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住房社会排斥:互动过程与生产机制

2023-08-07 20:30谌鸿燕刘双良
关键词:住房农民工

谌鸿燕 刘双良

[摘要] 本文将社会排斥理解为结构和行动者互动形成的一种关系状态,探讨农民工住房社会排斥的互动过程和生产机制。基于天津的研究发现,显性的制度不完善和隐性的制度强化形成了结构性的住房社会排斥。对此,少数农民工发挥其主体能动性,通过自我反思与自我谋划,在代内和代际累积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提高获得城市住房资源的能力,成功地突破结构性制约。更多的农民工则将这一结构性制约融入“打工者”“外地人”“临时租客”的自我认同构建与长期的回乡住房规划中,这催生了他们非正规的租赁住房选择和租赁关系中的回避退让策略。制度化的结构性制约与大多数行动者的选择合谋,强化了农民工结构性的住房社会排斥。未来,如果能够实现政府制度改革与农民工主体的良性互动和双向激励,那么农民工城市住房社会排斥将得到有效干预。

[关键词] 农民工  社会排斥  住房  互动过程  生产机制

[基金项目] 本文系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京津冀城市群大中城市青年住房问题的成因机理、影响测度及政策优化研究”(项目编号:TJGL21-02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谌鸿燕,天津商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城市社会学、发展社会学;刘双良,天津商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住房制度与政策、土地经济与管理。

[中图分类号] D6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672(2023)03-0121-15

一、 研究背景与研究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民流动到城市打工,构成了“农业户口、非农就业”的农民工群体。当前,学术界对农民工的身份界定已经从“劳工阶级”转变为“城市新移民”,农民工的住房也从附属于工厂“宿舍劳动体制”的居住安排逐渐转变为新移民留城定居必备的独立生活资源。2020年,农民工人均居住面积继续提高,达到21.5平方米/人,且居住设施也在不断改善,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可以在城市“体面”地居住。然而,这与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9.8平方米/人相比,还有较大的改善空间。值得注意的是,受城市高房价和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以本地户籍为主的政策影响,大部分农民工只能“望房兴叹”。他们或租赁在城中村、地下室、拆迁房等居住环境较差、质量不佳的市场类住房中,或居住在由雇主提供的不适合已婚已育家庭生活的员工宿舍里。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已然成为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加快推进“人的城镇化”的重要突破口。有关研究指出,住房不仅是社会分层的结果,还是社会排斥的一种表达,是社会排斥的工具。基于房地产市场的对中国城市移民的住房社会排斥机制开始形成。然而,与起步较早的住房分层和住房不平等研究相比,住房社会排斥的政策实践和学术研究直到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才在欧洲普遍兴起,是一片亟待探索的研究領域。这正是本文关注该研究议题的重要原因。

那么,什么是住房社会排斥呢?其一,不同的住房供给结构和住房权属具有不同的社会排斥作用和效果。其二,住房社会排斥引发了其他维度的空间排斥、阶层排斥,相互之间具有累积性。 其三,住房社会排斥不仅体现在经济和社会层面,还体现在象征层面。?輥?輮?訛产权房被视为正常的话语和“自然愿望”(natural desire)。由此可见,住房既表达了社会排斥又创造了新的社会排斥,住房社会排斥不仅体现在客观层面,还体现在主观层面。与静态的社会排斥概念相比,“人们普遍认识到,社会排斥方法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被使用时的微妙性,以及它在多大程度上包括对结构和能动性的基于过程的分析”。农民工不仅是住房社会排斥的被动接受者,还具有“自我选择性”。基于此,本文将以天津市农民工住房资源获得的生动故事为研究资料,从住房社会排斥视角出发,探讨基于体制和市场因素产生的结构性住房社会排斥与作为行动者的农民工个体的复杂互动过程,从中提炼农民工住房社会排斥的生产机制,探讨有效干预农民工住房社会排斥生产过程的可能性。

