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银山,刘义强,2
(1.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2.暨南大学 侨乡治理与乡村振兴研究院,广东 广州 510632)
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对于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推进乡村振兴与有效治理有着基础性作用。当前,在村民自治面临新发展瓶颈的背景下,数字技术被认为是重塑村民自治的有效手段。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可见,数字技术成为驱动村民自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各地不断推出“一门通”“乡村钉钉”APP 等创新性技术软件的背景下,数字技术有效驱动村民自治的机理是什么?是否所有的数字技术都能有效驱动村民自治?有效的数字技术又有何特点?本研究基于对鄂西南Q 村“Y 市一家亲”APP 的运作考察,揭示数字技术有效驱动村民自治的微观机制,分析不同数字技术类型对村民自治的不同效能,试图为理解数字技术类型与村民自治的学理关系及政策改进提供依据。
自治有效是治理有效的基础,而有效参与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前提条件[1]。当前村民自治中,由于行政村规模过大,参与难、村民需求难以得到回应降低参与积极性、村级权力封闭性运作排斥村民参与、村民外出务工制约村务参与可能性[2-4]等问题广泛存在。面对当前村民自治发展遭遇新困境的不争事实,学界及实务界围绕自治单元选择、制度供给、村民文化[5-7]等与自治激活的关系展开研究,取得丰硕成果。近年来,科技变革使得互联网、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村民自治场域中得到愈加广泛的运用,数字技术成为研究提升村民自治效能的一条重要路径。学界围绕数字技术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形成以下两种争论性观点。
持肯定性观点学者在2.0版本规则型自治[8]的基础上,提出了要从数字人、数字平台、数字事务三个层面走向3.0 版本的技术型自治[9]。现有研究认为数字技术从以下三个方面促进自治:(1)数字技术赋能自治主体维度研究。农村流动人口的数字化参与可以突破物理条件对农村流动人口参与自治的限制,实现农村人口在身体缺场情况下参与自治[4]。(2)数字技术与乡村自治共同体营造维度研究。以村务微信群为代表的乡村网络公共能量场,通过打破干部“话语霸权”与群众“失语”双重困境,增强了村民公共性与村庄认同[10]。同时,微信群协助村民实现了跨时空的“共同在场”、情感的“共振共鸣”以及村务的“共同参与和行动”,在离散的村民之间形成了关系重构、情感重构、利益重构,造就了紧密的线上共同体[11]。(3)数字技术与自治机制创新维度研究。互联网打破了乡村治理场域中的话语独裁与话语垄断,重塑乡村治理结构,给予各大主体平等对话机会[12]。否定性观点则认为,技术治理的形成与强化,造成政府职能过重、社会自治空间发育不足[13]。以互联网、通信技术为代表的技术手段,在强化国家对基层治理监控、规范村级治理的同时,会带来基层治理能力弱化问题,导致村民自治体系瓦解,从而出现技术消解自治[14]的局面。此外,信息技术不仅会消解自治,而且不一定能提升治理效能。“12345”热线的运用,导致“二阶治理”替代“一阶治理”,加重行政负荷,损害基层治理效率[15]。
