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合同与社会规范的实验探索

2023-08-07 20:30王子乐秦向东

王子乐 秦向东

[摘要] 合同的不完全性体现在社会活动的许多方面,会引起分配不均、雇用关系破裂、消极怠工等问题。关系合同引入指导原则,可以维护合同双方一致的利益,促进双方的合作,克服合同的不完全性。本文设计了一个实验,以第三方对合同行为的社会规范适宜性评判为关系合同的指导原则,探讨这种机制在克服合同的不完全性和促进双方的合作上发挥的作用。结果表明,第三方认为,越亲社会的行为越符合社会规范。在引入第三方对社会规范的认知后,合同双方的合作行为显著增加,双方更多地选择亲社会的行为,可以有效减少推诿行为。本文分析了各种社会偏好和社会规范对合同双方决策的影响。结果表明,合同双方的行为与第三方的社会规范适宜性评分具有正向相关性,内疚厌恶影响双方的选择。本文为关系合同的实践提供了实验依据,社会规范可以作为指导原则被整合到关系合同中,能够有效促进合同双方的合作。

[关键词] 关系合同  不完全合同  社会规范  社会偏好

[基金项目]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区域经济多极网络空间组织理论与实证研究”(编号为72073045)、华东理工大学中央财政专项费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王子乐,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方向为不完全合同理论和实验经济学;秦向东(通讯作者),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行为与实验经济学,邮箱:xdqin@sjtu.edu.cn。

[中图分类号] F01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672(2023)03-0136-13

一、 引言

在经济活动中,几乎所有的合同都是不完全的。签订合同的双方要预料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并在合同中清楚地写下发生意外事件时应该如何处理,是难以实现的。合同的不完全性表现在社会活动的许多方面,造成分配不均、投资不足等社会福利损失。

新冠疫情给企业经营带来了合同未曾涉及的诸多问题,如海运运费暴涨、劳动力不足难以履行订单等。在此类黑天鹅事件发生之时,合同双方的利益可能互相冲突,双方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2022年以来,受疫情期间招聘大量员工线上工作、收入增长放缓、宏观经济潜在的衰退影响,美国高科技企业开启多轮裁员。在美国的劳动法实践中,企业普遍采取任意雇用制(at-will employment),即雇主有权以任何合法理由解雇员工,不需要事先通知员工,也不需要提供合同终止的“正当理由”。即使法律授予雇主这一权利,雇主一般也很少行使该权利。当埃隆·里夫·马斯克(Elon Reeve Musk)以提高效率为由解雇了推特近一半员工时,人们对他的抗议不断。可以看出,即使任意雇用是合法的,美国社会也认为冰冷而直接的劳资关系是不值得提倡的。社会呼吁构建长期、互利共赢的雇用合同关系。

与此相对的是,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中,企业被视为一个家庭,员工是企业这一大家庭的成员。社会鼓励员工与企业构建紧密的关系,员工为企业付出,企业为员工提供人性化关怀。在此基础上,长期雇用关系在我国广泛存在。为保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動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国的长期雇用合同有助于维持稳定的雇用关系,但是当合同未事先约定的事件发生时,员工消极怠工等现象可能会出现。

针对合同的不完全性,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希望将中国社会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的“关系”纳入不完全合同理论的研究中。奥利弗·哈特提出了关系合同,即构建正式的关系合同,规定共同目标,建立治理结构,从而保持合同双方的利益长期一致,促进合作。关系合同经常用在战略联盟、公私合营、特许经营等高度复杂的关系体中。

一些学者认为,个人是道德的,个人愿意遵守社会规范。他们提出,社会规范可以作为指导原则被整合到正式合同中,以激励合同双方更加重视对方的福利。笔者认为,合同双方在关系合同不完全的情况下被赋予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能确定哪些行为被视为道德的、符合社会规范的。双方可以参考被广泛接受的、没有利益冲突的第三方的意见。

建立关系合同有清晰性和可信性两个难点。本文研究当合同未尽事宜发生,决策者被赋予自由裁量权时,怎样的行为符合社会规范,合同双方对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是否达成一致。此外,本文探讨第三方公认的道德行为,在面对不可预见的情况时,作为合同方行事准则所发挥的效果。