在研究方法上,本研究通过对农民工个体和住建部门工作人员的访谈,全面地呈现农民工住房社会排斥生产过程中的结构性和个体能动性因素。首先,农民工被界定为农村户籍,大专及以下学历,跨县(区)域流动到城市的务工人员。考虑到农民工在城市中分散居住、部分聚居、流动性较强的基本特征,我们很难直接接触到大量的农民工。因此,本文将采取滚雪球抽样的方法收集个案资料,以回答上述研究问题。同时,案主转介个案时注意职业多样化、住房经历多样化和年龄多样化,以确保个案的类型差异和理论饱和。笔者通过2019年3月至7月的预调查和正式调查以及2020年10月的补充调查,共收集到33个住房个案。这些案例涵盖了在单位、企业和工厂的就业人员和无就业单位的自雇工人和散工,案主年龄涵盖了“50后”到“90后”,有产权房者6人,租赁住房者27人。其次,2021年的补充调查中增加了对天津某区住建部门工作人员的访谈,这有利于从政策制定者和政策实施过程去探讨农民工住房社会排斥问题。最后,为保护调查对象隐私,方便资料的使用,所有案主的个人信息都已被匿名化处理。其中,农民工个体的具体编号规则如下:Case+个案顺序编号-案主姓氏首字母大写+出生年份(的后两位数字)-在津租赁住房次数-在天津的产权房数量(比如,C1-Z61-3-0)。有关住建部门工作人员的调查则采取访谈材料后括号文字标注的形式,写明访谈时间、方式与受访者身份。

二、 文献回顾与研究思路

社会排斥概念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重新审视一些关于住房和社会的关键论点。这些研究试图将住房社会排斥作为一种理论分析工具,回应公民的住房权利,讨论福利住房和商品住房的性质,剖析住房帮助或者阻碍个体或群体在社会融入、住房阶层或社会阶层地位获得方面的作用。1996年9月,住房研究协会在伯明翰举行了以“住房和社会排斥”为主题的会议,40多篇论文不仅集中辨析了社会排斥的概念及其与住房问题的相互关系,还将住房管理、无家可归的人及少数族裔的住房经验等纳入讨论的重点。这一会议表明,欧洲住房与社会排斥的研究正在兴起,社会排斥开始成为住房研究的重要理论视角之一。同时,种族、族裔、阶层、性别和其他区分社会成员的因素,都可以成为某一群体或者个体被拒绝获得某一住房资源的理由。结合本文的研究对象来看,农民工群体具有移民身份、农村户籍、非正规就业等共同特征,更容易在城市住房资源的获得过程中遭遇集体性的社会排斥。

对此,学界从以下两个截然不同的研究视角进行了解释。其一是主流的结构性视角。这一视角将农民工在城市住房资源获得过程中遭遇的社会排斥解释为外在于个体的体制和市场因素的制度化影响。最初,农民工在城市遭遇住房社会排斥,这与城乡二元体制下政府的各类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密切相关。由于户籍制度限制,农民工被排斥在正式的住房(保障)制度之外,无法获得包括住房在内的社会福利。该群体与市民群体的居住空间分异,也被认为是制度排斥在住房层面的具体体现。随着落户政策的“松绑”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民工遭遇的住房社会排斥更多来源于住房市场及其背后的制度安排。许多农民工因为缺乏住房负担能力而被排斥在住房市场之外。总体而言,中国社会排斥的主要机制,逐渐从基于户籍身份的“体制排斥”转向基于个体市场能力的“市场排斥”。农民工在城市遭遇的住房社会排斥也经历了从“体制排斥”到“市场排斥”的缓慢转变和双重交织的复杂过程。然而,房价的不断上涨使得农民工在城市住房市场遭遇到的社会排斥有增无减,甚至抵消了农民工在制度层面被缓解的住房社会排斥。也即是说,无论是体制因素还是市场因素,都在不同时期对农民工形成了结构性的住房社会排斥。

其二是研究相对薄弱的个体性视角。这一视角强调农民工个体作为住房选择的行动者具有的选择性、主体性和能动性。研究指出,城中村的非正规、非正式住房为外来务工人员带来了居住“选择权”。农民工可以利用有限的用工单位和亲友网络关系等非正式制度渠道获得住房机会,并寄希望于家乡的住房投资。行动者的选择偏好被认为可以部分地解释农民工在城市里的居住现状,反映其遭遇的城市住房社会排斥。然而,这种自我选择的有限空间也是建立在既有制度和市场形成的结构性制约之下。有研究者称之为“限制性住房选择”(constrained housing choices),并认为这一话语主导了对移民和少数族裔人口在过去20年左右的住房状况和经历的分析。

