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鸿绪 包涵
摘要:[目的/意义]公安智库报告是我国新型公安智库成果产出的主要形式。开展公安智库报告的制度化研究,能够有效促进党政机关与公安智库之间良性互动,发挥公安智库报告在党政决策咨询中的积极作用。[方法/过程]采用文献综述、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概述公安智库报告的特点、研究范畴和生成环节,分析公安智库报告制度化的必要性,并提出公安智库报告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路径。[结果/结论]公安智库报告的制度化与规范化进一步规范新型公安智库研究活动,保障公安智库与决策部门的有效互动,制约人为随意性。未来,建议我国新型公安智库与国家有关部門设立公安智库项目管理制度,规范报送流程,完善评价机制;基于“智库研究的双螺旋结构”建构新型公安智库研究的基本范式,规范公安智库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关键词:公安智库报告 新型公安智库 制度化 规范化
分类号:C932.4
DOI: 10.19318/j.cnki.issn.2096-1634.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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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公安部《意见》”)[1]。根据相关文件,公安智库是指在公安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从事公安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研究和咨询,以影响相关政策过程和公众舆论的非营利性的实体研究机构[2]。公安智库为公安机关决策部署提供科学依据,为深化公安体制改革提供智力支持,为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做出应有贡献。如果将公安智库看作决策部门的“智囊团”,那么公安智库报告便是“智囊团”与决策部门进行思想交流、政策研讨的重要媒介。公安智库报告是我国新型公安智库成果产出的主要形式,开展公安智库报告的制度化与规范化研究,能够有效促进党政机关与公安智库之间良性互动,发挥公安智库报告在党政决策咨询中的积极作用。
1 公安智库报告的概述
公安智库报告是指通过对公安领域中某一项或几项主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总结后形成的报告类研究成果,其类型可分为政策性、立法性、实证性、文献性和理论性报告。从静态角度,公安智库报告是新型公安智库主要的成果产出形式,凝结了智库专家的科学理论和实践总结;从动态角度,公安智库报告是公安智库表达自身观点、深度参与政策研究的制度渠道,体现为政策建议自下而上的新型传递过程。正确认识公安智库报告,既能够在理论层面扩展智库建设研究范围,又能够在实践层面提升公安智库影响力、促进智库成果转化。
1.1 公安智库报告的特点
在公安机关新型智库建设的总体背景下,公安智库报告兼具学术性和实践性两大特点。目前,已有的我国公安机关建立的一批智库组织大致可以分为业务型智库和学术型智库两类[3],这两类智库组织分别依靠公安实战部门和公安院校两大平台分别开展相关研究活动,导致的最终结果:理论与实践在各自发展壮大的同时亦在“渐行渐远”,出现了理论与实践实质割裂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智库组织的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乱、科研力量薄弱、成果质量偏低等。公安部《意见》中明确指出“公安部重点依托有关公安院校分批组建部级公安智库……省级公安机关分别建设省级特色公安专业智库。有条件的城市公安局也可建设市级特色公安专业智库”。上述内容明确了省部级公安机关(包括有条件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在新型公安智库建设过程中处于领导地位,公安院校等教学科研机构是新型公安智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公安智库应从整体上向问题导向转型,最大限度地把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紧密结合起来。换而言之,新型公安智库的“新”主要表现为既强调省部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地位,又重视科学理论的指导作用,明确省部级公安机关领导与科学理论指导在实践工作中的互动关系,以达到相互促进、优势互补的理想效用,为解决新时代公安实践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困惑,提供崭新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发展路径。
公安智库报告的学术性主要表现为当代公安专业理论的总结与凝练、具体问题背后的法理探讨与社会学研究、跨学科理论的梳理与概括等。公安智库报告的实践性则主要表现为现实问题的剖析、科学对策的提出,以及现代警务理念、机制、方法、手段、模式的改革创新等。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淑合教授撰写的、作为公安部战略研究所智库研究成果上报公安部的《抗疫期间民(辅)警心理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为例,该篇报告总结了新冠疫情期间心理援助工作取得的成绩,深入分析抗疫期间民(辅)警存在的心理健康问题和心理援助工作的有关问题,简述了公安心理学理论基础,最后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这篇报告兼具学术性与实践性,既分析了现实问题,又以专业理论知识为支撑提出科学对策,最终获得了时任公安部政治部刘钊主任的肯定性批示:“此篇研究成果对我们做好下一步疫情后期关心关爱民警有借鉴意义[4]。”
1.2 公安智库报告的研究范畴