本文关注推诿行为(shirking behavior),即当合同相关方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在降低自身成本的同时,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推诿是长期雇用合同中的典型现象。本文扩展了规范诱导实验,引导群体在不完全合同下知晓公认的社会规范,向合同双方披露旁观者认可的规范,促进合同双方相互信任。本文以第三方对社会规范的评判为关系合同的指导原则,用实验数据展示双方的行为。

二、 文献综述

(一) 关系合同

关系合同理论最初是由伊恩·罗德里克·麦克尼尔(Ian Roderick Macneil)和斯图尔特·麦考利(Stewart Macaulay)美国两位法律学者提出的。不同于传统合同理论将合同视作离散的交易,关系合同关注合同双方的关系,即使是简单的交易也涉及其背后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关系合同中的关系大多是由其内在价值观和更广泛的社会基础维系的。有学者认为合同是“社会合作的工具”。相对于书面合同,企业更依赖社会规范和行业标准来克服不完全合同带来的挑战。也有学者关注非正式社会规范对合同的重要性。

一些学者将社会规范以指导原则的形式纳入正式合同,加强合同当事方在遇到重大冲击时遵循社会规范的意愿,并能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尽管许多组织仍然依赖非正式规范,但创新导向的商业关系越来越多地依赖正式合同。正式合同能明确双方享有的权利,从而帮助双方保持一致。

加拿大温哥华岛卫生局和南岛医院等众多大型组织所应用的劳务合同就是关系合同。双方基于共同的愿景和指导原则,能够以平等的方式讨论所遇到的棘手问题,实现互惠互利。政府乐意给予住院医生自主权,住院医生则以患者为中心采取最佳医疗护理方案。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在正式关系合同的指导下,政府部门卫生管理人员和住院医生有效地解决了医生的工作时间分配问题和收入减少问题。

(二) 社会规范与社会偏好

长期以来,心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社会科学都认为社会规范对行为有重要影响。然而在合同未尽事宜发生时,人们很难判断怎样的行为是符合社会规范的。一些学者提出了用一种激励方式(规范诱导实验)厘清社会规范。在这个实验中,参与者根据社会规范适宜性对每个行为进行评分,当参与者的评分与绝大多数人的评分相同时,会获得奖励。这是一个纯粹的协调博弈,在此博弈中,参与者被激励去猜测大多数人的期望,而不是他们个人对行为的社会适当性的判断。因而这种方法可以揭示公众对社会规范共同的预期。虽然协调博弈有多个均衡点,但是集体认可的社会规范被视为可以在协调博弈中创造焦点。

在社会规范之外,社会偏好也被认为会影响决策者行为。有学者将社会偏好定义为人类不仅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也关心群体的收益。在不同的群体、不同的国家中,如利他主义、不公平厌恶、内疚厌恶、互惠等社会偏好有很大的差异。

在非正式合同中,社会规范在影响合同相关方行为上发挥核心作用,而内疚厌恶间接地影响行为。合同的选择可以产生信号作用,普遍认可的社会规范在物质激励之外间接地影响行为。在描述性规范不确定的情况下,内疚厌恶会影响决策者行为,不能被简化为规范的信号效应。

本文希望通过实验,探讨当合同没有规定的事项发生时,关系合同在克服合同不完全性、促进合同双方合作上是怎样发挥作用的,以及社会规范和社会偏好对决策者行为的影响。

三、 实验流程

实验一共有5轮,每一轮2名参与者随机配对组成1个小组,1人被随机选为买方,另1人被随机选为卖方。被试的角色(买方/卖方)是随机决定的,在5轮实验中保持不变。

每一轮,买卖双方将进行交易,买方购买卖方提供的5单位产品。双方计划交易K产品,由买方决定交易价格 P0,其中P0∈{35,50,65,80,95,110},交易环境好的概率为60%,不好的概率为40%,计算机将在买方确定价格后随机决定每一轮交易环境。在好的交易环境中,K产品能正常交易,买方确定价格后即成交5单位K产品。在不好的交易环境中,卖方无法提供K产品,只能提供另外两种G产品或L产品,买方重新决定价格P,其中P∈{60,70,80,90,100,110}。买方新价格披露给卖方后由卖方决定G、L两种产品的数量(q,5-q),其中q∈{0,1,2,3,4,5},双方以买方重新给定的价格、卖方决定的产品数量交易G产品和L产品。

