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婷 植凤英 王 悦
贵州师范大学心理学院(贵阳) 550025
儿童性虐待是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对全世界儿童的福祉构成重大威胁[1-2]。儿童性虐待(Child Sexual Abuse,CSA,也称性侵犯)指的是让发育尚未成熟的儿童参与他们不完全理解、无法表达知情同意,或违反法律或触犯社会公德的性活动,包括带有性刺激目的的亲吻、拥抱、调戏儿童身体、玩弄儿童性器官,其中最严重的是强迫性交、乱伦和逼迫儿童卖淫等活动[3]。儿童性虐待在世界各地都有发生,一项基于性虐待的国际性元分析发现,非洲、欧洲、美国和亚洲的性虐待发生率分别为34.4%、9.2%、10.1%和23.9%;其中约有19.7%的女性和7.9%的男性在18岁之前经历过性虐待[4]。有研究表明,童年期遭遇性虐待不仅会给个体造成近期的生理伤害,而且还可能会损害到整个生命周期乃至老年期的心理健康[5]。与其他形式的虐待儿童行为相比,性虐待的后果往往更具创伤性和持续性[6-7];而且可能会增加幸存者及同伴再次遭受性虐待的风险[8]。由于其作案的隐秘性和难以取证的特殊性[9-10],儿童性虐待常常被忽视[11]。因此,儿童的主动揭露对于及时发现和遏制持续性性虐待至关重要[12-14]。
“揭露”一词原指揭发隐蔽的事,使之暴露。学者尚晓援从儿童保护学的角度出发认为未成年人向任何第三方告知其所曾经遭受过的性虐待行为即为儿童性虐待的揭露行为[15]。研究发现,揭露性虐待经历对于大多数儿童来说是一个周期长且复杂的过程。幸存者平均需要17.2年至21.4年的时间才会向他人讲述自己的经历,而且揭露的时间越晚,后期的出现的消极症状就越严重[16-17]。大约60%~70%的幸存者在成年后才揭露信息[17],27.8%的幸存者没有告诉任何人[18-19]。大量研究表明,揭露在一定程度上对幸存者来说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主动揭露性虐待是幸存者及其家人获得所需的法律、健康和心理社会服务的必要第一步[20];揭露不仅可以及时发现并遏制其行为,而且还可以给幸存者提供后期的专业心理治愈服务,促进其心理健康的复原[9,21];主动揭露还有助于幸存者适应性心理的发展,可以帮助孩子正确理解性虐待,管理愤怒、抑郁等负性情绪,重新在人际关系中培养希望和信任感[22]。因此,揭露已成为儿童性虐待预防、干预和治疗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来遏制持续性儿童性虐待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性剥削等带来的有害影响[9,22]。生态系统理论中的个体发展模型认为,发展个体嵌套于相互影响的一系列环境系统之中,在这些系统中,系统与个体相互作用并影响着个体发展[23]。而儿童性虐待幸存者作为社会发展的个体,其对性虐待的揭露往往也受到个体人口学因素、心理因素及社会文化因素方面的影响。
1.1.1 年龄 目前,关于儿童遭遇性虐待时年龄与揭露频率之间的关系,已有研究在结论上还存在争议。美国一项全国性研究表明,年幼的孩子比年长的孩子延迟揭露时间更长,原因是年长的儿童往往能意识到性虐待行为的实质性和严重性,且家庭参与度更高,比年幼的儿童有更多的机会揭露信息[24]。许多年幼的幸存者则不一定会将他们的经历归类为性虐待,因为年幼的孩子通常意识不到所经历的行为是有害的,他们不知道合理的行为是什么,同时缺乏用语言表达他们所遭受经历的能力[25]。Schaefferet等人也证明了儿童年龄越大,揭露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与儿童在理解、记忆和语言方面的发展有关[25-26]。但Goldman近来的研究发现年长的儿童比年幼的儿童延迟揭露时间更长,因为年长的儿童在认知能力方面更强,能够反思和预测揭露信息可能会产生的负面后果,此外,还有一些儿童认为自己对虐待经历负有责任,因此选择推迟或不揭露[27]。综上所述,儿童年龄与性虐待揭露间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同时不同年龄阶段儿童性虐待的发生发展特点还有待说明。