上述研究成果为认识数字技术对村民自治的影响有着诸多有益启示,但将数字技术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其与自治的关系,掩盖了数字技术特征与自治场景治理需求间的关系。正是缺乏数字技术与自治场景的适配性研究,由此产生了数字技术促进抑或消解自治的争论。笔者以2020 年4 月、2021 年9 月先后在鄂西南Y 市Q 村长时段驻村调研所得的经验材料,结合对全国其他乡村地区数字软件的考察,发现数字技术类型与村民自治效能存在显著关联。以“数字技术-有效参与-自治有效”三者间的逻辑关系为理论预设,抽离出数字技术影响村民自治效能的根本在于横向聚合性、层级交互性这两大功能要素。在此基础上,研究“何种类型的数字技术能够有效驱动村民自治”这一理论命题。
不同类型的数字技术软件作用于村民自治场域,具有不同的治理效能。如何从学理上区分不同类型的数字技术,对于理解数字技术与村民自治效能间关系有着基础性意义。
数字技术所建构起的数字平台,本质上是对现实场景的虚拟映射。尽管数字技术改变了自治参与途径,但仍旧遵循自治基本原则[9]。由此,数字技术驱动村民自治取决于两大关键要素:第一,能够将该行政村内村民、村干部这类自治主体整合进同一虚拟平台的横向聚合功能,是为村民自治提供参与平台,驱动村民自治的基础性要素;第二,能够使该行政村内村民、村干部这一类自治主体与不同层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干部有效沟通对话的层级交互功能,是激发村民参与积极性、确保自治效能的保障性要素。具体而言:
(1)数字技术驱动村民自治的基础性要素:横向聚合性。参与是民主的重要因素,只有通过参与才能实现民主[16]。具体到村民自治场景,不论是基层民主,还是有效治理,都要求广大村民的积极参与[17]。开展村民自治,必须具备一定的参与条件,具体而言则包括参与单元、参与便利、参与设施、参与氛围[1]。数字技术所建构起来的QQ群、微信群等数字空间,能够突破市场化带来的人口流动、地形崎岖、单元规模过大等不利参与条件,将村民重新汇聚在同一治理空间中。此外,数字空间作为新型治理空间,具有符号化、去权威化特征,村民依据话语表达的合情理性、逻辑性而获得大家认可,有助于摆脱传统线下自治中权力权威的影响,刺激村民表达意愿[18]。在村民自治场景中,不妨将数字技术所具有的将该行政村内普通村民、村干部这一类自治主体整合进同一数字空间,并使其互相交流对话的能力,称之为横向聚合性。如图1 所示,如果该数字技术能够整合该行政村内普通村民、村干部的数量越多,能够使其更加有效地沟通对话,那么则可以认为其横向聚合性更强。没有横向聚合能力,就没有可供村民、村干部参与的数字空间载体,建立在参与基础上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等技术型自治事项也就无从谈起。可见,横向聚合性是数字技术有效驱动村民自治的基础性要素。
图1 数字技术驱动村民自治的功能要素及其特征
(2)数字技术驱动村民自治的保障性要素:层级交互性。有效参与是实现有效村民自治的前提条件与保障,其中,参与能力与参与意愿是有效参与的必要条件[1]。没有村民高强度的自愿参与,难以催生出高效的自治行为。长久以来,村民分散性需求难以得到村干部的有效回应,村民掌握的村级治理信息具有模糊性和滞后性。村民村务参与效力和参与能力的双重缺乏,导致村民丧失参与积极性、主体性,进而导致参与形式化[19]。而在数字技术所建构的数字空间中,由于能够将不同层级政府人员整合进村民、村干部这类自治主体所在的同一时空维度,上级政府借助数字空间中的事项办理进度情况、满意度评价、一键举报等以结果为导向的可视化考核功能,倒逼村干部有效回应村民需求,可以显著提升村民自治参与积极性。同时,研究表明,网络公共空间所衍生的可视化机制,除了会造成自上而下的行政问责压力,还会使村民的诉求表达让村庄所有人可见,使村民形成对村干部的群体道德舆论压力,促使村干部积极主动回应村民意见[20]。由于不同层级政府干部与村民、村干部这类自治主体共处同一数字空间中,政务、村务信息能够即时、真实公开发布,村民决策的信息来源更加便捷多元,可以极大增强村民协商决策能力。因此,在村民自治场景中,不妨将数字技术所具有的使该行政村内村民、村干部这类自治主体与乡镇、县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干部有效交流互动的能力,定义为数字技术的层级交互性。如图1 所示,如果该数字技术能够使该行政村内村民、村干部这类自治主体与更高层级政府、某一政府职能部门内部更高层级干部有效沟通对话,那么则可以认为其层级交互性更强。可见,层级交互性是数字技术有效驱动村民自治的保障性要素。
