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 提高食品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技能

2023-07-12 04:28思雨
中国食品 2023年13期
关键词: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办法

思雨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从业人员法治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3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为什么要制定《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包含哪些内容?对此,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定《管理办法》?

答:制定《管理办法》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提出的具体要求,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责任,统一和细化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程序,规范监督抽查考核结果运用和监督抽查考核系统平台信息化使用,通过“制度+科技”将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落实落细。

二是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需要。目前,本市有约30余万户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从业人员知识水平、法律意识、操作技能等关系到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落实能力,关系到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关系到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2018年,本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后,对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相关工作要求发生变化。特别是随着当前食品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等不断出现,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也有了新的要求。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有关事宜的公告》。2022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因此,需要通过重新制定《管理办法》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三是构建符合上海特点工作制度的需要。《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

为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对于食品从业人员监督抽查考核的具体规定,上海市市場监督管理局制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监督抽查考核的人员范围,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分类监督抽查考核制度。

问:《管理办法》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答:《管理办法》共16条,主要内容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监督抽查考核的法定职责和企业的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限定于食品安全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不再负责组织、协调企业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工作。《管理办法》落实法律规定,明确企业要全面落实对职工培训考核的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监督抽查考核。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抽查考核来检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效果。

二是规范食品从业人员的分类管理。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食品从业人员,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业务不同,要求掌握的食品安全知识也不同。《管理办法》规定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分类监督抽查考核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分为食品生产(A)、食品销售(B)、餐饮服务(C)、特殊食品生产经营(D)和网络平台经营(E);食品从业人员按照其从事的不同岗位分为主要负责人(Ⅰ)、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Ⅱ)、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等(Ⅲ)。监管部门针对不同类别的食品从业人员开展不同的抽查考核,有利于提升考核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三是科学组织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明确了抽查考核原则、抽查考核内容、抽查考核实施、抽查考核频率、抽查考核要求,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纳入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计划,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食品从业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食品从业人员的监督抽查考核使用《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可以采用统一监督抽查考核(含线上远程系统考核或者线下集中考核)和现场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开展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原则上,在三年内实现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抽查考核的全覆盖。

四是规范监督抽查考核结果运用。《管理办法》明确,食品从业人员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食品从业人员上岗、组织培训考核或者申请补考等整改措施。对于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同时,《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参加监督抽查考核的结果纳入其相应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五是做好监督抽查考核的信息化及公共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并维护全市统一的《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并直接联通本市“一网通办”。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在满足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监督抽查考核的同时,可以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自行开展培训、考核提供服务。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和监督抽查考核数据的汇聚分析,科学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的效果,及时发现企业培训考核短板和弱项,全面加强基于问题导向的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指导,提升食品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

附:《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

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节选)

第七条:抽查考核内容

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和管理技能;食品安全加工操作技能;食品生產经营过程控制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掌握的内容。

第八条:抽查考核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统一监督抽查考核和现场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开展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

统一监督抽查考核主要根据辖区食品安全状况,在充分考虑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食品等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基于问题导向统一开展,并提前将监督抽查考核时间、地点、对象、方式及要求等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现场监督抽查考核可以结合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随机抽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岗的食品从业人员现场开展。

第九条:抽查考核频率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从业人员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原则上,在三年内实现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抽查考核的全覆盖。

对未建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近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未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参加培训与考核、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或者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抽取其参加监督抽查考核的食品从业人员的比例或频率。

第十条:抽查考核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一年内对同一单位的同一食品从业人员重复开展监督抽查考核,但是食品从业人员变换岗位类别或者考核不合格人员主动申请参加考试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食品从业人员经监督抽查考核未达到考纲要求的为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食品从业人员在监督抽查考核时无故缺考的、实施作弊的或找人替考的视为不合格。

食品从业人员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食品从业人员上岗、组织培训考核或者申请补考等整改措施。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抽查考核信息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并维护全市统一的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更新培训大纲和题库,运用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组织监督抽查考核。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参加监督抽查考核的结果纳入其相应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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