1.1.2 性别 据研究估计,全世界每100个女童中有9个经历过性虐待,100个男童中就有3个经历过性虐待[28]。但已有研究表明,男童发生性虐待后的揭露率远低于女童,且延迟揭露的时间更长[29-30]。O'Leary等人指出,男性幸存者的揭露率之所以远低于女性,一方面是由于对周围谴责和耻辱言论的预判,另一方面是基于生活经验对“性”规范的认识,导致幸存者隐瞒性虐待经历以避免耻辱[29]。这其中也可能与性别角色刻板印象有关,部分幸存者认为,遭遇性虐待一定程度上有损阳刚之气的男子气概形象,同时由于施虐者往往是同性,因此还面临被贴上同性恋标签的风险[29]。Estonde的研究发现,男性幸存者的揭露不仅面临被贴上同性恋标签的恐惧、还受到相关内在污名和保护家庭名誉压力的影响[31]。从女性角度上看,女性遭遇了性虐待,往往也会对个体的“贞洁”身份造成一定程度威胁。在一些文化中,女童遭遇性虐待则意味着失去了“童贞”,失去童贞就意味着对当事人的婚姻前途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且家庭声誉受损,因此,为避免失去童贞的耻辱她们常常选择隐瞒经历[1]。综合而言,影响不同性别个体对儿童性虐待揭露的因素存在一定差异。
1.1.3 个体性知识 个体自身具备的性知识往往是识别性虐待风险的第一步。性知识对个体的重要性在不同年龄中都有体现[24-27]。年幼的儿童在面对性虐待时由于缺乏性知识,通常意识不到所经历的行为是有害的,不懂得合理的行为是什么,同时缺乏用语言表达他们所遭受经历的能力,进而阻碍了揭露[25]。但最近在我国揭发的一起“北影艺考性虐待事件”也体现了同样的道理,一家艺考机构老师以指导的名义多年来对多名女生实施了性骚扰甚至性侵,在这起事件中,多名女孩实名反映,由于缺乏性知识经验她们分不清老师的行为对于她们来说是性虐待还是由于老师的专业性一定要这么做,不确定这样的行为是否触犯了自己。尚晓援学者的研究也证明了,由于个体缺乏性知识分辨不清自己经历的行为是有害的,导致大量受害者在经历虐待时以为是玩闹[15]。可见,个体是否具备完备的性知识是多么重要。
1.2.1 信任 通常,让幸存者相信揭露是否有用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他们获得的回应质量,不被信任的恐惧被列为抑制揭露的重要原因之一[32-33]。德国一项代表性调查发现76%的幸存者向他人揭露了自己的性虐待经历后,只有三分之一的人被相信,43%的幸存者表示揭露信息后没有带来进一步的结果[33]。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儿童性虐待是由所熟悉的成年人实施的而不是陌生人,如果揭露则进一步加大了不被信任的风险[34]。霍曼斯的社会交换理论认为社会交换与商品交换有相似之处,在交换的过程中,如果交换某方发现自己收益不及对方,则会产生不利于继续交换的消极情绪,继而会逐步减少自己的投入或干脆中断交换[35]。性虐待揭露也是如此,幸存者在向他人揭露自己经历时,也希望得到基本的信任与反馈,如果得不到相应的回应,不被相信,以后也可能不太愿意揭露。而且个体受到不支持、不相信或敌对等消极回应时,这可能还会增加对性虐待经历的羞耻和创伤,并导致心理健康问题[32]。
1.2.2 恐惧 恐惧是指人们在面临某种危险情景,企图摆脱而又无能为力时所产生的担惊受怕的一种强烈压抑情绪体验[36]。Morrison等人对已有儿童性虐待研究的质性回顾发现,对后果的恐惧、不被信任的恐惧及情感上的恐惧是揭露中的常见障碍[37]。已有研究表明儿童对揭露后果的恐惧表现尤为突出,部分施虐者在事件发生后通常会威胁儿童不要告诉大人,儿童担心揭露会受到施虐者的报复及让家人陷入麻烦,迫于恐惧下只好隐瞒[27-37]。其次,不被相信的恐惧也作为抑制揭露的重要原因之一,儿童揭露后得不到基本的信任与反馈,以后也不太可能再次揭露[37]。情感恐惧上看,大多儿童担心揭露后会改变家庭氛围,让自己及家庭声誉地位受损、害怕因为自己的经历给家人和施虐者带来麻烦,甚至被怀疑、被否定和被抛弃[33,37]。