综上所述,结构性视角的研究思路,不仅凸显了制度化的体制和市场因素对农民工住房资源获得的制约,还反映出由此引发的宏观层次的住房阶层结构分化与住房不平等问题。在这一意义上,体制和市场因素对农民工住房资源的获得产生了外在于个体的结构性制约,限制了农民工住房选择的行动范围。上述研究为本文正视农民工群体在城市住房资源获得中面临的结构性困境及其较低的住房阶层地位,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与之相比,个体性视角的研究思路强调,移民所作的选择也可以被视为分配过程中的一个独立特征。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民工在城市住房资源获得过程中的自我选择与行动偏好,无法独立于外在的社会排斥。这也是当前研究强调外在于农民工的结构性的住房社会排斥而忽视行动者选择的重要原因之一。无论是结构性的研究视角还是个体性的研究视角,它们共同的风险在于割裂了结构和行动者的互动过程,将农民工住房社会排斥解释为单一方面原因引发的后果。正如相关研究指出:“所需要的,而且往往缺乏的是,导致这种排斥的过程是什么?”这可能涉及无数的个体行动者和结构的力量。本文强调个体作为行动者的自我反思能力,尤其是个体通过策略性算计重新安排行动的自我谋划能力?譿?訛。受此启发,本文结合天津市农民工住房个案,重点剖析以下两个问题:(1)体制的变迁和住房市场的变化通过哪些具体的机制生产了农民工在城市面临的结构性的住房社会排斥,限制了农民工住房选择的机会结构?(2)从农民工多样而具体的住房选择实践中提炼出农民工应对结构性的住房社会排斥的具体机制并分析其差异化结果。这有助于从理论上澄清农民工住房社会排斥的互动过程与生产机制,为促进农民工的住房社会融入提供过程干预的政策视角,以助推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住房制度改革。

三、 制度不完善与制度强化:农民工结构性住房社会排斥的生产

(一) 制度不完善:城市住房保障的显性社会排斥

宏观上的社会结构和制度设置与微观个体自身能力、人力資本的综合影响,形成了显性与隐性、客观与主观、被动与主动的社会排斥类型。住房领域的显性社会排斥是指制度层面可直接观察到的住房资源分配的系列限制或准入条件。具体而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住房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生了重大变革,从住房资源的福利分配制度逐渐转变为以住房市场制度为主、政府住房保障制度“兜底”的新型住房制度。这一城市住房改革的主要受益者是拥有城市户籍的体制内单位职工,并未考虑外来人口。可喜的是,近年来,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新市民的城市住房问题已经成为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尤其是住房保障制度改革重点关注的问题。

就天津而言,农民工住房保障资源的获得与城市落户政策对非户籍人口的接纳程度和筛选条件紧密相关。2017年以前,天津市的农民工住房保障政策零散且条件较高,只有极少数劳动模范和经政府审核合格的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2017年,天津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工作方案发布,首次明确提出,“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后续的住房保障政策也随之进行了调整,相关部门通过提供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在部分区域试点为进城落户农民提供实物住房或现金补贴,对非本市户籍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提供精准的住房保障,对新市民、青年群体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来满足农民工的城市住房需求(详见表1)。

上述制度改革说明,天津市农民工在制度层面遭遇的显性住房社会排斥正在逐渐减弱。然而,在自上而下的政策实施过程中,政策主体往往会忽视从微观行动主体(农民工)的视角自下而上地去反思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并予以改进完善。比如,绝大多数农民工并不知晓对于非本市户籍人口全面纳入政府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动向,更勿提主动去匹配住房保障的准入条件。来自辽宁的C4-H63-2-0案主,早在1988年就来到天津,受雇种地卖菜,现在祖孙三代都租房生活。

“像你说的这个保障房啥的,这房得是城里人家里经济条件不好,或者单身、独身打报告申请,还得批。但这房子和咱又有啥关系呢,啥关系都没有。咱就是实打实的一个租一个买,别的招没有。等干不动了就回老家。”

由此可见,“保障性住房资源基于城市户籍制度分配”已经在老一代农民工中形成了固定的观念。事实上,不仅老一代的农民工认为事不关己,缺乏了解新住房保障政策的主动性,就连信息获取能力较强的新生代农民工也多数不知晓新的政策动向。C16-L93-2-0案主这样说道:

“我不知道,因为身边也没有这种人去专门了解过。大家基本上学历不高,初中高中毕业就来上班了。我们虽然使用手机,但上班又忙又累,对天津市政府的一些政策都没有去了解过,平常也没有人跟我们说过,大家都不知道。”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新政策动向与潜在政策受益群体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呢?这既受原有住房保障政策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也因为新住房保障政策的宣传与动员力度不足。但是,更为根源的问题是保障性住房资源供给与需求的矛盾问题。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针对户籍人口的实物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是针对非户籍人口的,比如新市民、青年住房困难群体。国家政策也是刚出台不久,从制定实施方案到可以申请还有个过程。目前,非户籍人口还主要是采取租金补贴的形式,主要是由那些服务于环卫、公交行业的非户籍人口所在单位集体提交材料申请。本来一个城市的保障房存量资源就有缺口,全部放开给个人的话也无法满足需求。”(2021年12月,电话访谈,天津市某区住房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A)

