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体系建设的三重维度

2023-05-30 10:48:04莫纪宏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1期
关键词:宪法学宪法话语

摘要:

本文在全面和系统地解读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所蕴涵的重要宪法精神基础上,围绕着习近平总书记文章中突出强调的“加强中国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的理论主张,从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三重维度”出发,对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如何提升中国宪法学在国际宪法学学术舞台上的话语权进行了细致而周密的分析,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是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宪法学的学术理念有机结合的具有创新性质的学术尝试。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23)01-0001-09

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强调指出:“要结合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加强中国宪法理论研究,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加强中国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巩固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要讲好中国宪法故事,有自信、有志气宣传中国宪法制度、宪法理论的显著优势和强大生命力,有骨气、有底气同一切歪曲、抹黑、攻击中国宪法的错误言行作斗争。”[1]习近平总书记上述重要论述为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注入了一股暖流,也为中国宪法学理论研究指明了未来正确的前进方向。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繁荣我国宪法学理论研究指明了三重维度的努力方向:一是加强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建设;二是加强中国宪法学的学术体系建设;三是加强中国宪法学的话语体系建设①。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宪法学界认真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中国宪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最关键的是要走学术创新之路,要从中国宪法实践中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要运用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来改造和完善现行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培育适应中国宪法实践要求的基础性概念、范畴、命题和判断,形成要素齐备、结构完整、功能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体系,从而在国际宪法学界的学术舞台上和学术竞争中为中国宪法学赢得话语权,讲好中国宪法故事,传递中国宪法的理论力量,展现中国宪法实践的巨大伟力。

一、中国宪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重心在于

科学地界定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新中国的宪法学是在学习和借鉴苏联国家和法的理论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20世纪50年代,我国高等法律院校中使用的宪法学的教材都是清一色苏联国家和法的理论教材。其间,在1954年宪法通过后,也出现了一些宣传和介绍1954年宪法主要内容的书籍,如吴家麟编写的《宪法基本知识讲话》[2],但都没有从一个完整的法学学科知识体系的角度来构建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张友渔、王叔文两位中国宪法学前辈曾于1962年在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过《宪法基本知识讲话》,该著作是“文革”前仅有的基本介绍中国宪法制度的宪法学著作。]。改革开放以后,随着1982年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在全国高等法律院校中逐渐出现了专门研究中国宪法的教材,例如1982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萧蔚云、魏定仁、陈宝音著《宪法学概论》[3],1983年由群众出版社出版的吴家麟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宪法学》[4]。此后,随着宣传和介绍1982年现行宪法的深入,加上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最高学术团体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1985年在贵州成立,中国宪法学界开始从整体上关注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建设问题,先后出版了很多有学术影响的中国宪法教材,包括许崇德主编的《中国宪法》[5]、何华辉著《比较宪法学》[6]等。20世纪90年代,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研究室推出了由张庆福研究员领衔主编的《宪法学基本理论》[7],在借鉴世界各国宪法文本结构特征的基础上,较为全面地构建起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中国宪法学开始在学科研究对象上具有了独立性,宪法学的研究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与此同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还先后组织了多次关于宪法学研究范畴的全国性理论研讨会,对于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如何建,怎样把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结合起来,怎么区分中国宪法学与一般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如何强化比较宪法学的理论研究等基础性理论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参见:莫纪宏《比较宪法学研讨会综述》(《法学研究》,1991年第4期86-88页);莫纪宏、周汉华《全国比较宪法学研讨会综述》(《法学研究》,1991年第6期80-84页)。]。进入21世纪,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组织的“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基本上每年都举行一次,形成了成规模和成系列的研究成果[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磊主编《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2004—2009)》(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209-254页)。]。近期,教育部还组织专家编写了《宪法学教材编写指南》,对全国高等法律院校如何开展宪法学的教学进行了引导性的规范。可以说,在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建设方面,中国宪法学界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學术成果。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在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三大体系建设方面缺少深入和细致的研究,作为宪法学的最基础性知识,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建设还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不足。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以“马工程”教材《宪法学》(第二版)[8]为例,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所提及的一些基础性宪法概念、范畴和命题都付之阙如。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中提到了宪法规定、宪法精神、宪法制度等中国宪法实践中出现的宪法现象,但“马工程”教材《宪法学》却没有对应的概念以及基于这些概念所建立起来的知识体系和知识范畴。在理论命题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中强调指出的“坚持依法立法,最根本的是坚持依宪立法”[1]这一重要论断对于树立宪法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时的法律权威至关重要,也是以宪法为核心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此外,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是中国宪法实践最重要的特征。这些宪法现象存在的基本形式和规律,在包括“马工程”教材《宪法学》在内的绝大多数中国宪法学的教科书中都没有涉及。这至少说明了目前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建设存在概念不全、结构不完整等基本知识元素匮乏的问题。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建设中,哪些概念是宪法学特有的,哪些是可以与其他法学学科共有的,哪些是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学科共通的,这些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缺少深入研究。所有这些问题都可以归结于中国宪法学的研究对象还不是很清晰,尚未完全区分宪法现象与宪法作为根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涉及的社会现象在宪法学的学科体系中如何加以区分和如何建立不同的知识体系。