本文的实验由基准组、信息组和旁观组构成。在基准组中,买卖双方在执行合同的同时,对合同允许的行为进行社会规范适宜性评价。在旁观组中,被试了解基准组中的合同设计,评价合同行为的社会规范适宜性。在信息组中,被试看到旁观者对每个选择的评价分布,并执行合同和评价该行为的社会规范适宜性。

基准组和信息组的实验流程如下:

第1阶段,买方决定好的交易环境中产品价格。

随机配对分组后,买卖双方屏幕上显示3种产品的成本和价格,如表1所示。

买方从6个价格中决定好的交易环境中K产品的价格P0,其中P0∈{35,50,65,80,95,110}。

买方做出价格决策后,卖方的屏幕上将显示买方选择的价格。

第2阶段,随机决定交易环境。

在K产品交易价格被确定后,计算机随机决定交易环境,好的交易环境概率为60%,不好的交易环境概率为40%。双方将被告知本轮的交易环境。如果为好的交易环境,那么以买方上一环节确定的价格P0交易5单位K产品,直接进入第8阶段,结算本轮收益。如果为不好的交易环境,那么进入第3阶段。

第3阶段,信念估计。

卖方猜测不好的交易环境中买方的价格选择(卖方对价格的一阶信念),如果猜测正确,那么获得额外的奖励。买方猜测不好的交易环境中卖方所猜测的价格(买方对价格的二阶信念),如果猜测正确,那么获得额外的奖励。买方猜测不好的交易环境中卖方的数量选择(买方对G产品数量的一阶信念),如果猜测正确,那么获得额外的奖励。卖方猜测不好的交易环境中买方所猜测的数量(卖方对G产品数量的二阶信念),如果猜测正确,那么获得额外的奖励。

第4阶段,规范诱导任务。

被试对不好的交易环境中,买方的价格选择和卖方的数量选择,进行社会规范适宜性评分。评分0,1,2,3,4,5分别代表“完全不符合社会规范”“不符合社会规范”“有点不符合社会规范”“有点符合社会规范”“符合社会规范”“完全符合社会规范”。如果被试的评分与绝大多数人的评分相同,那么被试获得额外的奖励。

第5阶段,买方决定不好的交易环境中产品价格。

买方从6个价格中决定不好的交易环境中G产品和L产品的价格P,其中P∈{60,70,80,90,100,110}。

第6阶段,卖方分配产品数量。

卖方获知买方决定的不好的交易环境中G产品和L产品的价格,进行产品数量分配,選择本轮要卖给买方的G产品数量q, L产品数量即为5-q,其中q∈{0,1,2,3,4,5}。

第7阶段,买方获知卖方的产品数量分配。

第8阶段,结算本轮交易收益。

买方的交易收益为购买所有产品价值与产品价格之差,卖方的交易收益为卖出所有产品价格与产品成本之差。双方屏幕上显示交易环境好/不好,交易产品的名称、价格和数量,双方本轮交易收益。收益结算后本轮结束,开始下一轮的匹配。

第9阶段,展示收益。

计算机随机抽取5轮中的一轮收益作为被试参与实验的收益。

在信息组中,被试可以看到旁观组中第三方对合同允许的各个价格和各个价格下数量的社会规范适宜性评分的分布,如图1和图2所示。

实验的编程和运行通过oTree来完成,实验在上海交通大学开展,共招募404人,实验持续约90分钟,平均收入是92.5元。实验各组场次和参与人数如表2所示。

在不好的交易环境中,G产品对买方有利,而L产品对卖方有利。与好的交易环境中的K产品相比,无论卖方提供哪种产品,买方的收益均低于好的交易环境中的收益。在此实验中,较低的价格P对买方有利,而不利于卖方;在买方给定新价格后,卖方提供较低数量q的G产品对卖方有利,而不利于买方,即此时合同双方产生了冲突。与此同时,G产品带来的社会效益更高(175-55>120-40)。更高的P和更高的q可以被视为更亲社会的选择。卖方选择L产品时,在降低自身成本的同时更大限度地降低了买方的收益。这与雇用关系中的推诿行为类似。

