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扣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吸毒违法行为追诉时间为六个月。但在实践中,吸毒尿液、血液、唾液检测期限为半个月,毛发精准检测期限为四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吸毒违法行为发生在四个月前,就算违法嫌疑人陈述违法事实,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也难以证实有吸毒行为,如涉嫌其他毒品犯罪则更难以查证。此时,法律规定与执法实践就会出现一定的“间隙”,极易导致嫌疑人逃脱处罚。在此,就近期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与大家探讨一下相关问题。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某派出所抓获涉嫌吸毒人员冯某,在调查吸毒违法事实时发现,冯某有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嫌疑。经查,2023年3月11日,冯某在某宾馆开房入住。3月11日至3月19日,冯某电话联系吸毒人员商某,并两次容留商某在房间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冯某还交代,2022年10月还在该宾馆容留陈某吸食冰毒。民警依法传唤陈某后,陈某承认吸毒违法行为。但对陈某进行尿检、唾液检测,并进行毛发检测,最终都是甲基苯丙胺阴性。案件陷入僵局。
意见分歧
此时,民警就案件下一步如何办理提出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冯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二是不构成犯罪,对冯某给予行政处罚。
法理评析
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发生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建立在吸毒行政违法之上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罪名,侵害人体健康和毒品管控的社会秩序。行为人不论出于什么目的,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必须予以打击。容留吸毒的人数、次数、时间间隔只是区别违法与犯罪的要件。本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违法毫无疑问,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进一步探讨。
司法解释规定,“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应是指容留吸毒第一次至容留吸毒最后一次的时间应在两年内。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两年”,与多次盗窃、抢夺、敲诈勒索、聚众淫乱等入罪的构成要件一样,适时将多次违法升格为犯罪,加强了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的力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因毒品在人体中的停留排出特性,超过六个月的吸毒行为,人体中将无法检测出毒品成分,除非查获毒品等客观证据,否则吸毒行为难以证实。众所周知,吸毒现场比较隐蔽,一般难以现场查获,客观证据少之又少。本案面临的困境同样如此:虽在六个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追诉期内,但无法证实2022年10月陈某吸毒的违法事实,即无法证实冯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吸毒行为的认定是否需要吸毒检测呈阳性呢?
笔者认为:本案没有吸毒检测呈阳性,无法认定吸毒行为。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通常需要尿液、血液、唾液、毛发等生物性样本。虽未有明确规定,办理吸毒案件必须要进行吸毒检测,但从立法精神来看,公安部出台吸毒检测规定正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没有吸毒检测,即缺少了科学的依据,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应持存疑态度。
其次,目前公安部尚未对吸毒行为认定作出统一单独规定,可参照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吸毒类行政案件若干规定》、《安徽省办理吸毒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以上規范性文件列举的几种认定有吸毒行为的情形中都必须尿液、血液、唾液、毛发等人体生物样本之一毒品检测结果为阳性,否则不能认定吸毒。
此外,从证据角度来看,吸毒案件证明要求,即证明嫌疑人吸食的物品为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部《理化检验报告书的编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毒物分析鉴定书编写规程》中毒品鉴定的相关要求,毒品鉴定务必要有实物,需要先进的仪器、检测者丰富的经验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通过对送检疑似毒品进行气色谱-质谱分析、红外光谱检测等方法才能定性。仅凭吸毒人的自我感觉、吸毒经验以及对毒品的主观认知,不经法定鉴定程序草率认定吸食的物品为毒品,显然不合适。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条文释义中,案件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实充分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支撑,证据之间必须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中,要证实冯某容留吸毒行为,就要证实陈某吸毒,要证实陈某吸毒就要证明陈某吸食的是毒品。目前,在案证据中只有陈某的供述和冯某的证言,还都是言词证据,没有一个客观证据证实吸毒物品为毒品,那全案就难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在案件侦查中发现,冯某还有第三次容留商某吸毒的事实,案件得以移送审查起诉。
笔者查阅了近年来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判决书,判决理由大多是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或者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其中查实的容留吸毒行为距离查获时间大多不会超过四个月。这是认定吸毒行为证据的客观性使然,也是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必然要求。
综上所述,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不同于其他毒品犯罪,既有两年法定时间要求,实践中又有四个月吸毒检测时间期限。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务必提高执法效率,加强证据收集能力,进而准确定性,才能及时有效打击毒品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