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信用风险权重法变化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根据“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将银行分为三个档次,综合考虑银行业务规模和风险差异,制定差异化的信用风险资本监管要求;二是增加风险驱动因子,信用风险权重法下风险暴露分类和风险权重更加全面、细化和复杂。本文在分析权重法下信用风险暴露分类主要变化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就商业银行实施信用风险标准法新规给出相关建议。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资本新规》)于2023年2月18日发布,表明中国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称《试行规定》,即巴塞尔协议Ⅱ的中国版本)试行十余年基础上,对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中国版资本监管规则的落地。《资本新规》延续了巴塞尔协议Ⅱ提出的三大支柱的资本监管框架,重点对第一支柱下信用风险标准法(或称权重法)、内部评级法(简称内评法)计量方案进行了重构,采纳了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新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式。《资本新规》拟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对商业银行业务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都将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披露的2022年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情況,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占总风险加权资产92.56%,信用风险仍然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且目前除了工农中建交招6家新资本协议银行采用内评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外,其余商业银行均需依据《资本新规》规定的标准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加之巴塞尔协议Ⅲ用永久资本底线72.5%替换了现行的并行期底线80%。因此,《资本新规》对信用风险权重法计量规则的重构,未来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更为广泛和深远。
总体来看,《资本新规》信用风险权重法变化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根据“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将银行分为三个档次,综合考虑银行业务规模和风险差异,制定差异化的信用风险资本监管要求;二是增加风险驱动因子,信用风险权重法下风险暴露分类和风险权重更加全面、细化和复杂。
权重法下信用风险暴露分类主要变化
根据《试行规定》权重法下的信用风险暴露分类,主要涉及信用风险的银行账簿表内资产与表外项目,表内资产分为现金类资产、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对一般企业的债权等12大类、40个子项。部分类别资产风险分类较为简化,适用于所有商业银行,满足了权重法计量可操作性的同时,削弱了对风险的敏感度。《资本新规》中,专门增加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规定不同档位商业银行应采用差异化的银行账簿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方案,仍然区分表内资产与表外项目,针对第一档权重法,表内资产细分为19大类、101个子项,风险驱动因子的引入更加细化了风险分类的颗粒度,大幅提升了信用风险权重的风险敏感性。
具体来看,一是新增风险暴露分类。从大的类别上看,增加了对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合格资产担保债券的风险暴露、已违约风险暴露(不含股权投资)等风险暴露的类别。二是对已有的类别进一步归类和细化,其中,主权风险暴露和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仍然以外部评级作为主要权重依据,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中进一步区分了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不再区分境内和境外机构;公司的风险暴露细分为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和投资级风险暴露;个人的风险暴露细分为监管零售和其他个人,以单一客户风险暴露1000万元为划分线;房地产业务风险暴露,从原先的专业贷款风险暴露和零售风险暴露中剔除并单列,还划分为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三项。三是增加风险驱动因子,如房地产风险暴露中依据房产类型、还款来源、贷款价值比(LTV)等,区分多档风险暴露类型;商业银行风险暴露采用标准评估法将交易对手区分为A+/A/B/C作为权重依据等。
风险权重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
与风险暴露分类调整相适应,《资本新规》信用风险权重法下具体项目风险权重的调整更加细致,对资本充足率带来直接影响的同时,也将带来商业银行投资业务、贷款业务等不同业务条线风险加权资产结构的调整。
第一档银行权重法