总体而言,天津市现有的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的“形式绩效”明显,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制度不完善带来的“实际绩效”问题。这事关农民工实际遭遇多大程度的结构性的住房社会排斥。因此,有关部门既要从根源上探索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多元供给方式,做大非户籍人口的“保租房”蛋糕,又要重视符合条件的非公共服务行业就业的农民工的住房保障需求,并定期根据非户籍人口的反馈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以降低农民工在制度层面遭遇的显性社会排斥。

(二) 制度强化:城市住房市场的隐性社会排斥

社会排斥具有多维性?譹?訛,不同维度的社会排斥相互累积,不利于农民工的市民化。住房领域的隐性社会排斥是指,住房社会排斥是其他社会排斥的结果间接导致的,因不易直接观察到而呈現出隐性社会排斥的特征。比如,调查发现,农民工住房市场的社会排斥,可以用农民工在教育领域和劳动力市场等非住房维度的社会排斥进行解释。一方面,城市高阶层家庭利用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势,将部分竞争者“直接”或者“隐性”排斥在教育竞争之外,甚至垄断教育机会。农民工及其子女作为“先天不足”的竞争者,面临着教育排斥的境遇。另一方面,非正规就业农民工被完全排斥在城市社会保障体制之外,且面临“同工不同酬和就业机会不平等”问题。

以上有关教育和劳动力市场的城乡二元制度化安排相互强化,并通过影响农民工的职业、收入水平、社保和税收缴纳情况进而影响其在城市的住房支付能力、住房公积金待遇和购房准入资格。它们都是农民工被城市住房市场排斥的具体体现,并被解释为农民工自身能力不足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结果。因此,农民工住房市场的社会排斥更不易被察觉和重视,呈现出隐性社会排斥的特征。以下是2014年到天津打工的河南案主 C16-L93-2-0的资料:

“我学历不高,高中毕业后来天津的第一份工作是在一个酒店打工。月工资才一两千块钱,也没有什么五险一金,做三四个月时跟公司提过,然后他们就一直各种推脱,说入职半年或者一年后看我的表现。因为住不惯酒店的集体宿舍,我自己在酒店附近的一个城中村租房自己住,房租几百块钱。2016年因为酒店工作调整,我还要降薪,就换到某公司做客服。我就觉得虽然在外面打工,但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生活也要好好地去过。现在有点钱,我就不想再住城中村了,和新公司的两个小姐妹在一个旧小区合租了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三人平摊房租和水电费。买房落户想是想过,但毕竟收入太低了,不现实。现在房价涨得那么贵,我还是觉得回家比较好。”

由此可见,农民工在教育和劳动力市场遭遇的隐性社会排斥具体表现为低工资、缺乏五险一金保障、工作不稳定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农民工在城市住房市场上的购买力,进而间接地影响农民工在城市住房市场上受到的社会排斥程度。C16案主作为农村户籍和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的外地人,在城市职业分层体系中处于边缘位置。他们普遍缺乏较高的租金支付能力,很少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且因为职业不稳定而频繁地变换居住地。案主本人虽然有短期改善城市居住条件的意愿和行动,但对长期定居城市缺乏信心,并将其归因为“学历不高,在外面打工”的教育和户籍身份现状。在笔者调查的农民工个案中,唯一有住房公积金的是C17-M93-Z2-0案主。

“我老家是河北的,中专学历,2015年和媳妇来天津的京东公司送快递。从哥哥租的房子搬出来后,我现在一个人在北辰租房,媳妇带两个孩子回老家了。入职时公司给交了五险一金,但2018年8月公司性质更改,不再属于京东直管的企业,公积金待遇也被取消了。原来的公积金2.9万余元一次性返还给我。在天津买房落户这个想法目前还不敢想,实在是太难了。我现在没想,因为我现在一直想着在老家的县城里买房。现在我们一家四口人,就我自己挣钱,我这一年也就才有这10万来块钱,一年的开销基本上工资一大半就没了。现在房价这么高,不现实。”

与C16案主相比,C17案主的受教育程度和就业的社会保障水平都有所提升,但其在城市住房市场的社会排斥并未得以改善,反而被日益提高的房价消解了参与住房市场的积极性。此外,由于企业社会保障的不稳定、个人收入与家庭开销的不匹配,案主只能够寄希望于未来结束流动状态,回县城购房定居。农民工住房市场的社会排斥就这样在个体“主动选择”的回乡定居规划中被遮蔽了。