横向聚合性、层级交互性共同决定着数字技术作用于村民自治的效能。在利用数字技术赋能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各地形成了差异化叙事逻辑,由此产生了多样性的自治实践。通过比较微信群、“乡村钉钉”APP等不同数字技术软件,可以发现不同的技术软件在横向聚合能力、层级交互能力两个维度上存在较大差别。一旦框架得以建立,多样性事实只是要素的不同组合所导致的产出[21]。如表1所示,可以依据横向聚合能力、层级交互能力的不同,将村民自治场景中不同的数字技术软件区分为四种主要类型。
表1 村民自治场景中数字技术的类型学考察
(1)多维交互型平台。同时具备较强的横向聚合能力、层级交互能力的数字技术软件,可以将其定义为多维交互型平台。以“乡村钉钉”“龙游通”APP等数字技术软件为代表,这类数字技术软件以村民所在行政村(社区)为单元,能够将村民、村干部有效整合进同一数字空间。同时,乡镇干部、县级政府职能部门进驻平台。县、镇级政府部门对自治运行情况全程监督考核,能够促使村民、村干部、政府部门有效沟通,使村民自治落到实处。
(2)横向联结型平台。只具备较强的横向聚合能力,而层级交互能力较弱的数字技术,可以将其定义为横向联结型平台。以微信群、QQ 群、“武汉微邻里”小程序等数字技术软件来看,这类数字技术平台可以有效实现村民、村干部间互联,为村内自治主体提供一个虚拟议事平台。但由于缺乏政府部门介入,村民意见、需求难以得到村干部有效回应。
(3)信息接受型平台。横向聚合功能较差,同时层级交互功能也较差,主要是以被动接收信息为主的数字技术软件,可以将其定义为信息接受型平台。比如,“掌上村情”小程序、“村务通”APP 等。这类数字技术平台可以接收大量信息,但是既无法实现村民、村干部间的横向聚合,又不能在村民、村干部与政府间建立纵向沟通机制。
(4)行政管理型平台。能使村民、村干部这类自治主体与不同层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干部有效沟通对话,但不能使村民、村干部这类自治主体内部有效互联的数字技术软件,可以将其定义为行政管理型平台。“鄂汇办”APP、“12345”热线等政务类软件,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便于政府治理。越来越多的政务服务、生活服务等事项通过这类平台一站式办理,大大提升了民众生活便利度、满意度。但这类平台无法横向聚合村民、村干部这类自治主体,因而无法满足村民自治中自治主体有效参与这一基础性条件。
数字技术类型化为当前“乡村钉钉”APP、微信群等差异化数字技术软件提供了统一的分析框架。由于不同数字技术软件横向聚合性、层级交互性功能要素的分布与组合不同,因而对村民自治效能有着不同的影响。
其中,横向联结型平台尽管可以为村民、村干部线上自治提供基本参与条件,但缺乏与政府部门的纵向互动,使得自治效能难以得到保障。信息接受型平台尽管可以使村民获得村务信息,但既不能提供村民、村干部间协商交流的平台,也不能使村民、村干部这类自治主体与政府间纵向沟通,因而无法有效驱动村民自治。行政管理型平台缺乏横向聚合功能,不满足村民自治的基础性条件。此外,其高效畅通的层级交互渠道,致使原本自治领域内可以解决的事务直接溢出到行政范畴,从而大大加重了行政负荷,这正是学者基于“12345”热线研究,得出技术消解自治[14]结论的根源。多维交互型平台不仅能够将村民、村干部这类自治主体有效聚合起来,为村民、村干部参与自治奠定基础条件,而且还能促进村民、村干部与政府间有效沟通对话,促使村民需求得到有效回应,使自治与行政力量有效良性互动。可见,多维交互型平台能够最大化村民自治效能。
如上所述,对数字技术进行类型化分析,是认识数字技术与村民自治效能关系的关键步骤。在当前数字乡村建设背景下,以“乡村钉钉”APP、小程序等为代表的各类数字技术,正在村民自治场域中得到广泛运用。但理论推演与实证考察发现,并非所有类型的数字技术都能有效驱动村民自治,只有多维交互型平台才是有效驱动村民自治的数字技术类型。