1.2.3 羞耻感 羞耻是一种与消极自我评价相关的负性社会情绪[38],其倾向于将消极结果归于个体自身的内在缺点,并责备整体的自我,从而形成难以忍受的痛苦、难堪、耻辱的体验[39]。羞耻感在许多性虐待幸存者的咨询中是普遍存在的,同时还会导致消极的自我参照[25,40]。传统文化下的人们重视个体贞操,而“童贞”在世界各地的许多文化中都是一种强烈的价值观,女孩在失去童贞后,通常被视为给家庭带来耻辱[41],严重者甚至被视为一个女子失去了结婚的机会[1],因此,对于女孩来说,为避免因虐待而失去童贞的耻辱往往儿童及家人选择对外隐瞒性虐待经历。对于男童来说,羞耻感也是普遍存在的,部分幸存者认为,遭遇性虐待不仅有损阳刚之气的男子气概形象,并且由于施虐者大多来自同性还面临被贴上同性恋标签而感到羞耻[29]。从众效应理论认为,个体选择从众的原因之一是避免特殊群体压力。在性虐待的揭露中也是如此,幸存者隐藏了他们认为有缺陷的自己,产生了对暴露的恐惧,甚者产生对处于羞耻状态经历的自我厌恶循环[42]。为了保护自己免受更多的羞辱,往往会采取措施避免暴露性虐待经历[43]。
1.3.1 学校性教育的开展 “生殖健康”权益是儿童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益之一,目前,一些西方的国家已经建成了较完备的理论及操作性学校性教育体系。如:瑞典早在1942年,就把性教育作为学校的必修课程,把“性心理、性生理、性道德、性法律”等纳入性教育课程中[44]。而我国的性教育起步较晚,1988年国家教委、计生委发布《关于在中学开展青春期教育的通知》,我国的性教育才正式进入大众视野[45]。直到现在,学校性教育工作仍未取得较好的成效。在理论政策上:学校性教育政策仍缺乏具指导性、可操作性的性教育指导大纲、实施指南及评价标准[46]。其次是操作实践上:性教育课程设置仍不完善以及缺乏专业的性教育师资力量,导致性教育课堂常常面临“缺课”,尤其是在面对学生提到的性教育问题时,教师常感到难以启齿[47]。已有研究表明有效性的学校性教育不仅能帮助儿童解除对“性”的困惑,而且还可以预防或减少性生殖健康问题对他们伤害的风险[46]。而在回避式性教育或非规范的性教育背景下,不仅导致学生无法接受系统的性教育知识,且受学校或社会对性知识普及的回避示范影响,长期以往还可能会造成学生对性话题的回避态度。而这种性回避态度不仅加大了儿童遭遇性虐待的风险,给及时揭露也造成了严重障碍。
1.3.2 亲子间性话题的沟通 性虐待是一个很少在日常谈话中提及的话题,也是大多数家庭中较为回避的一个主题。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于2016年在我国六省一市开展的初中生家庭教育调查发现,有46%的父母“从未提过”性教育的相关内容,阻碍父母开展性教育的主要原因包括“不好意思说”(17.75%)、“不知道教什么”(16.54%)、“不知道怎么教”(42.37%)[48]。社会学习理论指出,人的行为养成受到主体和环境相互作用的影响[49],父母对性话题的回避性行为态度往往也会对儿童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对于儿童来说,即使遭遇了性虐待也很难将这样令人痛苦、羞耻和尴尬的事情去展开对话[50]。部分幸存者在访谈中反映:“不知道该怎么告诉父母,找不到合适的机会表达”,另一些孩子则表示,“揭露的时机往往是由外部因素所创造”[1]。Malloy的研究也证明了儿童谈论虐待经历的机会往往涉及外部因素。在他们的研究样本中,超过一半的孩子将他们的信息揭露归因于外部因素,例如:涉及到性虐待话题的电视节目或学校演讲[51]。这些外部因素给亲子间性话题的沟通创造了条件,让父母与孩子间的对话中与性虐待建立联系,共同关注类似性虐待的事情进而促进其揭露[50]。可见,亲子间性话题的沟通与儿童性虐待的揭露存在紧密联系。
1.3.3 污名化 “污名”一词,原指的是身体上一种不好的标记。Goffman将污名定义为个体的一种不被信任和不受欢迎的特征,这种特征降低了个体在社会中的地位,使个体从一个完美的有用的个体变成了一个有污点和丧失了部分价值的人,同时也是社会对某些个体或群体贬低性、侮辱性的标签[52]。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人们往往十分重视婚姻中的贞操,童年遭遇性虐待则往往意味着失去了“童贞”,甚至个体还面临着被贴上一系列性污名化的标签,如:“肮脏的,不是处女”等,为了避免造成此类污名化的消极影响,个体和家庭往往选择隐瞒经历[1]。并且大多数父母在得知自己孩子经受性虐待后,还经历了长期而强烈的心理困扰,表现为对孩子未来前途和婚姻发展的担忧,以及产生对自己养育能力不足的消极信念[53]。甚至一些早期在法庭上报告性虐待的家庭,后期选择了撤诉,否认这一事件的存在[54]。
