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章程

2023-06-13 14:37
中华魂 2023年6期
关键词:业务主管常务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英文译名:China Yanan Spirit Research Society,缩写:CYSRS。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弘扬延安精神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两个确立”,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弘扬延安精神,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发扬斗争精神,为实现党的二十大提出的目标任务而团结奋斗”的要求和关于弘扬延安精神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深入研究、大力宣传、认真践行延安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政治站位,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学习、研究和宣传延安精神,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中华魂》、学术书籍,受党委和政府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开展文化艺术展演等活动,制作影视作品,指导中华魂网站建设;

(二)开展对党的重大历史和现实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在热心弘扬延安精神的单位和个人中开展培训,学习党中央在延安十三年光辉历史,学习延安精神;

(四)加强与各地延安精神研究会及相关学术组织的沟通联络,协同其开展弘扬延安精神和传承党的优良传统的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经由一名会员介绍,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经审核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研究、宣传和推动能力。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组织联络工作委员会审核,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并承认本会章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提交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一)各地依法登记的延安精神研究会;

(二)热衷于弘扬延安精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加盖单位党委或行政公章;

(二)填写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单位会员入会登记表,附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经组织联络工作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下发批复并颁发会员证,同时通知该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视情况派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使用本会的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按需获得本會相关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遵守本会的各项规定;

(二)视情况派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承办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未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2年未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其他重大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等;

(十)研究决定本会重大工作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5。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强;

(二)热心弘扬延安精神,积极开展工作,为传承党的优良传统作贡献;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重要人事调整建议权;

(四)重大事项知情权、审批权;

(五)特殊情况下重大事项决策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及时提请会长、副会长研究审议作出决定并抓好贯彻落实;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3年3月28日第六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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