Q村为鄂西南百强县Y市下辖农业型村庄。长久以来,该村面临干群信任度低、村民村务参与不积极等自治困境。2020 年初,在中央政法委的推动下,Y 市“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治办”)在Q 村推行“Y 市一家亲”APP 试点。正是这一具备“强横向聚合性-强层级交互性”特征的多维交互型平台的深度运用,最终激活了村民参与,有效提升了Q村自治效能。
Q村经济发达,为地方政府打造的“亮点村”。但与经济地位相悖的是,该村自治活跃度远远低于附近经济欠发达村庄。村民村务参与度低的原因在于:一是村庄空心化严重。该村2892 人中,将近1000 人外出务工,留守在村的多为妇女、儿童及老人。二是在村群众开会不便利。该村地处丘陵地带,行政区域面积达14.5 平方千米,辖12 个村民小组。在村群众到村委会距离较远,必须爬坡越岭,故不愿集中开会。三是村内信息不透明。村支书WJ“一言堂”现象严重,普通村民缺乏话语权。同时,普通村民不了解村务,难以在村内公共决策中发挥作用。四是村干部对村民意见缺乏回应。村民反馈的修路、建垃圾池等问题一直未得到回复,村民逐渐产生参与无用的想法。久而久之,村民不再过问村内公共事务。
村民村务参与度低带来村内公共设施维护成本高、政府投入高效率低、村民满意度低等问题。市政府、镇政府一直试图缓和干群关系,依靠村民自治力量筹资投劳,提高乡村建设中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2013年以来,市委组织部、政法委等部门陆续在Q村推进“村务通”APP、微信群自治、“市长热线进家门”等改革,但一直效果有限。2020 年初,中央政法委启动的“Y 市一家亲”APP 项目改革,为提升Q村村民自治效能提供了良好契机。
Y市“三治办”推动“Y市一家亲”APP项目改革的初衷在于,借助数字技术畅通村民表达渠道,提升村民对村内公共事务的关注度与参与度,从而培育村民自治能力。如图2 所示,该APP 主要包含公共事务表达决策、村务信息公开、公共服务三大功能模块。
图2 “Y 市一家亲”APP 主要功能模块
(1)嵌入APP 中的线上表达渠道。该APP 通过在线表达,畅通了村民自身利益诉求与村务表达渠道。同时,为了提高效率,APP 设置了三级表达机制。一是涉及村民私人利益的事情,可以通过APP 中的“联系干部”私信村干部,要求得到回复和解决。二是涉及公共事务,但属于村民小组内部可以解决的事情,可以选择APP中的“网格群组”进行发问,其他村民、小组长均可参与讨论。三是需要在行政村甚至是超越村级层面才能解决的事务,则可以在“互助问答”平台上发问。这一平台面向所有村民、村组干部、乡镇干部、市“三治办”干部。村民以实名注册,可以随时发问,村干部实名制回应。为了防止村干部回应形式化,APP 设置有“跟帖、点赞、满意度评价”等功能,乡镇根据村民评价对村组干部进行考核。
(2)APP中的信息公开共享机制。APP中的信息公开功能,使得村务、财务、党务等信息公开化,提升了干群信任度。同时,村民对村务信息的充分掌握,为村民参与村内公共事务决策奠定了基础。其一,“公示公告”模块。这一模块主要针对村务、财务公开等内容。对于村内的工程结算账目、上级财政补贴、通告等文件,按照“能公开尽公开”原则处理。自2017年以来,Q村一直想要实施自来水管入户工程,因要收取每户500 元管道费一直无法落地。村民认为上级仅为修建村委会就补贴了200余万财政资金,村里有足够集体资产,因此不同意收取。2021 年,Q 村支书公布了村里的财务状况、专项资金文件后,在网格群组里反复做工作,最终说服了村民。村民CSQ 表示:“我看了村里财务和文件,听了镇里综治办干部解释,才知道这是专款专用。村里每用一笔钱都要向乡镇申请,并不是我们过去以为只要村里有钱,干部就可以胡乱花。”①访谈对象:Q村民CSQ,访谈时间:20210918。最终,该工程得到村民的投资投劳,很快动工实施。村支书WJ认识到信息公开带来的好处,主动要求技术人员设计“党务公开”模块,就容易引起村民猜疑的党员培养问题一并公布。其二,“家乡动态”模块。市里相关涉农文件、村里招商引资工程、招工信息,甚至是领导下乡视察工作等信息,均在该模块上发布。不论是否在村,村民通过APP均可以及时了解村内公共事务。
