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更强 周达峰
军人作为社会风尚的引领者、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平时遇到影响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比如违反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需要依法、稳妥地予以制止。但是,如果处理不当,会引发一系列问题,甚至行为本身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路见“不平”,军人应该如何“出手”?
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不平”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违反了道德规范,主要是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一种是违反了法律规范,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一是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社会公德是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用以维系稳定的社会关系和公共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3 条把“尊重社会公德”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这样一些情况,比如有人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插队加塞、乱写乱画等。这些看似生活中的小事小节,没有达到违法犯罪的严重程度,却是违反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谴责。社会公德需要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每个公民的共同努力,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社会公德。作为军人,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同时对于不遵守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也要及时提醒制止,主动维护社会秩序。
二是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与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相比,一般违法行为超越了道德可以评价和衡量的范畴,触及了法律的底线,但是相比于刑事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国家鼓励公民同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等一般违法行为作斗争,许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也明确,制止一般违法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并予以奖励和表彰。《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第89条规定,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坚决同一般违法行为作斗争,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是军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是犯罪行为。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事法律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 条界定了犯罪的内涵,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相比于违反社会公德和一般违法行为,犯罪触犯了《刑法》,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把“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些都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出手”制止犯罪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
在遇到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时,军人应当主动予以劝阻和制止。但在“出手”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认识或行为误区,有的甚至会触及法律底线。
一是有理任性,简单机械。对于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军人及时“出手”予以劝阻和制止,无疑是“有理”的。因为,维护社会秩序、倡导文明行为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军人更是如此。但是“有理”不能“任性”。比如,对于一名随意插队的市民,可以批评、谴责其不文明行为,帮助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但是不能言语谩骂,更不能采取暴力强制其改正;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包括暴力手段予以制止,但是也要注意所采取的行为以制止其对合法权益的侵害为限。如果有理任性,不注重方式方法,机械“出手”,甚至采取超越法律规定的办法,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不能起到劝阻的效果,反而可能会激化矛盾,引发更大问题,甚至会出现自身行为违法的情况。
二是以暴制暴,盲目动手。在劝阻和制止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时,有时对方不仅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可能会因此恼羞成怒,出现动手打人的过激行为。对此,有的官兵认为,“是对方先动手,我出于本能还手,合情合理”。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一方动手,另一方还手,如果双方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构成互殴;根据《刑法》,如果这种伤害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民法典》也规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当对方动手时,不能盲目还击、以暴制暴,否则可能会因无知而触犯法律,“有理”变“无理”。
三是防卫过度,不计后果。为避免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法律在提供公力救济的同时,还赋予公民一定限度的防卫权。《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军人在“出手”时,也需要行使防卫权以保护自己。但是,正当防卫不是不计后果的无限防卫,如果不符合行使条件和超出必要限度,仍需承担责任。比如,《刑法》中的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者主观上是使合法权益避免遭受不法侵害,时机上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手段上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等。
路见“不平”,敢于“出手”,以自身实际行动弘扬社会正能量、引领时代新风尚,应该予以鼓励和提倡。但也要坚持遇事找法、办事循法、善于用法,确保依法“出手”。
一是学好法律规范,掌握基本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60条规定,军人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作为军人,在制止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前,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明白什么情况可以出手,出手的限度是什么。比如,对于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可以善意提醒和劝阻,但最终履行要靠对方个人的自觉,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他人履行道德义务。再比如,从法理角度看,后动手的一方若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有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主观意图,那么其使用一定的暴力手段的行为属于防卫;若其动手仅仅是出于报复目的,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没有防卫的意图,则属于互殴。可见,虽然客观行为方面没有太大差别,但是主观意志方面的不同直接影响问题的定性。要学法懂法,把法律作为“出手”的基本遵循,避免以违法方式解决问题。
二是注意方式方法,坚持依法办事。富有正义感的军人,在路见“不平”时,要敢于斗争,伸张正义,但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和行为限度,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条令条例等纪律要求和法律规定。一方面,遇事要讲究方法、注意态度,尤其是对于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冷静处理、善意提醒,避免冲动蛮干“该出手时就出手”,更不能动手打人、以暴制暴;另一方面,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对于违反社会公德的,应该以劝阻、疏导为主,讲清道理、以理服人,引导、启发其主动纠正自己的不文明行为;对于一般违法和犯罪行为,可以采取一定强度的强制手段予以制止和控制,但是也不能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则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运用一切手段制止其危害行为。
三是善用救济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遇到对方使用暴力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比如,故意殴打他人的,打人者将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军人还可以在正当性和相称性限度内行使防卫权,制止暴力行为。正当性是指行为的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而非报复或惩罚对方;相称性是指其程度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此外,盲目还手有可能构成互殴,但是在特定时机、限度等条件下,被动还击也可能构成正当防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对方侮辱谩骂、暴力殴打、故意伤害等不法行为,还要注意留存和固定证据,以便于事后追究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