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修订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延续执行了现行办法大部分条款,并结合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调整和补充。
在出让收益征收方式上,《办法》减轻了企业的支付压力。一方面,明确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的方式。研究制定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对《矿种目录》内的144个矿种(占法定173个矿种的83.2%),分“按额征收”和“逐年按率征收”两部分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按额征收”部分,在出让环节依据竞争结果确定,因资源禀赋不同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差异,可以在出让环节得到体现。“逐年按率征收”部分,由矿业权人在开采销售后依据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即出让收益率)按年缴纳。另一方面,降低了按金额形式征收的首付比例,最大程度延长了分期缴款年限,细化了市场基准价的相关规定。
在缴款和退库上,将矿业权人缴款时限从收到缴款通知书7日内延长至30日内,便于其筹集资金。细化了退库职责分工和办事流程,明确由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分成部分的退还工作。
在新旧政策衔接上,区分2017年7月1日以前、2017年7月1日至《办法》实施之日以及《办法》实施之日后三个时间段,结合矿业权是否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以及矿种是否在《矿种目录》内,分别作了细化规定。同时,强调了已签订的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不再调整,矿业权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或批复情况,继续缴纳剩余部分。对于部分企业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补缴压力较大的,允许分期缴纳。
针对一些地方生态修复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前期工作不扎实、监督管理不到位、进度滞后、实施不规范等问题,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并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明确要求加强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一要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科学提出项目建议、深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扎实开展项目工程设计、强化项目评估论证、规范完成开工前其他相关工作等。二要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就建立并落实实施管理制度、规范实施方案调整、规范开展验收、做好后期管护等进行规定。三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明资源利用政策边界、严格用海用岛规定、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四要加强项目实施保障,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问责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通知》要求,要准确把握《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有关要求,属于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方可适用有关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政策,并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同步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方案确定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凡涉及剩余废弃土石料对外销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销售,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销售所得收益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通知》强调,各省(区、市)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各环节管理要求,对涉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按照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判定标准》针对近年来工贸行业典型事故暴露出的新问题、新情况,聚焦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风险,充分考虑企业新技术、新装备的运用和安全水平整体提升等因素,明确了3方面6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具体来看,《判定标准》中关于管理类的内容共3项,吸取近年来工贸企业因承包、承租单位管理混乱、无证作业频发事故的教训,增加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行业类列举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7个行业共47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专项类列举了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制冷,以及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等3个领域共1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应急管理部要求,所有工贸企业对照标准主动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对照标准精准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