子数据证据技术实务创新创业教育训赛营、上市公司并购法律实务创新创业训赛营等活动起到非常好的训赛效果。,对于提升学生的实务能力,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此,笔者建议借鉴内地高校成熟经验,从以下环节入手拓展第二课堂,开展法学实践教学:①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合作,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主动邀请实务界的专家在学校开展讲座,从实务角度出发介绍西藏司法实践的现状,并与学生互动。②组织学生开展具有实践意义的训赛营。在这方面,应当结合西藏学生的实际情况设计一些训赛活动。比如:针对司法文书写作能力差的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文书写作大赛;针对西藏学生实务技能欠缺的问题,设计谈判技能训练营、调查取证技能训练营等。③在当前普遍推行庭审直播的情况下,由教师选择真实的案件让学生先线上观摩,待案件判决后,邀请承办法官或律师进校给学生进行讲解,并回答学生的问题。通过这种互动,将激发学生了解实务的兴趣,提高学习实务技能的主动性。
现阶段课外实习仍然是西藏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主阵地,但其效果还是不能令人满意的。根据访谈,有过实习经历的学生普遍反映在实习单位做的都是简单的整理材料,复印资料等工作,学习和培养司法实践技能方面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应当对现行实习制度进行大的改革。首先,在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基地合同时,应当对实习单位提供指导教师提出具体要求,并与实习单位合作共同制定课外实习阶段的培养方案。其次,应当健全校内实习联络教师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以及实习生之间的互动模式,针对学生提出的实习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予以协调解决。最后,时间段的选择也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因素。现阶段,课外实习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备考时间存在重叠的情况,学生为了准备考试不得不牺牲实习,甚至出现了学生找一些事务部门开个证明,但不参加实习的情况。对此,笔者建议将课外实习的实践教学提前到大三下学期,这样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解决实习与备考之间的矛盾。
综上所述,全面开展法学实践教学是大势所趋,西藏高校的法学实践教育也必然要投入到这一改革洪流中,通过不懈的努力,全面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为实现西藏社会的长治久安和“依法治藏”伟大目标做出西藏法学教育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