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合规制度需“对症下药”

2023-06-07 14:10王嘉铭
法人 2023年5期
关键词:对症下药涉企合规

王嘉铭

企业合规,本是企业通过制定合规政策,按照外部法规要求统一制定并持续性修改内部规范,监督内部规范的执行,以增强内部控制,实现对违规行为的持续监测、识别、预警、防范、控制及化解。简而言之,即企业“外法内规化”的一个过程。企业通过合规治理方式实现对违规违法行为的事前预防,有效降低企业管理及经营风险。

确立第三方机制“四梁八柱”

自2018年以来,国内各大央企、国企伴随“走出去”国际化业务的不断开发与拓展,越来越多受到来自美国等合作方国家的监管与执法,自此催生国内企业通过优化企业治理结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方式,提升企业国际化竞争优势。

自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尝试将企业合规化治理作为刑事案件从轻、减轻甚至出罪的新路径,并通过多地检察院试点方式推行涉企合规制度。在涉企合规制度中,涉案企业、检察院以及第三方监管组织共同发力,对企业合规建设或整改后的整体质效进行评估,以“给企业一次机会、放企业一条生路”的理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治理效果统一。

从涉案企业合规制度适用来看,在涉案企业或人员认罪认罚、涉案类型符合《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所规定适用情形下,均不存在其他方面诸如企业规模、企业类型等限制,甚至对涉案企业负责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复杂案件,只要在省级检察院统一把关审核情况下,均不存在涉企合规制度的适用障碍。

在涉企合规制度中,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作为涉企合规制度下的重要制度及机构组成,在制度基础、机构组织、指导力量、经费保障及技术支持等方面均已成熟化。简言之,第三方机制的“四梁八柱”已经确立。截至2022年上半年,全国省、市、县级均组建了第三方专业人员库,全国层面共有6007名专业人员,其中省级专业人员1102名。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人员组成不仅包括律师、审计师、税务师、会计师等专业性人才,还包括企业合规师、各高校专家学者、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督部门等有专业能力和知识储备的人员。而从律师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中可以发挥的作用来看,可以分为“协助整改”和“监督验收”两种角色。

避免落入“纸面合规”

通常来说,企业在进入适用涉企合规制度后,需要先行展开合规建设或整改,提交相应的合规计划及合规整改结果,作为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能够作出实体不诉的依据。这一时期,合规律师应当协助企业以全面合规为目标、专项合规为重点开展合规计划。

在合规整改过程中,应注意以全面停止涉罪违规违法行为、退缴违规违法所得、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缴纳相应罚款等作为前提,在内部机构设置上成立合规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专项合规计划和内部相应的规章制度。同时,要设置与自身相适应的合规管理機构和管理人员,并建立合规绩效评价机制,对企业内部的高管、责任人员及关键人员进行定期与不定期考核。

此外,要保证合规制度有效性,避免落为“纸面合规”,应建立内部完整的监测、举报、调查和处理机制,确保违规行为能够被及时发现、举报渠道通畅、举报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调查及处理。

再者,从企业内部合规意识方面应当作出合规承诺,明确合规是企业优先价值的基础上,融入企业自身发展文化理念,并进行必要、定期的合规培训,将企业合规理念深入人心。在协助整改的模式下,律师应当立足于企业涉案原因,深入挖掘企业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背后的制度动因,剖析内部架构和体系性问题,从而予以调整、优化、重建,以实现根除违法犯罪隐患的最终效果。在某高新技术企业涉嫌非法经营案件中,涉案企业因资质挂靠、违规开票而被认定为未获取金融牌照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阶段业务。在合规整改视角下,财务制度漏洞、合同管理失灵便是涉案违规行为的深层动因,也是重点整改事项。

参与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体系效果及合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是律师参与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通常,第三方考察组织会根据企业的涉案原因、违规行为、企业状况、企业规模及经营情况、整改期限等,制定对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标准,包括全面关停涉案违规业务、行为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企业合规建设与整改的高层重视与承诺,设置具有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人员专岗,建立、完善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专项合规整改的落地执行,以及合规文化的宣贯等。

第三方组织的调查方式一般以审阅案件材料、审阅公司制度以及开展人员访谈的方式展开,在监督考察、组织验收过程中,可以要求涉案企业就自身情况提供一份自查报告,从企业自身角度深入剖析违规行为起因、经过以及所涉人员主观意识。同时,对内控制度建设状况进行自筛自查,分析案发的深层次、体系性、制度化成因。

协助企业“对症”整改

根据涉案企业自查报告,一方面可以初步判断企业自我合规的主动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可以精准识别违法行为背后的管控漏洞,从而在整改过程中对症下药,达到防范同类犯罪行为再次发生、其他犯罪行为尽量避免发生的最终目的。在某医药公司涉嫌商业贿赂而予以适用合规整改程序的案件中,第三方组织的组成人员包括律师、政府及各行政机关人员、公司高管等,合规整改工作的方向以搭建基本合规体系、反商业贿赂专项合规建设为重点,以全面性、有效性、可执行性为目标和要求,通过文件审查、人员访谈、问卷调查、考察评分、飞行测试等方式展开效果验收。

涉企合规制度改革为律师提供了新机遇,同时也给律师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带来了新挑战。如何协助企业进行“对症下药式”合规整改,如何作为第三方组织对企业进行“量体裁衣式”评估考察,是涉企合规制度下需重点探索的改革事项。此外,在改革过程中,仍旧面临着一些前进路上的问题,比如第三方组织的费用支出及成本承担问题,再比如如何确保企业合规整改后的长期效果,以及如何处理该类案件中的行刑衔接问题等。

企业合规作为舶来品,在国外已有成熟制度体系及执行机制,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每年不断发布处罚案例,DPA(暂缓起诉协议)和 NPA(不起诉协议)制度不断被应用于司法及执法实践中。对于我国而言,涉企合规制度是一个应运而生的新事物,在短短两年时间内从多地试点到典型案例,从实践推行到制度落地,一大批濒临红线边缘的企业被“拉了一把”,通过“自救”获得重生机会,通过法律包容性实现现代化治理效果。从这个角度看,涉企合规制度可以予以肯定。

(作者系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编王茜)

猜你喜欢
对症下药涉企合规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加强涉企收费长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企业合规风险管理的思考
外贸企业海关合规重点提示
GDPR实施下的企业合规管理
青海省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一批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
人参虽好,也要“对症下药”
主问题设计需“对症下药”
台媒称海峡论坛“对症下药”
湖北赤壁:全面降费 落实涉企收费项目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