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权重要求有所提高,鼓励短期持有金融债。对境内外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由于我国不采用外部评级作为权重依据,根据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将商业银行划分为A+/A/B/C四个级别,其中A+级需满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4%,且杠杆率不低于5%的要求。根据目前银行业数据来看,我国主要商业银行最高可划分为A级,因此A/B级商业银行发行期限三个月或以内同业存单或金融债权重为20%/50%,B级商业银行适用的权重比现行20%提升;发行期限三个月以上同业存单或金融债券权重为40%/75%,较现行25%有所上升;C级银行适用150%的权重,比现行标准大幅提升。权重的上调,提升了商业银行持有三个月以上同业存单或金融债券的资本占用,提升了自身风险较大的C级银行开展同业业务的成本,一定程度上能够约束资金空转,同时避免部分风险较大的中小银行对银行业整体的风险传染。此外,次级债权重上调,次级债权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未扣除部分),统一风险权重为150%,较目前的100%权重上升。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中,一般地方债风险权重由现行20%下调至10%,专项债风险权重维持在20%。降低了一般地方债的风险权重。
细化公司风险暴露,鼓励投资级和中小微客群。将公司风险暴露划分为对一般公司的风险暴露和对专业贷款的风险暴露。其中,一般公司的风险暴露进一步细分为“投资级”公司、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和其他一般公司四类。新增的“投资级”企业,是指即使在不利的经济周期和商业环境下,仍具备重组偿债能力的公司,风险权重75%;中小企业风险权重85%。此两项风险权重较现行一刀切的100%权重均有所降低,小微企业风险权重维持不变,体现了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和对优质大型企业、中小微客群贷款投放的鼓励。专业贷款细分为商品融资、物品融资和项目融资,除对运营前阶段的项目融资风险暴露风险权重由现行的100%上调至130%之外,其他均维持100%的权重。提高了银行投资处于运营前建设阶段的城投融资等项目融资的资本占用。
个人风险暴露细分,鼓励加大对优质信用卡业务的投放。现行规定中对个人债权设置统一的风险权重为75%。《资本新规》区分是否存在币种错配。不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个人风险暴露细分为监管零售个人和其他个人,其中,监管零售是指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占银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比例不高于0.5%的个人风险暴露,从定义上看,商业银行消费贷业务和个人经营贷业务基本满足这种小而散的特点,这类符合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维持75%权重,而其他个人风险暴露也即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上零售业务由现行的75%上调至100%,体现了对商业银行拓展更小额度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客群的普惠小微业务的支持。监管零售中合规交易者的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风险权重下调为45%,在一定程度上鼓励银行加大发展优质信用卡业务。存在币种错配的情形下风险权重上调至150%。
新增房地产风险暴露,鼓励优质且资本金比例较高的开发贷,鼓励发展存量房个人按揭业务。一是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对符合审慎要求的适用100%权重,审慎要求包括:项目未发生逾期或展期,以及资本金比例、本金偿还比例、房地产开发类型等因素,同时要求银行具有审慎的贷款审批标准和能力,否则风险权重上调至150%。其中,《资本新规》要求项目资金比例为30%(含)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含)以上的未发生逾期或展期的房地产开发贷适用100%权重,这一要求比现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要求的项目资金比例最低限高,因此新规实行后将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业务将执行150%的风险权重。二是居住用房地产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风险权重依据业务结构、抵押房产状态、抵质押率等因素确定,符合审慎要求的,引入贷款价值比(LTV)确定风险权重。审慎要求包括:房地产已完工、法律上可执行、对房地产抵押权要求、审慎的贷款审批标准、审慎的房地产估值和文档要求。满足审慎要求,还款不实质依赖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且权重相对低于还款实质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现金流的房地产风险暴露。由此计算个人按揭贷款业务,参考现房、二手房首套首付比例不低于30%,二套首付不低于70%,相应LTV分别为不高于70%、不高于30%,对应的权重最高为45%与40%,与现行50%相比有所下降。但对于未竣工的期房按揭,则权重由交易对手风险权重确定,最低权重为75%,比现行50%的权重大幅上升。因此,对于房地产已经竣工、LTV较低、贷款偿还不依赖抵押房产现金流的房地产抵押项目,如存量房、二手房个人按揭贷款等业务未来吸引力提升;商业银行通过公私联动的引流、拓展期房按揭项目等业务协同的成本一定程度上升,其隐含的综合收益也将降低。
新增已违约风险暴露。除股权投资外,逾期超过90天的风险暴露或对已违约债务人的风险暴露,即已违约的业务将统一按照100%、150%风险权重计算资本占用,而不再依据交易对手确认,风险权重上升。
第二档银行权重法与第一档差异
第二档银行权重法较第一档银行权重法相对简化。在第一档银行权重法计量的19类风险暴露中,第二档权重法对其中的7类风险暴露计量规则进行简化。
具体来看,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不进行交易对手的商业银行级别的划分,直接采用短期同业存单或金融债权重为20%,长期40%的权重。公司风险暴露不划分专业贷款,不区分“投资级”企业,統一按一般公司风险暴露权重计量。房地产风险暴露不单独划分居住用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统一按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其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50%,对已抵押的房产且用于房产投资的追加贷款风险权重150%,整体风险权重上升。存在币种错配的个人风险暴露不再细分,不单独划分合规资产担保债券风险暴露,不单独划分已违约风险暴露,均统一按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
