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弛 朱潇晓
[摘 要]在数字服务贸易快速崛起的背景下,对中日韩数字服务贸易特征及其竞合关系的分析表明,中国与日韩两国可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发展数字服务贸易。三方应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合作,构建东北亚地区开放型的科技创新与知识创造体系;推进ICT服务合作,培育错位发展与合作创新并重的特色数字服务行业;拓宽其他商业服务合作,强化双边服务业市场主体价值链和产业链的融合。
[关键词]数字服务贸易;日本;韩国
[中图分类号]F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3)02-0037-08
[收稿日期]2022-10-21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RCEP背景下辽宁制造业产业链重构研究”(L22BGL037),主持人张弛。
[作者简介]张 弛(1971— ),女,辽宁沈阳人,沈阳工业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国际区域经济合作研究。
朱潇晓(1998— ),男,江苏扬州人,沈阳工业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区域经济合作研究。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首次作出“加快数字贸易发展”的重大決策部署。2020 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提出探索构建数字贸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1],对数字贸易在中国贸易强国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进行再次强调,体现了党在贸易发展这个重大理论命题上的与时俱进,体现了数字贸易作为国际贸易新生代蓬勃的生命力和强大的增长动力[2]。数字贸易正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加快发展数字贸易是中国顺应时代发展的战略选择。随着全球数字化进程加快,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都把数字贸易提高到贸易竞争的新战略点和国际贸易优先发展的地位。[3]作为数字贸易的主要分支领域,近年来,数字服务贸易快速崛起。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统计,全球数字服务出口由2005年的1.20万亿美元增长至2021年的3.81万亿美元,年均增长7.49%,占2021年世界服务贸易出口的 62.77%。发展数字服务贸易被认为是提升外贸竞争力、推进传统外贸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不仅如此,数字贸易的发展逐渐改变着全球价值链嵌入成本、生产方式和交互模式,推进了全球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特别是为传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4]
在这样的背景下,数字服务贸易成为世界各国深化合作的重要领域[5],作为东北亚区域经济大国与数字化发展先进国家,中国、日本、韩国也有推动数字服务贸易出海的共同需求[6]。日韩两国均高度重视数字贸易,日本不仅在其缔结的区域贸易协定中主张纳入数字贸易规则,还积极参与WTO 框架下的多边数字贸易治理[7],欲在区域供应链重塑过程中增强自身的数字影响力[8]。2019年,韩国发布《数字贸易发展计划》,意在使用区块链、5G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改善贸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等发展。与此同时,三国各自推出了解决“新旧动能转换”的经济发展战略,无论是中国的“创新驱动发展”,还是日本的“超智能社会5.0”或是韩国的 “革新成长”,都不约而同地致力于提升自身产业发展水平,而发展数字服务贸易则被认为是推动经济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式。[9]2019年12月,第八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发表《中日韩合作未来十年展望》,三国一致同意加强数字经济合作。那么,中日韩三国是否具有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发展数字服务贸易的基础?该领域可否成为中国与日韩乃至东北亚合作新的增长点?如果是,三方未来可选择怎样的合作方向和路径?回答这些问题对于创新区域合作方式,以数字链推动产业链、创新链发展,加快区域价值链重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基于此,本文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提出的数字服务贸易统计框架及相关数据,对中国、日本、韩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与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厘清三国在世界及东北亚区域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格局中所处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从而判断其合作的基础,提出合作的方向与路径。