(3)嵌入APP 中的平等协商功能。长久以来的村支书“一言堂”现象,是导致村民不愿参与村内公共事务的主要原因。在传统线下会议中,村干部借助自身权威与权力资源,主导着话语权与会议议程。但借助APP 中的网格群组讨论、互助问答功能,村民随时可以就自身关注的议题发起讨论。Q村三组村民YDS表示:“以往开会都是书记说书记的,我们也插不上嘴。但是现在我们可以随时反映问题,只要大家都觉得是这么回事,干部就不能对我们的意见视而不见。”①访谈对象:Q村民YDS,访谈时间:20210919。2021 年以前,入户主干道及支路都由村民自行出资。2021年4月,村民在群里反复提议,理应由村集体出资一部分。通过在群组内多次讨论,最终达成“3 户及以上的入户主干道由村集体出资打造,入户支道硬化资金由农户与村集体按照四六比分摊;而对于3 户以下的入户主干道,村集体不予支持资金”的决定。这一方案由于兼顾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最终得到了全体农户的支持。
(4)APP 中的闭环回应运作机制。APP 在村民、村干部、镇政府综治办、市“三治办”四方中形成了“表达-回应”环形链条。对于村民提出的个体诉求以及围绕公共事务所形成的群体意见,村干部必须及时回复、处理。闭环回应运作的特点在于,村干部的回应效率、质量都能得到保障。其一,行政考核机制确保回应效率。Y 市“三治办”以月为单位,通过后台数据对各村进行考核。“三治办”要求,对于村民要求应答尽答,从快作答。回复率达80%,回复时间在24小时内为合格水平。尽管微信群也可以向村干部提问,但不一定能够得到有效回复,因而村民更热衷于使用这一软件。其二,分级回应机制确保回应质量。其廓清了自治与行政范围,能够最大限度调配治理资源。与“12345”热线自上而下派单,容易导致自治事务溢出到行政范畴,大大加重行政负荷不同,该APP的运作机制是超出村干部回应能力范围的事情,才会反馈到乡镇、市直部门。在行政监督压力下,村民在该APP上反映问题的回复率接近100%。如果村干部在线上回复后,但线下未妥善解决,村民可以再次提问。
笔者2021 年9 月在Q 村做回访调查时,后台数据显示“Y 市一家亲”APP 使用率稳定在85%左右。该APP 的深度运用,极大地提升了Q 村自治效能。第一,提升了干群信任度。过去“村务通”APP 尽管可以看到村内财务开支,但是既不能实现村民、村干部间在线沟通,又不能与乡镇、县级政府干部对话。现在,村民在公示公告、网格群组等板块中,了解到村内公共信息后,随时可以通过沟通消除质疑。第二,增强了干部回应性。过去村级权力封闭性运作,村民自治诉求得不到回应。现今,村民可以通过网格群组讨论等功能,掌握自治的主动权。在行政压力与村民舆论压力双重作用下,村民自治诉求的回应时间、真实性、回应结果都能得到保障。第三,提升了村民村务参与度。村民逐渐认识到,只有借助该APP 参与公共事务讨论、决策,自身切身利益才能得到实现。在外务工、在村村民能够线上全过程参与自治,参与成本几乎为零。同时,村民过去对村内公共事务不了解,因而参与自治事务热情不高。现今,村民对村情与各项政策充分了解,反过来刺激了村民的参与意愿,稳步提升了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
鄂西南Q 村“Y 市一家亲”APP 有效驱动村民自治的根源在于,多维交互型平台的强横向聚合功能、强层级交互功能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参与条件,激活了村民参与意愿,提升了村民参与能力。参与要素是理解多维交互型平台与村民自治效能间关系的理论切口。
