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九旬的张老太不愿意去养老院,亦不愿与子女一起生活,只想要家人出钱为其聘请居家保姆照料她,法院会支持她的请求吗?
记者近日了解到,海安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赡养应尊重老人意愿,遵循最有利原则,判决居家保姆费用由女儿负担400元、外孙女负担600元。
张老太要求女儿给自己聘请保姆,就是想“自己过自己的日子”。按理说,无论是哪种养老方式,只要合情合理就应该得到满足。可是,父母也会因为与儿女“喜欢的方式”不同而彼此产生矛盾。
老人实际上就是“老小孩”,他们既有“自己的主张”还有“自己的倔强”,在养老方式的选择上尤其如此。此类的例子在网上能搜出很多。不过可想而知的是,上述案例的法律支持最终也是“并不完美的结局”——因为一场官司输掉了亲情。
其实,通过打官司选择养老方式,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养老方式选择权”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如何养老,大多数老人并没有选择权。我们应该尊重父母的“养老方式选择权”,尽量满足他们的诉求,让他们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而不是“子女喜欢的方式”。
有些事情,其实没有必要鬧上法庭。这起打官司索要保姆费的案例警示我们:要把“养老方式选择权”还给父母。
(青铜器荐自《江海晚报》 宝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