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雨暄
摘要:地缘共同体是地理空间基于安全、生产、文化、利益等需求升级所形成的复合空间形式。“制度—价值”关系影响地缘共同体的政治行为目标、政治行为方式和政治行为的作用力,这也是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转化的基本形式。基于历史对比视角可以发现,中国古代国家“制度—价值”之间形成以君主利益为核心的强化型互动机制,地缘共同体成为绝对空间控制与空间阶级化的工具,其政治效能转换呈现出稳定的极化效应。中国当代国家“制度—价值”之间则形成以最广泛的人民利益为核心的共商型互动机制,地缘共同体成为优化空间功能与空间均等化的实践主体,其政治效能的转换呈现出动态的均衡调整。
关键词: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制度;价值;领域化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23)03-0098-008
20世纪80年代,社会科学研究出现明显的“空间转向”,空间与时间相分离,成为分析与审视社会变迁的重要工具,并迅速拓展应用于哲学、政治学、人口学、地理学等多学科。地缘共同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区位毗邻且功能系统相对完整的空间,基于安全、生产、文化、利益等需求升级所形成的复合空间形式。他们形成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并在循环往复的“解构—重构”中反作用于社会关系。以国家属性作为划分标准,地缘共同体可以划分为超国家地缘共同体和国内地缘共同体。超国家地缘共同体和国内地缘共同体的研究呈现出不同的趋势。以国家为单位的地缘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交流与合作、冲突或战争仍在继续,国际视野下的“大地缘”变迁仍然是研究的焦点。社会技术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地缘共同体的组织结构更加灵活,应用场景也更加丰富,国内地缘共同体发展呈现出多元多层次的立体趋向,并对国家整体空间治理产生影响。
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的转换,是空间通过地缘联合从“可以”参与政治到“能够”参与政治,从低水平政治参与到较高水平政治参与的空间政治行为,究其发展动能则需诉诸具体的国家政治秩序。制度与价值是构成政治秩序的核心要素(1),其二者两相统一,互为支撑。制度以一定的价值取向为基础,并成为价值实现的重要载体;价值受到制度的形塑,并为制度提供重要的合法性支撑。(2)制度与价值共同奠定了国家政治秩序的权威性与框架性,是引导、规范与监督政治主体行为的重要依托。当下,社会技术与科学技术的共同发展,使空间表现出更加明显的自主性与独立性。其不仅是归纳社会诉求的空间容器,还是不可忽视的政治参与的主体单元。“制度—价值”关系是考察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转换的重要视角。然而,“制度—价值”的相互作用是如何影响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的转换?从古至今,“地缘广袤”一直是中国国家空间的典型特点。在中国国家历史的进程中,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的转换水平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差异性。基于阶级统治目标的不同,国家通过“制度—价值”互动机制对这种差异性进行调整的方式和力度皆有不同。当下,中国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转换水平整体表现出两个较为明显的特征:一是横向多元空间的政治性能依然源于自然地理禀赋的原生型差距,中国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转换水平自东而西呈阶梯式递减态势,宏观层面具有较为明显的非均衡性;另二是纵向多层次空间的政治性能源于人才储备、产业结构、知识产权、科学技术等方面产生的应用型差距,中国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转换水平呈现优势型定向增长态势,微观层面具有较为突出的非充分性。两者形成了对当下中国社会矛盾的空间解读,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空间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在客观上能够指征“制度—价值”互动机制的历史经验与现实创新,对当代中国国家空间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立足国家视角和具体社会情境去解读地缘结构对社会关系的作用机制成为各学科持续关注的热点,研究的侧重点也从早期的经济面向和文化面向,逐渐扩展至政治面向。