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艳梅
(河北工程大学,河北 邯郸 056038)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新时代法学教育被赋予前所未有的使命和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4月8日的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指出,法学教育承担着为法治中国建设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光荣使命,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1]。法治人才的培养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培养。将一个社会人、普通人培养成为一个专业化、同质化、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既是法学教育的意义之所在,也是每一个法学教育工作者持之以恒的目标。
法治人才的培养须臾离不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支持。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的交流”。自2018年起,教育部先后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以及与中央政法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下称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2.0)均就协同育人机制提出明确的建设要求,支持高校组建校企、校地、校校联合的协同育人中心[2]。《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进一步推动法学院校与法治工作部门在培养方案、课程、教材、实习实训等环节深度衔接[1]。结合高校所在区域实际,与法律职业共同体衔接呼应,规范化建设法学区域协同育人体系,创新法学协同育人模式,深入研究和实质性培育平台化、制度化的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方能真正建立以“五共同”(涵盖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材、教学团队、实践基地五方面的共同建设)为内容的全方位全过程深融合的协同育人机制[3],方能切实回应新时代法学教育关于“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根本问题。
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2.0明确提出法学教育要“主动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新任务新要求,找准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的结合点”,要“强化法学实践教育,完善协同育人机制,构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2]。可见,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与适应法治建设和行业需求(呼应法律职业共同体)、强化实践教育和完善协同育人机制(呼应法学教改)等要素紧密联系。
公开文献显示,法治(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一词,最早见于2003年霍宪丹所著《试析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之间的互动》一文[4]。总体上,以法治(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为题的文章寥寥,但对于法治(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的含义却存在多种认识,每种认识各有侧重角度。
霍宪丹[4]认为,“把一个社会人培养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以及保持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高素质所涉及到的教育、考试和培训制度视为一个整体,即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主要包括法学学科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培训以及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五方面”。该认识建立在法治人才培养的宏观体制方面,将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理解为将相关法律教育制度、考试培训制度予以整合的法律人才宏观培养模式,主要定位于制度。但一般认为,共同体是由某种共同的特质维持或形成的群体,其成员因政治、信仰或职业等社会因素共识而具有同质性[5]。显然,该认识与共同体系同质性群体的属性不够契合。
付子堂[6]认为,“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是以学校为核心,实务部门及相关高校共同参与,科学分工、深度合作、优势互补的法律人才培养的师资群体”。该认识虽然契合共同体的群体属性,但将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局限于师资群体,不免有失全面。笔者认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需要建立在机构、制度的基础上,如果没有一个组织体或平台的建构,群体的组织性匮乏,难以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深度协同。
另有学者[3]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提出“高校+法律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并具体化为“五共同”,其实质是法律实务部门深度参与法律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涵盖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材—教学团队—实践基地),以此搭建了一个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共同参与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该认识虽凸显了联合培养这一协同育人要素,但仅将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简单定位于培养机制或实施模式、实施内容,亦不够准确全面。