正因为如此,目前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还存在学科知识庞杂的问题,在很多基础性概念上,简单地借用了政治学、法理学、部门法学等学科的概念,缺少宪法学的独特的概念选择机制。宪法学的基础性范畴、命题和判断也没有很好地与部门法学加以区分。例如,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和人格权的法律内涵、法律保护机制和法律救济方式常常与民法上的人格尊严和人格权相互混淆,导致了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在很多重要知识点的理论阐述上缺少自身的独立性,影响了宪法学的整体学科知识体系的科学构建以及宪法学知识功能的发挥[9]。此故,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中国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的指示精神,必须要从抓中国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开始,必须要从源头上为宪法学的学科体系的知识特性划上底线,确保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有一套区别于其他法学学科或者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具有自主性价值的知识谱系。

二、中国宪法学学术体系建设必须要立足于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精神的指导

法学是一门意识形态特征非常浓厚的学科,特别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由于其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一个国家的主体意识形态,是一个特定主权国家政治理念的集中性法律表达。由于宪法现象这一意识形态特性导致了研究宪法现象的宪法学必然也就打上了意识形态的烙印。事实上,自列宁领导的俄国十月革命建立世界第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政权之后,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因为意识形态因素的作用,也就呈现出两种类型的宪法。一是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一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资本主义类型宪法是以维护资本主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及其建立其上的生产关系为宗旨,而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胜利后颁布的第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开诚布公地宣布苏俄苏维埃政权以废除私有制作为制度的出发点和前提。该宣言后来成为1918年苏俄宪法的序言[1918年1月25日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该宣言明确规定:为实现土地社会化而废除私有制。]。由此就因为意识形态的对立和差异形成了两种类型的宪法。虽然作为宪法现象,都具有根本法的特性,并且对公共权力、公民权利等最基础性的宪法现象都使用了相同的概念来加以表述,甚至对国家权力需要进行监督和制约都形成相同或相似的宪法命题和判断,但由于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在意识形态方面的本质性差异,导致了以这两种不同类型宪法作为研究对象的宪法学本身也具有了不同的概念、命题和判断的阐释方式,形成相同相似概念却具有不同或迥异内涵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高等法律院校最初是照抄照搬苏联的宪法教科书,主要是国家和法的理论方面的著作[10],没有突出强调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形式特征。1954年宪法诞生以后,我国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了自己的特征,但归根到底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因此,在宪法概念、范畴、命题和判断的阐释方面,与前苏联宪法学的学科知识体系比较相近。这也导致了直到改革开放之后现行宪法公布施行,才真正地推动了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建设。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宪法学界通过借鉴国外宪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不断吸收中国宪法实践的经验和要求,逐步开始探索中国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在使用与国外宪法学相同或相似的宪法概念、范畴、命题和判断的情形下,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形成了一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具有了学术上的自洽性。例如,同样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在中国宪法学的知识体系中采取的就是如何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来最大程度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种宪法学知识的学术表达明显区别于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或总统制[例如卡尔·施密特所著的《宪法学说》一书从“人民主权”原则出发,探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包括宪法的概念、近代宪法的法治国要素、近代宪法的政治要素以及联邦宪法学。参见:[德]卡尔·施密特著《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而在宪法实施及其宪法实施功能的指导原则方面,美西方宪法学崇尚的是“宪政”,而中国宪法学则奉行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法治原则。尽管“宪政”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都强调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根本法地位,但是,“宪政”所追求的还是美西方所推崇的资产阶级的民主理念,包括多党轮流执政、三权鼎立、“一人一票”这些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的基本价值,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强调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宪法为核心,通过运用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法治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区别于“宪政”的主要价值特征做了充分的论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宪法制度的显著优势和重要作用”[1]。我国宪法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就无法保证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中进一步强调指出,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我国宪法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确保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坚定政治制度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决不照抄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由习近平总书记上述阐释可以看到,“坚持党对宪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以及“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这些基本宪法原则都是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1982年宪法所獨有的,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特征。因此,反映到宪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就是具备了独特的学术价值,超越于宪法这种根本法的法律形式,实现了宪法背后的宪法价值和宪法精神。

