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和罗尔斯正义之争的理论探微

2023-05-30 04:46王馨雨张永妍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23年2期
关键词:程序正义哈贝马斯罗尔斯

王馨雨 张永妍

摘 要:正义问题一直作为西方政治哲学的核心议题。近年来,以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哲学与以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为代表的英美分析哲学有关正义问题的辩论正在复苏。罗尔斯创设以政治正义为主导,追求政治自由平等的实质性正义理论。哈贝马斯则站在元理论立场,形成以程序正义为主导,强调政治合法性要求的综合性正义学说。整体把握二者有关正义理论的差异性,科学运用程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有助于为构建与我国现代化进程相符合的正义制度提供方法论参考。

关键词:哈贝马斯;罗尔斯;正义;程序正义;实质正义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411/j.cnki.sxsx.2023.02.013

Abstract:The issue of justice has always been the core issue of Western political philosophy. In recent years, there has been a revival of the debate on justice between continental philosophy, represented by Jurgen Habermas, and Anglo-American analytical philosophy, represented by John Bordley Rawls. Rawls created a substantive theory of justice , which is dominated by political justice and pursues political freedom and equality. Habermas , on the other hand, stands on a different meta-theoretical position to form a comprehensive theory of justice dominated by procedural justice and emphasizing the requirement of political legitimacy. From the theoretical standpoint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we grasp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theories of justice as a whole, scientifically apply procedural justice to realize substantive justice, and provide methodological referenc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 theory of justice that is in line with the modernization process in China.

Key words:Habermas; Rawls; Justice; procedural justice; substantive justice

正义概念具有多層次的规定性和多维度的延展性,以新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学派为主导的西方哲学家均在其研究视域中开启了对正义问题的讨论。哈贝马斯在交往理论体系的基础上衍生出的正义概念,罗尔斯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的正义理论,形成了理论交锋。微探二者正义问题的争议迷局,并以此为切入点,反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中的正义问题,有助于为社会正义问题的有效实现提供路径参考。

一、正义的概念界定:政治正义还是综合正义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正式提出政治意义上的正义观。罗尔斯强调,政治意义上的正义观独立于有争议的、不相容的哲学、道德和宗教学说,以达成民主社会中对公民间建立合理、自愿的政治共识。政治意义上的正义观来自民主社会“公共政治文化” 中隐含的基本思想、价值观和原则,其中公共政治文化由“宪政体制的政治机构和解释这些机构的公共传统(包括司法机构的传统),以及作为常识的案例准则和法律文件组成”[1]170。政治上的正义观在理性的宗教、复杂的哲学学说和道德教义的约束下就社会制度规范达成一致,放弃对有争议的综合性学说的依赖,满足了对政治合法性的需要。罗尔斯强调,以往我们所熟悉的民主正义思想,将所有能够在完整的生活中充分参与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的个体,视为自由和平等的人。参与公平的合作体系需要有正义感和制定合理的生活计划的能力。但政治意义上的正义观要求即使假定所有正常人都有这两种道德能力,以及行使这些能力所需的判断、思考和推理能力,在共同的政治价值观中,对传统民主主义和种族主义的针对性主张必须被摒弃在外,所有的人都应该被视为自由和平等的存在。罗尔斯在达成共同的政治意义上的正义观的过程中,积极寻求可以澄清政治意义上的正义观对民主社会的要求的人,以此来解释公共政治文化中潜藏的政治意义上的正义观的基本思想和原则。

罗尔斯主张,哈贝马斯的正义观是综合性的概念。这种综合性的正义观规范了正义指向政治正义的学说,还为其他正义理论的形成提供了框架蓝图。哈贝马斯强调,正义是依附于交往合理性和交往理论的综合性学说。理性共识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基于对共识的认识,受影响的各方都基于相同的原因达成相互理解,使得行动各方在被更好的论据说服的基础上达成最优决定。对哈贝马斯来说,理性共识是高度理想化概念,是在交流实践中起作用的构成性理想。鉴于理性多元主义的事实存在,反对哈贝马斯理性共识概念的批判者声称理性共识是不切实际的设想,但哈贝马斯通过引入强弱交流行为之间的关键区别,足以驳斥反对的声音。强交流行动以理性共识为结果,要求行动者拥有相同理由来支持同一观点。另一方面,弱沟通行动并不要求各方出于同样的原因而被说服。

