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664—2002标准使用过程中的某类问题探讨

2023-08-09 08:20:22胡训军高级工程师辛高级工程师袁晓凤工程师
安全 2023年8期
关键词:危险性化学品场所

胡训军高级工程师 余 辛高级工程师 袁晓凤工程师

(上海市应急管理事务和化学品登记中心,上海 200020)

0 引言

我国于2002年颁布国家标准GB/T 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1],该标准自实施以来,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保护作业人员身体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0多年来一直未作修订。随着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相关领域的迅速发展,该标准在某些方面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特别是部分化学品危害不大,在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2]没有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且缺少立即威胁生命和健康浓度(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and Health,IDLH)数据,若参照GB/T 18664—2002直接采取推荐的IDLH浓度相应等级的防护,往往导致企业生产运营成本增加;若参照该标准,对低浓度有害化学品的呼吸防护,即危害因数(化学品浓度与职业卫生标准浓度的比值)≤1者不采取任何防护,则和现行GBZ 2.1—2019相悖且不利于保护工人身体健康。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修改建议,以更好地为将来标准修订提供参考。

1 存在问题

1.1 现行标准和目前化学品安全管理趋势脱节

目前,全球大多数国家化学品安全管理多采用联合国出版的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GHS)[3-4],来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健康。该制度下化学品危害分为物理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

我国没有专门为GHS的实施进行单独立法,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5]《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6]及GHS分类的系列国标等组成的法规体系,其中国务院令第591号是我国GHS对应的最高法规。我国于2006年制定了GB 20576~2060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共26项标准(共3大类,即物理危害16类、健康危害9类和环境危害1类)[7],并基于2011年GHS的第四次修订,修订并发布了GB 30000—2013系列标准[8]。有关化学品危险性分类与公示相应标准则为2009年6月21发布的GB 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代替了GB 13690—1992[9]。

GHS体系下,化学品健康危害有明确的分类体系和相应的防护规范,可为缺少职业接触限值和IDLH浓度的化学品,选择合适的呼吸防护用品,提供一种补充参考方法。

1.2 现行标准职业接触限值目录更新滞后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13版)》登记了45612种化学品,该目录不断更新,至2023年2月13日,我国已登记的新化学物质达46902种之多[10],而现行GBZ 2.1—2019,基于“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原则,只规定了400余种化学有害因素的OELs[2],难以全部覆盖工作场所实际化学性职业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化学品安全管理存在盲区。对于GBZ 2.1—2019以外工作场所化学品相应的防护措施,如何建立新的呼吸防护用品选择方法,促进工作场所化学品安全管理,是当前实际工作中困惑与难点所在。

1.3 无OELs和IDLH数据化学品的防护无据可依

GB/T 18664—2002实施20多年来一直未作修订, 随着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相关领域的迅速发展,在某些方面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特别是,相当一部分化学品实际危害不大,但未列入GBZ 2.1—2019中,无OELs又缺少IDLH浓度数据,若参照该标准直接采取对应IDLH等级的防护,往往导致企业生产运营成本增加,在企业推行困难。如何针对该类物质,采取适当的呼吸防护等级,一直是实际工作中的困惑所在。

1.4 低浓度未超标化学品的呼吸防护缺少要求

一般情况按GB/T 18664—2002第4.1.3条及图1流程图选择呼吸防护用品,对于危害因数(化学品浓度与职业卫生标准浓度的比值)≤1,即化学品浓度不超标的情况,无需使用呼吸防护用品[1]。但随着近年来对健康关注的不断提高,对于部分有慢性健康影响的化学品,尤其是明确的致癌致畸致突变(Carcinogenic, Mutagenic or Reproductive Toxicant,CMR)类化学品,其长期、低剂量的暴露也变得不可接受。GBZ 2.1—2019中条款3.9已将“行动水平(Action Level)”修改为化学因素容许浓度的一半,可见在当前法规体系下,对于浓度未超标的化学品(0.5≤行动水平<1)可不采取呼吸防护的做法是不适宜的[2]。

图1 呼吸防护用品选择流程图Fig.1 The flow chart for the selection of respiratory protection equipment

2 对策建议

2.1 引入GHS健康危害分类原则

针对现行标准和目前化学品安全管理趋势脱节这一现象,可引入GHS健康危害分类原则,探索建立化学品GHS分类及化学品呼吸防护两者间的关联性,既关注缺少OELs和IDLH浓度数据的化学品相关呼吸防护,也关注低浓度有害化学品的呼吸防护,同时从广义化学品角度出发,不仅仅限于GBZ 2.1—2019中的化学品,建立新的判断模式,促进工作场所化学品安全管理。

GHS体系下,化学品危害包括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其中健康危害相关分类原则对工作场所呼吸防护等级的确定,有重要借鉴意义。工作场所化学品导致的健康危害主要包括: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CMR类慢性毒性、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各健康危害的判定参照GB 30000.18—2013~GB 30000.27—2013[8]。