1.2.1 一个核心: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的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首次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明确指出要建立包括16类国家安全在内的国家安全体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既反映了公安机关所肩负的重要时代使命,又对公安机关维护秩序与安全的基本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从新型公安智库的角度而言,公安智库研究活动以及成果产出必须紧紧围绕“国家安全”这一核心来展开。
1.2.2 两个视角:国内和国际 公安智库报告主要从国内和国际两个视角展开相关研究:一方面,立足于本国国情,顺应国家现代化发展趋势,服务本国决策;另一方面,开拓视野,在国际交流合作中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警务建设的经验教训,加快国内警务体制改革进程,提升本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警务话语权和影响力。
当前,我国正面临新的战略机遇,经济发展模式处于转型升级阶段。在公共安全领域,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有待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权张力与公民个人权利追求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经济、金融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预防和打击成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维稳过程中的重要工作内容;舆论压力下的和谐警民关系构建仍须进一步探索;公安政法机关队伍建设和教育整顿成效引发更大关注;公安机关在社会综合治理方面的兜底作用被日益强调……上述内容根植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既是风险挑战,又是改革机遇。公安智库应透过国内视角,深刻反思我国当前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存在的疑难问题,并结合国家发展總体趋势深入推进警务体制机制改革的研究工作,深入发掘有限警力的主观能动性,为决策部门提供高质量的公安智库报告。
在国际社会中,局部地区时有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矛盾冲突;走私贩卖毒品等其他违禁物品、跨国洗钱、贩卖人口以及其他国际犯罪活动频发;各国之间寻求国际警务合作的意愿强烈;国际警务活动与各国政治、外交等领域交流活动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上述问题源自各国国体政体、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化,突出表现于各领域、各级别的国际交流协商过程。我国新型公安智库应拓展国际视野,深入研究域外警务发展历程和工作机制,争取国际警务合作主动权,为我国警务体制机制改革提供域外经验参考。
1.2.3 三个基本面:社会维稳、警务改革、公安法制建设 一是社会维稳。社会维稳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前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5]。当前,社会维稳是公安机关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公安机关在社会维稳过程中扮演着主力军的角色。社会维稳是一项艰巨且长久的任务,需要公安专业人才的智力供给。随着社会发展,社会风险呈现复杂化的发展趋势:既有社会面风险,又有社会深层次风险;既有现实世界风险,又有虚拟空间风险;既有内部风险,又有外部风险等。复杂的社会风险为维稳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因此,新型公安智库必须进一步归纳分析社会风险类型、特征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加强法学、哲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理论的梳理与总结,为公安机关维稳工作提供科学、可行的对策建议。
二是警务改革。从公安机关自身角度而言,全面深化警务体制机制改革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选择,有利于顺应新时代下国家发展总体趋势,显著提升公安队伍战斗力,保障公安工作和公安决策的顺利实施。当前,我国公安队伍和警务体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与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战略不适应、不匹配的现象。譬如,“警力不足,警种划分越来越细,警力稀释;机构层级多,职能交叉重叠;侦查手段已经无法应对当前的犯罪形势”[6]等问题。根据2022年8月9日公安部召开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推进会的指示精神,全国公安机关“统筹推进公安机关机构改革、警务运行机制改革、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执法责任体系改革和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等任务,着力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体现实战化特点、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警务体系”[7]。上述警务改革内容涉及公安机关多个方面,在未来警务资源整合、警力重组、科技强警等改革推进过程中,如何协调公安机关不同科层间潜在矛盾,如何优化资源配置,如何促进有限警力发挥最大效能,如何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等,是新型公安智库研究的重要内容。
