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我发现丈夫陈某患有重大疾病,但其在婚前未如实告知,我和家人无法接受,我准备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两人婚姻。我与陈某已经共同生活了1年多时间,拥有不少财产。请问,婚姻被撤销后,我们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
读者 华泉
华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無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当无法达成协议时,则首先要划清个人财产和共同共有财产。对于有证据证明属于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获得的合法收入,对方无权享用;而对于双方共同经营、共同投资所得的收入和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等,应认定属于双方共同共有,无过错一方有权多分财产。另外,法院还会考虑到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并适当照顾各方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潘家永
(摘自《中国妇女报》)(责任编辑 张宇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