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
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保障、基础和支撑。在对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增强农民法治意识、健全农村法治体系、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创新法治工作方式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乡村是中国社会的根和魂,乡村振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乡村现代化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保障、基础和支撑,也是推进基层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高乡村的经济活力、激发其发展潜力,这是立足于新时代的定位和社会主要矛盾转化而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列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并强调要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法治乡村建设是一个涉及众多领域、影响深刻的综合工程,要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引领下,立足实际,全面把握、科学分析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和遵循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健全涉农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农民的法治意识,不断提升乡村法治建设的实际成效。
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
1、农民法治意识不强
乡村振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是农民,增强农民的法治意识是推进乡村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农民法律意识较强,习惯于通过法律手段捍卫自身权益、解决实际问题。一些地区农民思想保守,当出现纠纷时,双方往往通过私下协商解决,缺乏通过法律途径来保卫合法权益的主动意识,对法律法规缺乏信任。这一方面是封建落后思想与根深蒂固的习俗观念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农民受教育程度低,对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把握不准,对一些法律条文理解不深、认识不足,甚至不知道哪些行为违法、哪些行为合法,不知道如何诉诸法律途径。此外,由于长期受“以和为贵”思想和农村小农思想的影响,部分农村地区还或多或少存在着“耻讼”“厌讼”的观念和思想,农民遇到法律问题或纠纷时,习惯于采取私了方式息事宁人。
2、法治体系不够健全
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短板和弱项,尤其是在实践性、适用性方面存在不足,甚至一些法律还只是暂时性的,缺乏长期的可行性。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与农村问题、农民利益密切联系的立法较为薄弱,立法质量、立法数量有待提高。一些地方在立法、执法过程中片面强调工作任务的完成,将法律的强制性视为立法、执法的唯一标准,不利于法律規范、引导作用的发挥,制约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1]在执法层面,少数农村地区还存在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的现象,个别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专业能力偏低,纪法意识薄弱,缺乏对法律法规的敬畏心理,对违纪违法行为心存侥幸,应具备的法治素养不足,责任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不强,这些都给法治建设和执法工作带来了阻碍和消极影响。
3、法律服务供给不足
受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局限,法律服务供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方式和内容与日益增长的需求不相适应。比如涉及到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家庭赡养与邻里纠纷,土地、民事借贷纠纷等方面,这些都需要专业的、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当前,农村地区法律服务供给总量与需求总量并不对等,甚至远远低于需求量。从横向角度来看,城乡二元体制的长期影响下,农村基本服务供给总量不足,在青少年教育、医疗卫生和法律服务方面的缺失尤为明显。从纵向角度看,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存在差异性,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根据不同群体的需求及时调整优化。
4、法治方式法治思维有待加强
法治思维缺乏,工作方式方法单一守旧,这一法治乡村建设的短板亟待补齐。一方面,法律明确体现了国家意志力,它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系统,具有强制性,是构成现代社会的基础性框架之一。但是由于长期受到儒家思想中偏重人伦、道德和情谊思想的影响,人治思想在农村地区一定程度存在。人治理念主要表现出官本位和伦理本位思想,这两种思维在乡村治理中往往忽视了法律的至上性。[3]当法律法规与生产生活中长期形成的一些约定俗成的观念习俗与处事准则不一致甚至冲突的时候,农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感也会受到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受到涉案主体复杂以及一些程序方面的影响,个别涉法涉诉案件虽然在司法程序上结束了,但是当事人的诉求可能得不到完全解决。因此,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能力。
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路径与对策
1、增强农民法治意识
一是加强普法宣传力度,以真实需求为导向,采用接地气、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侧重宣讲与农村生产生活联系紧密、农民群众关心关注的法律法规,提升其通过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处理、应对问题的能力。以日照市埇桥区为例,通过开展一系列接地气的普法宣传活动,高效助力了乡村振兴的法治化进程。利用本地文化阵地,比如文化广场、文化长廊、文化公园等场所,在地域文化中融入更多的法治因素,扩大法治文化区域的覆盖率,为当地群众开展了将近6000余场次的法律课堂,培训群众人数达到近3000人,受益群众多达30万人。此外,还应注重发挥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使他们成为懂法、用法、守法的先行者。