三是公安法制建设。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深入推进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公安法制建设当引起足够重视。改革开放以来,公安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进步,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若干行政法规、规章配合适用的一体化公安法律体系,立法空白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然而,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以及公民日益丰富的需求导致公安法制建设的滞后性,不断扩张的公安执法权亦在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试探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的边界。以个人隐私权为例,在某种意义上,科技创新从现实世界之外开辟了虚拟世界,近似于现实世界的镜像反映,又区别于现实世界。当代社会公民的活动范围已从现实世界扩展到虚拟世界,而虚拟世界是否同现实世界一样具有私人和公共之明显分界?现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是否可以完全适用于虚拟世界?公安法制建设又该如何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因此,公安法制建设作为公安智库报告的基本研究范畴之一,应当对这些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1.3 公安智库报告的生成环节
公安智库报告的生成总体上包括选题、研究(撰写)、报送和评价等4个环节。其中,选题是生成公安智库报告的首要环节,公安智库报告选题必须紧紧围绕制约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和影响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重难点问题,契合全面深化公安工作改革的迫切需要[1]。研究(撰写)是公安智库报告主要内容生成的关键环节,在此过程中,智库成员需要收集各种资料,采取多元化的研究方法归纳、分析现实问题,运用或者再阐释公安学理论及其他学科理论,给出科学合理的对策建议。报送被视为公安智库报告自下而上的传递渠道。报送渠道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不仅影响公安智库报告的传递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安智库报告的“含金量”和影响力。评价是公安智库报告生成的最终环节。公安智库报告的评价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视角展开:从外部视角来看,公安智库报告的评价既包括公安决策部门、有关领导对公安智库报告的审阅、批示,也包括公众、媒体、学界等发表的看法、建议等;从内部视角来看,公安智库报告的评价是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具有制度性激励作用。
2 公安智库报告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必要性
从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的角度来看,相较于传统的运动式治理,制度化的治理模式更能够理性、深刻、稳定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轨迹和活动状态。美国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认为社会行为是制度化的个人行为;亨廷顿(Huntington)将制度看作稳定、重要的周期发生的行为模式;詹姆斯·马奇(James March)等指出,制度的产生加上制度框架内行动者行为的模式化就完成了制度化[8]。制度化是指群体和组织的社会生活从不固定的方式向被普遍认可的固化模式转化的过程[9]。社会中各类事项的制度化本质就是一种由主观任意到客观理性、由自然秩序到规范秩序、由突击治理到长效治理的渐进过程。在此意义上,公安智库报告制度化和规范化是指公安智库报告生成过程的模式化主要目的在于规范相关人员的行为,确保公安智库持续、稳定地发挥应有效能,其目标则是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公安智库报告制度以及新型公安智库行为规范。
当前,我国新型公安智库正在快速发展,同时也暴露出了部分问题。譬如,行业本位思想浓厚、研究队伍单一、研究能力不足、成果质量不高、日常运营零散、决策咨询效果不佳、信息传播力欠缺等[10]。本文认为,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源是新型公安智库平台搭建与公安智库报告制度化并没有同步进行,公安智库报告制度化与规范化进程较为缓慢,导致各方行动散乱、不统一,即公安院校科研人员依然按照学术研究的思路开展智库研究,而公安实战部门工作人员依旧按照公安工作长期积累的经验教训开展日常活动。公安智库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若干问题反映公安智库报告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必要性,即有关部门只有通过强化制度设计,才能规范新型公安智库研究活动,从而保障公安智库与决策部门的有效互动,制约人为随意性。
2.1 规范新型公安智库研究活动
制度化对行为体系具有规范约束作用,可以保持行为的持续性[7]。公安智库报告制度化有助于规范新型公安智库研究活动,强调智库研究作为一种行为模式的常态化发展,即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提高新型公安智库研究活动的科学性,彰显新型公安智库研究的特殊价值。新型公安智库研究活动的科学性具体表现在:具有现实意义的选题、科学可行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完善的研究基础与条件。
