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波
屋子里气氛诡异。张大壮和侯红一言不发,双方父母也面无表情。在见证人的张罗下,他们才开口商量起登记结婚的事。
结婚是大喜,但这两家人脸上为何不见半点喜色?这是因为张大壮和侯红登记结婚的目的是为了离婚。
两人的“婚变”始于邻居的一句闲话——“婚变”之所以要打引号,是因为他们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却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国在民法上已经不承认有事实婚姻。因此,这场“婚变”实际上就是双方感情破裂。
张大壮还记得自己第一次得知邻居们传闲话的场景。那是一个普通的晚上,母亲突然把他拉到没人的角落,犹豫再三开了口:“大壮,孙大娘说楠楠长得不像你……”张大壮不以为然:“他像他妈。”
母亲摇摇头:“我仔细看过,楠楠也不像她。”张大壮仍没听出母亲的弦外之音:“他现在还小,长大以后肯定像我们俩谁。”
“儿子,你说实话,小红在外面打工时的情况,你全面了解过吗?”听到这句话,张大壮终于明白了母亲的意思——有人怀疑楠楠不是他的亲生儿子!
张大壮觉得这些闲话太荒唐,连连摆手让母亲以后别再说也别再问。到了夜深人静时,他辗转反侧,看着身旁熟睡的妻儿,竟觉得有些陌生。
他回想起和侯红的恋爱经过。5年前,两人在外务工时相识。不同于他的老实憨厚,侯红性格活泼又开朗。两人年龄相仿,又是同乡,很快就恋爱同居了。不久后,侯红就说自己怀孕了。
当时,张大壮还没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就按老家的规矩先举行结婚仪式。半年后,侯红生了一个男孩,取名“楠楠”。
为了让孩子得到更好的照顾,他们带着孩子回到老家。在两代人的悉心呵护下,楠楠健康成长到3岁。在这样的幸福生活中,张大壮一度觉得人生圆满。
但此刻,邻居的闲话像一根刺,扎入了他的心头。他想起和侯红刚认识时,侯红身边确实不乏追求者。那时,他觉得自己文化程度不高,性格闷又笨嘴拙舌,因此即便对侯红有好感,也从不敢表露。侯红却主动找到他,说:“我觉得你这个人比较靠谱,以后咱俩好吧!”
如今回想,张大壮忍不住怀疑:当时侯红是不是失恋了,才找自己填补她的感情生活?追求过侯红的男人有好几个,楠楠会不会是他们中谁的孩子?
疑心就像烧不尽的野草,在张大壮心中扎根、蔓延。
恰在此时,楠楠生病了,需要住院治疗。张大壮趁没别人在,悄悄带他做了亲子鉴定,结论是:排除张大壮为张楠楠的生物学父亲。张大壮愤怒至极,急匆匆赶回了家。
侯红以为他在工作中遇到了什么事,还笑着调侃他:“这跟谁生气啊?我還从没见过你气成这样呢!”
张大壮把亲子鉴定书重重甩到桌子上,让侯红必须把事情讲清楚。一头雾水的侯红看完亲子鉴定结果就明白了,拿着文件反问:“你相信我还是相信它?生物有遗传也有变异,你不懂吗?”