一、数字服务贸易的内涵与分类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最早对“数字贸易”(digital trade)做出正式概念界定,将其定义为“通过互联网传输货物或服务的商业活动”。其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对“狭义”数字贸易和“广义”数字贸易概念进行了区分,指出狭义的数字贸易与美国数字贸易的内涵相同,强调数字贸易的交付模式应为“数字交付”,主要涵盖服务产品;而广义的数字贸易则还包括通过信息和通信技术(ICT)与数字方式交易的实体货物或商品。[10]这一区分使得“数字服务贸易”作为数字贸易重要组成部分的属性得以清晰。作为在线上开展的跨境服务贸易,它既包含于数字贸易,又包含于服务贸易。[11]联合国贸发会议将数字服务贸易定义为“通过信息通信网络跨境交付的所有服务贸易”[12],认为数字服务贸易是剔除了货物贸易数字化的数字贸易,其开展依赖于将传统服务嵌入不同的数字化载体进行交付和销售,其中包括ICT服务贸易与ICT赋能服务贸易。
尽管国际上关于数字服务贸易内涵的认识趋于一致,但要真正识别通过网络交付的服务仍面临较大困难。因此,迄今为止,对数字服务贸易具体服务类别和范围的界定尚不统一。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报告,在扩大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EBOPS)的12类细分服务贸易中,有6类涉及可以通过网络跨境传输交付的服务贸易,这6类贸易被视为数字服务贸易,其中除ICT服务外,还包括5类ICT赋能服务贸易,即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娱服务。联合国贸发会议将ICT赋能服务贸易仅限定在“跨境交付”不尽合理,因为除了跨境交付外,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确定的其他服务供应模式中也有可能出现通过计算机网络交付的服务贸易[13],但是,该界定及基于该界定的统计框架影响最广,被许多国家的官方机构所采用,目前UNCTAD已经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各国ICT服务贸易和ICT赋能服务贸易的进出口额。因此,考虑数据可得性与可操作性,本文按照这一界定与分类,对中日韩三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展开分析。
二、中日韩数字服务贸易特征和关系测度
(一)中日韩数字服务贸易特征
中国数字服务贸易起点较低,但发展迅速。UNCTAD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数字服务出口额仅为173.48亿美元,2021年增长至1948.44亿美元,年均增长16.32%;中国同期的数字服务进口从2005年的315.11亿美元增长至2021年的1648.45亿美元,年均增长10.90%。2015年以前,中国数字服务贸易长期存在逆差,2015年转为顺差,2016—2017年再次出现小幅逆差,2018年以后则持续保持顺差。
日本数字服务贸易的规模起初明显高于中国,但在2011年以后,中国数字服务贸易规模提升较快,日本的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开始低于中国,之后两国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始终较为接近。韩国数字服务贸易的规模及增速则明显低于中国和日本(见表1)。日韩两国均为数字服务贸易的净进口国。
从数字服务贸易的地位来看,日本的数字服务出口在其服务出口中占比较高,中韩两国的数字服务出口在本国服务出口中的占比明显低于日本。2021年,中日韩三国这一比重分别为49.68%、72.90%和44.17%,三国的数字服务出口在该年世界数字服务总出口中的比重则分别为5.11%、3.21%和1.42%。在数字服务进口方面,2021年,中日韩三国的数字服务进口在其服务总进口中的占比分别为37.35%、73.47%和 51.60%,其占世界数字服务进口的比重则分别为4.33%、4.00% 和1.72%。
尽管在中日韩的数字服务出口中,“其他商业服务”均为重要的项目,该项目在中韩数字服务出口中的占比均居于首位,在日本数字服务出口中的占比也居于第二位,但在另外几类细分项目上,三国的数字服务贸易结构差异明显。如表2所示,2021年,中国的数字服务出口由ICT服务主导,其在数字服务出口中的占比达到39.51%,国际市场占有率为8.59%,居世界第三位。在其他的细分项目上,中国的出口规模都相对较小。日本的知识产权服务优势地位突出,其在日本数字服务出口中的占比为38.92%,国际市场占有率达到10.59%,居世界第三位。金融服务也是日本的主要出口项目,在其数字服务出口中的占比达到11.05%,国际市场占有率为2.91%。韩国的数字服务出口则以ICT服务和知识产权服务为主,这两个项目在韩国的数字服务出口中分别占21.34%和14.70%。但是,二者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均不高,分别为1.77%和0.70%。不难看出,日本的数字服务出口项目呈现出更加高知识密集的特征,韩国次之,中国则在中低端服务出口上更为集中。
中日韩数字服务进口的结构较为相似,三国进口最多的均为“其他商业服务”,在进口中处于第二位和第三位的分别是知识产权服务和ICT服务。
(二)中国与日韩数字服务贸易关系的测度
