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水国家、水利共同体和水利社会
——水利社会史的若干理论问题探讨

2023-06-06 19:33:35蒋剑勇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共同体水利概念

蒋剑勇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水利是人类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对自然界水资源进行干预的手段,它不仅是承载历史的物质符号,而且也折射着嵌入其中的社会关系的变迁[1]。通过水利这个视角来观察中国历史社会,引起了国内外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等不同学科研究者的兴趣。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梳理,发现了水利社会史研究领域已形成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或概念,如治水国家、水利共同体和水利社会等。笔者拟对其进行回顾和评述,探讨理论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创新潜力,以有裨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对话。

1 治水国家——颇具争议的理论假说

提起治水国家,自然避不开魏特夫及其名著《东方专制主义》。该学说将治水与东方专制主义建立因果联系: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需要大规模协作,就需要纪律、从属关系和强有力的领导,由此产生了东方专制主义[2]。国内曾于1990年和1994年先后在北京与上海举行了两次专题研讨会,对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进行了批判。冀朝鼎的《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出版于1936年,比《东方专制主义》要早20多年。该著作以基本经济区为核心概念,把中国古代水利建设的发展演变同经济中心转移联系起来,回答中国历史上王朝兴衰更替的重大问题[3]。黄仁宇[4]在解释中国为什么两千多年前就走向大一统的命题时,非常重视自然地理因素对此产生的影响,认为黄河水患治理是促使古代中国采取中央集权制的重要原因之一(1)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抵御游牧民族的入侵。。王亚华[5]指出,中国在文明早期,由于跨区域联合治水的合作成本过高,强化了对科层治理结构的需求,利用行政控制代替政治交易以降低治水的合作成本,而为了有效控制管理成本,导致了集权体制的自我强化特性。马泰成[6]将治水国家概念纳入阿西莫格鲁的新制度学派模型,发现中国政治与经济结构以宋朝为分界点,由地方分权转变为中央集权,主要原因是宋代经济中心转移到以水田稻作为主的南方,由此形成的水利社会需要对水利设施进行统一协调和管制,引发了社会对中央集权的需求。

《东方专制主义》的影响力虽然较大,但其强烈的意识形态倾向使人质疑其学术严谨性,此前也有不少学者撰文对该书进行了批判[7]。该书关于治水与专制国家的宏大分析框架,确实也让学术界重新开始思考治水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然而,对于“专制主义”这样具有意识形态色彩的词汇,虽然书中作了大量的描述和阐释,但仍让人感到模糊不清。因此,作者试图构建的关于东方专制主义理论,其实是不太具备“可证伪性”这一科学本质特征的。相对而言,《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基本经济区这一概念则要清楚得多,使得关于水利和基本经济区关系的理论假说更具科学性。后续研究受魏特夫的启发,注意到“专制主义”概念的模糊性,转而分析治水与中国中央集权制的关系,试图解答“中国为什么早在两千多年前就走向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这一历史之谜。目前来看,对于该问题的回答,“治水假说”不失为一种有解释力的学术观点。黄仁宇[4]和王亚华[5]从不同角度阐释了这一假说;而马泰成[6]的研究利用构建理论模型和数值仿真,通过中国宋代前后中央集权变化、北方与南方水利差异的精巧区分,初步验证了“治水假说”。

相较而言,当前学者们对国家与社会理论在水利社会史研究中的应用,缺乏明确的问题意识,导致难以通过逻辑推理形成理论假说。而且,对于试图厘清历史事实、探寻事物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而言,“干预”“控制”“反抗”“博弈”等表述,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阐释行为人的动机和意图,有助于逻辑推导和理论演绎,但更需进一步明确提出可验证的假说,否则除了徒增理论的模糊性外别无他益。

