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吗?
工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非营利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社会团体法人能否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现已失效)第六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因此,实践中社会团体法人原则上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但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根据上文的论述可知,目前的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并没有直接的条款要求工会不可以出资担任股东,但根据《工会法》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工会作为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建议工会担任公司的股東。
我们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并且该制度履行了民主流程,现在员工出现了旷工行为,单位按照制度扣发工资为什么会被判定为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虽然我们平时经常会强调规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的重要性,但是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更是规章制度合法有效适用于劳动者的前提。即便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如果规定本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仍然不合法。
为什么这样的规章制度不合法呢?因为它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以及第三十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旷工当日,因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且未履行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义务支付其工资。但如果扣除三天的工资,则相当于不仅是扣除了旷工当日的工资,还让员工少得到了两天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这就相当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用人单位在发现违纪行为多久内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并无规定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期限。这种期限其实是一种法律上的消灭时效,也就是指当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期间,用人单位未行使处罚权时,即产生处罚权丧失的法律效果。正如法谚所谓“法律不保护权利上之睡眠人”,因此,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构均认为用人单位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处罚权。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地区对于该问题有地方性的规定(或成文的司法指导性文件)进行规范,比如重庆市,根据《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2011修订)(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8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再追究该违章责任。持该观点的还有安徽、辽宁等省。而浙江省认为,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一般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月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天津市则认为,用人单位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通过查找相关的司法判例发现,没有明确地方规定的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一般均是依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合理期限,但合理期限的确定,法院会参照其他省份的相关规定,总体来说合理的期限未发现有超过一年的。
因此,建议当用人单位发现员工存在违纪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调查处理,以免给法院造成怠于处罚、放弃追究的印象,如果无法第一时间进行处理的,建议最晚不要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