从选题的角度,新型公安智库研究活动应当突出关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深化公安改革等内容的现实意义。有学者曾敏锐地指出,“目前我国公安机关下属的学术机构通常以学术研究为主,以发展学科为目标,研究结果学术性强、实用性弱,多数学术行为并不是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具体的操作意见,这使学术研究的结果不能直接服务于公安机关的行政决策”[11]。应规范公安智库选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初步筛选对当前及未来公安工作有借鉴意义的痛点、难点问题,提高公安智库咨政建言的针对性作用。从研究思路与方法的角度,新型公安智库研究活动应更加注重实证研究和解释性分析,而非抽象的理论概括和文字提示。譬如,公安智库应通过实地访问、调查问卷、案例分析等田野调查法获取大量原始数据,而不应止步于“纸上谈兵”。从研究基础与条件的角度,智库平台层次、研究人员组成、资金保障、研究时长、传播范围等均需要明确的衡量标准和运作机制。部分学者在系统研究域外智库建设后建议建立“旋转门”机制[12]、研究成果的公共传播机制[10]等制度。因此,唯有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才能够规范新型公安智库研究活动,保证公安智库报告的科学性。
2.2 保障公安智库与决策部门的有效互动
制度化对社会中的行为人具有约束、规训、裁切功能[7]。如果说“规范新型公安智库研究活动”是一种对智库研究人员的约束,那么“保障公安智库与决策部门的有效互动”则更多的是强调一种对决策部门的制约。一方面,这种制约是指公安智库报告报送流程的规范化;另一方面,这种制约是指决策部门审阅、批示、转化智库成果流程的规范化。在理论上,新型公安智库“是一种专业性、行业性智库,主要功能是不断产出高质量、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思想知识产品,为公安机关提供辅助决策的意见和建议”[2]。然而,在现实中,公安智库研究得到的智库成果如何传递到公安决策机关,公安决策机关又采取何种途径审阅、评价成果内容以及如何转化智库成果犹如“黑箱操作”,既没有约定俗成的惯例做法,又没有形成某种具体制度。因此,这种现状造成了公安智库与决策部门沟通不畅,公安智库报送智库报告后便陷入了漫长的等待,而智库报告通过层层传递不知何时才能传阅至最终决策部门,而决策部门审阅具体材料后如果存疑又不知该以何种方式与公安智库进行交流,这样的恶行循环导致大多数报送的智库报告“音信全无”或者极少数智库报告被仓促采纳。总之,既然新型公安智库被定位为辅助公安机关决策的建议提供者,那么现实中便需要切实可行的制度来保障决策部门与新型公安智库之间的有效互动。这种互动不仅能够提高公安智库报告的传递效率,而且有助于决策部门进行科学而慎重的决策,防止出现对公安智库报告“漠然处之”“听之任之”等消极处理结果。
2.3 制约人为随意性
塔尔科特·帕森斯认为,社会系统就是互动制度化逐渐稳定的过程,其中渗透了人格,并受文化影响[13]。从该意义的角度来看,制度化是抽象人格与文化的具体整合过程,要求社会系统中的行动者按照既定规则中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各项活动。一方面,制度化归纳人的理性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另一方面,制度化也在制约人为随意性,试图将人的非理性因素控制在狭小范围内,避免矛盾冲突,达到上下行动的一致与贯通。制约人为随意性是公安智库报告制度化的重要价值之一。当前,公安智库报告的评价环节尚未受到制度性制约,导致报告的质量高低、借鉴意义有无只能由决策部门(尤其是最终决策者)进行主观判断,大大增加了人為随意性,既不利于有关部门正确把握报告的核心内容,也容易挫伤智库研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建议决策部门与公安智库、实战部门及其他科研机构研究出台公安智库报告评价机制,发挥制度优势。
3 公安智库报告的制度化路径
3.1 设立公安智库项目管理制度
当前,我国新型公安智库是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依托有关公安院校而建立,公安智库项目绝大多数是依附于高校科研项目。具体来说,我国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已经建立了从课题申报、立项评审到科研实施,最终到结项验收等一系列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公安智库报告仅作为科研项目中一项附属成果。虽然这种做法节省了公安智库项目单独立项所应经历的复杂程序,看似提高了科研效率,但是从本质上混淆了智库项目与一般科研项目的价值取向,忽视了智库项目服务于国家党政机关科学决策的战略意义。本文建议由公安机关、公安智库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商讨设立公安智库项目管理制度,具体包括立项评审制度、智库研究监督管理制度、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信息传播制度以及保密制度等。公安智库项目立项评审是公安智库研究活动的起点,对拟开展的智库研究应当进行严格把关,从而不断强化问题意识。具体评审事项主要包括问题论证、研究基础与条件保障、经费预算等。智库研究和专项经费管理是公安智库研究活动的重要内容,制度化的监管活动有助于规范智库研究活动,保证其科学性和持续性。公安智库项目解决的问题通常是关乎国家、社会和公民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因此,公安智库成果的公开和保密工作必须高度重视,既要保障公民的基本知情权,又要遵守保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3.2 规范公安智库报告报送制度