(1)GHS体系下的防范说明。GHS体系下的防范说明(Precautionary Statement)是用文字或象形图描述降低或防止与危险化学品接触,确保正确储存和搬运的有关措施。GHS标签要素中使用4类防范说明术语,分别为:预防措施、事故响应、安全储存、废弃处置。防范说明术语,例如,预防措施:P260不要吸入粉尘/烟/气体/烟雾/蒸气/喷雾;P264作业后彻底清洗身体接触部位;P271只能在室外或通风良好之处使用;P280戴防护手套/穿防护服/戴防护眼罩/戴防护面具。事故响应:P304+P340如误吸入,将受害人转移到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舒适的休息姿势;P305+P351+P338 如进入眼睛,用水小心冲洗几分钟,如戴隐形眼镜并可方便地取出,取出隐形眼镜,继续冲洗;P312如感觉不适,呼叫解毒中心或医生;P337+P313如仍觉眼刺激,求医/就诊。安全储存:P403+P233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保持容器密闭;P235保持低温;P405存放处须加锁。废弃处置:P501处置内装物/容器,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执行。防范说明应当连同其他危险性公示要素(图形符号、警示词和危险性说明)一起明示在GHS标签上。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相应的防范关系,详见表1,限于篇幅,仅列举危险性说明对应的中文说明,其他详细见GB 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11]。

表1 化学品危险性分类防范说明及对应的防护级别Tab.1 Instructions and corresponding protection grade for the classified precaution of hazard chemicals

(2)对应关系。化工行业各类事故常因化工设备、管道“跑、冒、滴、漏”导致,化学品接触人体途径有吸入、经皮吸收、误食等,其中吸入是化学品进入人体最主要、最常见的途径。结合GHS体系下的化学品健康危害危险性分类,如吸入毒性、皮肤毒性、致癌性、靶器官危害等,讨论各化学品相应的呼吸防护,其中急性毒性—经口、化学品吸入危害(特指液态或固态化学品通过口腔或鼻腔直接进入或者因呕吐间接进入气管和下呼吸系统导致的化学性损伤)不涉及气密性防护要求,从职业危害风险评估角度来讲,如果不是误服或自杀,相应风险为0,不作讨论。

如表1所述,急性毒性1和2类(吸入、经皮)都属于致命类危害,相当于原标准建议的IDLH环境,可参照原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皮肤腐蚀/刺激1A-1C类和严重眼睛损伤/眼睛刺激性1类,从防腐蚀角度,类似于原标准建议的IDLH环境,可参照原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明确的CMR类化学品,建议加强防护,参照原标准建议的IDLH环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其他非IDLH环境相关化学品,限于篇幅不一一讨论,对应关系,见表1。同一级别中,最终采取何种防护措施,还需结合化学品实际暴露途径一并考虑。

在实际工作中,列入GBZ 2.1—2019的化学品,即可参照GB/T 18664—2002第4.2.2条中的“d)”,计算危害因数,再选择相应的呼吸面罩[1],如某化学品危害因数(化学品浓度与职业卫生标准浓度的比值)小于1,建议参照GB/T 18664—2002中“非IDLH环境”危害因数最低选择相应防护处理;如果该化学品未制定职业接触限值或0.5≤危害因数<1,直接使用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CAS)的化学品CAS编号到《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中[12]查询相应危险性分类,对照表1确定为“IDLH环境”还是“非IDLH环境”,参考图1中虚线流程图选择相应的防护措施。

2.2 无职业接触限值的化学品

针对现行职业接触限值目录与新化学品迅速增加不匹配的现象,对于GBZ 2.1—2019里没有OELs的化学品,在确定该化学品不存在IDLH浓度的情况下,可考虑参考国外权威机构制定的OELs,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合本单位的卫生标准,再确定危害因数。对于国内外均无OELs的化学品,可考虑参考表1和图1虚线流程图建议的方法,参照化学品相关GHS分类,为劳动者安全防护提供参考。

2.3 IDLH浓度相关化学品

针对存在IDLH浓度的化学品,建议GB/T 18664—2002附录B由“规范性目录”调整为“资料性目录”,同时增加参考来源的信息获取途径,设置为开放式条款,凡国内外有更新者,本标准相应采用。

2.4 方法使用注意事项

本研究提出的方法在实际使用中,应特别注意对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混合暴露联合作用的评估。GHS有关化学混合品健康危害评估的计算方法与分类原则,如“加和公式”“一般临界值法”是值得借鉴的。GHS方法涉及到的标准文件多,程序较复杂,各化学品毒性数据检索取舍专业性很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谨慎评估。数据本身由于动物种属间外推导致的“统计学意义与生物学意义”匹配的问题,如甲醇大鼠经口LD50为5600mg/kg,不能划入高毒物品,但实际该化学品毒性属于高毒物品范畴,可能影响该方法的推广使用。

总体来说,本文针对GB/T 18664—2002标准实施过程中,涉及到GBZ 2.1—2019未规定OELs且缺少IDLH浓度化学品,及低浓度有害化学品呼吸防护的瑕疵,引入化学品GHS健康危害分类原则,建立新的判断模式,促进工作场所化学品安全管理,为将来GB/T 18664—2002标准修订提供参考,同时对于各类疑似CMR类物质的防护,建议提升相应等级,也符合当前工作场所职业安全防护工作的实际需要。

3 结论

(1)本文提出一种方法,针对缺少OELs和IDLH数据及在作业场所低浓度暴露的化学品确定呼吸防护措施,可为职业卫生管理提供依据,并可为GB/T 18664—2002的修订提供参考。

(2)对各类疑似CMR类物质的防护,建议提升相应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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