综上所述,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制度不完善与城市住房市场的制度强化,分别形成了农民工在城市住房资源获得过程中遭遇的显性和隐性的社会排斥,对农民工形成了结构性制约。以此为背景,下文将继续探讨既定的机会结构和行动范围内,作为行动主体的农民工的自我选择与行动偏好,并分析其多样化的住房选择实践对既有结构性的住房社会排斥的差异化影响。

四、 自我认同与自我谋划:结构性住房社会排斥的强化与突破

(一) 打工者与外地人:非正规租赁住房选择与长期的回乡住房规划

当我们将农民工视为行动主体而不只是社会结构的投射时,我们将对农民工“以积极或消极的方式将自我感知与外部环境联系,进而影响既定制度规约”的互动过程感知得更为深切。面对城市住房社会排斥的结构性制约,大多数农民工将外部的社会排斥内化,并与个体的自我认同结合起来,做出与“打工者”“外地人”身份认同相匹配的住房选择。来自河南的C10-L63-3-0案主2009年只身来天津某厂打工,每月900余元工资,先后在外租过三次房。她这样定位自己的身份并进行城乡住房选择:

“刚开始来那年,最大的困难是没钱租房子。我租的是那种城郊的尼毛毡的平房,一个月100多块的房租,20多平方米的单间,里面什么家具都没有,做饭带睡觉都在一个屋里,条件可差了。房子外面卫生也不好,垃圾遍地,脏得你连饭都吃不下去。在天津租房子比买房子还好点,俺老家买房子得三四十万块,这儿要几百万块,相比下来不如租房子住。即使找个烂房子,也没什么大不了,出来打工的嘛,能住就行,房子都是在老家买,干不动了就回老家养老。”

由此可见,在城市住房资源的获得过程中,农民工基于自我身份认同而产生了自我排斥倾向,偏好选择非正规租赁住房居住。具体来看,C10案主认同自己“打工者”“外地人”的身份。因此,个人虽然对位置偏远、租金低、无配套、卫生状况不佳的非正规租赁住房不满意,但对比在天津购房还是“高性价比”的,并寄希望于回乡买房养老。此外,个案研究还发现,在城市住房社会排斥的结构性制约下,大多数农民工偏好通过城市打工的老乡、亲友的帮助在有限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租赁住房居住。

“我是安徽人,初中学历,20世纪90年代和妻子第一次来天津,当时是老乡介绍给人养猪,同时也收废品卖。他说房东家有房就先给我们讲好了,一来就租了那里一间平房,凑合先住着呗。后来垃圾场搬迁,房东不养猪了,我们只能换房子。到现在一共租了四回房子,前三回都是城中村的平房,现在这一回住的是村民的回迁楼房。这些房子都不要押金,房租一个月一给,月初你要是住你就给他钱,要是不住你就搬走。这里安徽老鄉挺多,临泉的、太和的都有。我们有一次回家过年,为省一个月的租金就把房子退了,把东西放在不退房的老乡那儿。买房也买不起,还是想着以后回家。还是农村好啊,都是乡里乡亲的,这里的老乡好是好,但都是不固定的。”(C8-L63-4-0)

“我们原来住的平房拆迁了,又租了一个小区两室一厅的楼房,租金贵了不少。咱们打工不是想着少掏几个钱多住几个人,是吧?人家租房的嫌住的人多。俺找的这个房,和老乡一起住,一共四个人,一个月1200块,一个人不就是300块嘛,和原来租平房的费用差不多。一家一个卧室,我们做饭在客厅,他们在厨房。天津的房子贵得嗷嗷叫,要了命是吧,在这儿打工能住就行了,还想人家的楼房?你说的住房公积金我不知道,还有那个公租房、廉租房,我也不知道去哪申请咧。我们就是打工挣几块钱,又不准备在这边安家落户,有个落脚的地方就行了。以后回老家自己建个楼,在县城买房也行,又宽敞又便宜的。”(C11-L70-2-0)

总体而言,农民工普遍感受到城市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制度对他们的社会排斥,外地户籍、工作不稳定、高房价与社会保险的缺乏,使农民工很难具备公积金贷款购房并定期还款的能力。在此背景下,他们基于“打工者”“外地人”的消极自我认同,将自我的感知与外在的城市住房社会排斥联系起来,由此确立了城乡双栖的居住选择。他们宁愿牺牲良好的居住条件,选择城市非正规租赁住房居住。这种选择能够换取低租金和老乡亲友之间的相互照顾,并为未来回乡建房、购房安居奠定基础。虽然原有农村社会关系网络赋予了农民工在城市的住房选择权,但是农民工也因此自成一体、相对封闭,难以通过住房实现社会融入。有限的住房选择反而彰显出农民工在城市住房领域里遭遇的结构性社会排斥。