公安智库报告的报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安智库与决策部门的沟通效率。从有助于功能发挥的角度来看,公安智库报告作为决策建议性文件,是否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的行文规定进行高效地上传下达?本文认为,公安智库报告与党政机关公文存在一定的区别,公安智库报告的报送是否能够完全遵循党政机关公文的行文规则,仍待进一步讨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制定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版)》(以下简称《公文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在效力范围上,党政机关公文一经发布便具有特定的效力范围,而公安智库报告在未经决策部门和相关领导批示之前并无特定效力。这并不代表公安智库报告的具体内容必然没有价值,而是由于智库类机构游离于党政机关序列之外,缺乏一定的强制力和权威性。在格式上,《公文条例》对公文格式进行了明确规定,而目前尚未见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公安智库报告的行文格式。在拟制过程上,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机关负责人对公文起草工作负责,发文机关办公厅(室)对审核过程和结果负责,机关主要负责人对签发工作负责;而公安智库报告的撰写、报送程序相对简单,报告内容往往由报告的主笔者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审核、报送的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不明确。在办理过程上,公文办理规定了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一系列办理程序;而公安智库报告的办理过程更像是一个“黑匣子”,一旦公安智库报告进入报送流程,智库研究人员便对报告的去向、传阅单位、答复等情况失去了获知渠道,如果未获得相关领导批示,那么智库报告往往就“石沉大海”了。总之,党政机关公文与公安智库报告在效力范围、格式、拟制过程、办理过程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并反映了当前公安智库报告报送流程不规范的问题。
本文梳理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明文规定的智库要报报送流程,该流程在一般学术成果管理规定与党政机关公文规定相结合的基础上生成,可看作规范公安智库报告报送制度所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其详细内容如图1所示。
3.3 完善公安智库报告评价机制
莎士比亚曾言“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这句话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样适用于公安智库报告的评价。作为一种相对稳定且独立运作的政策研究和咨询机构[15],智库不是决策部门的“附庸”,智库成果也绝非仅有“服务决策”的单一功能。因此,如何正确评价公安智库报告是一项值得高度重视的议题。从该议题出发,又分化出以下问题:决策部门是不是公安智库报告评价结果的唯一来源;公安智库报告的评价维度包括哪些;公安智库报告被采纳后的实施效果是否应当纳入评价体系中等。本文认为公安智库报告评价机制应当从评价主体、评价维度和评价范围等角度展开,基本情况如图2所示。
首先,公安智库报告评价机制应当引入多元化的公安智库报告评价主体,即构建“决策评价+同行评议+公众测评”三位一体的评价模式。公安智库报告亟待解决的问题既是政策设计问题,又是社会科学问题,亦是反映国情民意的现实问题。公安智库报告中的具体建议需要决策部门从社会实践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也需要社会科学相关领域专家和学者对相应的科学理论做进一步剖析,更需要涉及切身利益的社会公众发表有益建议。其次,公安智库报告评价机制应包括基础资源(即组织机构、研究队伍、资金运作、原始数据来源等)和影响力(即决策影响力、学术影响力、公共影响力、国际影响力等)两大基本评价维度。最后,评价范围应适度扩大,公安智库报告在决策前后的表现,尤其是决策后的实施效果均需要被纳入评价范围,从而发挥全程监督的作用。
4 公安智库报告的规范化发展
4.1 新型公安智库研究的基本范式
面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为了做好社会维稳工作,圆满完成党和人民交给公安机关的各项重大政治任务,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如何开展新型公安智库研究,归纳新型公安智库研究的基本范式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对于“范式”一词的经典描述,“范式”的基本含义可归纳为“科学共同体+规范研究模式+待解决问题”三大要素的整合[16]。新型公安智库研究范式指的是为保障公安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全面深化公安工作改革,解决公安决策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新型公安智库及其研究人员在智库研究活动中需要遵从的一套规范研究模式。
4.1.1 新型公安智库“科学共同体” 无论是“共同体”还是“科学共同体”,学界内一直存在各种争议。19世纪,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erdinad Tonnies)认为“共同体主要是以血缘、感情和伦理团结为纽带自然生长起来的,其基本形式包括亲属(血缘共同体)、邻里(地缘共同体)和友谊(精神共同体)”[17]。这是早期学者基于自然社会中的血缘关系产生的对“共同体”的朴素认识。随着工业社会发展、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多种交叉学科不断分立,人们对“共同体”有了多元化理解,譬如社会生活共同体与社区、科学共同体、知识共同体、学术共同体等。然而,从智库研究的视角,“科学共同体”显然已经突破了“科学共同体是由不同专业的科学家共同组成的群体”之定義的界限。这是因为新型公安智库研究的最终目标是服务于公安决策部署,公安决策又与党的领导、人民民主、经济社会发展等综合因素息息相关,这便决定了新型公安智库研究中的“科学共同体”不能仅由科学家为代表的高级知识分子群体组成,进而决定了作为智库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的新型公安智库报告亦不能成为纯粹意义上的学术成果。同时,新型公安智库“科学共同体”为“智库人才旋转门”机制/现象提供了合理解释,即国内外知名智库中的部分专家具有政府任职经历,或该智库专家同时“身兼数职”,并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