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则是“领域化”以及“领域”等概念在地理科学研究中的应用。他们分别是对“空间—权力”相互关系及其结果表现的具体描述。常用于解释源于“国家化”又区别于“国家化的空间权力自系统”的建构过程。如何有效地扩大多元多层次地缘共同体的政治参与,发挥其在整体性国家空间治理中的正向功能,是從空间层面对民主政治的解释、实践与检验。对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的转换进行研究是探究这一问题的基础。本文以国内地缘共同体(以下简称“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转换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古代中国与当代中国的对比,尝试解释国内地缘结构变迁与发展过程中空间“政治属性—政治实践”的转换机制及其作用效果,也为“领域化”(即“空间—权力”关系)中国适用性问题的探讨做出一定的准备。讨论“制度—价值”互动机制中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的转化,论证国家之于空间自主性发展的积极意义,恰以回应和纠偏西方国家将“领域化”与“国家化”相对立的空间政治发展逻辑。
一、“制度—价值”的强化型互动与
古代中国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转换的极化效应
“礼”是中国传统政治的核心价值,也是传统国家治理的核心内容。正如《礼记·礼运篇》所言:“所以讲信也,别嫌明微也,立登上也。所以齐纪也,所以守宗庙社稷也,所以守城中也,所以便备用也,所以利生民也,所以治人也”。“礼”贯穿了政治与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西周之“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到董仲舒所提出的“三纲五常”,“礼”经历了从“礼乐下移”到“独尊儒术”,“礼”的规条逐渐精细化,并对接到具体的人及其行为,成为中国古代“大一统”国家的政治稳定器,也为“家国一体”的制度设定奠定了重要的价值基础。中国古代社会中,家族礼法与国家建制的相互嵌构实现了国家(政治)对社会的全面控制,也肇始了以君主利益为核心的“制度—价值”逻辑。制度强化与控制下的政治等级观念,往往又以纲常伦理的形式凌驾于制度之上,并始终与制度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前者反映了君主集权制中价值的工具性和附属性,强化了世俗世界中的君主“君之名”、“父之名”的权威,从而不断加持君主集权制的合法性。所谓:“民生于三,事之如一。父生之、师教之、君食之……唯其所在,则致死焉。”(3)后者反映了价值在中国古代社会所特有的主导性与纲领性,强化了精神世界中君主“天之名”的权威,用以缓解朝代更替中由于君主失德或封建官僚体系行政失灵对君主集权制度造成的合法性危机,所谓“天不变,道亦不变”。这种源于制度,在形式上又高于制度的价值在“家国一体”的政治结构中衍化为“奉天、父、君至上”的“正义”(4)。当封建等级制度被冠以血缘伦理纲常之名,政治剥削则被粉饰为“适宜的分配”时,政治秩序以一种拟自然秩序的形式稳定地存续。权力发展关系与空间关系具有一致性。“城—乡”空间权力分配结构以及“中心—外围”的空间权力控制体系使“领域化”呈现出明显的工具化、阶级化与等级化特征。(5)由此,地缘共同体的效能也呈现出“政治垄断”与“政治消退”的两极态势。
中国古代国家,城市、乡村的阶级属性决定了空间权力配置的基本框架——城“重”而乡“轻”。“城市”与“国家”并生,以其与生俱来的政治性成为早期“领域”的主要形式。(6)在“制度—价值”的强化机制中,“‘城的出现……是作为政治权力的工具与象征出现的。与其说它是用来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不如说它是统治阶级用以获取和维护政治权力的工具。”[1]无论是都城的内部空间构造,还是整体性的城市网络布局,都不过是维持君权秩序的空间手段。在中国古代国家阶段,君主集权的制度赋予了都城特殊的政治功能——不仅彰显着国家形象,还象征着君主威仪——都城位于城市行政等级体系的顶层[2],并具有自然的空间特权。事实上,从类似城邦国家的“宗邑聚落”到周朝“礼制王城”,从秦朝循“法天向地”而建的“紫宫帝居”[3]到唐代以“天人合一”为内核的“祭祀国都”,尽管中国古代都城建制经历了从中心对称的均衡型(7)向中轴对称的非均衡型的重要转变(8),但其深层次影射的是应君权极盛的统治需求,以“天道—仁道”两相共契为核心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演变及其在都城内部空间布局上的体现。都城以其所具有的特权与专权成为“领域化”的特殊形式。以“官僚大一统”政治格局为基础的城市网络奠定了中国古代国家“城—乡”政治效能极化的基础。
