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中后期的灾害与流民问题

2023-06-15 21:17武慧舒
西部学刊 2023年8期
关键词:流民灾害

摘要:康熙中后期在政局逐渐稳定的大背景下,国家加大了对灾害及流民问题的关注与应对。特别是在康熙三十年陕西旱灾和四十二年山东水旱灾两次解决因灾流民问题的实践中,国家通过蠲赈钱粮、跨省运粮甚至遣官养民等措施减缓灾民的外流,但并未有效控制流民的产生,后在流入地又采取了资送留养的措施设法安抚流民。救荒实践中体现出的弊端揭示了康熙中后期救济和安置流民措施的不足,还未形成一个高效成熟的荒政制度。

关键词:康熙朝;灾害;流民

中图分类号:K24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3)08-0153-04

“安土重迁”是中国传统社会民众根深蒂固的观念,历朝统治者通过制定户籍、土地政策将农民与土地绑定在一起,既有利于维持生产,也有利于社会稳定。自然灾害后往往会产生大规模的无序流民,这不仅极大地影响农业生产,也造成社会的严重失序,最终威胁王朝的长治久安,因此流民问题也成为历代政府需要积极应对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历史上的流民问题由来已久,本文讨论的“流民”主要是在农业生产被灾害破坏的背景下,由于无法生存而被迫流向他乡的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康熙三十年(1691年)陕西旱灾和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山东的水旱灾为我们提供了具体的事例。

清代流民问题的研究是许多灾荒史学者关注的重要学术话题,目前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第一是中央及地方上对于解决流民问题的政策研究[1];第二是从人口、经济、文化等角度分析清朝特定区域流民产生原因及影响的研究[2];第三是对流民活动及流民起义关系的研究[3]。其中,以魏丕信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高度评价康雍乾时期的官僚系统及救荒实践,忽视了荒政制度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曲折。本文通过研究康熙中后期两次灾荒中的流民问题及应对之策,客观评价此时期的救荒体制。

一、灾害的发生及其影响

清朝统治者重视民生问题,他们汲取明末流民起义的历史教训, 特别关注灾害导致的饥荒及流民对社会生产与秩序的影响。劳动力是农业社会中最重要也最活跃的生产力要素,同时也最为脆弱,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因灾流民被迫外徙寻找粮食,灾区土地得不到耕种,饥馑就无法改善,灾害的破坏性影响将不断扩大,由此形成恶性循环,带来更深远的危害。康熙三十年(1691年)发生的旱灾波及的范围较广,陕西、河南、山西等省同时受旱,其中陕西最为严重,百姓缺少粮食甚至啃食树皮。时任湖广荆南道道台俞森在《郧襄赈济事宜》中记载:“今岁荒歉,秋禾失望,明岁麦苗枯槁将尽……”[4]149饥馑预计将持续至次年,而湖广忽降大雨,将近七成灾民外徙流向湖广襄阳,灾害带来的饥馑最终由于流民的产生不断扩大蔓延。

流民群体也是社会最不稳定的因素之一,他们通常居无定所,散漫没有组织,流动性大,难以管理,迫于生存危机甚至对外施行暴力,所以妥善安置流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流民大量涌入不可避免地造成流民与土著之间的矛盾,陕西旱灾发生时俞森曾记载襄阳粮价上涨一倍,当地百姓都无粮可食。除了粮食紧张,部分流民甚至发展成为犯罪群体破坏当地治安。我国历朝统治者重视户籍问题以保证租赋,制定严格的制度进行户籍管理,故灾民往往选择流向山区等管理较为松散的地区。流民为缓解所面临的生存危机,有偷窃当地百姓食物甚至发展成为犯罪群体破坏当地治安的现象出现。俞森在《郧襄赈济事宜》中提出了他的担忧。再以康熙四十一年至康熙四十三年(1702—1704年)山东水旱连灾为例,“山东雨水连绵,黎民被灾,若不豫为赈济,一经逃散,难再安集”[5]155,受灾地区盗贼数量增加,甚至出现了四五十人组成的团伙,犯罪行为也不限于偷抢,纵火杀人事件频发,原本是在经济被破坏下的受害者却成为了社会失序、经济难以恢复的加害者,长此往复恶性循环,王朝再难维系,所以安抚解决好因灾流民问题成为灾荒年代每一位统治者所必须重视的课题。

