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梦凯 李瑶
【摘 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的背景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俨然成为了幼儿园及教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目前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面临着家长主体责任意识缺乏、幼儿园的主导责任发挥不够、政府的保障措施不完善等困境,优化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路径在于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宣传与学习、重视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健全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保障机制等方面。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幼儿园 家庭教育指导
【中图分类号】G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75(2023)05-96-04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不仅是幼儿园赋能家庭教育的重要体现,而且也是幼儿园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之一。一直以来,国家都非常重视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条提出:“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二条也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从政策层面来看,早在198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小学德育纲要(试行草案)》《中学德育大纲(试行)》中就指出学校要指导家长提高家庭教育水平。随后,《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等一系列政策均不同程度上对幼儿园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出了要求。通过以上梳理不难发现,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一直被视为幼儿园的工作要点及计划。但是国家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规定更多是一种鼓励性和倡导性的做法,其强制性不够,致使幼儿园在应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执行上欠缺主动性,实践成效也不明显。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四章社会协同章节对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作了规定。本研究将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的背景下对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实践困境及优化路径展开探讨。
一、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的实践困境
(一)家长主体责任意识缺乏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换言之,家长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应该承担幼儿教育的主体责任。家长有责任和义务为了幼儿教育、自身教育能力提高而参加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然而实际中一些家长主体责任意识缺乏,主要体现在: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参与度不高,提升家庭教育能力的意识不够,对教育及家庭教育的认识不足。
1.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参与度不高
当前,幼儿园会经常依托亲子活动、家长会、家访等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但幼儿园在开展这类活动过程中,家长的参与度并不高。一类家长以工作繁忙为由而不参加。另一类家长则是经常采取“替代式参与”的方式,即由其他家庭成员(如祖辈成员等)参与。还有一类家长则是“人在心不在”,将活动现场当作其工作的又一场所。
2.提升家庭教育能力的意识不够
随着家庭教育研究与实践的不断推进,家长开始纷纷认可家庭与幼儿园之间的合作能够更好地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但当前一些家长与幼儿园之间的合作方式更像是一种“纯配合式”的合作方式,即家长一味地配合幼儿园要求,而并不会积极主动地提升自我教育能力,家长出现问题才会主动寻求解决之道,有平台也不主动去学。一方面,有问题才主动是指部分家长只会在孩子出现问题时主动与园所进行沟通,没有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有平台也不主动去学则是指家长没有主动通过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国家智慧教育平台等渠道提升自己的家庭教育能力。这些现象说明家长提升家庭教育能力的意识不够。
3.对教育及家庭教育的认识不足
家长的教育观及对家庭教育的认识存在偏差,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将教育责任完全交由幼儿园,家长在幼儿教育中处于缺位状态。这实际上反映了家长对家庭教育内容及方式不清晰的问题。另一方面,将教育、家庭教育等同于幼儿园教育。其结果出現了两个极端:一是家长在家庭教育过程中以幼儿园所采用的方式和要求实施教育;二是家长过度干涉幼儿园教育,导致幼儿园在教育和管理上需要去附和某些家长的不科学的要求。
(二)幼儿园的主导责任发挥不够
1.家庭教育指导管理制度及组织保障不健全
当前,由于政策中对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成效的评估体系的建构不够完善,导致幼儿园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工作重视度不够,许多幼儿园也并未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其日常的工作计划中。一方面,制度保障不健全体现在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的各项规章制度中,例如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度、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家长学校制度、激励奖励制度等属于空缺状态,尤其是新办幼儿园及乡村幼儿园较为突出。另一方面,组织保障不健全则体现在组织体制中的人员组成成分单一,大多数都是由幼儿园的园长与中层领导组成,缺少一线教师、家长的参与。组织体制中成员的工作内容模糊不明确,人员之间的工作安排存在交叉、重叠的现象,降低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成效。
2.教师家庭教育指导能力与家长需求不匹配