除此以外,对于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中一般债与专项债、中小微企业、房地产开发、不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个人风险暴露等,第二档银行权重法与第一档银行权重法无差别。整体上第二档银行采用的权重法规则更为简化,但比现行权重法仍是更加细化和复杂。
第三档银行权重法
第三档银行采用区别于第一、二档的简化版资本计量规则,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也包括银行账簿表内资产与表外项目两部分。表内信用资产风险暴露划分为13大类、24个子项的类别。其中,主权债权不区分不同的评级统一为0,不考虑境外公共实体的债权,不考虑非合格多边开发银行的债权,对境内商业银行的债权统一为30%权重,其中村镇银行对其主发起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省级机构的债权,即第三档银行互持风险权重为20%。对个人和公司债权,区分本地贷款和异地贷款、大额客户和小额客户,分别采用不同风险权重。不单独考虑房地产、不动产等的风险暴露。总体而言,在第三档权重法中融入了大额风险暴露的管理理念,同时也引导第三档银行扎根当地,服务好县域和普惠小微客群。
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
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主要从表外业务种类的角度对项目分类和相应权重进行了少量调整,适用于所有商业银行。一是增加了国内信用证的信用转换系数为100%,与此前纳入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按20%系数相比,转换系数大幅上调。信用证作为多样化的结算和融资方式,此次大幅、果断地提升国内信用证的信用转换系数,直至与等同贷款的授信业务相同的系数,一定程度上说明通过资本手段引导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的决心,避免贸易背景不真实、融资化倾向的无序发展。二是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信用转换系数由0%上调至10%;其他贷款承诺由现行的原始期限不超过一年20%、原始期限超过1年50%统一为40%。三是一般未使用的个人循环贷款授信额度、信用卡授信额度权重由现行50%下调至40%,符合标准的未使用额度仍维持20%。
第三档银行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与第一、二档银行采用的信用转换系数不同在于,对于票据发行便利、循环认购便利等其他承诺,与贸易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等,第三档银行不做细分,统一采用100%权重。
商业银行实施信用风险标准法新规的建议
经过本文的分析,《资本新规》实施后,各类信用资产风险权重有升有降,总体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有限,特别是对于一些资产结构和客群定位合理、资产质量良好的商业银行预计将会迎来较为平稳的过渡,相反也有部分商业银行可能由于资产结构、业务结构、数据质量等问题将导致资本充足率会有不小的波动。无论何种情况,商业银行都应积极应对,提前布局。
一是以《资本新规》实施为契机,商业银行应加强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建设。《资本新规》通过细化风险暴露分类和权重的调整,一方面提升权重法下风险加权资产的风险敏感度,另一方面通过风险驱动因子的设定,引导银行加强业务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能力建设。例如,监管零售以单户授信1000万元为限,要求商业银行具备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能力,并应加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同时,监管零售倡导小而散的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授信,与近年来支持普惠小微业务的各项政策相适应,而实际发展中该类业务小、散的特点促使其逐步信用化、线上化转变,要求银行应有健全的贷后管理及催清收手段等。因此,可以说修订后的权重法规则与商业银行客户统一管理、贷前尽调、贷后管理、押品管理、催清收处置等贯穿业务管理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管理有關,商业银行加强与《资本新规》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建设迫在眉睫。
二是平稳有序推进业务资产结构调整,实现“轻资本”发展模式。由于风险权重的变化,商业银行将面临不同类型的风险暴露的相对吸引力及获得成本的变化,引导商业银行更多发展相对节约资本占用的优质信用卡业务、按揭贷款业务、地方债投资业务、中小微客群的贷款投放等,谨慎看待相对抬高资本占用压力的同业债券投资、运营前阶段的项目融资等,商业银行将不可避免地面临以“轻资本”为目标的资产结构调整。然而,业务结构的调整涉及银行上至战略、下至人员、系统等全方面的配套部署,应做到平稳有序地推进业务结构、资产结构的调整。
三是《资本新规》对数据、系统提出更高要求,商业银行应持续推进数据治理和系统改造。前端业务系统的数据收集、基础数据质量是实现准确的资本计量的基础。新的权重法下资本计量的规则更加精细化,商业银行面临着数据和系统方面更高的要求。无论是数据层面涉及的客户级、债项级风险暴露数据的采集,押品等缓释环节数据的采集,风险暴露的划分标准等,还是系统层面涉及的对公信贷系统中配套业务审批流程的改造、风险暴露的认定、投资级的认定;零售业务系统中监管零售各类别风险暴露的认定、客户级统一授信审批流程改造等;以及押品管理系统、减值系统的改造等。资本计量的准确性和规范性,离不开前端业务系统和上游风险系统等的改造和管理,也离不开企业级数据标准的统一、数据的整合和统一管理的能力以及健全的数据治理体系的建立。然而数据、系统的优化和精细化管理,需要较长期的过程,特别是我国中小银行还存在手工统计和人工报送的方式计量资本,因此,商业银行应借助新规的实施,持续推进并逐步实现数据能力建设和风控系统、资本计量系统的数字化和智能化。
(巴曙松为北大汇丰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金玲玲供职于中国民生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朱元倩为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研究部总监。本文编辑/王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