1.测度指标选取与数据来源。本文选择贸易竞争力指数、互补性指数、出口相似度指数分别对中日韩三国数字服务贸易进行测度并加以比较,以明确中国与日韩在这一领域的竞合关系。三个指标的内涵及计算方法如下:
贸易竞争力指数主要反映一国某一产业部门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是否具有竞争优势,通常用一国某产品或服务的净出口与其进出口总额的比值衡量,其计算公式为:
贸易互补性指数(TCI)则用来测算一国出口与另一国进口的吻合程度,进而识别出两國贸易的互补性与发展潜力。某类产品互补性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出口相似度考察的则是不同经济体在世界市场上出口的相似程度,相似程度越高,彼此间竞争越激烈。其计算公式为:
本文以2010—2021年为考察期,所有数据均来源于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数据库。
2.测度结果。计算中日韩三国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数及各细分项目竞争指数,结果如表3所示。
从表3中可以看出,2010年,中日韩三国的数字服务贸易总体上呈现竞争劣势,但是,经过10年的发展,到2021年,中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出现了微弱的竞争优势,日韩两国则仍表现为微弱的竞争劣势,这其中,韩国的竞争劣势在下降。分类别看,中国在ICT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上的竞争指数始终大于 0,具有竞争优势,在其他类别的服务上处于劣势,特别是知识产权服务的劣势明显;日本则在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上竞争优势显著,其他类别的服务处于劣势;韩国起初几乎在数字服务的所有类别上都处于竞争劣势,近年来,其ICT服务、个人文娱服务、金融服务的竞争指数由负转正,竞争优势明显提高。此外,韩国的知识产权贸易逆差在逐步缩小,竞争力逐渐改善。
利用贸易互补性指数(TCI)测算中国与日韩数字服务贸易进出口总体及各细分项目的吻合程度,所得结果如表4。
总体上看,中日在数字服务领域具有较强的互补性。无论是中国出口、日本进口,还是日本出口、中国进口,绝大部分年份的互补性指数均大于1,其中,中国出口与日本进口的吻合程度略低于日本出口与中国进口的吻合程度。比较而言,中韩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互补关系则具有明显的非对称性,中国数字服务出口与韩国进口的互补性较强,而韩国出口、中国进口的互补程度则相对较低。但是,从态势上看,韩国出口、中国进口的互补程度不断提升。
分类别看,2021年,中国出口与日本进口互补性指数大于1的部门主要有“ICT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其中“ICT服务”的互补性指数显著上升,而“其他商业服务”的互补性指数则明显下降。“知识产权服务”的互补性指数虽然不高,但在考察期内出现了大幅提升,从2010年的0.19上升到2021年的0.72。日本出口与中国进口在“知识产权服务”上显著互补,考察期内这一部门的互补性指数从3.92提高到6.77。“保险服务”与“其他商业服务”是另外两个互补性相对较高的部门,但其互补程度都在下降,2010年,两个部门的互补性指数均高于1,而2021年则均降到0.7左右。这反映中国这两个部门对日本市场的依赖程度降低。日本出口与中国进口在其他部门的吻合程度均不高。
中国出口与韩国进口在“其他商业服务”上形成较为明显的互补关系,而韩国出口与中国进口的互补程度较低,但是动态地看,除“保险服务”外,其他类别的服务互补程度在提高,特别是“知识产权服务”,2021年的互补性指数已经达到2.56,成为韩国出口与中国进口吻合程度最高的部门。
中日韩在数字服务贸易上的出口相似度测算结果如表5所示。
由表5可以看出,从2010年到2021年,中日、中韩数字服务出口相似度指数均超过50,其中,中日数字服务出口相似度从57.30上升到58.43,中韩数字服务出口相似度则从76.22上升到80.89,当前,中国与日韩在数字服务领域已形成较强的竞争关系。中国与日韩两国出口相似度最高的两个部门都是“其他商业服务”和“ICT服务”。不难发现,中国与日韩主要在中低端数字服务领域竞争。总体上中韩数字服务出口相似度高于中日,这反映出中日在数字服务领域相对较大的结构差异。
三、中国与日韩开展数字服务贸易合作的建议
对中日韩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特征及关系的分析显示,三国在数字服务贸易发展上存在梯度与结构差异,互补性与竞争性并存。中国与日韩可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强化互补,协调竞争,采取双边、区域、多边三条路齐头并进与相互配合的策略[15],积极开展数字服务贸易合作,将其作为服务贸易合作优化升级的突破口,以及推进东北亚地区经济发展与合作的关键内容。基于中日韩在数字服务贸易的竞合关系,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合作,构建东北亚地区开放型的科技创新与知识创造体系
