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业主委员会成员权力执行问题研究

2023-06-20 15:55畅雪颖
经济研究导刊 2023年9期

畅雪颖

摘   要:进入新时代以来,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成为我国社区治理的主要发展方向。业主委员会作为社区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之一,在社区治理过程中起到了建构性的作用。然而,随着业主委员会权力的不断扩大,出现了业委会成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一系列问题,在侵害业主权益的同时严重影响了社区的和谐发展,引发了一定的社会矛盾。因此,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基于委托代理理论,通过分析业主委员会成员在权力执行过程中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探究权力执行问题出现的原因,并提出强化权力观教育、增强业主权利意识和完善制度设计三种路径,以期保障权力的规范运行。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理论;权力执行;规范路径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3)09-0155-0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住房改革制度的稳步推进,城市社区的利益关系、权力冲突和治理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城市社区管理工作的复杂程度进一步加大[1]。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中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作为参与社区治理的最小单位,业主委员会作为代表业主利益、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的组织[2],在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以及和谐社区的建设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逐渐成为我国社区治理的建构性力量。

目前,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赋予和业主大会的授权。但是随着业主委员会的发展,业委会权力不断扩大,出现了业主委员会成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一系列问题。有研究表明,目前我国运行良好的业主委员会仅占15%[3],由此可见业委会整体运行状况堪忧。

现有文献主要从业主委员会的制度结构和现有模式等角度研究业主委员会成员权力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樊文斌认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权力执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业委会成员怠于行使权力和自身腐败监督的缺失[4]。在此分析基础上,李明令进一步从社区治理结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业主委员会脱离社区治理结构是导致权力执行问题频发的主要原因[5]。杨婕根据现有模式提出应从业委会成立条件、机构组成和运行机制三方面入手,通过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破解业委会权力执行难题[6]。由此可见,充分认识业主委员会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分析业委会成员在权力执行过程中与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联系,对规范权力的有效行使和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尤为重要。另外,通过文献分析发现,已有文献中诸如委托代理理论[7]、多中心治理理论[8]等理论主要用于简要分析业委会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较少运用理论从业委会的运行机制出发,进而对权力执行问题进行深度分析。委托代理理论从业主委员会权力视角出发,通过分析业委会的运行机制,将社区治理中的参与主体联系到一起,以此为基础开展研究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推进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一、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业主委员会分析

委托代理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于20世纪30年代提出,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力,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9]。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小区业主将物业管理事务的一定权限委托给业主委员会,并通过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业委会成员,业主委员会作为代理人保障业主权益;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并进行监督。此时,业主委员会处于委托人角色,物业管理公司为代理人角色。此外,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并以两者之间利益相互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基本假设为前提。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委托方和代理方都以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为行为目标。当二者之间利益相互冲突且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时,则会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两大委托代理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权力执行过程中委托代理问题分析

(一)业主委员会权力执行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分析

道德风险是指代理人借委托人观察监督困难之机而采取的不利于委托人的行动。这一问题一般产生于合约签署之后的阶段,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阶段。

在“业主—业主委员会”这一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委托方,业主想花费低成本换取高质量的权益保障,但多数业主不愿花费过多的精力监督业委会,缺乏对业委会的监督。业委会成员作为代理方表现为追求个人利益而非集体利益最大化,加上多数小区业委会成员并无工作补贴,长此以往,业委会成员的服务热情和积极性必然有所下降,二者之间容易存在利益冲突。此外,由于业委会努力水平的无形性、非标准性和差异性等[10]特征,导致业主仅能看到业委会的工作结果,无法了解业主委员会的真实工作情况,难以对其工作进行准确评价。此时,在机会主义和利益的驱动下,业委会成员享有一定的行为空间,凭借职务之便,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将自己的利益置于业主利益之上,损害业主的利益,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经整理,道德风险问题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未经业主同意,通过某项决议,侵害业主知情权。比如部分业主委员会成员无视政策法规,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的前提下擅自挪用小区的公共收益。二是与其他机构合谋,侵害业主隐私权。如业委会成员擅自获取、索要業主个人信息,对业主人身安全产生威胁等。

(二)业主委员会权力执行过程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分析

逆向选择是指代理人占有并利用委托人观察不到的信息进行决策[11]。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不能完全监督代理人的行为,无法对其进行明确的评价,此时代理人享有一定的行为空间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产生逆向选择的委托代理问题[12]。

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这一委托代理关系中,业主委员会作为委托方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业委会成员作为理性经济人,表现为以个人利益为主,物业管理公司则表现为追求经济利益,二者利益不完全一致。此外,由于业主很难对业委会形成有效监督,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业委会成员极有可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与物业服务公司成为利益集合体,凭借职务之便对指定公司给予便利,出现逆向选择的问题。

此类问题一般表现为业委会成员被物业管理公司收买,出让业主共同财产利益,或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为个人谋取福利。例如,2022年2月,安徽省芜湖市海顿公馆小区的长城物业管理公司伙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续聘进行投票作假,激起业主维权意识,要求更换物业公司[13]。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权力执行过程中委托代理问题成因分析

