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雷
历时20余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迎来重大改革。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4月14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从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优化独立董事履职方式、强化独立董事任职管理、改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严格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监督管理、健全独立董事责任约束机制、完善协同高效的内外部监督体系八个方面提出改革任务。办法则根据意见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进一步细化了独立董事制度各环节具体要求,构建科学合理、互相衔接的规则体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就意见和办法相关规定,《法人》记者近日采访了业内人士。受访者普遍认为,此次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对于提高独立董事独立性和专业性、释放独立董事监督潜能、促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重塑独董生态
2001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开启了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大幕。
“独立董事制度设立初衷,是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层面引入独立于内部的外部专业人士担任董事,监督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维护股东利益。但是,此项制度实践效果不甚理想。”4月20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实中存在独立董事“不懂不独”“花瓶独董”“人情董事”等问题,一些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利益关系,不能真正起到监督制衡作用。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答记者问(下称“答记者问”)中表示,长期以来,各方对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以及应当监督的重点存在模糊认识,独立董事职责范围不聚焦、不系统。这导致独立董事对自己承担的核心职责不甚清楚,在其应当监督的关键领域发挥作用不够。同时,独立董事的身份特点决定了其不足以承担过多职责,“蜻蜓点水”式的履职效果不佳。
对此,意见指出,随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独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制度性问题亟待解决,否则不能满足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释放独董监督潜能
激活独立董事,确保其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是改革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目标。而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
意见明确,独立董事应当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意见强调,更加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根据独立董事独立性、专业性特点,明确独立董事应当特别关注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重点对关联交易、财务会计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薪酬等关键领域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意见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既全面概括又重点聚焦,明确独立董事要履行好董事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其中监督作用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目标。
为此,办法增加独立董事的履职手段,建立健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搭建独立董事履职平台,要求独立董事对关键领域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前移监督关口。
“这些改革措施,为独立董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了有力保障。”4月19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贵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改革向资本市场传递一个强烈信号,在未来上市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王有银认为,监督制衡是独立董事存在的核心价值。这一轮改革,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定位,重点突出独立董事核心价值,并通过配套办法充分释放独立董事的监督潜能,对提升上市公司自主性治理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不独”“不懂”如何破
如何提升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是此次改革考量的重点之一。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显著特征和最基本任职要求,但目前对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资格认定的监督管理存在短板。在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集中、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发挥作用不充分的背景下,存在独立董事素质良莠不齐、“人情董事”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杨贵生告诉记者:“独立董事作为兼职职务,以前主要由上市公司聘任,其薪酬、福利由上市公司发放,与上市公司存在依附关系,经常被当作‘摆设。独立董事不独立,严重影响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效果。”
为此,意见着眼于提升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明确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亲属、持股、任职、重大业务往来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同时,建立独立董事独立性定期测试机制,通过独立董事自查、上市公司评估、信息公开披露等方式,确保独立董事持续独立履职,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对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独立董事,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其履行职责,按照法定程序解聘。而办法明确独立董事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等细则,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提升独立董事独立履职能力。
“实践中,独立董事的身份大多是教授、专家、律师或会计师。”4月20日,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告诉记者,“这些人对上市公司业务领域了解不深,话语权普遍不强,加之有各自主业,很难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上市公司方面,实际作用有限。目前,独立董事履职多数只停留在参与公司议案审议,或者对特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
为从根本上解决独立董事履职能力问题,意见提出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等。为拓展优秀独立董事来源,意见还提出探索建立独立董事信息库,鼓励具有丰富行业经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财务会计、金融、法律等业务专长,且在所从事领域内具有较高声誉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
“建立独立董事信息库非常必要,有利于上市公司精准找到有专业特长的独立董事人选。”王有银认为,此次改革将全面优化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有望提高独立董事專业性。
压实独董履职责任
当上市公司“爆雷”或违法违规时,如何界定作为“看门人”的独立董事履职责任,一直是资本市场参与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判决中,5名独立董事被判承担连带责任且赔偿金额超亿元。巨额赔偿曾让独立董事们忧心忡忡,市场甚至出现独立董事辞职潮。
显然,此次改革关注到这一问题并作出调整。意见明确,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兼顾独立董事的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明确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在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信息披露负有法定责任基础上,推动针对性设置独立董事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认定标准,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结合独立董事的主观过错、在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了解信息的途径、为核验信息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综合判断,合理认定独立董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形式、比例和金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既要坚持从严监管,尽快填补对独立董事履职行为行政监管的法律空白,又要避免不合理放大独立董事履职风险。”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
为此,意见要求压实独立董事履职责任,进一步规范独立董事日常履职行为,从工作时间、工作记录、兼职家数等方面规范独立董事履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自律管理等方式,加大对独立董事履职监管力度,督促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坚持“零容忍”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独立董事不履职不尽责的责任追究力度,对独立董事不勤勉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合法权益的,依法严肃追责。
杨贵生认为,改革以后,独立董事要卸下心理负担,归位尽责,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必不可少的环节。
(责编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