形成具有现代特征的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共同体,是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动基层治理有效的重要路径[19]。自治规模之困、村民外出务工等因素是村民参与缺失的重要原因,严重制约着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形成。而现代电子技术可以让决策者与民众实现即时互动,有助于克服空间与时间的障碍,为实现民主创造了条件[22]。
“Y 市一家亲”APP 这一多维交互型平台能够将村民、村干部、乡镇干部等主体整合进同一数字空间,为激活村民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共同体提供了基础条件。其一,多维交互型平台突破了参与规模限制。线下自治规模太小会影响公共产品供给效能,规模太大会影响村民参与积极性。同时,人数太多使村民不能充分参与讨论[1]。但该APP 建构起的数字空间突破了自治单元的限制,不论人数多少,均可参与。同时,以文字、投票等形式参与讨论,赋予了每个村民平等表达的权利。其二,多维交互型平台降低了参与成本。Q村在一个外出务工人口众多的丘陵地区,在村村民面临交通不便、线下参会成本高昂的困境。该APP 建构起的数字空间,通过线上讨论、线上投票、线上互助问答等功能,让数据跑路,几乎实现了零成本参与。不论在村与否,借助手机终端均可轻松参与村民自治。其三,多维交互型平台提供了参与设施。该APP 是模拟线下自治环境建构起的数字空间,议事群、村民投票等数字化参与设施齐全。村民借助这些便利的数字设施,可以享受到数字技术带来的便捷自治。
可见,多维交互型平台驱动村民自治的基础性要素在于,通过数字技术建构起数字空间,能够突破参与规模限制、降低参与成本、提供参与设施,为村民参与自治提供了基本条件。村民、村干部等自治主体借助移动终端,进入数字化自治空间,彻底摆脱以往自治单元规模、参与成本对参与自治的限制。通过数字技术建构起数字空间,为不同时空中的主体充分参与自治过程,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共同体奠定了现实基础。
现代公共决策往往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性,参与知识不足会导致理性决策水平不足、参与能力欠缺,进而影响参与的广度和深度[23]。在乡村公共事务中,对公共善的追求要求村民之间必须互相理解、包容甚至是妥协,这也被认为是民主的精髓所在[24]。村务信息不透明导致村民对村干部信任度低,由此产生的不平衡感让村民在公共事务中只顾个人利益。私利性膨胀导致村民难以做出符合乡村整体公共利益的决策。多维交互型平台至少在两个层面有助于村民理性思考,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理性选择。
其一,信息公开促使村民主动做出理性选择。通过公示公告、家乡动态等栏目,村民对村内财务开支、在建工程等信息有充分的掌握,能够实时了解村内财务支出是否合规。同时,由于多维交互型平台具有较强的层级交互功能,在政府行政监管压力下,村内公共信息公布的真实性、时效性能够得到保障。此外,村民可以及时表达质疑,并得到村干部、镇政府、市“三治办”的及时回应。在对村务、政策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村民能够掌握更多参与知识,能够做出更加理性的决策行为。
其二,通过信息公开,形成公共利益导向,迫使村民主动约束自身行为。参与的目的不应该是简单地聚合所有参与者的既定偏好,而是通过讨论与协商来转变偏好,以促进对政治的理性反思[25]。村民根据掌握的信息,在网格群组内充分讨论,能够获得更加充分的信息。这一过程能促使全体村民合理认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当个人自利行为妨碍公共利益时,就会遭到他人道义谴责,故而约束村民理性决策。在这种情境下,村民更能审视公意与众意的区别,更能出于公意来约束自身私利。没有政策规定、财务状况的充分公开以及群组内的充分讨论、互动答疑,Q 村自来水管铺设工程就难以落地。信息公开、有效交流互动,能够促使村民、村干部等自治主体充分研讨协商,做出符合村庄整体利益的公共决策。
