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尚乐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6)
一是“官本位”“家长制”给人带来了根深蒂固的影响,导致了很多村民的法律意识薄弱。这部分村民的权利意识不强,遇到有损自己合法权益的事情一般会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即便采取救济手段也会优先选择“私了”的方式。一些年龄较大的村民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不信奉法治,反而选择依靠新闻媒体的曝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管社会舆论在纠纷的解决上有显著功效,但法律才是规范社会秩序的真正准则。还有的村民当遇到争议时选择去政府部门静坐,以此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并试图通过引起领导的重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传统思维的影响下,这部分村民对法律不信任,对法治不信仰。还有的村民在错误价值观的支配下,不崇尚法治,反而崇尚个人权威,认为人脉和钱财才是解决问题的万能之策。二是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法治意识的高低与广大村民的受教育水平息息相关,在一般情况下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高低与受教育水平的高低成正比例关系。在乡村地区,广大村民的受教育水平较低,知识储备相对不足,甚至一些村民思想较为迷信,这些村民无法了解到自己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也就缺乏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利的主观意识。在受教育水平相对薄弱的农村地区,法治环境的创设与法治氛围的营造是一个重大难题。
在法治乡村建设的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在遇到涉及自己亲友利益的案件时,往往因为碍于情面而网开一面。在农村地区,一些违法人员利用“人脉”“人情”为自己脱责,如果没有所谓的“人脉”“人情”,这部分人员则会选择利用金钱来贿赂执法人员的方式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些人对法律视若无睹,通过非法构建的关系网互相利用,这对于公正执法而言无疑是一项重大挑战。除了人情、人脉可以对执法形成阻碍,执法人员的自身专业素养也与执法的公正性息息相关。一些基层执法人员自身的专业技能欠缺,知识储备不足,在执法工作的过程中不遵从法律的规定。他们的思维与作风也相当不严谨,按照自己的主观意识随意执法,常以风俗习惯或道德标准为依据,未真正形成法律意识,“法治”的渗透能力不够,这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神和原则背道而驰。
乡村地区的社会情况较为复杂,因此乡村治理工作也很繁重,工作量大是基层执法人员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由于工作量较大,执法人员很难有足够的精力处理所有案件,因此有些执法人员为了及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完成业绩考核而随意执法,对法律规定的事项置若罔闻。除工作量的因素,执法活动的不规范也与专业人才的相对不足紧密相关。法治乡村建设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而我国目前乡村地区的法治人才十分匮乏。由于受到大城市的诱惑,许多具有专业技能的人才不愿意选择乡村作为自己施展抱负的舞台。专业人才的匮乏直接导致了乡村治理后备干部的数量也相对不足,这严重制约了于法治乡村建设工作的深入、持续开展。
基层党组织是整个党组织的“神经末梢”,法治乡村建设能否取得预期成效以及乡村振兴战略能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都与基层党组织有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基层党组织并没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这部分党组织没有调动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机械的履行自身的职责,仅仅充当上级政策与命令传达者的角色。除基层党组织外,一些基层党员干部也没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这部分人员将自己的党员干部身份作为自己谋利的工具,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以权谋私,这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进而致使部分村民认为法治乡村建设仅仅是面子工程,自己只需配合上级工作即可。
一是有针对性的开展普法宣传。普法宣传活动的内容要有针对性,以广大村民普遍关心的或与乡村生活联系较为紧密的法律知识为重心,只有这样才能调动村民学法、用法的热情和积极性,从而进一步唤醒广大村民的主体性意识。二是创新普法宣传的形式。目前,我国农村普法活动的主要形式还集中在法律资料下乡、现场设立法律咨询点。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一些新兴媒体不断涌现,这些新兴媒体逐渐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并慢慢成为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因此,有关部门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朋友圈、抖音等方式进行普法宣传,将普法宣传工作真正融入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广大乡村地区法治观念不强,许多执法人员仍秉持着“礼尚往来”的错误心态,这就为“走后门”“讲人情”等不良社会现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针对这一问题,执法人员应从自身做起,在执法过程中严格守住公正执法的防线,不因权威而屈服,不因亲情而徇私。防止自己被腐败侵蚀的有效方法就是加强自身思想建设,执法人员应牢固树立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不向“关系户”与“人情世故”妥协。
规范执法活动还需帮助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如果没有正确价值观的指引,法治乡村建设工作不可能有效开展,而正确价值观的树立需从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抓起。因此,在人才培养的所有环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均应常抓不懈,通过持续的思想教育、思想建设,逐渐帮助具有专业知识储备的高素质人才培养服务国家、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除了帮助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外,适当增加工作人员的数量,充实法治乡村建设工作人员的队伍也是规范执法活动的有效之策。针对法治乡村建设人才匮乏的现状,我们有必要适当提高基层工作的待遇,提高乡村工作吸引力,但最主要的还是要帮助高素质人才培养热爱乡村工作,服务人民群众的热情。
第一,防止思想不正的人员进入党组织。在换届时,要加大监督力度,防止一些贿选人员或“关系户”进入党组织,使得一些真正为民办事并且有扎实专业知识储备的人员进入到基层领导队伍。相关部门要经常对基层干部进行“业务体检”,从整体上提升基层干部的法治素养。第二,建立和完善考核体系。为了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建立和完善考核体系很有必要。通过设置具体、量化、可执行的考核标准对党员干部过去的工作进行考核,不仅对党员干部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惩,对他们的不作为也不能纵容,这样可以有效地促使党员干部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基层工作繁重复杂,其中不免有一些疑难问题,对此,党员干部要迎难而上,不能因为惧怕困难而退缩,把基层难题作为检验自己工作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