4.1.2 新型公安智库的规范研究模式 规范研究模式是新型公安智库规范化发展的核心内容。其关键问题在于新型公安智库的规范研究模式到底如何确立,以及如何有效借鉴和运用已有范式所确定的包括理论、原则、价值、方法等在内的科学体系。目前,国际智库研究领域已出现了较为成熟的智库研究方法,譬如德尔菲法。1964年,美国兰德公司发明了德尔菲法,并首先将其应用于预测分析的智库研究活动中。德尔菲法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众多专家的专业知识、经验和主观判断能力基础上的群体决策行为[18]。基于德尔菲法的基本理念,学者们对智库研究方法进行了拓展研究,进一步总结了技术预见方法等。总体而言,德尔菲法作为一种智库研究方法,主要被应用于相关问题的预测、评估等领域。然而,在德尔菲法的应用场景中,对问题本身的剖析通常交给众多专家个人进行研究,专家对问题的分析进程各不相同,导致首次集中的众多专家意见呈现散乱状态,并且智库研究者需要众多专家进行多次循环交互才能逐渐达到意见收敛并趋于一致的状态。换而言之,由于没有给出规范的逻辑分析模式,德尔菲法的应用存在耗时过长、专家意见分歧巨大以及相互掣肘现象等问题。基于智库研究的问题导向、证据导向和科学导向的内在要求,国内学者潘教峰等创新性提出了“智库研究的双螺旋结构”①。双螺旋结构包含“过程融合法”和“逻辑层次法”2个循环迭代的螺旋结构,该双螺旋均始于研究问题、终于解决方案,形成外循环和内循环的整体体系[19]。该理论并非仅仅提供智库研究的具体方法,其突出贡献在于厘清了智库研究过程的整体逻辑,并从研究环节和研究逻辑层次2个角度分别提出DIIS“收集数据(Data Collection)-揭示信息(Information disclosure)-综合研判(Comprehensive analysis)-形成方案(Scheme formation)”理论方法和MIPS“机理分析(Mechanism analysis)-影响分析(impact analysis)-政策分析(policy analysis)-形成方案(Scheme formation)”逻辑层次法。该理论可以为新型公安智库研究提供一种规范研究模式的建构思路,从解析论、交叉融合到还原论,从收集数据到形成方案,从机理分析、影响分析再到政策分析……建构规范的研究模式将进一步促进新型公安智库规范化发展。
4.1.3 新型公安智库“待解决问题” 新型公安智库研究必须强化问题意识。由于智库研究与学术研究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新型公安智库“待解决问题”不能仅停留于“形而上”的思辨过程,而应落脚于“形而下”的政策产出。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新型公安智库研究必须紧紧围绕“国家安全”这一核心展开,透过国内和国际两个视角,着力解决我国在社会维稳、警务改革以及公安法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4.2 规范公安智库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新型公安智库研究的基本范式为公安智库报告的规范化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智库报告作为新型公安智库研究成果产出的主要形式,应从内容与格式两方面进行规范。
4.2.1 公安智库报告的内容规范 从“智库研究的双螺旋结构”出发,基于DIIS的过程框架,公安智库报告应采取灵活形式展示公安大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过程,重点说明针对国家安全、社会风险与维稳、警务改革等方面的研判结果以及具体方案;基于MIPS逻辑框架,公安智库报告应简要阐述公共安全问题产生的内在动因,从时空域角度阐述过去、现在以及未来决策已经或可能引发的各种影响、结果,并最终通过预测预警、沙盘推演等方式归纳演绎具体可行的政策方案[20]。
4.2.2 公安智库报告的格式规范 随着部省两级新型公安智库建设工作不断推进,新型公安智库的数量逐渐增加,每年产出的各层级公安智库报告数量亦呈现逐年增加趋势。公安智库报告的格式规范化问题须尽快提上议程。当前,国内已有公安智库报告的格式比较繁杂:有的公安智库报告按照学术论文的格式书写,包括标题、作者简介、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有的公安智库报告按照政府公文格式书写,包括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等;有的报告则采用简易格式,包括标题、智库名称或者撰稿人姓名、正文等。随着逐年累计,多种格式并存状态下的公安智库报告既不利于专业数据库检索,又降低了决策部门的审查效率。
有学者通过研究期刊学术论文的撰写格式,强调期刊学术论文撰写格式的规范化“是为了便利信息系统的收集、存储、处理、加工、检索、利用、交流、传播”[21]。同理,公安智库报告格式的规范化发展有助于公安智库数据库的收集、存储、检索、交流、传播等。以公安智库报告的署名为例,当前相关报告的署名非常混乱,主要的署名方式有只署发文智库机构、既署发文智库机构又署主要撰写人、既署发文智库机构又署全部智库研究参与者等多种形式。多种署名方式并存的现象极大地增加了未来公安智库数据库的数据分类处理难度,可能导致检索混乱,不利于智库间交流合作。此外,统一规范公安智库报告格式将有效提高决策部门审查效率,便于不同层级部门与若干公安智库之间相互交流。
5 总结与反思