哈贝马斯在对罗尔斯的回信中承认了罗尔斯对二者有关正义概念的分歧,并对罗尔斯政治意义上的正义观提出批判。哈贝马斯认为罗尔斯提出的政治正义观作为理解公平的新方式,失去了作为批判性或规范性理论的潜能。哈贝马斯还指出罗尔斯的政治正义观专注于合理性规范,实践价值差。哈贝马斯强调罗尔斯在正当的可接受性(justified acceptability)和实际的接受性(actual acceptance)之间没有作出明确区分。哈贝马斯更强调正义的合法性规范,通过对事实和有效规范之间进行区分,保证二者之间的张力。但罗尔斯认为,公平的正义旨在为平等的公民之间公开政治契约奠定基础,这种正义的实践不依赖理论的可接受性,所以无需作出区分。此外,哈贝马斯主张罗尔斯的政治自由观的核心问题是,他没有把政治自由意义上的共识的构建看作有意识的形塑集体意志的过程。换言之,罗尔斯无法把握建立有约束力的共识所需的主体间性,而是依靠哈贝马斯所说的“幸运的巧合”达成理论上的重叠共识。重叠共识是一种乌托邦设想,是与事实相反的理想之境。最后,哈贝马斯指出罗尔斯提出的政治正义观无法割裂正义和真理之间的联系。根据哈贝马斯的解读,罗尔斯必须预设一个类似于真理的有效性概念,因为罗尔斯“将有效的规范性陈述称为客观的,并且参照满足某些反事实条件的理性的公共使用,以程序方式解释了‘客观性”。[2]如果哈贝马斯所说的是正确的,那么关键问题就转化成作为公平的正义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在罗尔斯的话语体系中维持政治性或独立性。

二、正义的内在属性:程序正义还是实质正义

在对哈贝马斯的回信中,罗尔斯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实质正义而不是程序正义”,实际上“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相互关联的”[3]。罗尔斯强调:“程序正义取决于(撇开赌博等特殊情况)其结果可能的正义,抑或是取决于实质性的正义。”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借助于对“完善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具体说明,以具象化的案例对其实质正义立场进行了理论证明。

罗尔斯对完善的程序正义概念进行说明。倘若几个人要分同一个蛋,最公平的分法是平均分成几块,那么哪种程序会得到平等的结果?脱离开技术层面的分析,最有效的解决办法是指定一个人来分蛋糕并让他拿最后一块。毫无疑问,这个人肯定平均分配蛋糕,因为这样他才能保证自己得到最大的且最公平的一块。这个分蛋糕的案例详细说明了程序正义的特征。第一,对于公平分配的概念界定,存在独立的标准,这个标准与遵循的程序分开进行定义。第二,有可能设计出一个产生预期结果的程序,“有一个独立的标准来决定哪个结果是正义的,并且有一个程序保证这个结果”[1]173。第三,罗尔斯说明了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概念指向。在《完善正义》中,米莉亚·班科夫斯基 (Miriam Bankovsky) 提出了德里安的解构主义与罗尔斯、哈贝马斯和霍内特的建构主义之间的和解方案。围绕重新思考正义的尝试,这种和解方案补充了建构主义对正义可能性的承诺以及对正义要求的不可能性的解构性的洞察。班科夫斯基认为,如果我们要避免消解正义的批判性力量和再现某些形式的不公正,这一点至关重要。但这并不是简单地对建构主义主题进行建设性的扭曲。班科夫斯基称,对正义的不可能性的解构性洞察力在其自身的条件下参与了建构主义方案。问题在于,他们都没有根据这种不可能性来重新定位他们的方法,因此对他们自己的正义论述在不公正的產生中的共谋方式视而不见。班科夫斯基认为,接受对正义的不可能性的解构性见解,需要培养解构性的公民态度,以帮助减少盲目性,并激励我们在面对实现正义不可避免的失败时,重新为正义而努力。德里达与罗尔斯、哈贝马斯和霍内特一样,都致力于建构主义的公正性、道德人格和可实践性的构想。虽然三位建构主义思想家认为这些思想提供了实现正义的框架,但解构主义的双重取向通过迫使我们认识到任何正义的概念必然无法调和正义的两种要求,而正是这种正义的要求与当下的任何具体决定之间的不充分,才使我们的正义感得以维持。