所以说,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离不开决定宪法学学科知识体系的意识形态。中国宪法学的学科知识体系是在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指导下形成的,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思想极大地丰富了中国宪法学的学术内涵,形成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的独立自主和独特的宪法学的学术思路和理论体系,超越于传统宪法学过度关注宪法现象的表面特征的局限,充分挖掘了宪法现象背后的宪法价值和宪法精神,赋予了中国宪法学以更强有力的理论解释力和法理说服力。

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宪法学的学术体系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宪法学的教科书生搬硬套美西方国家宪法理论的情形,个别宪法学著作甚至热衷于运用资本主义类型宪法所倡导的三权鼎立和多党轮流执政的宪政理念来解释在中国宪法实践中所出现的宪法现象,其结果不仅没有能够很好地把握社会主义类型宪法自身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规律[8]13,相反,由于囫囵吞枣、不加思考地引进美西方宪政理念,导致了阅读者的思想混乱,甚至干扰了国家机关依据宪法正常履行宪法职责的活动。

三、中国宪法学话语体系建设关键是要科学地归纳和总结中国宪法实践的有益经验

话语体系是与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紧密相连的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特征[11]。一方面,学科体系决定了一门学科在形成自身的理论体系过程中,会使用一些专有的名词术语来表达客观现象或者是主观的观念,形成概念与概念之间的特定意义上的语言学和语义学上的逻辑联系,这些由专有名词术语构成的话语体系具有鲜明的学科特征。例如,在政治学学科话语体系中,就比较关注“人民”“政权机关”“阶级斗争”“暴力革命”这些概念,政治学的基础性概念、范畴、命题和判断都是通过这些专门名词术语构建起来的;而在宪法学话语体系中,依据个体与主权国家之间形成的法律联系就会产生“公民”“非公民”“国家权力机关”“权限冲突”“违法”“违宪”等概念,并由这些专门名词术语组成“公民”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家权力机关”相互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公民”和“国家权力机关”行为或活动是否具有合法性或合宪性等命题或判断。可见,不同学科体系决定了自身的话语体系,学科体系中的概念、范畴、命题和判断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决定和影响着学科话语权和话语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在同一个学科体系中,由于学术体系的不同,也可能存在基于相同或相似的概念组成具有不同价值和功能的范畴、命题和判断,形成基于学术体系而产生的学科内的不同话语体系。例如,在宪法学领域,美西方国家的宪法学习惯于从保障个人自由的理念出发,强调要绝对尊重个人权利和自由,强调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平衡,重视形式民主对制度合法性的决定作用[例如在法国宪法学者莱昂·狄骥的《宪法学教程》中,狄骥就探讨了很多问题。在该著作的前言中,作者讨论了客观法和主观权利、“法”的基础、个人权利学说、社会法学说、国家的一般概念、神权政治学说、民主政治学说、国家的法律框架、公法,等等。这些问题在今天看来,有许多属于“法理学”的研究内容。参见[法] 莱昂·狄骥著《宪法学教程》(王文利译,郑戈校,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1-17页)。],而在中国宪法学的学术体系中,由于坚持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以及强调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故比较重视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主张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的有机结合、强调国家权力机关要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等执政为民的服务理念。尽管在学科性质上都是宪法学,但由于学术思想不同,故通过相同或相似概念表达出来的整体学术思想的内涵和功能有着很大差异。