不可否认,秦代的郡县制对封建国家的行政区划建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与封建官僚制度紧密结合,不仅构成了城市(空间)作为权力载体的合法性基础,还由纲常伦理推演出空间伦理,通过空间道德编序使多层级的城市系统形成统一的、向上的聚合力,进而构成了庞大的统治网络(9)。可见,早期城市(镇)化是中国古代领域化的重要形式。在政治权力的不断加持下,城市的政治性实现了有效的转换与实践。与之形成鲜明对比,古代乡村作为农民生产与生活的集聚空间却呈现出“去政治化”特征,这是由农民的阶级性所决定的。所谓“皇权不下县,下县非宗族”,封建官僚职权的末端所对应的县一级行政区域构成了政治权力的空间分割,县以下的广大乡村地区实际被排除在政治以外。乡村空间既有的政治性伴随着君主权力的极盛不断消减。费孝通提出“双轨制”恰以解释中国古代城、乡政治效能的极化效应。费孝通认为中国封建国家“政道合一”的治国方略,强调以皇权为主导、以封建官僚体系为组织框架的政权系统与以绅权为主导、以宗族体系为组织框架的道德系统之间的相辅相成与相互制约。由此,也对城市和乡村的空间功能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城市(一般包括都城、地区性封建统治的重心城市以及一般府州县城市)用以实现政治统治,乡村则用以实现道德教化。而传统乡村的空间职能除了组织纳税与差役,更重要的是利用血缘的稳定性来固化地缘结构,避免空间的交叠及其职能的“僭越”(10),即通过“城—乡”的空间分割来强化阶级统治。尽管乡土社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细胞的分裂,并伴有偶发的农民起义,但总体来说道德教化将“长幼差序”从基于血缘的家庭秩序上升为基于道德的社会秩序,甚至影射封建社会政治秩序的底层逻辑,这保证了乡村不仅可以在政治之外“安分守己”,还可以与政治保持内在的一致性。综上可知,在“制度—价值”的强化机制中,中国古代的空间发展表现为较为单一的城市化,以城、乡作为空间区分,地缘共同体的政治效能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特点。
“制度—价值”的强化机制不仅肇始了“城—乡”空间权力的差别化分配,还塑造了“中心—外围”空间权力的差序化控制。[4]前者侧重于空间在政治层面的分离,后者侧重于空间在政治层面的联系。除了秦汉之际,国家通过郡县制实现了短暂的均质疆域布局,古代中国的国土规划多表现为差序疆域。从西周“五服”(11)、“九服”(12)、“九畿”等空间构想到影响整个封建社会疆域管理的“直接控制区—羁縻区—藩属区”三级空间制度[5],均是中心明确而边界模糊的差序疆域。一种以君主(所在地)为中心由内向外的等级空间,其既是国土规划,也是超国家的“天下”格局。然而,古代科学技术与交通建设水平的限度不可避免地导致中心对次第空间的控制效度呈现由内而外依次递减的特征。[6]与此同时,单一的中心支配型赋权机制使中心对不同次第空间的控制力与该区域的领域化程度形成正比。例如天津作为明清时期的“京畿重地”或“畿辅要地”,其城市发展具有明显优势,领域化程度也较高,所以,近代国民政府迁都南京虽然对天津的政治地位形成了一定的沖击,但其依然代表彼时中国城市建设的较高水平。[7]事实上,中国古代周期性的王朝更迭不可避免地导致国家版图的变化,这似乎导向君主集权制度在空间控制层面的失能,也威胁着君主作为“天下”中心的权威。其实不然,“王者无外”的儒家思想以及秦汉以降“大一统”政治思想共同孵化了包含“四夷”的“华夏民族”构想,这也是将多元民族整体化与国家建构相结合的早期尝试。一方面,国家通过设立羁縻州府、扩大外官官职封赐范围[8]、与藩属区联姻等政治手段实现空间网络的“华夏化”,至少保证羁縻区、藩属区与直接控制区保持形式的统一;另一方面,“华夏民族”的构想为动态变迁中的差序疆域提供了一种弹性的解释,以维系君主核心地位在王朝变迁中的稳定。所谓:圣人政事所治,详内略外,不求尽于四海,而道德所化,则无内外之限,而必极于四海。[9]在“制度—价值”的强化机制中,差序化的疆域控制体系使古代空间发展表现出明显的非均衡性,地缘共同体的政治效能转换也表现出“中心—外围”的极化效应。
二、“制度—价值”的共商型互动与
当代中国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转换的均衡增长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以实现最广泛的人民利益为导向的“制度—价值”机制逐渐形成,并成为当代中国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转换的内在逻辑。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国家是“虚幻的共同体”的表现形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则是以少部分人利益为核心的资本主义国家。马克思认为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即共产主义社会),人们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必须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10]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政治与制度安排是以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性”为根本目标的。