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小碧
此次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实施的《若干措施》,是主动对接CPTPP规则开展的先行先试。
2023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决定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6地,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统筹开放和安全,构建与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针对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等6大方向,提出试点政策措施和风险防控举措。这33条具体政策将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路径,为推动加入高标准经贸协定提供实践支撑。
首先,在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包括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对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航空器和船舶免征关税、特定货物临时入境暂不缴纳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预裁定有效期届满前从速对展期申请作出决定、对进口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实施供方自我声明等措施。这些措施的实践无一不在提高中国的货物便利化,增加通关透明度,着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其次,若干措施中有不少与通关便利直接相关的措施。例如在试点地区进一步明确空运快运货物和普通货物通关的时间标准,规定在符合我国海关监管要求且完成必要检疫程序前提下,空运快运货物正常情况下在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對已抵达并提交通关所需全部信息的普通货物,尽可能在48小时内放行。又如,明确海关允许原产地证书存在微小的差错,在确认货物原产资格情况下,印刷错误、打字错误、非关键性信息遗漏等微小差错或文件之间的细微差异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等。这些细节的落实,进一步提高进口货物的通关效率,节省买卖双方的金钱和时间。
另外,相关部门结合经营主体诉求和建议,在《若干措施》中提出,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停居留期限,为外国专家的家人来华共同生活提供便利条件。此外,对拟在试点地区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将其临时入境停留有效期放宽至2年,并允许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相同的入境和停居留期限。为来华投资考察、准备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高管及其配偶和家属给予入境、停居留便利安排。这方方面面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具体措施,都对我国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及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等起到正面推动的作用。
最后,在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方面的措施也十分亮眼。《若干措施》规定,坚持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保障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试点地区收到境外金融机构等提交的开展金融服务申请后,原则上要在120天内作出决定;允许在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在试点地区工作或生活的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除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则应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类服务。措施落实后,可预见会对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业务创新和发展提供更多便利,从而更好地促进自贸区、自贸港吸引外资,发挥这些区域在促进国际国内双循环方面的作用。
此次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实施的《若干措施》,是主动对接CPTPP规则开展的先行先试。一方面,将积极推进制度创新,率先构建与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展现中国有意愿、有能力加入高标准经贸协定;同时,也将通过试点积累经验,为中国加入这些协定做好充分准备、提供实践支撑。
(作者系深圳市外商权益保护服务工作站专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