笔者认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建设,必须也只能仰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支持。“五路大军共奔法治”,徐显明[7]提出“法治建设虽是全民之事,但以立法者队伍、执法者队伍、司法者队伍、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者队伍以及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者的队伍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群体,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力量”。因此,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应当是由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学教育与研究“五位一体”的法治人才的开放式联合培养体,既要有共同体的组织架构,亦应有协同育人的机制确立。二者之间通过兼职行业教师管理规范等相关协同制度予以有效衔接和深度融合,通过贯穿法科生的学习—实习—见习—就业的全过程路径,实现对法科生的法律伦理、法律思维以及法律技能的全方位培养。换言之,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应着重实现平台化和制度化的培育,以便作为一个整体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常态化地引出师资、案例和资金等实务资源,支撑高校法学教育培养出合格乃至卓越的法治人才,进而反哺法律职业共同体,从而以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同质性为标准培养同质性法治人才,进而保障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性,从共同体来,到共同体去,实现两大共同体的衔接共荣,参见图1。
图1 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内涵解读
无论学者们对于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内涵有着怎样的不同认识,对其培育意义都持明确的肯定态度。
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培育,首要也是最基础的意义就是实现协同育人。协同论认为,系统属性虽然不同,但各系统之间存在相互影响与合作的关系。协同育人就是通过系统内多主体、多因素的相互协助与配合,实现共同育人[8]。法学专业的特点决定了法科生培养的特殊性。作为实践性突出的学科,法科生的培养须臾离不开法律实践,而法治工作部门作为协同单位输出的师资、案例乃至资金等各类法律实务资源,是实现协同育人的基础。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在实质上就是协同育人机制的组织架构或载体。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2.0关于“完善协同育人机制,构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实施思路,显然是将协同育人确立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培育基础。
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培育的现实意义在于实现就业联动。法学专业面向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的就业受限于“逢进必考”的制度要求,高门槛的法律职业与法科生的就业期待存在鸿沟。从法学院到法院,一字之差,却意味着身份、角色的根本改变。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意义,恰在于通过法律伦理、法律思维以及法律技能的锤炼,给予这种身份、角色的顺畅过渡。基于此,通过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在专业学习的基础上拓展实习—见习—就业渠道,可以有效实现就业联动。
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培育意义还在于提升法学专业的社会适应度。法学专业建设的任务之一即是提高社会需求适应度。人才培养首先需要明确社会需要什么人,才能确定怎样培养人[9]。法治人才培养亦然,需要时刻关注社会需求,确保法科生成为社会需要的法律人。实质上,法治人才的需求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是传统典型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领域,还是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处罚、仲裁等法律部门,抑或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岗位,都需要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只是因为社会适应度不够,法学专业一度被社会诟病。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建设,就是将需求侧前移,使法治工作部门的角色从法治人才的未来使用者转变为法治人才的协同培养者。因此,就提升法学专业匹配度、社会适应度,实现法治人才培养与行业需求的衔接而言,非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莫属。
变革法治人才培养理念,也许是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最高端、最深远的意义。新文科、新法科的建设,需要重新审视法学教育,进一步革新法治人才培养理念。相关文献及调研显示,无论是高校法学教师还是法律实务人员,普遍认为法科生的培养固然要注重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学习,但绝不能忽略其法律逻辑思维和职业伦理的培育。庞德强调,法律教育不是教授法学知识,而是涵养法律思维。因为无论讲授了多少法律知识,也无法追赶上修法速度。法学教育必须着眼于法律思维的训练和运用[4]。“学习能力比专业知识更重要,思维方式比专业技能更重要,职业伦理比执业能力更重要”。[6]项目组的调查显示,受访者认为法律逻辑思维(25.91%)、法律专业知识(23.73%)和法律职业技能(19.85)是法科生培养最应该加强的方面,特别是法律逻辑思维方面的认同度最高。而受访者对高校法科生素质的期许,虽然包含了专业素质、逻辑思维、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自主学习能力、法治理想信念等方方面面,但普遍认同职业信仰、职业道德为首,认为法科生认同法律职业的神圣是一切的前提。