与之相对应,中国当代政治秩序之价值基础建设是围绕集体主义价值观展开。[11]正如恩格斯所言:“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12]。“人民性”的政治制度设计,消解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对峙。个人发展与集体发展都统一于人民的共同发展,也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13]相较于古代中国以“固守”与“绝对控制”为目标的“制度—价值”强化机制,当代中国的制度与价值之间更加强调相互增进,服务于更广泛人民的共同发展,是以“发展”与“消除控制”为最终目的。投射于政治空间层面,在“制度—价值”的相互推进中,地缘共同体的“解构—重构”始终围绕人民空间的共同发展展开,其政治效能转换也逐渐趋向均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行了一系列空间发展战略调整,并形成了与中国国情相适配的梯度发展模式。由于地理区位、资源禀赋和政策效果的差异性,城市以及东南沿海地区率先实现了经济快速发展,但也导致了经济空间的不均衡。城乡、区域非均衡性发展无法满足人民对空间发展的客观需求。当下,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空间的内涵不断扩展,如何协调空间的“发展与平衡”“公平与效率”逐渐成为中国国家空间治理的重点。其背后深层次反映的则是当空间功能逐渐从行政主导下的时序性生产转变为行政保障中的协调性生产,阶梯型的惯性发展与整体型的功能协调之间的博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即是应对空间非均衡发展作的战略调整。一是明确“统筹”作为城乡以及区域发展的重要调整方式,强调国家在空间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对“统筹”的科学性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解释,即在激活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加强空间的合作、互助与扶持以保障四大板块的升级,强调优化空间自主产能的重要性,诸如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东北振兴等重要战略部署。政策的调节确然有效地缩小了中国空间发展水平的相对落差,但是,自然禀赋的差异和改革开放以后的政策细节与执行能力的差异,使“城市”“东部地区”“港口”“特区”等空间模块形成“先得优势”。尽管国家在制度与政策层面力图打破空间壁垒以促进空间的均衡性发展,但是在一定时间内,优势空间的虹吸效应依然显著,例如国家整体空间资源配置的均衡性调整与人才的惯性东流所引发的新型空间发展矛盾。(13)这进一步要求国家统筹能力与复杂空间自主产能的共同进阶。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并将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2020年国务院工作报告强调要“加快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党的二十大强调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与新型城镇化战略。突出“协调”之于空间发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的同时,也赋予“协调”以新的内涵与使命,即“协调”不仅仅是实现“平衡”的手段,也是空间发展的重要目标。其不仅需要一部分率先实现富裕的人或地区发挥其带动作用,更需要通过普遍推进空间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最终实现功能区分、优势互补的相对平衡的共同富裕。
总体来说,中国空间发展目标逐渐从局部聚集的“重点发展”转变为分散均衡的“重点发展与协调发展相结合”。与之相对应,空间布局也逐渐从“中心—外围”的拉动型格局转变为“枢纽—贯通”的协调型新格局。当前,中国依托“城市圈”建设,逐步形成了贯穿四大板块的“八横八纵”高速铁路网与“两横三纵”的城镇化战略格局。一方面,通过加强多元空间连接来促进生产要素的空间流动;另一方面,通过激活县域功能以加速城镇化效能的高质量转换,从而形成“圈际协同”与“圈内协同”、“目标协同”与“功能协同”相结合的空间发展模式。