1.3.4 情感支持 研究表明,儿童所感知到的支持与谈论性虐待的意愿密切相关[55],儿童若接受到的积极支持越少,则揭露的意愿越低[56-57]。已有研究发现大多数儿童会向父母初次揭露性虐待经历[11,50],青少年和成年人最常向朋友进行揭露[58-59]。经历性虐待后的孩子们往往对周围的人的反应非常敏感[50-58],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通常会预先试探家庭成员或同伴的态度反应,若对方表现出的积极支持较少或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则儿童不太可能明确表明自己已受到性虐待[58]。Stiller的研究也发现在某些种族群体和家庭支持水平较低环境下的儿童不太可能揭露信息[32]。在性虐待的访谈中,儿童最常表露的愿望就是以往能够得到家人及同伴的支持与帮助,对于他们来说比起物质上的补偿,情感上的支持更为重要[32]。Ullman的研究发现,家人的情感支持与性虐待儿童的适应能力和未来的幸福感息息相关[2],而被怀疑、被否定、缺乏支持则会对幸存者的心理健康及未来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60]。
儿童性虐待的揭露是一个公共社会问题,还涉及到教育学、社会传播学、法学等多领域学科。然而,就目前在儿童性虐待问题方面开展研究来看,各学科之间关联性较弱,多拘泥于对本学科领域的探索,缺乏学科间的整合与联系。如:教育领域内学校性教育的开展能否有效促进儿童性虐待信息的揭露;性虐待污名化是否还与社会舆论传播环境存在关联;法庭上大量儿童性虐待案件选择中途撤诉是否与个体的心理及社会文化因素存在联系,都有待说明。为确保研究的全面性,考虑到影响儿童揭露的多层面因素。因此,未来还应综合多学科的研究思路,对儿童性虐待揭露的相关影响机制作更进一步探讨。
目前在年龄揭露因素上仍存在诸多争议。主要表现为:①报告中出现了较多“年长,年幼”字眼,而具体年长、年幼属于哪个阶段还有待说明;②年龄大小与儿童的揭露之间的关系还未形成统一的定论,部分学者认为年幼的儿童比年长的儿童更有可能延迟揭露,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年长的儿童比年幼的儿童更有可能延迟揭露,缺乏对年龄揭露因素的整合性研究;③从研究样本上看,大多研究属于儿童、成人混合回顾性调查,缺乏对儿童期揭露与成人期揭露区分性的研究[38]。因此,未来的研究还应明确对儿童揭露不同年龄段的区分,整合不同年龄段儿童与揭露因素的关系,进一步澄清不同年龄不同社会群体儿童性虐待的发生发展特点,并加强对不同年龄段群体的针对性研究。
据国际救助儿童会《2021年全球女童报告》显示,近年来儿童性虐待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但目前国内外的研究都主要集中于探讨性虐待给个体造成的消极影响。如:儿童性虐待给个体造成的心理危害及未来发展障碍等。而忽视了从积极心理学的视角出发,关注儿童性虐待揭露的保护性因素及其影响机制。如:如何构建儿童性虐待的相关预防保护机制,加强对性虐待的预防性研究;其次建立儿童性虐待风险感知及社会支持评定体系,开展对儿童性虐待的干预及针对性研究;最后开发儿童性虐待积极心理因素相关的测量工具,了解受害儿童的心理诉求,深入对受害儿童心理健康的复原性研究等。因此,未来的研究还应结合积极心理学视角,关注儿童性虐待揭露的保护性因素及其影响机制作更广层面的研究。
文化往往影响着人的行为方式,在儿童性虐待的揭露态度也是如此。儿童性虐待发生在不同文化地域中。而目前以文化视角对儿童性虐待揭露方面展开的研究较少,且不够深入。大多研究者仅关注到自己所处的环境,而忽视了不同群体间的对比,易造成研究群体的单一性;其次当前研究仅着眼于当下文化环境对揭露的影响,忽视了社会因素的不稳定性,缺乏对揭露作更深层次的动态追踪性研究。因此,未来的研究还应加以跨文化的视角,了解不同研究群体的文化发展、演变历程,进一步挖掘文化因素如何影响着人对性的态度及行为方式,并加强对不同文化下群体对性虐待揭露态度、应对方式作区分性及动态追踪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