不论是不同学科体系形成的话语体系,还是同一个学科体系中的表达不同学术思想的话语体系,由于话语体系是基于专有名词术语形成的范畴、命题和判断,所以,就存在针对相同或相似的客观现象或主观观念的不同话语体系之间的话语权竞争问题,只有在话语体系相互博弈过程中赢得优势的话语表达才能产生巨大的话语传播力[12],最终成为优势话语,逐渐地被大家所接受,继而使得话语体系所表达的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成为优势性的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在众多的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之间的学术能力博弈和竞争中脱颖而出。因此说,一门学科或者是一种学术思想最终能否形成话语权,具有学科和学术生命力,对专门名词术语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话语表达能力必须要给予高度关注。打造优势话语体系必须要从谨慎地使用每一个概念开始,并且在建立概念与概念之间的理论联系,基于概念之间的联系提出重要学术命题、作出重大理论判断时,必须要坚持理论联系实践,所有的话语体系必须要“经世致用”,要把为公众所理解和接受作为构建话语系统的逻辑前提。与此同时,除了话语系统要具有很强的实践应用性,话语体系能够通过逻辑自洽的概念体系和逻辑判断机制表达出来,也是至关重要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为打造中国宪法学的话语体系提出很多具有实践意义的宪法概念和名词术语。例如,在该文中,关于宪法学的概念和名词术语方面,就提出了诸如“宪法工作”“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制度”“法治规律”[1]等在传统宪法学的话语体系中所没有或者被忽视了的描述宪法现象的重要概念和范畴,这些概念和范畴引入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必然会增强中国宪法学的学术表达能力,继而形成中国宪法学的独特的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使中国宪法学在国际学术舞台上拥有更加强大的话语表达能力,能够更加准确地阐述中国宪法学的重要学术思想。此外,在习近平总书记的文章中,还提出了一系列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的学术特征的重要宪法命题,这些命题都是基于中国宪法实践产生的,是对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年来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的高度概括和总结,也是丰富中国宪法学的话语体系的重要宪法价值。例如,习近平總书记强调指出,“制定和实施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我国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只有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坚决维护和贯彻宪法规定、原则、精神,才能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宪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就无法保证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坚持依法立法,最根本的是坚持依宪立法,坚决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中,体现到各项法律法规中”;“一切违反违背宪法规定、原则、精神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1]。上述关于宪法现象的各项重大命题来自宪法实践,又高于宪法实践,是构建中国宪法学的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最具学术价值的宪法资源,可以确保中国宪法学的话语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只要科学和全面系统地将习近平总书记文章中基于中国宪法实践所提出的各项重要命题有序和整体地纳入中国宪法学的研究体系,那么,中国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必然就具有理论渗透力和话语优势,中国宪法学就可以基于中国宪法实践的经验,通过强势的宪法话语走向国际舞台,传递中国宪法声音,讲好中国宪法故事。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

一定要走上国际学术舞台才能具有强大的理论生命力和传播影响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以“7+5”完整的逻辑结构,深刻总结新时代全面贯彻实施宪法7个必须坚持的原则,以及系统阐述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5个方面的要求[新时代全面贯彻实施宪法7个必须坚持的原则:一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二是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三是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四是必须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五是必须坚持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化法规化。六是必须坚持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七是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宪法。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5个方面的要求是:第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宪法制度的显著优势和重要作用。第二,把宪法实施贯穿到治国理政各方面全过程,不断提高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能力。第三,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增强法律规范体系的全面性、系统性、协调性。第四,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宪法实施和监督水平。第五,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不断提升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说服力、影响力。参见参考文献[1]。]。“7+5”的叙事结构具有非常鲜明的理论特色:第一,“7+5”是对现行宪法过去40年实施工作和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第二,“7+5”论述中提出一些新颖的学术价值很高的概念、范畴、命题和判断,这些都来自中国宪法生动的实践,值得中国宪法学深入思考;第三,文章强调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要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特别要加强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讲好中国的宪法故事;第四,文章与时俱进,对宪法秉持不断发展的态度。文章强调,宪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要适应经济基础,要不断地修改和完善,对未来宪法实践指明了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2016年5月17日)明确指出:“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13]包括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在内的“三大体系”建设是当代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理论研究面临的重要课题。“5·17”讲话之后,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次在正式发表的文章中突出强调了中国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中国宪法学的“三大体系”建设有利于巩固中国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指导地位,特别是有利于中国宪法学的知识体系走向国际舞台,参与国际宪法学界的学术话语竞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正名。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中强调指出:“巩固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要讲好中国宪法故事,有自信、有志气宣传中国宪法制度、宪法理论的显著优势和强大生命力,有骨气、有底气同一切歪曲、抹黑、攻击中国宪法的错误言行作斗争。”[1]