中国空间发展正在经历从时序发展到共同发展、从分配型均衡向竞争型均衡的重要转型,这将是一个较为漫长且艰巨的过程。中国空间发展的制度与机制设计始终坚持“重点发展—普遍发展”“特色发展—整体发展”“内部发展—外部发展”相统一的原则,这在根本上保证“流动的空间”始终坚定不移地服务于最广泛人民的利益。当下,立体多元空间的自主性越发成熟,鼓励空间自主性的创新实践,优化空间自主性的效能转换,成为整体空间发展走向高质量高水平均衡化的关键。中国城市圈空间发展理念并不是通过地理空间的排列组合进行空间扶贫,更不是透支“优势城市”或“城市优势”实现空间权利加权,而是通过政治融合、经济互动、生态共建等多种形式进一步促进多元空间公共参与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实现空间上的共建、共治、共享。中国空间发展的评价标准从资本之维上升到人本之维,从单一的生产之维延伸至多元的生活之维,空间的最终价值导向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14]由此,逐渐形成了与之相对应的社会主义空间正义,即在资源分配正义的基础上,重视空间发展的机会正义,在结果正义的基础上,关注空间发展的过程正义,导向多元一体“国家空间”的共同发展以及多元平等“人民空间”的共同富裕。正如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精神的建构,不同于正义始终寻求稳定持恒的主观认同,社会主义空间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动态的实践共识。其源于历史体系与国家体系的公共规制与社会法治,高于既有的公共规制与社会法治的水平,并反作用于具体的国家过程与政治过程。事实上,循环积累因果论既已指出,单一的市场机制往往会加剧贫富差距,同样也会拉大空间经济发展的差距。社会主义空间正义不仅是空间在生产领域的公平与效率,还包括政治、生态、社会生活等综合领域的协调与和谐。单一的市场机制无法拉动并保障中国空间均衡化转向的历史巨轮,这客观需要强有力的统筹与协调机制与之形成有效的互动。国家具有相较于任何组织都更加系统、健全的统筹与协调能力。即使在空间内涵持续拓展、空间自主性不断提升、空间流动性越发明显的技术社会,国家依然是空间治理不可或缺的主体,这一点对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而言尤其重要。
社会主义空间正义动态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深化与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始终围绕如何丰富“人民性”的实践路线,建构以党建引领、制度支撑与法治保障為基础的空间运行机制,最终实现多元多层次空间的共同建设、共同发展与共同富裕。
在“党的全面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体中,“中国共产党各类党组织事实上形成了一个从国家特性到社会特性的系谱”[15],成为了国家空间资源整合与空间利益协调的坚实依靠。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指出,现代化的社会往往是“多元的”,要将原生的社会势力糅合成单一的民族政治共同体越来越重要,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从政党制度中寻求答案。同样,多元空间的秩序建构也应该充分发挥政党的积极作用。社会主义空间正义对于空间共同建设、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基本要求,中国共产党组织结构与组织功能的先进性,使其在空间整合与空间动员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是典型的团结型政党,其组织系统包括两个重要子系统,即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乡镇党委共构的具有公共权力的政党科层系统以及基层社会组织、企业等与党组织共构的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党系统,立体的政党组织有效地衔接国家与社会,并不断增进政治空间与社会空间的有效互动,行政空间与生活空间的联合生产[16];另一方面,中国的政党组织与行政机关共构了中国公共管理的主体,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有效保障了国家的公共治理能力,有效地疏解了地方政府以区域利益为导向的公共行为的局限性,增强区域合作弹性的同时将区域关系的变迁维持在一定的秩序范围之内。所以,中国共产党始终强调“从严治党”,不断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与领导水平,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空间发展的关键所在。
党和国家围绕人民空间的建设目标不断深化国家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以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空间发展的支撑框架。一方面,党和国家顺应国际与国内区域发展的变化,围绕区域协调总体战略与主体功能区战略不断深化行政区划的改革,提高行政区划的前瞻性、科学性与有效性,充分发挥各层级行政区域的优势,逐渐建构“多规合一”的国土资源规划为基础的空间聚集开发格局,以化解不同尺度空间在管理边界、管理职能与监测平台等方面的矛盾,[17]例如在城市圈、河流城市带的发展中,统筹与协调中心城市发展与县域空间发展;另一方面,中国不断深化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提升政府跨部门、跨区域、跨组织的协同治理能力,加速多元主体空间共治的形成,例如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提出以及工业飞地管理机制的探索与创新。