二、康熙帝解决流民问题的措施

康熙帝认为再性格温良、安分守己的百姓,屡遭水旱灾害的侵扰,在缺衣少食的情况下也可能发展成盗贼,所以他十分关注民生,注意解决饥荒导致的社会问题。安抚救助流民一方面要提供物质帮助,另一方面要帮助其返回原籍。通过安抚赈济能减少灾民外徙是最理想的结果,如无法阻止流出则需要各级政府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养民的能力。

(一)减少灾民流出

康熙三十年(1691年)旱灾发生后,康熙谕户部“或蠲或赈,旋即施行,务令得所。念河南一省连岁秋成未获丰稔,非沛特恩蠲恤,恐至生计艰难。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钱粮,着通行蠲免,并漕粮亦著停征。至山西、陕西被灾州县钱粮,除照分数蠲免外,其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春夏两季,应征钱粮,俱著缓至秋季征收。”[5]689从蠲免程度推测康熙认为河南受灾最严重,但当勘灾官员回报陕西灾情严重超出邻省且已有流民产生时,才加大了当地的蠲免力度,免征陕西受灾地方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的额征银米。可以推测陕西灾情从一开始就被隐匿了,中央政府由于信息传递的不及时导致对陕西蠲免不充分,只能后期做出调整积极救济灾民减少其流出。当地粮食储备不足只能从邻省转运粮食赈灾,康熙三十年(1691年)“陕西西安、凤翔等处,年岁不登……又闻甘肃地方,秋收丰稔米价较平,著该督抚,会同详议,作何购买转输,速行赈济,务使比屋得沾实惠,不致仳离失所”[5]693,从甘肃、宁夏购买米石赈济陕西减缓大规模流民产生,湖广襄阳也在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分两次为其运送了30万石米以赈济饥荒。对于大量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而言,灾害的发生将粮食问题摆在了他们面前,没有粮食就无法生存,唯一选择就是逃亡。上述陕西旱灾中政府实施蠲赈、跨省运输钱粮的措施意在解决灾民当下的困境,达到减少灾民流出的目的。但从结果来看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大量陕西灾民早已流入湖广襄阳,道台俞森写道:“本道昨又看见报上皇上已发二十余万帑金,向陕西赈济,大人小人计口散米,又且捐免钱粮,汝等若不离家,此时正好安稳度日,何消本道为汝等焦劳?”[4]142从俞森的文字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对流民问题的焦虑,由于中央对灾情的反应较为迟缓,赈济发生于大规模流民产生之后,蠲免等措施在减缓流民外出问题上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未能有效缓解流民問题。

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根据雨泽奏报的分析,康熙帝在山东灾情之初即决定开仓赈济,动积谷散赈,但他次年南巡亲眼目睹百姓生活艰难,显然灾情及被官员瞒报,此前的赈济也并无实际成效。山东因灾流民问题由来已久“……一遇凶年……强壮者流离于四方,老弱者即死于沟壑……”[5]1182遂决定停征受灾的二十四个府州赋税,又蠲免了四十三年(1704年)山东全省的地丁银米。康熙帝认为只要地方仓储充足就可以有效应对灾荒饥馑、减少外流现象。

但从史料分析可知当时山东官僚系统失灵,匿灾瞒报现象严重,仓储亏空“黎民被灾甚苦。虽将正赋蠲免,而见,在乏食,尚属无益。徒有赈济之名,而仓粟谅已尽竭,又观黎民颜面衣服朕心不胜悯恻,更为尽心筹划……善为抚绥,勿致流离。”[5]1139仓储不足下各项措施无法真正落到实处。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灾民向北外逃主要流向河北、鲁西北等地。康熙不得不绕开山东官僚系统实施“遣官养民”政策,于四十二年(1703年)先后派遣两批八旗官员带中央库银百余万两去往山东为期一年的救灾。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皇帝南巡前以为当地灾民已各得其所,但实际“旅食何曾傍肆帘?满城白骨尽灾黔!市中鼎炙真难问,人较犬羊十倍廉。”(《饭肆》)逃荒路上的遍地横尸成为了累累白骨,养民政策并未达到预期效果。这一项运行成本极高的养民政策仅再援引过一次就彻底被废除,应对流民问题的制度建设此时尚不成熟。