四、 假设与检验

(一) 行为假设

假设1:买卖双方是完全理性人,仅在意个人利益。

买方是先行决策者,买方在好的交易环境、不好的交易环境中给出的价格,取决于他对卖方行为的估计。如果买方认为卖方是完全理性和自私自利的,即卖方在价格给定的情况下,只会提供最低数量的G产品,买方将给予最低的价格。卖方作为行为跟随者,看到买方提供的最低价格,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将给予最少数量的G产品。在这一假设下,我们可以预测基准组和信息组的价格和数量:P0=35,P=60,q=0。

假设2:买方有公平的偏好。

不公平厌恶者关心的是总收益的相对公平份额,即应当将总收益按照决策者的数量平分。?譺?訛在本文的实验参数设置下,G产品的价值和成本分别是175和55。在不好的交易环境中,如果买方偏好公平,那么买方给出的价格应使双方平分社会剩余,即买方给出的价格应为115。在实验设置的6个选项下,我们可以预测基准组和信息组的价格:P=110。

假设3:卖方有互惠的偏好。

在不好的交易环境中,卖方的互惠效用来自买方给予卖方的价格高于卖方参考价格的部分与买方交易中获得的效用之乘积,即卖方做决策时将同时考虑自身获得的价格与买方获得的效用。?譹?訛在本文的实验设计下,基准组和信息组中q与P可能存在着正向相关性。

假设4:关系合同下买卖双方的决策受第三方公认的社会规范影响。

越亲社会的行为被认为越符合社会规范,越自私的行为被认为越不符合社会规范。在不好的交易环境中,越高的价格和越多的G产品的数量是符合社会规范的。一些学者认为,个人是倾向于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的。可以预测,在不好的交易环境中,买方在信息组中会给出比基准组更高的价格,信息组中买方的价格与旁观组中第三方对价格的社会规范适宜性评价存在正相关关系;与基准组相比,卖方在信息组中会给出更高数量的G产品,信息组中卖方的数量选择与旁观组中第三方对数量的社会规范适宜性评分存在正相关关系。

假设5:关系合同下买方有内疚厌恶的偏好。

当决策者认为他让合同的对方失望的时候,他会感到内疚。在不好的交易环境中,买方给出的价格低于他对卖方预期价格的期望值时,会产生内疚的心理。信息组中买方在不好的交易环境中的价格P与他对价格的二阶信念存在正相关关系。

假设6:关系合同下卖方有内疚厌恶的偏好。

在不好的交易环境中,信息组中卖方提供的G产品数量与其对G产品的数量的二阶信念存在正相关关系。

(二) 假设检验

1. 假设1检验

表3显示了在基准组和信息组中,买方在两种交易环境中给出的价格的分布比例。结果显示,在好的交易环境中,基准组中提供最低价格(P0=35)的买方比例(41.5%)最高,但是大多数买方(58.5%)提供的价格都高于最低价格;信息组中大多数买方(76.9%)提供的价格都高于最低价格。在不好的交易环境中,基准组中买方提供的价格高于最低价格(P=60)的比例为58.7%,在信息组中该比例为75.1%。

对基准组和信息组分别进行t检验,结果都拒绝了买方是完全理性的,仅在意个人利益这一假设(H0:P0=35,p>0.1;H0:P0=60,p>0.1)。

表4显示了在不好的交易环境中,基准组和信息组中的卖方提供G产品的数量的分布比例。在两组中分别进行t檢验,结果都拒绝了卖方总是给出最少数量G产品的假设(H0:q=35,p>0.1)。

2. 假设2检验

对基准组和信息组分别进行t检验,结果都拒绝了假设2 (H0:P=110,p>0.1)。表5显示了在基准组和信息组中,在好的交易环境中的价格P0给定后,买方在不好的交易环境中给出的价格P的分布比例。结果显示,买方在好的交易环境中给出高的价格时,有更大的可能性在不好的交易环境中给出的价格也高。在基准组和信息组中,P与P0的Pearson相关系数分别是0.4283(p<0.01)和0.6304(p<0.01),同样拒绝假设2,即未发现买方在给出的价格上有公平的偏好。