2 水利共同体——具有理论潜质的概念

水利共同体的研究肇始于日本学界,至丰岛静英的《中国西北部的水利共同体》一文掀起了热潮。该文阐述了“水利共同体”特征:水利设施共有、耕地私有,灌溉成员资格和义务明确,形成了地、夫、水之间的有机统一[8],由此引发了激烈争论,并刊发了系列论文。此后,日本学者围绕“水利共同体是否存在”“水利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过程”等问题展开讨论。森田明[9]进一步阐述了水利共同体理论,概论明清时期水利共同体的特征,并从地权集中、大土地所有制的角度解释了水利共同体解体的原因。后又根据浙江、江西等地的实地调研,指出地、夫、钱、水的平衡关系是水利共同体有效运行的基础,并认为明末清初中小地主的衰落与乡绅土地所有制的发展,造成田地与服役、经费之间未能统一,是水利共同体解体的基本原因。滨岛敦俊[10]针对明清长江三角洲水利和徭役的研究成果表明没有找到以水利为中心的共同体关系或组织。受日本学界的启发,国内学者近年来也开始关注水利共同体的研究。萧正洪[11]论证了传统社会关中地区农民对灌溉用水的高效利用,认为关键原因在于形成了具有内部认同感、特定行为规范和共同利益的乡村水利灌溉共同体,并进一步分析该共同体内的产权边界、进入许可、利益分配、维护和有偿使用等规则。钞晓鸿[12]通过对清代关中水利的研究,发现地权分散也会导致水利共同体解体,指出要解释水利共同体解体必须结合自然、技术、社会环境来分析。钱杭[13]阐述湘湖水利共同体的制度基础是“均包湖米”,并以“共同利益”为核心范畴的共同体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剖析湘湖水利集团的结构框架、成员资格及用水权以及集团排他性[13]。

水利共同体具备成为科学理论的潜质。日本学者借鉴共同体概念,遵循“具有共同价值观念的社会组合方式”这一思路,应用在水利场景中构建水利共同体的概念,并基于此分析水利共同体的基本特征,将“地、夫、钱、水有机结合”构成水利共同体存续的基本原理,归结到用水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水利共同体有序运行的核心机制。应该说,上述关于水利共同体分析的逻辑思路是清晰的,且自成体系,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该分析一定程度上混淆了概念与理论的区别,对于水利共同体的概念界定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以为符合“地、夫、钱、水有机结合”及“用水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才是水利共同体,故而导致后续的研究多纠结于“是否有水利共同体”的探讨中,而忽视更为重要的议题。诚如钱杭所言,不必刻意去寻找水利共同体,而是把握住共同利益这个共同体理论的核心[14]。实际上,水利共同体议题的关键是“水资源的公共使用”。因此,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论证是否具有“共同利益”这样模糊的概念,而是在于解释历史上发生的现象:为什么有些群体能成功解决水资源公共使用问题,而有些却失败了?也就是要回答公共水资源使用面临的集体行动问题。萧正洪、钞晓鸿、钱杭的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涉及了这方面的回答,在这个意义上超越了日本学者的研究思路。遗憾的是,他们的研究旨趣似乎并不在于构建水利共同体理论上,没有再对这一颇具理论价值的议题进行深入探讨,而把研究转向水利社会范畴。因此,很有必要重新界定水利共同体概念,聚焦“公共水资源使用面临的集体行动问题”提出并验证理论假说。

3 水利社会——概念抑或分析框架

水利社会研究源于对魏特夫治水学说的质疑和反思。法国史学家魏丕信不认同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学说,在对16—19世纪湖北省水利的研究中,提出“水利社会”比“水利国家”更为重要,阐明了开展“水利社会”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所在[15]。国内较早正式提出“水利社会”概念的是王铭铭和行龙,他们先后发表了《“水利社会”的类型》和《从“治水社会”到“水利社会”》,指出“水利社会”是以水利为中心延伸出来的区域性社会关系体系,由此引起了学界对“水利社会”概念的关注和讨论。行龙将水利社会分为“流域社会”“泉域社会”“洪灌社会”和“湖域社会”四种类型,并提出从四个方面建构山西水利社会研究框架[16]。钱杭[17]阐述了库域型水利社会的概念,并以浙江萧山湘湖为例,探讨总结库域型水利社会的形成过程、水权制度、利益结构、意识形态等。张俊峰[18]提出“泉域社会”的概念,并将山西泉域型水利社会的特征归纳为:悠久的水利开发史、以水为中心的水利型经济、在官方和民众意识形态中具有崇高地位的水神信仰、对水权的争夺长期成为地方社会最具影响力的事件、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具有相同的水利民俗以及用水心理与行事准则。鲁西奇[19]认为水利社会是围绕水利关系及其衍生出来的社会关系而构建的地方社会,在实证分析江汉平原的围垸型水利社会基础上,指出水利在当地生产中具有生死攸关的意义、适时适当的国家介入以及相对有力的社会力量三方面要素是形成水利社会的必备条件。石峰[20]对黔中屯堡乡村“水利社会”开展个案研究,提出了无纠纷型水利社会。杜静元[21]通过河套地区水利开发和移民社会形成关系的研究,提出了河域型水利社会,并指出组织、制度和关系是理解河域型水利社会形成机制的三个核心逻辑。