目前,我国公安智库报告制度化与规范化进程明显滞后于新型公安智库平台搭建过程。尽管“原班人马+多块招牌”的平台构建模式突出“效率為先”的工作态度,却难以解决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公安智库报告制度化与规范化的研究为公安智库、决策部门和学者群体等提供新的行为指南,是进一步规范公安智库活动的必然要求,亦是破解当下我国新型公安智库发展困境的必经之路。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智库的专业特点、研究范畴等决定了公安智库制度化建设无法照搬其他类型智库具体的制度规定,未来公安智库报告的制度化与规范化仍需要决策部门、公安高校、公安实战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团体进行多层次探讨和实践,才能稳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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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贡献说明:
宋鸿绪:资料收集、论文撰写;
包 涵:论文修改、论文指导与完善。
Research on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and Normaliz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Think Tank Report
Song Hongxu Bao Han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
Abstract: [Purpose/significance] The report of public security think tanks is the main form of the output of the new types of public security think tanks in China.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research of the report of public security think tanks can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and public security think tanks, and play a positive role in the decision-making consultation of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Method/process] Using literature review, case analysis and other research methods,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research scope and generation links of the report of public security think tanks,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institutionalizing the report of public security think tanks, and proposes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and normalization development path of the report of public security think tanks. [Result/conclusion]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and normalization of the report of public security think tanks can further standardize the research activities of new types of public security think tanks, ensure the effec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public security think tanks and decision-making departments, and restrict human arbitrariness. In the future, this paper suggests that Chinas new types of public security think tanks should work with relevant national departments to establish a public security think tank project management system, standardize the submission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evaluation mechanism; construct the basic paradigm of new types of public security think tank research based on the “double helix structure of think tank research” and standardize the content and format of public security think tank reports.
Keywords: public security think tank report new public security think tank institutionalization normalization
①國内学者也将其称为“智库双螺旋法”“双螺旋理论”等。请参见专题:智库双螺旋法应用及实证研究[J]. 中国科学院院刊, 2022, 37(6): 719. 李颖明, 王晓莞, 田园, 等. 基于双螺旋理论的智库项目管理研究[J]. 中国科学院院刊, 2020, 35(12): 1482-1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