(二) 产权房主与临时租客:住房租赁关系中的回避退让行为

我们也能够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发现农民工的消极自我认同及其相应的回避退让行为。山东的C5-Z66-2-0案主2011年来天津卖水果,他在影响基本生活运转的用水纠纷上做出了这样的选择:

“我现在住的这个地方没有水,临时去隔壁讨水喝。为什么呢,东家不交钱。我拿上钱跟东家说了好几遍,我交了钱你为什么不交水厂的钱呢,但东家就是欠着。我也想自己去交水费,但不知道什么地方呀,沟通不上,咱不是外地的嘛。咱住着人家的房,这鸡毛蒜皮的事不和他计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咱不是为了到这边打个工,弄个钱嘛,为了咱的生活。你再去说,人家就让你搬走,你也没办法,还得再去找房子。”

C5案主的故事让人震惊,他虽然在缺水的初期与房东进行了数次交涉,但房东不予理睬后,并未以搬走作为对抗手段,而是选择忍气吞声,临时去隔壁借水。由于房东作为产权房主对于租客去留有重大决定权,案主为了顺利地打工赚钱,免去搬家找房的麻烦,选择在城市住房租赁关系中认同自己打工者、临时租客的身份,在与房主的互动中采取回避退让行为。再来看看甘肃的C6-Z90-2-0案主,她是2015年带着四岁的儿子来投奔在天津打工的丈夫。

“我来的时候,儿子在这里上幼儿园大班。快上小学的时候,我们提前一年办了所有材料,5个证件呢?譹?訛,少一个都不能在这里上学。我们当时租房的这个房东不好说话,又老是涨房租,如果再涨我们就搬走了,住不起。所以, 孩子上学办证明我们没找他,我老公找了附近学区的房东,给了3000块钱,他才给我们房本去办本市合法居住的证明,最后在那里上的小学。”

农民工在城市中面临的住房社会排斥,不仅体现为在住房租赁关系中的弱势,还体现在他们被排斥在城市的教育体系之外。产权房与其附加的户籍、教育等公共资源“松绑”本是好事,这意味着在天津市租房居住的农民工,如果取得合法居住证明并满足一定条件,其子女就可享受天津部分的义务教育资源。然而,能否获得房东的配合提供办证资料,需要房东本人到场时能否予以支持等问题都是不可控的。为了孩子上学,通过支付一定的经济报酬快速地“曲线办证”成为许多类似C6-Z90-2-0案主们共同的选择。

通过上述材料我们发现,自上而下的户籍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虽然从制度层面缓解了农民工在城市里遭遇的住房社会排斥以及由此衍生的教育社会排斥问题,然而政府和农民工并不是唯一的行动主体,房东作为核心的市场主体也牵涉其中。他们在户籍和住房产权上的优势,影响着农民工住房社会排斥的具体状况。同时,大多数农民工依然秉持消极的自我认同,不仅偏好选择非正规租赁住房居住,还在住房租赁关系中采取回避退让策略,这些共同强化了农民工在城市遭遇的结构性的住房社会排斥。

(三) 自我谋划与积极应对:少数农民工的住房获得与社会融入

如前所述,在笔者调查的所有案例中,农民工或将对城市住房社会排斥的感知与消极的自我认同结合起来,或表现出自我谋划和积极应对的能动性。究其原因,这与影响农民工获得城市优质住房资源的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差异相关。一方面,农民工可以通过代内职业收入不断累积经济资本,提高其获得城市优质住房资源的自致能力。调查发现,C23-Z81-1-1案主作为新生代农民工,大专毕业后到某事业单位做水电维修工作,依靠职业收入的累积和住房公积金购买正规住房,从而成功融入天津。另一方面,随着城市住房价格的上涨,农民工除了依靠自致能力以外,更倾向于通過代际累积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以应对其在城市住房方面面临的结构性社会排斥。比较特殊的是C27-M84-4-1案主,他继承了父亲早年在天津城郊买地自建的平房。2010年,他在房子被拆迁后获得回迁房居住,父母则返回老家。

