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春梅
(曲靖市会泽县者海林场,云南 会泽 654211)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对于森林资源的重视程度显著提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致力于对森林资源进行更好的保护,更加深层次发挥森林资源的保障作用[1]。受到市场经济利益的推动,我国每年实际采伐的森林资源总量相当大,虽然我国森林资源总量居世界前列,但是我国人口基数非常大,人口森林资源占有率非常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森林资源采伐与保护之间的矛盾。为此,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必须要高度重视林业采伐管理改革工作,注重妥善处理采伐与保护之间的关系,在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基础上,确保我国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多,这对于维系自然生态系统平衡,对于加快整体社会的高质量突破都有着重要影响。
伴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我国整体层面的改革突破持续加快,各个领域对于资源能源的消耗持续增多,森林作为基础性、根本性影响资源,自然对整个国计民生的影响愈发深刻的凸显出来,也推动着森林资源采伐作业持续推进,每年实际采伐的森林总量明显增多,在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情况下,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利于我国自然生态环境的维护,个别地方在森林砍伐量上明显增多,导致原有的自然生态系统平衡被打破,诱发了水土流失、洪涝灾害、沙尘暴等灾害问题的出现,也给经济社会发展打了折扣,尤其是在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森林资源的巨大影响也更加深刻的体现出来[2]。
森林资源并非个人或者集体所有,而是国家资源,在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上,都有着明确的国家计划,采伐多少,补充多少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近些年在市场经济利益刺激下,个别地方对于森林资源的采伐明显增多加快,森林资源的采伐量严重超标,个别地方主管部门基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考量,对于森林资源砍伐管理表现的较为松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随意砍伐现象的出现。在我国广袤的国土空间中,森林资源分布较为分散,不少群众对于森林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着各种随意乱砍乱伐的情况,基层林业部门对森林乱砍乱伐情况掌握不到位,管理比较滞后,执法管理力度比较弱,这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森林资源砍伐管理的成效[3]。从总体上而言,森林资源砍伐超标超量,不符合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理念,必须要对森林资源砍伐管理改革工作给予更加深刻的探索与实践。
在社会发展建设当中,森林资源管理始终备受国家的关注,对于森林资源砍伐国家给予了严格管控,但是具体落实到基层一线,实际困扰森林资源砍伐管理的问题因素较多,坚定扎实做好森林资源砍伐等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着我国森林资源的高质量保护,影响全局。
采伐证发放上,必须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制定,需要省级以上林业主管机构进行证书颁发,但是在实际工作开展中,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往往会忽视这方面的问题,在林业采伐证发放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对申请人员的资质审核不够严肃,个别申请到采伐证的人员不完全具备这方面的资质,也存在将专用名章盖在发放的林木采伐公证的情况。对采伐证的管理动态性把握不够,实际建立的管理台账比较混乱,在采伐作业结束后没有及时将采伐证收回等[4]。
通过合理的制定采伐限额,能够保障采伐工作的合理性,对于保护森林资源也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在实行森林资源采伐限额制度上,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个别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在对采伐限额指标进行制定上,过于偏重市场经济利益,对于自然生态经济效益的认知度不够,国家层面在森林采伐限度制度实施上,并没有建立可操作性非常强的奖励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弄虚作假现象的出现,很容易出现采伐超标的情况,必然会影响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
在深层次的社会发展推动下,我国林业采伐管理也进入到新的发展建设阶段,有关林业采伐管理的事项也更加丰富细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具体实践执行的难度。首先,森林采伐限额控制内容更加的精细,逐步从以往的局部向全局拓展,对森林资源的管理也呈现出更加全方位特点,自然对经营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加了经营管理的实际难度。其次,技术体系在不同环节的衔接上不够紧凑,不同类型林区所适用的采伐管理模式存在着明显差异,这些不利于审批管理的高效开展。再次,常态化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机制并没有很好建立起来,给予森林经营管理的依据支持不够,很容易导致经营管理中混乱情况的出现。
采伐证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确保各项工作经得住考验。首先,要按照国家要求,对于申请采伐资格的所有人员一律要严格把关,不论是哪个细节不符合标准要求一律不能通过,严格落实国家及省级部门的相关要求[5]。结合采伐证发放情况,建立起更加完善的采伐证管理信息台账,实现对台账信息的动态化管控,在采伐作业结束后,要及时进行采伐证的回收,严禁出现采伐证转借等情况,对严格遵守各项发放等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要在综合考评、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奖励。
一方面在深化落实管理限额上,要坚持将综合效益放到更为关键的位置上,避免过于偏重经济效益,确保森林资源经营管理能够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另一方面,要深刻认识非公有制林业的特殊性,要将国家的相关政策要求与非公有制林业限额管理融合到一起去,对相关的权责予以充分明确。在现代林业快速发展推动下,需要从市场层面考虑经营主体的采伐权限,以更加灵活的举措服务于采伐工作需要,注重从市场层面激发相关层面的参与积极性,要多层面释放参与到林业采伐中的支持力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投资体系,这样才能更好的活跃林业采伐环境氛围,确保林业采伐主体获取到更多的经济效益,能够让非公有制林业实现较大较快发展,这对于更好释放我国林业发展潜力都有着非常大的帮助,也能够更好的满足不同层面对森林资源的多元化需求。
在森林资源生产管理中,要完善采伐技术体系,确保采伐技术体系具有可操作性,对采伐工作的高效推进有重要影响。首先要对森林采伐限额内容进行充分细化明确,尽量不让森林采伐管理内容频繁变更,更好保障森林采伐管理的成效性。经营管理人员要从基本范围及具体对象上切入,以此来把握采伐限额的相关标准要求,对于没有实际列入到限额管理范畴的也需要明确说明。采伐管理方式的选择要科学,充分考虑树种的不同,体现砍伐管理的可持续性。
当前,我们国家已经进入到了第二个百年奋斗历史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任务也已经完成,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森林资源的需求消费量都较以往有了明显增加,森林资源采伐与保护之间的矛盾也更加突出。为了更好满足改革发展中林业资源的需求,有力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需要妥善做好各项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工作,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体系机制来,避免森林资源在砍伐上超标,这对于加快我国森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都有着长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