(二)安抚流民

从上述各项限制外出流移的措施中可以看出其实效不佳,没能有效减少流民的数量及规模,这就需要政府从流入地对流民进行安置。主要是两种方法:一是资送流民回籍;二是留养流民。这两种方法在灾后往往结合使用来妥善解决流民问题。

资送流民回籍的政策要求流入地政府统计管理其辖区内的外地流民,除了发放路费外再派出官员护送其回籍。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大批流民进入北京,清政府在京城设粥厂数十处安抚流民,这同样也招徕了直隶附近的穷民,据记载“京城附近有山东之民,已于五城给食,而施与未均,竟不遍及”[5]1210。流民规模越来越大,煮赈不仅成为清政府一项不可忽视的支出,也资养了大量不愿劳动的穷民,对农业生产及灾后恢复的积极作用不大,终非长久之计。康熙帝决定派官将山东流民送回原籍,同时令直隶总督从地方上抽调得力能员赴京,将各地流民送回原籍,并发给他们作物种子,避免延误农时荒废其本业,流民就更难以回籍。但此时的资送回籍政策并未形成完善的体系,据实录记载雍正朝的流民回籍政策更为规范和制度化,对流民回籍路费的数额、监送流民回籍各个环节的要求都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可以看出安抚流民政策在实践中不断被完善。

留养流民的政策主要是在当地灾情尚未结束,或时值秋冬季,流民回籍后仍无法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应设法安置流民生活,搭盖棚厂、发给口粮留养在当地,等冬季过去或灾情缓解时再资送回籍。灾年一些地方官员对流民问题往往采取消极态度,不顾流民的实际生存困境强行驱赶其回籍,而被迫回籍的灾民无法生存只能再度外徙,留养政策就是基于这种现象产生的。康熙三十年(1691年)灾民流入襄阳导致当地粮食紧缺,俞森提出将“外来就食饥民一一安插,力能垦荒者,择地任钟,贫不能存立者,劝土著之民,令其收养,皆具保结存案,以便稽查。”[4]145留养流民鼓励其耕种,并将其记录在册进行管理避免影响社会治安。再看山东水旱灾结束后,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记载“山东民人出口种地者多至十万有余,伊等皆朕黎庶,既到口外种地生理,若不容留,令伊等何往?”[6]康熙体谅流向口外种地谋生的灾民令当地政府将其妥善安置。但留养政策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是一项较为艰难的任务,不仅需要消耗巨大的时间和精力,还需要充足的粮食储备作为支撑。以俞森为例,当夏初流民流入湖广初期,他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应对,当流民规模扩大到影响湖广百姓生活时,由于当地粮食储备不充足,为赈济灾民只能上书请愿开仓赈济“本道先借仓谷,稍给十五日之粮……再准本道将各属邑仓谷,酌量发出,平价粜卖,银收在官,俟来春麦熟米熟,照数买补还仓。”[4]150可见在当时的政治及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并不能完全如中央的预期妥善安置流民。