罗尔斯认为哈贝马斯提出以人们参与自由商谈达成的普遍共识作为获得程序正义的基础,该程序的适当性只能是一种可能性论证。哈贝马斯在判断规范正义性的话语程序中设置的限制有可能导致非正义结果,也有可能导向正义的结果。但是,必须指出,罗尔斯对哈贝马斯程序正义的批判忽略了话语伦理学对程序正义的特殊应用方式。话语伦理学中的道德原则并不包含哈贝马斯对任何特定规范的正义性的实质性判断的程序。基于正义不是程序性的立场,话语伦理学没有对正义的概念提供纯粹的程序性证明。“道德话语越是平等和公正,越是开放,参与者越是不被胁迫,越是准备接受更好的论证力量的引导,真正普遍化的利益就越有可能被所有相关的人接受,这种结果当然是实质性的,因为它指的是公民的可普遍化利益得到满足的情况。”[4]罗尔斯强调,如果根据话语伦理学,使道德话语的结果公正的是受影响者的可普遍化的利益得到维护。

总之,罗尔斯在对完善的、非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区分过程中,发现哈贝马斯的程序性正义为共识诉求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但并不能保障实质上的正当性。哈贝马斯眼中的正义,不是纯粹的程序性正义,而是倾向于合法性的解读。在某种程度上,合法的民主程序,其结果的不正义会腐蚀民主程序的合法性。对此,罗尔斯利用了完善、不完善和纯程序性正义概念的特征区别来强化对实质性正义概念的整体认识,为正义原则的应用提供理论支撑。

三、正义的理想目标:理想处境还是理想语境

在事关正义的理想目标上,罗尔斯提出要从原初状态的理想处境出发,依靠正义二原则为准绳,支配社会基本结构,构建民主行为规范,在政治的正义观上达成理论共识,使人摆脱个体特性和时代发展的局限性,公平公正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而对于哈贝马斯来说,人与人之间进行完善的对话、沟通交流和行为协商,关键是在交往行为理论的指导下,运用“形式语用学”或“普遍语用学”这一“理想语境”,通过规范的对话程序或对话规则,在有关正义问题的讨论上达成认识上的共识。

(一)罗尔斯的“理想处境”

罗尔斯提出,构建绝对公平的分配制度,必须排除规则制定者个人利益等影响因素,罗尔斯提出了“无知之幕”的设想。在罗尔斯眼中,“无知之幕”就像一块遮蔽人所有信息的幕布,在这块幕布后,每个人都失去了自身的所有标签,如身份、地位、阶级、财富甚至是性别、年龄等各种信息。每个人都需要在并不知道彼此状况的情境下,去讨论如何分配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最坏的情况,成为最不利者。当所有人都假设自己是最不利者时,便会一致做出判断:在所有最坏的情况里选择最好的情况,以使最不利者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在“无知之幕”的作用下,罗尔斯为处于原初立场的人提供了实施公平分配的“正义二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由平等的诸基本自由构成的最大总体系,该体系与服务于所有人的类似自由体系相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得这两种不平等都能够最大限度地增进最不利者的利益且这两种不平等所依系的职务和地位,应该基于机会的公平平等条件向所有人开放,从而形成了两种优先原则,即自由优先、正义优先于效率并进一步阐明了社会的分配方式:最大最小原则——最不利者或最坏情况下利益的最大化。在此基础上实现的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及权力的等级制,必须同时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机会的自由。在罗尔斯看来,这两个原则是有先后次序的。在第二个原则生效之前,第一个原则必须得到充分满足。换句话说,违反首要原则所规范的自由平等制度,不会因为涉及利益等经济因素而得到谅解或补偿。而事关财产和收入分配机制及等级化的权力体制,必须符合公民平等的自由和机会的自由。

罗尔斯认为社会是公平的合作体系,生活在其中的人是平等的。推动“正义二原则”的运行作为实现政治正义理想的前提预设,推动着合法性原则向正义靠拢。罗尔斯将正义二原则视为抽象的基本自由原则,并在“四个阶段序列”中加以说明。“四个阶段序列”为两个正义原则的审议和应用提供合理框架。“从原初状态开始,我们旨在挑选正义的首要原则,接下来,将进入宪法、立法和司法的各个阶段,在那里,将主体视作代表,根据已经存在的正义原则,制定宪法的原则规范。在此之后,主体担当立法者的角色,根据宪法和正义原则的要求和许可制定法律;最后,主体将作为法官,作为司法机构成员解释宪法和法律”,[5]通过法治,正义的宪法和正义的法律实实在在得到了遵守和执行,确保了没人会滥用。因此,通过“四个阶段序列”可以产生一个定式:正义感的人+正义两原则+正义宪法+正义法律+法治=组织优良的社会。具体来说,罗尔斯的“四个阶段序列”指定在涉及宪法、立法机构和有关法律运用的司法裁决中应用“正义二原则”,使得公民作为政治行动主体进行裁决和判断。“正义二原则”在每个阶段序列帮助原初的“无知之幕”被揭开,从而使各方获得更多信息。在制定宪法阶段,制宪参与者可以充分了解有关社历史背景、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信息,以便能为公正的法律秩序找到最佳的制宪安排。由此可见,对罗尔斯来说,正义作为当代政治哲学的真正主题,时刻关注着社会基本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决定着社会利益的划分方式,以“正义二原则”为主导制定的法律法规,引導社会平等的实现。