习近平总书记说“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法学教育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健全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操守教育机制,培育法科生崇尚法治、捍卫公正、恪守良知的职业品格[1]。法律职业者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绝不能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而必须具备法律信仰和职业伦理。[4]没有对法律的真正敬畏与信仰,不具备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无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培养法科生的法治精神和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的应然之道[10]。故而,当下及未来的法治人才培养需要树立“法律价值引领”理念,注重法科生的价值塑造[11]。公平正义等法治价值、法治信仰应该贯彻落实到法治人才培养的每一个环节,如果法科生在校期间没有感受到公平规则的意义,甚而被不公平同化,就是法学教育的失败。就此而言,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借助优秀行业师资、典型实务案例的引入,通过法律援助等各类实践活动,可以潜移默化地影响法科生的法律价值观和法律人格的养成。
项目组认为,对法学教育的性质,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乃至颠覆性改变传统认知。以往很多人认为,法学专业的就业困境是“产品”不能“适销对路”所致,但“产品”的性质定位意味着将教育等同于工业,忽略了法科生的个性化和教育的人文性,必然损害教育的灵魂。有学者认为,按照国民产业分类,教育属于第三产业,服务业的本质意味着应该满足客户需求,不能单纯考量教育者的期望。教育家吕叔湘则认为,教育的性质更类似于农业。传统农业的特点,是播种—浇灌—完成自我成长周期—结出同种不同规格的果实,现代化农业则通过技术保障规格的统一性。但是无论传统还是现代,自我成长周期既不能取代亦不能逾越。所以,法科生的法治理想、法治思维以及法律知识与技能的培育,需要教育者完成好播种和浇灌的环节。河北大学提出“滴灌式”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或许正是出于此种考量。作为承载公平正义价值的专业,法学具有双重乃至多重属性,需要以专业知识服务于纷繁复杂且瞬息万变的法治实践。新法科不仅意味着法律应注重价值塑造,也意味着法律应关注社会实际,为形形色色的社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12]。一个实质性的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培育,旨在与法律职业共同体携手建构全方位全过程深融合的协同育人培养模式,这无疑会对法治人才培养带来深刻的、开创性的理念变革。
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狭义上对应三种最具典型性、同质性最突出的法律职业,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我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即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标志着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4]。法学教育本身具有教育和法律双重属性,法治人才的培养既属于高等教育工作又属于司法工作,既要遵循高等教育的一般规律,亦应遵循法律职业的特殊要求。如前述,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旨在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培养后备人才提供支撑,其培育路径是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输出师资、案例等法律实务资源,支撑法学教育产出合格乃至卓越的法治人才,再反哺法律职业共同体,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良性循环。这在根本上决定了两大共同体之间相互协作配合的基本关系。
显而易见,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水平,直接影响法治人才的培养质量,决定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专业性和同质性;而作为法治人才未来使用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最终检验、考评者,影响甚而决定着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4]。因此,由法治工作部门、法律行业组织对法学教育进行行业管理,是可予借鉴的做法。例如美国对法学教育进行行业管理、对法学院进行评估与考核的组织为全美律师公会。法律职业(作为实践范畴)与法学教育(作为理论范畴)的充分衔接,可以促使后者不断丰富和发展[13]。
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搭建了衔接的桥梁。通过从法律职业共同体产出教育资源(人、财、物),形成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可以实现对高校法学教育的有效支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法治工作部门要“加大对法学院校支持力度,积极提供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做好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之间的有机衔接”[1]。通过将法治工作部门的行业需求与评价前移以及实务资源的引入,使之从法治人才的需求方、使用者转变为法治人才的协同培养者,从而实现法治人才培养与法治工作部门需求间的无缝对接[7]。依托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支持,法学教育对法科生进行培养,产出合格法治人才,可以进而反哺甚至重塑法律职业共同体[4]。如前述,将一个社会人、普通人培养为一个合格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就是法学教育的意义之所在。法学教育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反哺及重塑,不仅体现在对法科生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养,更体现在对其法律信仰和职业伦理的培育,以此保证法律职业的同质性,构建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内心确信,塑造伴随法律职业者一生的职业道德和伦理,从而形成精神纽带,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认同感。