3. 假设3检验

表6显示了在基准组和信息组中,在不好的交易环境中,在给定买方的价格时,卖方提供G产品的数量的分布比例。结果显示,卖方提供的G产品的数量与P正相关。在基准组和信息组中,G产品的数量与P的Pearson相关系数分别是0.558(p<0.01)和0.412(p<0.01)。检验结果不能拒绝假设3,即卖方有互惠的偏好。

4. 假设4检验

表7和表8分别显示了旁观组对不好的交易环境中的价格P和给定价格下各数量的社会规范适宜性评分的均值。这些结果与此前的研究相同,即越亲社会的行为(在本文实验中表现为不好的交易环境中买方给出高的价格、卖方在给定价格下给出多的G产品数量),被视为越符合社会规范的。

表9和表10分别呈现了不好的交易环境中买方给出的价格与旁观者的社会规范适宜性评分的变量解释和回归结果。表10的第2列显示,信息组中,不好的交易环境中买方给予的价格与第三方的社会规范适宜性评判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2.453,p<0.01),第3列的Probit估计(0.311,p<0.01)進一步证实OLS回归的结论。结果表明,买方给出的价格受社会规范的影响,买方愿意采用被视为符合社会规范的价格。

如表10所示,我们对卖方G产品的数量与旁观者的社会规范适宜性评分进行回归。在表10的第4列和第5列中,第三方对买方给定价格下该数量的社会规范适宜性评分均值的系数(0.195,p< 0.01;0.225,p<0.01)证实了卖方的数量选择与第三方的社会规范评判有正相关关系,即卖方愿意提供符合社会规范的G产品数量。此外,表10的回归结果显示,买卖双方行为受社会规范的影响。

5. 假设5检验

在表10的第2列和第3列中,买方对价格的二阶信念的系数(0.333,p<0.01;0.03,p<0.01)表明,买方在不好的交易环境中给予的价格与其对卖方预期价格的估计有正相关关系,即不能拒绝假设5,买方存在内疚厌恶的偏好。

6. 假设6检验

在表10的第4列和第5列中,卖方对不好的交易环境中G产品数量的二阶信念的系数(0.701,p<0.01;0.628,p<0.01)证实了在不好的交易环境中卖方提供给买方的G产品数量与其对买方预期数量的估计有正相关关系,即不能拒绝假设6,卖方存在内疚厌恶的偏好。

五、 结论

针对如何促进各方的共识和合作,本文的机制设计不同于此前的研究,如使用道德呼吁、增加监督者角色、回顾道德或不道德行为、签署承诺、口头提醒。

本文通过实验获知了第三方对合同未规定事件发生时,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合同双方各行为的社会规范适宜性评分,并进一步向合同双方披露了第三方对行为适宜性的评判情况,以认可的社会规范模拟关系合同中双方认可的指导原则。第三方认为,越亲社会的行为越符合社会规范,即买方给予卖方高的价格,卖方提供符合社会效益最大化的产品。在引入第三方对社会规范的认知后,合同双方显著增加合作行为,更多地选择亲社会的行为,有效减少推诿行为。

本文分析了社会偏好和社会规范对合同双方决策的影响。在基准组和信息组中,合同买卖双方均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完全自利的偏好,两组中买方没有表现公平的偏好,而两组的卖方则有互惠的倾向。实验引入的第三方认可的社会规范,对信息组买卖双方的行为都有显著的影响。买方愿意采用被认为是符合社会规范的价格,卖方的数量选择与第三方的社会规范适宜性评分有正相关关系。合同双方的决策行为受他们对对方预期结果的二阶信念的影响。本文的实验结果证实了内疚厌恶机制的影响。

本文为关系合同的实践提供了实验依据,被广泛接受的社会规范可以作为指导原则,被整合到关系合同中,有效促进合同双方的合作。

(责任编辑:亚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