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知名独立财经撰稿人):防范上市公司“忽悠式”募资行为,不能只有监管部门的问询函或关注函,而是应该有具体的措施进行应对。一方面,应对发行人的募投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像过气行业、夕阳行业等的募资就应被禁止。另一方面,对频繁实施募资的上市公司严格监管。募资合理性、项目可行性都是重点监管对象。此外,对于此前募投项目没有达到盈利预期的发行人,再次启动融资时,有必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防止其“忽悠式”融资。再者,对于募资不投入募投项目的上市公司,个人建议将全部资金用于回购股份,并予以注销。如此,上市公司对于募资必然会产生敬畏之心。http://weibo.com/caozhongming
皮海洲(独立财经撰稿人):如何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个人觉得有必要对症下药:首先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必须设置必要的门槛;其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认购价格要杜绝“0 元”;同时也要限制上市公司推出半价认购的股权激励方案;此外,對董事长与总经理的激励额度要加以限制,比如规定单独个人认购的股权激励额度不得超过当次股权激励额度的20%,避免董事长与总经理个人以权谋私,通过推出股权激励给自己个人牟取利益。从过去股权激励实施的情况来看,有的上市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吃相难看,一个就拿走了股权激励份额的半数以上。对于这种情况,在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时,有必要予以纠正,让股权激励制度告别利益输送,成为真正推动公司发展的重要制度。http://weibo.com/phz168
郭施亮(财经名博,职业投资者):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的措施,意在引导长期价值投资,减少投资者频繁交易和短期投机交易的行为。针对持股期限超过1年免征股息红利税的做法,还是值得肯定的。但个人建议对股息红利税的税率进行调整,在保持持股期限一年以上免征股息红利税的基础上,对持股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统一征收10% 的股息红利税,取消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征收20% 的税率水平。与此同时,积极鼓励上市公司采取股票回购注销的措施,更好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并进一步增强投资者的投资回报预期。
http://weibo.com/gslb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