群众自愿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主体基础,只有建立在村民自愿参与基础上的自治,才可能找到有效自治的实现形式[26]。任何政治行为都由某种政治心理动机决定[27],村民是否参与自治受到其意愿的影响。在传统线下村民自治会议中,村民即便出席会议,实现了“物理在场”,但因村干部主导着会议议程、碍于人情等多方面原因难以发表意见,从而导致实质性缺场。村民在会议上缺乏有效表达意见的机会,使得会议沦为形式,村民参与自治协商的意愿不断降低。“Y 市一家亲”APP 凭借较强的横向聚合功能,能够将村民、村干部等自治主体整合进数字治理空间。而虚拟数字空间作为新型治理结构,具有分散化、匿名化和符号化特征,会导致治理空间的权力结构产生变化[18]。这一数字空间大大解构了传统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会议中由村干部等权力精英所主导的村治权威秩序,村民个体以平等的地位进入数字空间。借助该APP 中的互助问答、网格群组讨论等功能,村民既是他人意见的接收者,同时也可以自主地随时随地发起议题。
在数字化自治空间中,村民不受现实自治空间中“中心-边缘”权力、资源关系的影响,每个人都享有对公共事务和议题发表意见的自由。在符合政治方向、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只要村民的话语合乎逻辑、合乎道义,就能得到其他人的响应与支持。在公共事务讨论中,平时缺乏发言机会的人,因合情合理的观点,甚至有可能会成为意见领袖。Q村一组村民CM 就设置垃圾池一事据理力争,认为他家附近10 余户农户离垃圾转运站距离过远要求增设,这一要求合情合理,因而在群内得到村民纷纷响应,最终村里达成增设垃圾池的一致意见。数字技术能够克服传统村民大会所具有的信息单向传递、行政主导性强、速度慢等官僚制弊病,建立起扁平化、紧凑的虚拟议事组织结构。传统自治模式下,村民自治需求无法得到有效表达与回应,导致村民不愿参与公共事务讨论。但多维交互型平台的去中心化协商机制,实际上发挥着选择性激励的功能。只有在互助问答、网格群组讨论等模块中积极发言,才能使公共决策兼顾到个人利益,因而极大地提升了村民参与公共事务协商的意愿。
自治实际控制感是影响自治参与的最重要因素,通过提升政治效能感可以显著提升村民对其能够影响自治结果的信念,因而能够显著提升村民参与自治的意愿[28]。如果民众在参与过程中,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高质量回应,就会聚集不满情绪,最终导致政治效能感不高[29]。通过提升公共权力的回应性,可以显著提升民众的政治效能感。具体到村民自治实践中,村干部缺乏回应性是导致村民自治参与度不高的原因。村干部对村民回应性不足的制度根源在于,科层制下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村民的分散性不满情绪难以进入上级政府视野。
“Y 市一家亲”APP 较强的横向聚合功能,能够实现村民、村干部这类自治主体内部的有效交流沟通。同时,其较强的层级交互功能,能够使得村民、村干部等自治主体与乡镇、市“三治办”干部有效沟通对话。质言之,该APP 这一多维交互型平台通过将村民、村干部、乡镇干部、市“三治办”干部等主体整合进可视化的数字空间,从而将自下而上的社会问责、自上而下的行政问责有效勾连起来,形成聚合性问责力量。其一,社会问责压力迫使村干部积极回应。该APP 将村民、村干部有效联结起来,并对所有村民用户开放。如果村干部不能及时有效回应,就会在乡村熟人社会中丧失声誉。原来村干部对个体村民的回应不足,会迅速转化为村民的群体性不满。这一可视化机制将村干部的回应行为置于村民监督下,必然促使村干部采取高效、负责、有效的回应行为。其二,行政问责压力迫使村干部迅速采取有效回应行为。由于市“三治办”、镇综治办对回复时间及回复率进行严格考核,村干部的回应过程及结果不仅对村民开放,更对乡镇、市“三治办”干部开放。如果村干部回应不足,或者采取敷衍回应策略,都会导致上级政府行政问责。正如村干部YLC 所说:“现在不回复村民的问题,其他人都看得到,会说我们不作为。有时候村民当天给了不满意评价,镇里晚上就会发信息过来问情况。”①访谈对象:Q村干部YLC,访谈时间:20210919。在双重问责压力同时作用下,村干部的回应力度大幅度提升。