(二)哈贝马斯的“理想语境”

哈贝马斯认为,人们想要进行完美的对话沟通,在正义问题上达成共识,必须在“理想的辩谈境况”下行动,通过平等的对话程序和对话原则,利用形式语用学的表达方式,将话语影响力建立在主体间性的基础上,保障正义的实现。

在交往行为中,语言是有效进行沟通的桥梁。人通过与人之间的交流沟通并尝试从各自生活的主观世界出发,与外在客观世界、社会界和内在主观世界进行发声练习,创造一个共同的交往行为世界。语言的语用学功能,在交往行为中发挥重要作用。第一,于外在客观世界而言,语言发挥着对既存事物客观呈现状态的功能;第二,于人类社会世界而言,语言发挥着与其他主体建立正当关系,不断形成和更新人际关系的功能;第三,于内在主观世界而言,语言发挥着真诚表达自身主观意志,展现自我个性的功能。进一步来说,哈贝马斯对言语行为提出了有效性要求,这也是使有效的理解和沟通成为现实的重要基础。在有效性要求的基础上,主体在规则产生的过程中才能够实现有效的理解和沟通,对制定规则的相关问题产生共识。哈贝马斯建构在语言在交往行为中对于事实性陈述、构建人际网和表现主体主观意志的三种语用学功能的理论基础上,归纳了合乎有效性的言语表达规范。第一,在陈述客观的事态上必须满足真实性需求;第二,在合乎正当性要求规范的基础上,必须重视调节行为对象之间的关系;第三,在主体性的表达中满足真诚性要求;第四,在言语者语言表达上必须合乎语言规范的主张。在协同一致的基础上,主体间性基础上的话语影响力得以保障,参与话语实践的主体确保话语的真诚性,为公平合作提供保障。

四、哈贝马斯和罗尔斯正义问题之争的理论启示

哈贝马斯和罗尔斯关于正义问题的争辩,具体在关于正义内涵界定、正义的内在属性以及正义实现目标等问题的理论致思中。通过研究发现,二者的正义理论存在诸多不同之处,难解的问题仍然存在,但是,在实现社会正义的理想目标上二人殊途同归。因此,通过对哈贝马斯和罗尔斯就正义问题产生的理论交锋进行深刻辨析,整体把握正义观的深刻内涵,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正义问题的探索进程,对构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相协同的正义制度起到积极影响。

首先,面对多元化发展的社会,我们要坚持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并举,将正义的社会制度作为理论背景,在正义的整合框架和社会经济制度的安排下,利用实质正义对程序正义进行调整。此外,通过实质正义调整程序正义的要求,依据程序正义的实现结果和实质正义之间进行比对,做出适当的调整。

其次,罗尔斯在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中以“理想处境”通达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路径,值得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中国进行合理借鉴。罗尔斯以“正义二原则”指导制定了以宪法为准则的社会性法律法规并运用到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推动了公民的民主参与进程。对于我国来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在权力之间形成掣肘,推动构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相协同的正义制度,保证实质正义的真正落实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真实课题。

最后,要维护正义的实现,民主法治包括民主程序、法治政府和完善的司法体系三者缺一不可。民主程序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使得公民有权利参与立法和决策的全过程;法治政府保证人民依法行事,让民众和政府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完善的司法体系保证公民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全面落实,在矛盾解决的过程中合理分配社会利益,维护全体人民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是公民追求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将法治的公平正义落实在实处,使得全体公民的正义得以全面保障。

参考文献:

[1] Rawls J. Political Liberalism: Reply to Habermas[J].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95(3):170.

[2]张二芳.罗尔斯和哈贝马斯正义与合法性之争的深层解读[J].理论探索,2012(2):46-49.

[3]陈勋武,顾速.正义是否包含真理?——罗尔斯与哈贝马斯有关正义理论之争[J].哲学动态,1996(12):16-20.

[4]Rawls J. Political Liberalism[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5]Rawls A. Theories of social justice[M]. Columbus: Ohio University Press,1971:85.

[责任编辑、校对:李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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