社会主义空间正义客观要求国家加强空间治理的法治化,保障与推进多元空间的共同创造、共同发展与共同富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空间治理的法治化也是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路径,是以空间及其内涵的社会关系为对象的规范、监督与评估体系的建构过程。立法权的分配与行使是中国当代空间法治化的基础。伴随着立法权从中央及省一级向“设区市”的下沉,中国的空间治理法治化也从早期依托于单一的行政区划的“宏观控制—中观主导”的大空间的框架性法治,逐渐转变为依托于行政区划与多元空间的相互嵌合所形成的“宏观控制—中观监督—微观创新”的多元空间的精细化法治。[18]这一转变有效激活了“设区市”人大立法功能,健全与完善了人大的职能体系,进而强化了以国家为主体的统一的法律秩序。与此同时,也在规范、鼓励多元空间的制度创新、经济合作与文化交流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成为培育复杂空间自育、自主的能力与建构多元空间发展的市场机制的必要路径。例如区域协同立法的探索与实践。
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党和国家将党建引领、制度支撑、法治保障与具体国情相结合,持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逐渐建立起超越“原子主义—整体主义”二元化的“共同体”发展理念。空间层面的制度设计与安排也在持续实践并验证“局部—整体”“特殊性—普遍性”“时序发展—协同发展”的辩证统一。其与社会主义空间正义彼此促进、相辅相成。“领域化”是具体国家情境中的空间治理机制,应该跨越“集权—分权”二元框架的限制,走出“统死放乱”的怪圈循环,更多地讨论空间权责的匹配和空间权能的构建。这不仅需要党和国家应对国家空间安全进行科学的、合理的、前瞻的行政区划,还需要多元空间应对市场发展需求,积极建立功能互补、生产互进的空间行动秩序,最终形成“领域有界而人民无界”的地缘关系,并进一步推进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的均衡性增长。
领域化,即权力的空间化,是空间自主性与能动性发展到一定阶段,反作用于权力关系的空间行为机制。其强调一定空间范围内地理、生产、文化、法治等优势通过对内聚集与对外交换,实现多元多层次空间的共同发展。当下,社会技术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使空间表现出较之以往尤甚的流动性、开放性与不确定性。由此,空间发展往往依托于多元载体,以共同体的形式实现空间功能的优化与升级,并最终形成领域优势,这也是空间发展的必然趋势。地缘共同体是空间共同体的基础表现形式,对其政治效能转换的考察,有利于进一步理解“领域化”的生成机理与作用机制,对探索与建构当代国家空间善治路径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研究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转换是深化认识“领域化”的前提条件,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转换的整体水平决定了“领域化”与“国家化”之间的关系。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转换水平越高,空间的“领域化”特征越明显,局部空间优势则越突出;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转化的整体水平越趋于相对均衡,领域间的优势交互越频繁,越有利于国家空间的协同发展。如何促进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的高质量转换成为当下国家治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地缘共同体是基础的空间共同体形式,对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转换的考察,有利于进一步分析领域化的生成机理与作用机制。地缘共同体在循环往复的“解构—重构”中逐渐呈现出不规则的多元、多层次发展趋势,这不可避免地对依托于行政区划的传统空间治理路径构成压力,成为影响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无论是社会认知层面,还是学术研究层面,似乎都在形成一种隐形的共识,即地缘共同体与整体国家相对立,与之相伴而生的,还有“领域化”与“国家化”的对立。