《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的核心要义是给家长赋能,但其颁布的背后也反映出家长家庭教育能力的欠缺、家庭教育指导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即家长家庭教育问题日渐突出,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又无法应对家长的家庭教育问题。教师作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的专业队伍,其家庭教育指导能力的不足自然也成为当下家庭教育指导的阻滞因素。教师家庭教育指导能力不足的原因如下:一是教师职前培养院校的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存在问题,一些高等学校未将家庭教育专业课程纳入学科建设计划中,或者对家庭教育领域处于探索阶段,还不成熟。二是教师职后业务培训内容未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培训内容中,或是虽然将其纳入业务培训内容中,但是比重较少。三是教师的培训内容需求不包含对家庭教育指导需求。一项研究结果显示,“幼儿园教师更关心的是如何与家长沟通”[1],而不是如何指导家长。可见,教师自身对家庭教育指导相关知识的需求并不高。
3.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内容、形式单一
面对面交流的方式能有效增进幼儿园与家长之间的了解,也能使得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的成效更高,以往幼儿园经常采取亲子活动、家长会、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等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但是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的形式不应该局限于线下的这些活动,幼儿园的相关领导人员应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努力探索多样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因材施教的教育方法是许多教师都推崇的,但是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一些幼儿园为了节约时间、节约成本,倾向于以召开集体活动的方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这种形式不利于对家长进行分类指导,这样的集体教学式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缺乏科学性和个性化。
(三)政府的保障措施不够完善
1.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规范及评估规范不完善
一些地方政府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制定家庭教育评估规范,没有给予幼儿园制订工作规范的参考文本。因此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比较随意,缺乏计划性,目标、方向不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效果不理想。
2.区县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功能不全
区县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是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设立能够使幼儿园家长学校、社区家长学校在指导家长时获得更全面的指导服务。但目前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存在数量建设不均衡、供需不匹配、运行机制不畅通等问题。首先,现有服务站点覆盖面有限,其指导服务并没有覆盖各个区县,导致家长只能依靠指导服务不成熟的幼儿园及社区的家长学校。其次,家庭教育服务站点的服务内容与家长需求存在错位问题,主要表现在家庭教育服务站点提供的服务内容偏理论知识的传递,缺少家庭教育实践技巧的传授。最后,服务站点运行机制不通畅,服务站点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缺少预防性的指导,较多的指导是在家庭教育存在问题时提供的指导。
3.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平台建设不成熟
目前,部分园所在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知识方面进行积极创新,但是对于庞大的家长群体而言,当前的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数量远远不够。部分家庭教育服务平台缺乏优质的家庭教育指导师资队伍的支持,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平台的管理不善,家庭教育服务内容审核不严格,质量较低,不能为家长提供科学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
4.资金保障不足
目前幼儿园的经费在使用过程中没有专项的家庭教育指导经费可支配,这会限制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的规模。一些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时会选取家长委员会中的代表成员参与,这样的小型活动普及率低、影响力小,只有部分家长能获得家庭教育指导,不利于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推进。每个幼儿园的实际情况都不一样,量身定做培训、讲座才能有效提升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家庭教育指导能力和家长开展家庭教育的能力。但是幼儿园在聘请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对教师进行专业的培训和面向全园家长开展相关讲座方面没有相关的经费可供支出。
二、《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背景下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的优化路径
(一)加强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宣传与学习
1.宣传与学习主体要多元
宣传与学习主体多元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宣传的主体要多元。一是充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通过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等方式加大宣传。二是政府各级部门要加大对家庭教育的宣传与指导,不应局限于教育系统内部的宣传。另一方面是学习的主体要多元。《家庭教育促进法》学习的主体不应局限于教育系统内的相关人员,而应拓宽到全社会,并不是只有家长可以实施家庭教育,而是人人皆可成为家长,皆可实施家族教育。
2.宣传与学习形式要多样
一方面,宣传的形式可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形式。线上的宣传要有广度,即要善用各类线上平台扩大受众面。线下的宣传要有深度,即要领会文件的核心精神。另一方面,学习方式采用培训与工作计划相结合的形式。既要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学习与家庭教育指導服务纳入教师的工作计划之中,又要将其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
