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韩某与张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一度吵到起了离婚的念头。韩某称,他很快便冷静了下来,向张某保证日后不会再因为琐事而与之争吵。随后,韩某给了张某50万元现金,以缓和双方关系。之后,张某又向他两次“借钱”,他通过给付现金16万元及银行转账120万元的方式给张某,同时备注转账性质为借款。
短暂和好之后,张某于2021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韩某先起诉与张某离婚未果,又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要求张某偿还其借款18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韩某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口头约定婚前婚后个人财产均归各自所有,无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释明,韩某未向法院提交书面财产约定,在张某未能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确定双方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内财产的约定情况,且韩某向张某转账及双方互付现金行为均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不能确定韓某向张某的转账系韩某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故韩某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澎湃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