(一)业主内部权力关系不集中、维权意识薄弱

当组织内部的权力关系越集中时,委托人就会更积极地监督代理人完成其设定的目标[14]。由于业主个体力量有限,在监督业委会或维权过程中需要业主组织起来行使权利,但是目前城市生活节奏紧张,业主忙于工作和生活,小区邻里之间的关系普遍淡漠、缺乏沟通,业主之间联系程度不高,多数维权活动不了了之。

此外,受中国传统文化中“各扫门前雪”“独善其身”的思想影响以及长期被动式接受住房管理的习惯,我国多数小区业主没有主人翁意识,不愿主动参与小区公共管理事项的决议活动,甚至并不清楚自身所享有的权益。业主维权意识薄弱,导致业主对业委会的监督缺失,进一步助长了业主委员会成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不良风气。

(二)业委会成员专业能力不足、社会性需要满足程度低

由于目前业主委员会多数是由退休的老年人和兼职的年轻人组成,专业能力与业委会成员应当具备能力的匹配程度不高。由于专业能力或学习能力不足,财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水平有限,无法做好小区日常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涉及物业管理公司纠纷时,不能及时帮助业主维护合法权益,不仅会引发业主的不满情绪,业委会成员服务热情也会逐渐减退。同时,责任感不强和道德素质低的业委会成员也会无视业主合理诉求,把业委会当作为私人谋利的工具,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三)业主与业委会成员社会网络关系不紧密

当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社会网络密集度越高,信息流动越便利时,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越低,代理人迫于社会压力,选择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越小[15]。在现实生活中,小区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多数业主对于不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务并不会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较少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甚至不认识业主委员会成员。此时,业主委员会成员选择投机行为的社会压力较小,容易出现委托代理问题。

四、保障业主委员会成员权力规范运行的路径

(一)强化权力观教育,树牢正确的用权理念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前提,也是预防权力腐败的思想基础,因此,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首先,要把权力观教育作为选拔和培训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修课。通过加强权力观的教育,深化业主委员会成员对权力本质的认识,破除“官本位”和“特权”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和依法用权的意识。接着,要做好预警提醒教育。把廉政教育和提醒贯穿到从提名业主委员会成员到选拔任用、在任履职等各个环节。此外,除了居委会和小区业主,街道办也应在居委会的协助下积极开展业主委员会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巡查工作,进一步增强业委会成员的自律意识,提高抵御诱惑的能力。

(二)增强业主权利意识,激发业主自治活力

和谐社区的治理离不开广大业主的参与,需要加强对业主权利意识的引导,让广大业主主动参与到小区管理中来。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小区的《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印制成册,发放到每个业主家中,让每个业主清楚明了权利、义务和行为准则。同时,组织各种形式的权利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的互动,使业主在更好地了解业主委员会的同时加强对业委会的监督。此外,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也应将引导业主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共同为提高业主的权利意识、调动业主的参与积极性做出努力。

(三)完善制度设计,保障组织长效运行

只有以健全的规则制度和法律法规为基础,业主委员会才能在规范路径的引领下参与小区治理。首先,应该建立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投诉反馈渠道,及时处理各种问题,让广大业主感受到自己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同时,建立完善的定期审查制度,房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组织对辖区的业主委员会的审查工作,邀请小区业主进行座谈,及时发现业主委员会的不当行为并加以制止,使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处于有效监督中。此外,还可以引入业主委员会主任轮换制度。根据小区情况,在业主委员会内部每隔半年轮换一次业委会主任,避免权力长期集中在一个人手中,保证决策的公平性和权力执行的可靠性。

参考文献:

[1]   陈鹏.城市社区治理:基本模式及其治理绩效:以四个商品房社区为例[J].社会学研究,2016(6):125-151.

[2]   张跃松.社区治理视角下的业主自治困境及健康发展对策[J].工程管理学报,2017(11):147-152.

[3]   吴晓林.把“互联网+”融入社区治理[N].人民日报,2016-11-17(05).

[4]   樊文斌.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困境分析及其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14):37-40.

[5]   李明令.组织脱嵌与制度悬浮:业委会异化的结构—制度分析[D].北京:北京工业大学,2019:23.

[6]   杨婕.我国业主自治模式的困境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7(13):227-229.

[7]   连重阳.论业主组织治理结构的完善[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3):18-26.

[8]   崔伟岩.多中心治理视角下业委会治理困境[J].经济研究导刊,2022(13):83-85.

[9]   杨德才.新制度经济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6:7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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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殷萍萍.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综述[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7):150-151.

[12]   斯蒂芬·沃依格特.制度經济学[M].史世伟,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50-52.

[13]   业委会成员滥用权力照样被罚款[Z/OL].蜂巢物业论坛,2019-09-15.

[14]   吴小节,曾华,汪秀琼.多层次情境嵌入视角下的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现状及发展[J].管理学报,2017(6):936-946.

[15]   Fjeldstadod,Sasson A.Membership Matters:On the Value of Being Embedded in Customer Networks[J].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2010(6):944-966.

[责任编辑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