“水利社会”概念的提出,是为了以水为切入点观察中国社会。从理论构建需要基本概念的清晰表述来判断,对于水利社会概念的定义,王铭铭的“以水利为中心延伸出来的区域性社会关系体系”和鲁西奇的“主要围绕水利关系及其衍生出来的社会关系而构建的地方社会”较可接受;而所谓的“水域社会”则是不同的概念。在类型学视野下开展水利社会类型研究,对于深入认识水利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是可取的。但是目前的水利社会研究,可能是一种研究视角或试图形成分析框架,尚未形成理论。水利社会概念的进一步阐述只是内涵的深入挖掘,但各种水利社会类型的解读缺乏统一的分析框架,不利于经验知识的累积。实际上,学界尚未厘清现象、概念、规律、理论等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目前的研究只注重资料的发掘、整理和利用,研究重点主要停留在对现象进行简单描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概念的阐释进而探寻现象背后的规律。然而,近年来的研究始终未能在规律找寻上实现突破,更没有产生对现象规律进行抽象解释的理论。至于一些学者所期望的“提炼本土化理论”,目前看来可能还仅仅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因此,鉴于当前水利社会史实证研究成果已比较丰富,学界同仁当激发理论旨趣,避免停留于历史素材的发掘、整理上,而是强化问题意识,直面社会研究领域中的种种现象提出科学问题。当然,大多数的现象可利用现有理论进行解释,若遇上现有理论解释不了的现象,那对于学者而言可能是千载难逢的理论创新机会。

4 结 语

水利社会史是近些年来方兴未艾、颇具成长潜力的学术议题之一,受到学界的关注。从治水国家、水利共同体到水利社会,都是通过水利的视角来解读传统中国社会。撇开魏特夫著作的意识形态问题和专制主义的模糊不清,治水国家理论提出了一个假说,对于中国相较早于西方国家成为中央集权国家提供了一种解释。实际上,当前学界包括魏丕信和珀杜在内的水利社会研究并不能证伪该假说。我们尝试从该理论推出可供验证的假说,表述为:大规模治水活动是中央集权国家形成的原因。那么,地方社会的水利建设这一事实并不能对该假说构成证伪,否则,就犯了“否定前件谬误”的逻辑错误,逻辑规格的要求是以非中央集权国家是否存在大规模治水活动来进行验证的。

水利共同体和水利社会可视为概念,还未能形成理论,我们尚无法从中通过逻辑推理出假说以供验证。而且,水利社会相对于水利共同体仅是研究范畴的拓展,在理论层面并不构成所谓的“超越”。相反,后者更具有理论潜质,只是需要从纠结于“是否存在水利共同体”等问题中摆脱出来,分清楚“是什么”和“为什么”,在事实中寻找真正的科学问题并加以解答。例如,“公共水资源使用面临的集体行动问题”是颇具理论价值的议题,在传统中国社会现象中寻找规律并加以规范表述,可能形成具有本土化特色的理论,也可为当代中国的公共治理问题提供借鉴。水利社会史的研究可构建一般分析框架,来统领现有的各种水利社会类型研究,注重差异性的同时更需关注共性问题,并在这些共性问题上深入挖掘理论创新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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