随着城郊村落住房建设与管理的规范化以及住房建设成本的上涨,农民工在非户籍城市继承父代住房资源的情况已经越来越少见,更为常见的是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农民工通过婚姻缔结,获得本地配偶父母的居住支持和购房经济支持。其中,有2位女性案主与当地男性结婚,并在与男方父母共同居住一段时间后,通过家庭和自己的努力购买了城郊农村的一居室平房。此后,C3-W67-5-1案主置换了有学区的两居室平房,C7-S65-2-1案主则因平房拆迁获得回迁楼房。二是通过农民工家庭两代人的努力,不断累积获得城市优质住房资源的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最终成功在天津购房安家。

“我没啥文化,初中生,1992年就在北京打工做面食生意了,1995年为儿女上学加上做生意方便来天津做面食。这里是城郊,村里平房较多,租金便宜,也不需要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明,孩子也可以在附近上学。我们做的都是附近村民的熟客生意。当天卖不完的馒头,我们会送给房东一点,还有关系好的老乡、村民。2010年村里拆迁后,房东告诉我村里不少人都在北辰区某小区购买商品房。我也不懂,大家都买我就买了。大家都认识以后住一块能聊个天,相互照应。孩子在天津毕业也工作了,找的对象是天津的,回老家也不现实。当时,我手里做生意有点钱,都是辛苦钱。一开始就我们夫妻做,1998年生意稳定了,就慢慢地把家里的弟弟、妹妹叫来做学徒,起早贪黑地干。我们买的时候50多万块,没贷款。我们买的是70多平方米的小两居,给儿子做婚房写他的名字,我们老俩口也住在这里。现在孙子上学了,我们一人在医院工作,一人在小区物业公司做保洁,赚钱补贴家用。幸亏买了,现在涨到2万块左右一平方米了,当时不买就买不起了。现在的价格可是不敢想。”(C21-S65-2-1)

C21案主成功突破城市住房社会排斥的结构性制约,是跨越世代共同“谋划”、不断累积与城市住房资源相关的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结果。一方面,案主常年经营馒头生意累积了一定的住房市场的竞争力,并通过与房东、城郊村民建立的城市社会关系网络把握住了购房时机。与此同时,案主在天津生活多年,城市生活的适应能力和认同度较高。另一方面,子代在天津上学、工作和生活,有在天津购房的理由和意愿。而且,因为儿媳是天津人,儿子回老家结婚成家已经不太现实。

辽宁的C22案主,在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做安装展板、宣传栏的工人,也是举家到天津打工,后来为了儿子结婚才在天津购买商品房。

“我们是2019年10月买的房,丈母娘等着呢。跑了很多楼盘,一开始想买咸水沽的龙湖,现房125平方米。后来还是选了津南区的万科,1.9万块一平方米,90多平方米的小三居,精装修的。同样价钱万科的面积小,但离市区近点,交通更方便。房子是以儿子名义买的,户头也是他们一家,这样孙子可以上学呀。这个房子付了75万块首付,不够的钱贷款,我和儿子慢慢还。买完后房价就降了,1平方米少了1000多块。我一个外地人来天津打拼这些年,能在天津买房安家很知足了。怎么说我的孩子和孙辈都算是天津人了。”(C22-X75-2-1)

从个案材料来看,农民工个体积极的自我谋划能力,与其“打工者”“外地人”的自我认同并不矛盾。相反,个体的自我定位和清醒认识,激发了案主让子代、孙辈成为天津人的意愿,并通过长期跨越世代的经济资本与社会资本累积行动来逐步实现。然而,经历了城市房价的快速上涨后,农民工突破城市住房社会排斥的机会将更为稀缺。与C21案主相比,C22案主购房时间晚,面临的住房市场竞争更为激烈。因此,他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展现出较强的自我谋划能力。他先根据首付能力确定购房的范围,然后比较交通、区位和房价等因素,最后采取父拿首付、父子共同还贷的方式购买住房。C22案主在津南购房时每平方米住房的单价已经上涨到1.9万块/平方米,单价是同区位C21案主的2倍多。也就是说,由于面临更高的住房市场竞争压力,仅仅依赖农民工个体的自我谋划与积极应对,已经很难突破城市住房社会排斥的结构性制约。

五、 结论与反思

本文通过对天津市农民工的个案研究,从结构和行动者互动的关系视角,分析了农民工住房社会排斥的互动过程和生产机制(如图1所示)。总体而言,研究得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结论。