中国宪法学要走向国际学术舞台,关键是要构建科学和有效的话语体系,要基于可靠和富有成效的宪法实践经验来赢得中国宪法学的理论话语权,从而向世界宪法学界传递中国宪法学的学术声音,宣传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要真正做到让中国宪法学在国际舞台上具有学术话语权,关键是要全面和系统地总结现行宪法过去40年实践的经验,要科学地归纳和总结在中国宪法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宪法概念、宪法范畴、宪法命题和宪法论断,要在国际学术交往中主动设题,接受来自不同法律文化背景和不同宪法制度下形成的各种形形色色的宪法学知识的挑战。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学的研究现状,以国际宪法学协会主导的世界宪法大会的学术影响力最引人瞩目。由国际宪法学协会组织的世界宪法大会从1983年在贝尔格莱德举行第一届世界宪法大会迄今为止已经举办过十一届,最近的一届是2022年12月5日至9日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的第十一届世界宪法大会。由于中国法学会是国际宪法学协会的创始会员国,所以,在过去近40年中,中国宪法学者从未缺席过世界宪法大会,并且中国宪法学者在世界宪法大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大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利用各种机会在大会上向世界各国宪法学者宣传和介绍中国宪法制度发展和中国宪法学理论研究的最新成就,得到广泛好评,产生了一定的国际学术影响[参见:莫纪宏《宪法学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版,2022年4月第2次印刷,第13-16页)。]。但客观地讲,目前国际宪法学界的学术活动主要还是按照美西方宪法学的学术思路展开的,历届世界宪法大会设定的研讨主题基本上是美西方国家在宪法制度发展方面所遇到的重大宪法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大量的宪法问题在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中还没有得到对应性研究[以2022年12月5日至9日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的第十一届世界宪法大会为例,此次大会主题是“宪法变革”。大会设立4个主要议题,包括:贫穷、歧视与各国宪法,环境、气候与自然权利,危机中的宪法治理,私权时代的宪政和第四次工业革命。大会还设立了33个分主题,分别是在宪法变革中社会经济权利的作用,过渡正义和宪法变迁,克服因种族、性别、残疾、性少数群体产生的歧视宪法的作用,将宪法责任延伸到非国家主体,利用宪法来阐述气候变化:挑战和机会,比较宪法方法,民主衰退:原因和救济,宪政、新冠肺炎疫情和恢复,第四权力机构(议会督察专员、选举委员会、人权委员会),等等。很多议题目前在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中都没有涉及。具体内容参见:莫纪宏《宪法学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版,2022年4月第2次印刷,第13-16页)。

],中国宪法学所构建的宪法学概念、范畴、命题和判断尚处于曲高和寡的状态。所以,要在国际宪法学学术舞台上真正发出中国宪法学的声音,首先要基于中国宪法实践形成中国宪法学的话语体系,其次要尽量求同存异,在宪法学的基本概念、范畴和命题方面与世界各国宪法学理论研究形成必要的交集;最后中国宪法学的理论知识要在国际宪法学学术舞台赢得话语权,关键是要让世界各国宪法学者们对中国宪法学中的宪法知识产生兴趣、乐于关注,继而产生学术上交往的冲动,形成有效的学术交往平台和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提出了要有自信、有志气宣传中国宪法制度、宪法理论的显著优势和强大生命力,有骨气、有底气同一切歪曲、抹黑、攻击中国宪法的错误言行作斗争。这就为中国宪法学理论研究注入了活力,增强了中国宪法学者对构建中国宪法学话语体系的理论自信,而这种理论自信又来自于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道路的信心和决心。事实上,要构建在学术上完全区别于美西方宪政理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一方面必须要坚持从中国宪法实践出发,要在实践中归纳和总结行之有效的宪法概念、范畴、命题和重要论断,增强中国宪法学自身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中国宪法学要走向世界舞台,必须要有在意识形态领域与各种攻击中国宪法制度和鄙视中国宪法学学术成果的言行作坚决斗争的勇气,只有坚持“两手硬”的立场,才能让中国宪法学在世界宪法学学术舞台赢得必要的话语权和国际宪法学者的尊重。

参考文献:

[1]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紀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N].人民日报,2022-12-20(01).

[2]吴家麟.宪法基本知识讲话[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54.

[3]肖蔚云,魏定仁,宝音胡日雅克琪.宪法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

[4]吴家麟.宪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

[5]许崇德.中国宪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6]何华辉.比较宪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

[7]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8]《宪法学》编写组.《宪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M].第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20.

[9]林来梵.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M]//韩大元.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2004—2009).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70-85.

[10]卡列娃.国家和法的理论(上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

[11]高志刚.构建新时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N].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11-02(04).

[12]吴玫.绘制思维意识图谱,提升话语权竞争力[J].公共外交季刊,2014(1):63-72,127.

[13]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5月17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19.

On the three-dimensional construction of the constitutional theory

system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MO Jihong

(Institute of Law,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720, P. R. China)

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a comprehensive and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 of the important constitutional spirit contained in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s article “Writing a New Chapter in the Practice of Chinas Constitution in a New Era—Commemorating the 40th Anniversary of the Public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Current Constitution”. It will focus on the theoretical proposition of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constitutional discipline system, academic system and discourse system” as highlighted in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s article. From the “triple dimension” of discipline system, academic system and discourse system, through a careful and thoughtful analysis of how to improve the constitutional theory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how to enhance the discourse of Chinese constitutional law in the international academic arena of constitutional law, it puts forward many targete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which is an innovative academic attempt to organically combine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with the academic philosophy of Chinese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Key words:  constitutional theory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oretical system; discipline system; academic system; discourse system;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责任编辑 胡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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