3.宣传与学习内容要具体
《家庭教育促进法》中针对家庭教育的内容、方式均作了具体规定。例如第十六条中提到家庭教育内容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第十七条中提到父母家庭教育方式上要“共同参与”“相机而教”“潜移默化”。《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规定为一种生活教育、习惯教育、非正规教育。它有别于学校的能力教育、学科教育、系统化教育,有利于教师和家长更好地把握家庭教育的核心,教师在宣传与组织家长学习的过程中不能只注重文件内容的解读,还应结合具体的家庭教育问题及已有的案例展开学习,要让宣传与学习的内容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
(二)重视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1.明确教师家庭教育指导专业素养的结构要素
教师家庭教育指导专业素养是指教师在应对家庭教育指导情境时“所需要、生发和展现出的状态与能力”[2]。而其结构要素是对教师的这种状态和能力的进一步细化和探讨。明确教师家庭教育指导专业的结构要素,不仅能够有效地整合教师业务培训内容,让其业务培训有的放矢,而且有利于促进教师家庭教育指导专业素养的自我提升。但梳理国内已有相关研究发现,研究主要是围绕教师家庭教育指导的价值及现状等方面展开,较少围绕教师的家庭教育指导专业素养和结构要素进行探讨。有研究者虽然将教师的家教指导力分为“认知能力、沟通能力、情感能力、协作能力和管理能力等五种能力要素”[3],但由于幼儿园指导群体的特殊性,其相关结构要素内容仍需进一步完善和探讨。与此同时,还应同步组织展开对现有幼儿园教师家庭教育指导能力水平的调查,以便在了解他们的现有能力及实践需求的基础上让教师培训更具针对性。
2.促进教师家庭教育指导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一体化的有效衔接
教师家庭教育指导专业素养的培养离不开教师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一体化有效衔接。一方面,高等学校要加强家庭教育学科的建设,确保教师在职前培养阶段积累一定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加大幼儿园教师家庭教育指导职后培训的比重。首先,要增加幼儿园的培训次数,培训资源应适当向乡镇幼儿园、新办幼儿园倾斜,打造幼儿园和谐生态的培训环境。其次,增加家庭教育指导知识在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的比重,将家庭教育指导知识的学习计入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之中。最后,开展教师业务培训,要合理分配家庭教育指导培训与教师专业理论知识、技能培训的比例,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打造全面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师资队伍,逐渐改善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重形式、轻内涵、质量低的现象。
3.强化教师家庭教育指导能力的考核评价
教师的家庭教育指导能力是否在职前培养阶段就已经习得,抑或职后培训阶段是否有成效,关键在于是否强化对教师家庭教育指导能力的考核与评价,具体涉及以下两点:一是通过完善教师的准入机制,保障教师入职前的家庭教育指导能力水平。一方面,在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中增设家庭教育指导的相关知识的考核内容,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是幼儿园教师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许可证,应把住第一道关卡。另一方面,幼儿园的招聘中应该注重对教师的家庭教育指导能力的评价。二是通过完善教师业务培训后的考核机制和能力追踪机制,保障教师入职后的专业水平的发展。此外,幼儿园对教师的考核评价中也应加大家庭教育指导能力的评价内容,以评价促发展。
(三)健全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保障机制
1.组织保障
架构清晰的组织保障体系如同一张隐形的大网,将不同岗位上的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每个人分工不同,却又在围绕同一个目标开展工作。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工作,要重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领导小组成立。首先,组织保障体系的人员要多元,从幼儿园的管理者到一线教师都应该参与家庭教育领导小组的建设。管理者与一线教师的工作内容不同,一线教师可以更好地了解家长的需求,管理者更加了解上级相关部门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要求的动态,两者的有效结合可以更好地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开展。其次,要强化组织领导,制订家庭教育开展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高效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最后,实行分级指导,从上到下逐级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培训,用以点到面的方式扩大工作影响力,确保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开展的质量。
2.制度保障
首先,要改善部分园所还未建立家庭教育工作相关制度的现状。高效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需要健全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的保障,例如家访制度、家长委员会制度、家长学校制度。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程序,确保其指导工作常态化。其次,要督促幼儿园及时调整相关制度内容的不恰当之处。好的制度就像一件上好的工艺品,需要不断打磨才能最终成型。许多幼儿园的制度主要凭借管理者的经验来建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一方面紧跟国家政策导向,另一方面在于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制度内容。最后,要改变幼儿园家庭教育相关制度形同虚设的现状。改变这一现状的关键是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及時监督、指导和评价其实施现状,发现问题进而及时解决和改进。
【参考文献】
[1]葛晓英,王默,杨冬梅.幼儿园教师培训内容需求的调查分析[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基础教育版),2021,22(4):23.
[2]袁丽,胡艺曦.试论教师家庭教育指导专业素养的内涵、特性与循证提升模式[J].教师教育研究,2022,34(3):2.
[3]张竹林.教师家庭教育指导能力的结构要素[J].江苏教育研究,2020(2A/3A):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