首先,农民工住房社会排斥体现在城市住房保障和城市住房市场两个层面,它们共同形成了农民工结构性的住房社会排斥。一方面,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对农民工的显性社会排斥并未随着户籍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而消失。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依然是影响农民工享有城市住房保障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城市住房市场对农民工住房社会排斥呈现出隐性特征。在城市住房市场制度中,农民工住房资源获得的结果被解释为个体的住房市场竞争力的强弱所致。更为关键的是,农民工住房市场的社会排斥被隐藏在个体“主动”的城乡双栖选择中,农民工这一住房选择策略的被动和无奈并未引起关注。

其次,农民工作为行动主体,既受到城市结构性的住房社会排斥的制约,又有在既定的行动范围中选择消极或积极应对的主动权。具体来看,大多数农民工普遍认同自己打工者、外地人和临时租客的身份,相应地采取非正规租赁住房选择,并在住房租赁关系中采取回避退让行为。上述住房选择行为颇具自我排斥的意味,反过来强化了农民工在城市遭遇的结构性住房社会排斥。与此相反,少数农民工借助非正规租赁住房的缓冲,通过职业收入、婚姻缔结等方式进行长期的自我谋划,持续累积其获得城市住房资源的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最终获得产权房,突破了城市住房社会排斥的结构性制约。需要指出的是,婚姻缔结具有偶然性和性别差异,职业收入在缓解农民工住房社会排斥上具有更为普遍的启发意义。然而,随着城市住房价格的不断高涨,农民工基于职业收入突破城市结构性的住房社会排斥的难度日益增大,需要引起更多的重视。

由图1可知,虽然农民工住房社会排斥是基于体制和市场方面的系列制度设计,但行动者的能动选择对于强化或者削弱结构性的住房社会排斥也具有重要影响。两者的互动过程,共同形成了农民工住房社会排斥的生产机制。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工的行动选择既有消极自我认同和自我排斥的一面,又有自我谋划与积极应对的一面。后者对于探索自下而上发挥农民工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削弱农民工住房社会排斥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长期以来,政府都是应对城市住房社会排斥问题的重要主体。对于政府而言,显性的社会排斥更易受到关注,也更易于通过政府的户籍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进行应对。因此,这种自上而下的制度改革形成了一种惯性思维,容易忽视不同制度之间相互强化带来的隐性住房社会排斥和制度实践中的不完善问题。遗憾的是,农民工个体自下而上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也被自动遮蔽掉了。我们认为,政府不仅要关注农民工在教育和劳动力市场上的权益保护,减轻其在住房市场上遭遇的隐性住房社会排斥,还有必要建立农民工自下而上的互动反馈机制,以推动住房保障政策的改进完善。同时,农民工应对城市住房社会排斥方面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应该引起更为广泛和充分的政策关注。正如案例所示,即使在有限的住房机会结构中,一些农民工也能够通过策略性算计和长期努力,调动家庭资源和社会关系网络,應对结构性的住房社会排斥。如果能够实现政府制度改革与农民工主体行动的良性互动和双向激励,那么农民工在城市遭遇的结构性住房社会排斥将得到更有效的应对。

最后,经典社会分层视角下的住房研究将农民工静态地放置在城市住房分层体系中分析其影响因素和结果,更强调静态的住房阶层结构与住房不平等问题。比较而言,本文基于社会排斥视角的住房研究在分析农民工的主体性上更具优势,从结构与行动者互动的视角出发,研究了农民工城市住房社会排斥的动态过程与生产机制,这为探究我国当前渐进式住房制度变迁中的内生动力、确保农民工住有所居、促进共同富裕提供了新的理论思路。正如周雪光等所言,“制度变迁的轨迹和方向,取决于参与其中的多重主体及其所处场域的制度逻辑的相互作用”。客观而言,我国住房制度的变迁既要依靠政府自上而下的结构性变革,从体制和市场层面改变农民工城市住房资源获得的外在制度环境,也需要自下而上的农民工的内生性力量的协调变迁。我们需重点探讨如何激发农民工的能动性和主动性,内外结合、上下协调,更为高效地消解农民工城市住房社会的排斥。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上述研究“承认了社会行动者的主体性”,但农民工主体行动选择差异背后的复杂机理尚未清晰,“构建变化的结构概念的可能性”也远没有实现。未来,我们还需在更长历史时段内考察城市结构性住房社会排斥的变迁,探讨宏观的结构和微观行动者的历史互动过程如何促进城市住房社会排斥的生产与变化。同时,我们要认识到,农民工克服城市住房社会排斥,融入城市生活的意愿是存在代际差异的。本文的研究价值在于尝试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探索一个排斥性更弱的住房制度环境,帮助其按照不同个体的意愿和能力进行城乡住房选择。

(责任编辑: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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