三、康熙中后期应对流民政策的评价

康熙皇帝重视因灾流民问题,有灾必赈。采取各项措施减缓灾民流出,对于外徙灾民亦要求地方政府妥善安置,以上述两次灾害为例,灾情都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皇长子到陕西祈祷雨泽时将民情汇报康熙“……至陕西,见麦田甚好。问总督佛伦,云雨水甚调,麦田颇好,故流民回籍者甚多……向日西安、凤翔饥民逃窜者众,目下麦田长成,俱各回籍。”[5]780雨水的到来缓解了灾区旱情,流民回籍使农田得以被耕种。同样,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山东在经过两年的养民政策后“赖以存活者无算”,部分饥民得到救济,农业也逐渐恢复秩序,康熙帝认为赈灾有效。但据蒲松龄记录其家乡淄川“有道天王自圣明,南漕百万济苍生。大人已报年初富,五月横尸满郡城。”[7]的文字中可以看出一些灾民的生存状况依旧艰难,并未可以达到“赈事告竣”的程度,淄川还有未被赈济而饿死的灾民。我们可以推测是天气状况的改善缓解了灾情,而非荒政实效。本文提到的两次救灾实践中都暴露出康熙中后期救灾制度及流民应对措施存在不足,流民没有得到充分救济,救灾机制也还没有有效运转起来,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信息传递的不及时导致赈灾效率较低,推动建立雨泽奏报制度完善救灾预警机制。灾害发生后及时救济灾民才能有效避免其外流,但在康熙中后期不论是在中央获知灾情后派遣官员勘灾养民、赈济钱粮,还是地方政府积极应对妥善安置流民的问题上,其反应都是较为迟缓的,其效率是较低的。在这两次赈灾过程中,也都发生过匿灾和瞒报的情况,延误救灾时机。陕西旱灾发生之初中央并未知晓其受灾严重程度,对河南的赈济甚至高于陕西,造成流民不断进入湖广襄阳。俞森在流民产生之初未加以阻止,导致本地百姓缺粮时才将自己准备的应对之策向上请示,同时希望宪台批准其开仓赈济的请求。从这些措施中也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对于安抚流民的问题上是较为被动的,相关救灾措施并未制度化,从地方向中央层层请示也大大削弱了赈灾的效率。陕西旱灾后康熙皇帝更加关注秋收情况,逐渐形成雨泽粮价奏报制度以获得更为及时准确的信息。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就是根据雨泽奏报的分析,康熙帝在山东灾情之初即决定开仓赈济,中央制定政策更为主动及时,虽然官员匿灾瞒报现象依然存在,但救灾制度处于不斷完善之中。

其次地方仓储不足问题使康熙更加重视国家在救灾中的主导性角色,推动救荒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我国自古以来重视积蓄备荒,康熙帝主张耕九余三、藏富于民,平时不误农时,多积米粮可以为灾年做准备。康熙帝认为地方官及百姓在稔年不知储备是导致灾荒发生后流民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多次下令官员督促积谷备荒,对于奉行不利官员与总督、巡抚一并从重治罪。康熙三十年(1691年)康熙帝谕大学士等:“去岁陕西西安等处年谷不登,罔有积贮,以致闾阎困苦至极。”[5]698仓储不足无法及时放赈,而地方上也没有专用于赈灾的粮食储备,俞森为赈济流民还需要申请开仓。此后康熙帝多次强调注重粮食储备的问题,但并没有有效改善,特别是在经历过山东灾情后,康熙极不满意山东官僚在救灾中的表现,即使中央此前强调要“重积蓄,备荒灾”但遇到凶年依旧“束手无策”。康熙帝于四十三年(1704年)谕大学士等:“朕数巡幸,咨访民生利弊,知之甚详。小民力作艰难,每岁耕三十亩者,西成时,除完租外,约余二十石。其岁终衣食丁徭,所恃惟此。为民牧者,若能爱养而少取之,则民亦渐臻丰裕,今乃苛索无艺,将终年之力作而竭取之,彼小民何以为生耶……约计小民有恒业者,十之三四耳,余皆赁地出租,所余之粮,仅能度日,加之贪吏苛索,盖藏何自而积耶?”[5]1212其仅依靠地方积贮备荒的救荒思路在救灾实践中被改变,康熙希望依靠地方及百姓建立仓储自救的理想机制被证明失败,依靠国家力量来应对灾害及流民问题成为康熙中后期救灾实践的现实和结论。

综上,从康熙中后期灾害发生及安抚流民的情况可以看出,虽然康熙帝对备灾、救灾及改善流民生活十分重视并做出积极努力,但赈灾措施由于制度的不成熟很难落到实处,达到预期效果,与魏丕信所称道的盛世荒政还有很大距离[8]。救荒制度又经过雍正、乾隆等朝的调整改革后才逐渐制度化、向着更为科学、灵活、合理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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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陆德阳.流民史[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7:161-182.

[4]李文海,夏明方.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1卷)[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2.

[5]清实录:第6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5.

[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钦定大清会典:卷134[A/OL].[2022-10-23].

https://www.fhac.com.cn/fulltext_book/1.html:21.

[7]蒲松龄.蒲松龄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1834.

[8]魏丕信,刘东.十八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M].徐建青,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264.

作者简介:武慧舒(1995—),女,汉族,山西晋中人,单位为太原师范学院,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史、明清史。

(责任编辑:赵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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