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2.0提出“深协同,破除培养机制壁垒”“拓渠道,发展互联网+法学教育”,将法治实践的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及时转化为教学资源[2]。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培育,需要从平台架构、制度建设等层面入手,以期整体性、规范性、常态化地引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实务资源,推进协同育人机制实际落地,支撑法学教育。
1.关于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组织架构
我国70年法治建设的重大成就之一,就是形成了立法者队伍、执法者队伍、司法者队伍、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者队伍以及法学教育和研究者五支法治队伍。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培育,旨在通过平台化的设计,筹建或改组成立区域法治协同中心,将立法、执法、司法(包括准司法)、法律服务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实务资源与法学教育资源加以整合,实现“五位一体”,通过双向辐射高效产出协同育人效果,支撑法学教育,实质性改革高校法治人才培养现状,参见图2。
2.关于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人员构成
区域法治协同中心各协同部分别设置校内外负责人员。校外负责人员由来自各对口协同单位的法律实务人员(聘为高校兼职行业指导教师)担任,以充分汲取法律实务资源(人、财、物),实现行业指导教师常态化参与高校法学教育的课程讲授和实习实践指导,持续获得来自实务部门的资金和真实案卷捐赠。校内则由师生合力配合,共同开展法治实践。专任教师担任法律实务部门的法官助理或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助理或检察院听证员、仲裁员、兼职律师等,积累法律实务经验,进一步形成“双师型”师资队伍,提升课程实务性;法科生亦可以依托法律维权协会等校内社团,与各协同单位进行对接,广泛参与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参见图3。
3.关于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制度设计
区域法治协同中心联合各协同单位,制定兼职行业指导教师遴选聘任与考核办法、学生实践管理与考核办法(包含转科实习、项目式学习、调研实践、创新创业等各类实践形式及实习积分换算学分制度)、实务课程开发方案、案例教材建设方案、毕业论文实务选题与指导办法等系列配套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协同单位的反馈与建议,辅助高校法律院系进一步优化法学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特色法律实务课程,调整实习实践环节设置,形成进阶式实践教学体系。
4.关于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协同育人机制建设
区域法治协同中心通过校内外协同,共建“仲裁学院”“律师学院”等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基地,以实习—见习等实践活动为基础,就协同育人模式进行各具特色的深入探索;围绕“五共同”,就实务课程、案例库、案例教材等方面展开拓展,实现法律职业技能的“外包式”培养,以期充分发挥协同单位的优势;学生通过转科实习、项目式学习等方式,自主获取法律实践知识,积累实习实践积分,早日明确职业目标,确立就业岗位。
区域法治协同中心可以依托高校法律院系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基层联系点,协调师生共同参与地方立法评估、委托立法等项目,开展立法实践;可以与法院、检察院对接,深入开展法校合作、检校合作,行业教师在法院、检察院开设“第二课堂”,专任教师以法官助理或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助理或检察院听证员等身份,学生以实习生身份共同参与司法实践,实现“课内外结合、校内外衔接”;可以充分借助高校法学教师担任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途径,侧重探索项目式、案件式的协同育人模式,使法学师生全方位、常态化融入仲裁工作(教师担任仲裁员、学生担任仲裁秘书或仲裁员助理实习或见习),并与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官仲裁员、行业背景仲裁员在此平台交汇,打通顶岗实习—见习—就业的渠道;可以与有意愿的律师事务所接洽,侧重探索师徒式的协同育人模式,律师与法科生进行双向遴选,以期“一对一”充分锤炼法科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可以与破产管理人资质单位合作,打造破产事务实验室,师生深度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等法律实务,侧重建设团队式的协同育人模式;可以与市司法局进行契约式合作,进一步建设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组织学生志愿参加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常态化参与法律援助案件评估,使法科生真正面向社会公众。在点点滴滴中,潜移默化地涵养法科生的法律思维,培育法科生的法治信仰和职业认同感,养成其崇尚法治、捍卫公正、恪守良知的法律人格。
5.关于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线上平台建设
为满足新时代法学教育需求,线上平台及数字化法治实务资源的建设亦应加速。区域法治协同中心可以通过高校法律院系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协同单位的实习实践与见习就业信息;组织兼职行业指导教师成立虚拟教研室;建设教学实习虚拟平台,联合协同单位建设案例库、庭审录像库等线上实务资源,为师生提供线上虚拟教学与实践环境,打破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间的时空屏障。
“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既是法学教育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亦是其使命;“知行合一、协同育人”既是法学教育教改的目标,亦是其举措。在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指引下,围绕法学教育与区域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法律实务资源充分融合的“五位一体”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开展实质性培育,以期培养德法兼修、知行合一的高素质应用法治人才,不仅紧密契合法学教育教改的目标,亦助力实现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建设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