明明知道侯红是嘴硬,但张大壮讲不过她,只一个劲儿说“这件事必须弄明白”。几次理论无果,他对侯红说:“你要觉得这份鉴定不准确,咱们可以一起再去做一次。”侯红却倒打一耙:“你想离婚咱们就离,别找这些理由烦我。”
实在没了别的法子,张大壮就将这事告诉了父母。父母听完,一边叹息儿子太窝囊,一边去和儿媳“论战”。侯红的父母得知女儿被婆家欺负,也赶过来给她撑腰。
不管两家吵得多么激烈,侯红就一句话:“张大壮要是不认楠楠的话,我也不知道孩子是谁的。”
张大壮一家人分析侯红的话,越分析越觉得心寒。如果侯红真不知道孩子是谁的,那说明她当时私生活混乱,不只和一个男人来往;如果侯红知道孩子是谁的却不想说,那说明她为了维护那个男人,宁愿伤害张大壮。如此看来,张大壮和侯红实在没有继续在一起的必要了。
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双方亲属协商后签订了《解除婚约协议》。张大壮和侯红约定:1.由于与孩子有了很深感情,张大壮自愿抚养楠楠,为将楠楠的户口落入张家,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结婚证仅供孩子落户用,孩子落户后双方及时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2.订婚时张大壮付给侯红彩礼20万元,侯红归还12万元,张大壮对其余8万元放弃追索权。3.侯红同意张大壮抚养并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同时保留对儿子的探视权。4.协议签订后,张大壮与侯红解除“夫妻”关系,任何一方无权干涉对方的私生活。
协议签订后,一切按计划进行:侯红退给张大壮12万元,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楠楠的户口落入张大壮家。下一步,两人该去办理离婚登记,然后各回各家。
可张大壮突然反悔,不同意离婚,还让侯红搬回张家。
原来,张大壮早就后悔了。这些年里,他对侯红言听计从,同时也产生了依赖心理。他发现楠楠不是亲生儿子后,怒上心头,却没想闹到这一步。张红搬离张家后,往日的温馨荡然无存,他心里非常失落。
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张大壮就私下对父母说:“我不想和侯红离婚。”父母十分窝火,生气地表示,他如果不和侯红离婚,以后就再不管他的事。但最终,父母还是拗不过儿子。
张大壮不同意离婚,侯红却想还是离了好。当年,她的确是失恋后才选择和张大壮处对象,自觉这些年一直没有与他真正建立感情,加上楠楠不是张大壮的亲生子,两人继续的话,未来生活肯定纠纷不断。
侯红决定快刀斩乱麻,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称与张大壮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他们离婚;儿子楠楠由张大壮抚养,她每年承担12000元抚养费。
“侯红明明才是有过错的一方,如今我原谅她,她竟然还起诉我?”张大壮伤透了心,再加上父母一直劝他离婚,于是彻底断了和侯红重修旧好的心思。
他也找了律师,向法院提交反诉状,表示同意和侯红离婚,请求驳回侯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大壮反诉称,经过鉴定,楠楠不是自己亲生的孩子,自己决定不再抚养他。除双方的彩礼钱纠纷已经处理外,他为了抚养楠楠产生各项花销26万元,请求法院判令侯红给付,同时请求侯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这个案件要处理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侯红与张大壮两人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二是楠楠应当由谁抚养,侯红是否应当返还张大壮支付的抚养费。
第一个问题不复杂,张大壮和侯红婚姻基础较差,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不是基于感情,而是为了给孩子落户口,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因此侯红诉请离婚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二个问题比较复杂,尽管双方协议约定楠楠由张大壮抚养,但是张大壮没有抚养楠楠的法定义务,侯红作为亲生母亲才应当抚养。他们就身份关系的协议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因此,侯红应当返还张大壮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应当区分欺诈性抚养支出和情谊抚养支出,这是本案的法律焦点。
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非亲生父母受他人欺诈,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因为实际抚养人无法定抚养义务,其抚养非亲生子女必然会产生财产损失,而法定抚养义务人则逃避了抚养责任,减少了财产损失。
依据公平公正、公序良俗的原则,欺诈性抚养费应当返还。
如果孩子的生父也知情,则其与该子女的生母属于共同欺诈,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生母与生父应负连带侵权责任。
判决欺诈方返还抚养费,有利于引导善良风俗,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所谓情谊抚养,是指实际抚养人因感情因素而自愿抚养非亲生子女。这是无偿的付出,不受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限制,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情谊抚养费返还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就本案而言,张大壮在不知道儿子非亲生子的情况下抚养是欺诈性抚养,而他知道儿子不是亲生的仍然坚持抚养则是情谊抚养。前一部分的付出应当返还,后一部分的付出不能返还。
法院依据整个案件事实,分析认定欺诈性抚养部分占60%,依照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本诉和反诉一并做出判决:
准予侯红与张大壮离婚,楠楠由侯红抚养并承担抚养费,限侯红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开始履行抚养义务。侯红支付张大壮自楠楠出生之日起至其明确表示不抚养楠楠时止的抚养费156000元;驳回侯红本诉和张大壮反诉的其他请求。
法院的判决做出后,张大壮和侯红都没有上诉,侯红主动履行了判决付款义务。
几天后,张大壮把楠楠送到了侯红身边,离开时,听到身后响起楠楠稚嫩的声音:“爸爸,再见!”他泪流满面却并未回头,尽管舍不得,日后也应该不会再来探望楠楠。他知道,经过这场闹剧,一切都回不去了,如果自己不放手,孩子以后的處境或许更尴尬。
“欺诈性抚养”这一侵权行为不仅严重侵害被欺诈人的人格尊严和抚养利益,还极容易对未成年孩子造成严重伤害,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
家和万事兴。民法典倡导家庭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也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