多维交互型平台的可视化问责机制,能够显著增强村干部的回应性,从而大大提升了村民自治实际控制感,增强了村民自治效能感。以往基础设施建设、文艺汇演等本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内的事务,之所以会出现“干部建、群众看”的现象,重要原因就在于村民意见难以得到回应,最终出现行政替代自治的局面。现在,村民在“Y 市一家亲”APP 互助问答、网格群组、活动投票等板块中积极表达意见,村干部迫于社会问责、行政问责双重压力,不得不及时有效回应村民自治诉求。在反复的自治实践中,村民的自治效能感得到进一步巩固与强化,从而不断提升村民的自治参与意愿。正是在这一作用机制下,Q 村文化建设、人居环境美化等活动中,均能看到村民主动建言献策、筹资投劳。
已有研究普遍倚重“数据逻辑”和“技术逻辑”,而忽视“治理逻辑”。实际上,数据和技术必须嵌套在治理场景中才能发挥作用[21]。当前各地政府层出不穷的APP、小程序等创新行为呈现出数字治理“创新锦标赛”逻辑,是走向数字中国的有益尝试。但亟需突破的实践困境在于,各类数字技术软件成为村组干部负担、未能转化为实际治理效能带来技术治理有效性难题,村民使用度、认可度不高带来技术治理合法性难题,部门技术创新缺乏协调、软件无序迭代带来技术治理可持续性难题。对鄂西南Q 村“Y 市一家亲”APP 的运作考察发现,当不同类型数字技术运用于自治场景时,具有不同的自治效能,数字技术的运用并不必然带来自治效能的提升。只有将数据逻辑、技术逻辑与治理逻辑有效结合,以具体治理场景实际需求为出发点进行技术创新,才能规避“技术空转”,有效提升治理效能。由此,本文得出如下结论:(1)数字技术作用于村民自治场域的根本性要素在于,数字技术所具备的横向聚合性、层级交互性。根据村民自治场景中各类数字技术平台所包含的横向聚合性、层级交互性功能要素,可以将不同的数字技术软件区分为多维交互型平台、横向联结型平台、信息接受型平台、行政管理型平台四种主要类型。(2)只有特定类型的数字技术才能有效驱动村民自治。在各类数字技术中,只有横向聚合性、层级交互性均较强的多维交互型平台才能有效联结村民、村干部,建构起能使村民、村干部等自治主体有效参与的数字空间。同时,通过村民、村干部等自治主体与行政力量纵向衔接互动,提升村民参与能力与参与意愿,从而提升自治效能。(3)讨论技术逻辑与治理逻辑不能脱离具体的应用场景。数字技术类型化为消除技术助推抑或消解自治的争论,提供了另一种分析维度。多维交互型平台、横向联结型平台、信息接受型平台、行政管理型平台四类数字技术平台,对于村民自治场景分别有着最优、次优、低效、消解作用。技术消解自治的根本不在于数字技术本身,而是数字技术的治理场景错配。
2019 年5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数字乡村建设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Q 村实践案例表明,数字乡村建设不是将城市数字治理经验简单地向乡村复制推广,而是要充分考虑乡村自治场域的特殊性与复杂性。由此,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1)数字技术下乡要以治理逻辑为出发点,根据不同治理需求,适配不同类型的数字技术。在村民自治场景中,要研发横向聚合性、层级交互性功能均较强的多维交互型平台,才能提升村民自治效能。(2)要坚持动态调试的理念。根据村民自治场景实际需求、具体情况,加强数字技术迭代升级,推动数字技术创新。(3)为了节约成本与提升用户体验感,要注重界面整合。加强不同层级政府、不同部门、不同治理领域数据共享、功能互嵌、资源整合,将不同治理逻辑下的数字技术整合进同一治理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