领域化(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的重要转化机制)和地缘共同体被误解为一种以分权为导向的空间政治过程与空间政治结果。立足于“制度—价值”关系视角,对比分析古代中国与当代中国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转换的形式与特点可以发现,地缘共同体作为一種复合空间形式,其与生俱来的“政治属性”只有在具体的“制度—价值”关系作用中才能转化为“政治实践”,是国家空间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中国,在君主集权制度与家国礼法相互强化的过程中,空间政治功能呈现出“政治—非政治”与“强政治—弱政治”的二元分化,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转换表现出明显的极化效应,并最终服务于君权的唯一性。当代中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集体主义价值观相互发展过程中,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转换逐渐呈现出相对均衡的稳步增长,并最终服务于最广泛人民的利益,直至自由人联合体的最终实现。以地缘共同体为表现形式的空间子系统共同构成新型国家空间系统,是国家空间系统的重要组成单位。综上可见,中国空间治理应转变局部团结与国家团结相对立的观念,转而关注如何促进地缘共同体政治效能高水平、高质量地转换,切实促进空间层面的公平正义,以空间效能的提升推动伟大事业建设,实现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
注释:
(1)参见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译,上海人民出出版社1997年版,第1-7、46-55页。
(2)参见丹尼尔·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27页。丹尼尔认为:“意识上的变革——价值观和道德伦理上的变革——会推动人们去改变他们的社会安排和体制。”
(3)参见《国语·晋语》。
(4)参见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三联书店2016年版,第98页;参见张康之、张乾友:《共同体的进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0—211页。
(5)参见杰里米·可莱普顿、斯图亚特·埃尔顿:《空间、知识与权力:福柯与地理学》,商务印刷馆2021年版,第49-51页。
(6)参见亨利·列斐伏尔:《空间与政治》,李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4-57页;何一民、王丽华:《论中国古代城市的空间分布的变化与特点》,《史林》2016年第5期。
(7)参见《周礼·考工记》:“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
(8)参见任云英、朱士光:《从隋唐长安城看中国古代都城空间演变的功能趋向型特征》,《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5年第4期;参见黄佛君等:《古代国家都城祭祀体系与空间规模——以唐代长安为例》,《人文地理》2012年第1期。
(9)参见金观涛:《历史的巨镜》,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83-185页;金观涛、刘青峰:《开放中的变迁:再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15页;鲁西奇、马剑:《空间与权力:中国古代城市形态与空间结构的政治文化内涵》,《江汉论坛》2000年第4期。
(10)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6-89页;刁培俊:《中国古代乡村的“被治理”——以两宋为主的探索》,《中国史研究动态》2021年第2期。
(11)参见《书·益稷》:“弼成五服,至于五千”,以帝都为中心,由近及远分别称为侯服、甸服、绥服、要服、荒服。
(12)参见《周礼·夏官·大司马》:“方千里曰国畿,其外方五百里曰艺蛮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蕃畿。”
(13)参见孙磊、孙茂华:《中国超大城市高学历人才流動的理论与实证研究》,电子工业出版社2023年版,第13-21页;黄翔:《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博士人才吸引力影响因素研究》,九州出版社2023年版,第7-12、92-103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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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