知识产权服务是中日韩三国互补关系最为突出的领域,在这一领域,日本的出口与中国进口高度吻合,而韩国竞争力的提升则使其在该领域与中国进口的互补性也在显著增强,成为数字服务贸易中韩国出口与中国进口吻合程度最高的领域。因此,应积极推动中国与日韩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进一步优化中国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发展的制度政策环境,加大知识产权密集型服务业的开放力度,加快建设中日韩技术创新中心,搭建中日韩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强重点创业园、孵化器与日韩两国龙头企业的互动,建设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创新创业载体,探索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新业态,为科技型创业企业在项目孵化、专利保护、科研创新等方面提供服务,努力构建东北亚地区开放型的科技创新与知识创造体系。
(二)推进ICT服务合作,培育错位发展与合作创新并重的特色数字服务行业
在中日韩之间,ICT服务是一个互补与竞争并存的领域:近十年来中国这一产业竞争力不断提升,在出口上与日本进口形成较强的互补关系,与韩国则存在显著上升的竞争关系。因此,在这一领域,一方面,中国应关注日韩ICT服务产业政策的变化,注意与其实行错位发展的战略,继续推进产业结构升级,进一步巩固该部门在东北亚地区的比较优势;另一方面,针对ICT核心基础架构与生态环境仍由美欧企业主导的现实,应抢抓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生效机遇,通过技术融合、分工研发、标准协调等方式,打造数字信息产业国际合作示范园区,探索与日韩在新一代ICT服务开发及应用模式创新方面的合作,共同提高对区域外企业的竞争力,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努力将ICT服务培育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色数字服务行业。
(三)拓宽其他商业服务合作,强化双边服务业市场主体价值链和产业链的融合
其他商业服务主要包括研究和开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服务、贸易相关服务等生产性服务。在其他商业服务上,中国出口与日韩进口形成较强的互补关系,同时三国在这一领域的竞争关系也比较突出。鉴于此,一方面,考虑这一领域是当前离岸服务外包最活跃的领域之一,中国应进一步以优质的服务面向日韩开展业务,探索“产品+服务”的营销新模式,并通过树立优良的口碑带动其他服务部门出口。同时,利用产业和区位优势,积极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专题招商活动,扩大日韩等国的离岸业务,提升离岸业务接包的数字化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自贸区先行先试,进一步放开生产性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探索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研究推出服务贸易开放便利举措,引导日韩企业到自贸区设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各类功能性总部和分支机构、研发中心、营运基地等,构筑其他商业服务发展聚集区域,进而强化双边服务业市场主体价值链和产业链的融合,以提升双边服务贸易合作效能。
参考文献: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N].人民日报,2022-10-26(1).
[2]余淼杰,郭兰滨.数字贸易推动中国贸易高质量发展[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1):93-103+206.
[3]马慧莲,康成文.我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及其影响因素[J].中国流通经济,2022(11):60-71.
[4]李丹,武杰,董程慧.全球价值链数字化对中国制造业国际分工地位的影响[J].当代财经,2022(8):99-111.
[5]朱福林,中国数字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制约因素和推进路径[J].学术论坛,2021(3):113-123.
[6]于晓,蒋申楠.欧日韩数字经济政策、发展趋势及中国策略[J].财政科学,2021(6):135-141.
[7]周念利,吴希贤.日本参与国际数字贸易治理的核心诉求与趋向分析[J].日本研究,2020(3):33-43.
[8]郭锐,许菲.日本东亚区域合作动向及其经济安全策略调整[J].现代日本经济,2021(5):1-14.
[9]刘洪愧,赵文霞,邓曲恒.数字贸易背景下全球产业链变革的理论分析[J].云南社会科学,2022(4):111-121.
[10]盛斌,高疆.数字贸易:一个分析框架[J].国际贸易问题,2021(8):1-18.
[11]岳云嵩,李柔.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比较及对我国启示[J].中国流通经济,2020(4):12-20.
[12]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International trade in ICT services and ICT- enabled services[R].UNCTAD Publication,2015.
[13]岳云嵩,張春飞.数字贸易统计测度分析[J].国际贸易,2021(8):70-77.
[14]于津平.中国与东亚主要国家和地区间的比较优势与贸易互补性[J].世界经济,2003(5):33-40+80.
[15]张茉楠.全球数字贸易竞争格局与中国数字贸易国际合作的战略选择[J].区域经济评论,2022(5):122-131.
责任编辑 魏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