二是注重方式方法,不断增强农民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意识。基层司法部门与执法机构应结合本地区的典型案例,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以案说法,以案普法,探索将“法律下乡”提升为“法律驻乡”的途径方法。[4]比如,开设专场,以案例分析的方式为农民解读法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使农民对法律有一个更为全面的认识,将法律知识逐渐内化为思想观念。还可以让农村群众参与陪审,切实感受法律权威,让他们明白法律并不是摆设,而是悬在头上的利剑,只要违反法律,必会受到法律制裁,让他们真切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2、健全农村法治体系
一方面要树立正确导向,与时俱进,推进立法工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已成为我国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进程中的重要课题,要摒弃传统观念,坚持科学立法理念与价值导向,使农民享有更多的法律权益和法律服务。要立足城乡发展差距、农村发展现状及面臨的现实问题,在立法环节补齐短板弱项,使农村问题有法可依。[5]加快土地制度改革、农业绿色发展、乡村治理等领域的法治建设,积极推进乡村振兴促进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加强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提高法律法规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另一方面,一些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的适用性有待加强。比如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家属、农村地区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等,这些典型的司法案件都需要有针对性的、灵活性的处理方式进行审查和联合救助,要对法律法规条款中与现实不适应、落后的部分进行修订和完善,增强在解决农村问题中的有效性,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使农民能够更多地享受现代化发展带来的便捷之处,充分发挥法治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3、拓宽法律服务领域
针对法律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拓宽拓展农村法律服务领域、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优化法律援助手段、加强法律援助力度、维护农民权益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方面要健全法律服务相关机制。优化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引进、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环节,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档案建设,结合服务成效与群众评价进行年度绩效综合评价,施行与考核衔接紧密、行之有效的奖惩措施,将基层法律服务队伍锻造为具备专业技能的高素质团队。此外,一些地区大力推进“法律明白人”工程,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丰富了法律服务供给。大学生回乡加入普法队伍,倾听村民的诉求,提出解决方案,成为农民法律问题的贴身顾问。比如贵州省1.78万余个村(居),共有法律顾问近6000名,其中律师3000多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1000多名、司法行政干部近1500名,基本实现了每个村都有对应的法律顾问,较大程度上满足了农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另一方面,要发挥司法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队伍的优势和作用,从法律法规扶贫帮困、法律援助与维权等方面解决群众面临的法律问题。积极鼓励律师和法律从业者,通过农村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热线、法律咨询平台、法律服务小程序等多种形式,为农民群众提供及时有效、既有温度又有深度的法律服务,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形式多元化,整合优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解决农村法律服务供给不足、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还可以积极利用互联网、数字科技、新媒体、手机APP等多元方式,开发更多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新模式,推进法律服务全面有效覆盖。
4、创新法治工作方式
一是创新工作举措,通过细化村居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和服务对象,改善矛盾、纠纷的化解方式,向农民群众提供更为便利的咨询服务;通过开办乡村企业法治体检活动,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对乡村企业进行法律宣传与培训,化解企业在经济、产权、合同等方面的纠纷,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通过律师事务所与乡村党支部进行结对帮扶,为村民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二是借助互联网、广播电视、自媒体平台等多种手段对农民进行普法宣传,以普法短视频、法律知识小竞赛等多种形式丰富农民的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思维。
三是发挥农村安全保障工作中预防和控制系统的作用,及时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不法行为,根除黑恶势力,清除不良风气,净化农村环境,提升农民的安全感。
四是提升案件审理的权威性、专业性,设置巡回法庭,推动“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活动的有效开展。比如南阳市社旗县曹岗村举办的法庭进村活动,在村委庭院中公开审理宣判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庭审过程中,村民有机会零距离接触法庭,近距离感受法律的威严,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给村民上了一堂真实生动的普法教育课,使其近距离接受法治教育,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参考文献
[1][5]庞庆龙:《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法治化建设现状与发展》,载《农业经济》,2020(12):48-49页。
[2]世红:《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创新机制构想》,载《人民论坛》,2016(5):153-155页。
[3]万鹏:《论封建人治思想对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影响》,载《法制与社会》,2009(7):285页。
[4]王大伟:《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理论前沿》,2008(24):14-15页。
作者简介
魏 巍 中共平顶山市委党校科社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党建、党内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