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个方面着力把握党的二十大报告的法治要义

2023-05-30 10:48杨杰贺洪波
重庆行政 2023年2期
关键词:二十大依法治国现代化

杨杰 贺洪波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1]习近平总书记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的报告。报告主题鲜明、逻辑严密、内涵丰富、思想深刻,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文献。报告除导语和结束语,共包括15个部分。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报告在第7部分单独把法治建设作为专章论述、专门部署。这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历次全国党代会报告中尚属首次,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

从报告的文本结构与逻辑理路看,党的二十大报告作为五年一次的全国党代会报告,在回顾总结新时代十年伟大成就基础上,既对新征程上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和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作了深远谋划,又对今后五年我们党治国理政工作作了重点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的这种论述结构和逻辑铺排,对于从法治角度重点把握党的二十大报告的重要启示在于:我们在着力把握新时代十年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伟大成就的基础上,既要着力把握长期坚持并不断丰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精神实质,又要着力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这个未来五年的法治目标任务。循此思路,本文拟在全面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的法治论述基础上,着重从新时代十年我國法治建设取得伟大成就、长期坚持并不断丰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等四个方面,比较系统全面地把握党的二十大报告的法治要义,以期对从法治角度研究和阐释好党的二十大精神有所裨益。

一、新时代十年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伟大成就

从过去的成就中,坚定继续前进的自信,总结启迪未来的经验,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一部分在回顾和肯定过去五年的工作基础上,系统地回顾和总结了新时代十年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各方面成就。法治成就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一)过去五年的法治工作

党的二十大报告首先回顾了过去五年的工作,并强调“十九大以来的五年是极不寻常、极不平凡的五年”。从法治角度看,这五年也可谓是极不寻常、极不平凡的法治五年。五年来,党中央通过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加强了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等各方面工作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尤其是党领导修改宪法,制定实施民法典、监察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等一批重要法律,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法治保障更加有力有效,全面依法治国得以深入推进。

(二)新时代十年的法治成就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十年来,我们经历了对党和人民事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三件大事:一是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三是完成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1]从字面意思看,党的二十大报告对这三件大事的描述,只字未提“法”,似乎与法治无关,但从实质内涵看却并非如此,需要我们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把握这三件大事所具有的丰富法治内涵。可以说,从法治角度看,这三件大事,实质上也是对党和人民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三件法治大事。

第一件大事,从法治角度看,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通盘考虑、统筹推进、一体谋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显著特点和治理优势。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实际上也是我们党从弱小走向强大过程中不断探索依规治党规律并逐渐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一百年。这一百年,对于深化依规治党规律的理性认识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第二件大事,从法治角度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深刻变化,人民对法治的需求日益增长,法治的供需矛盾比以往更加凸显,这迫切需要“织密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2]。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具有深刻的法治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时代,是对党领导全体中国人民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的新时代,必须抓紧法治机遇、直面法治挑战、解决法治问题、凝聚法治共识。

第三件大事,从法治角度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这个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2]今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已如期实现,这既坚定了我们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布局法治、厉行法治的历史信心,也开启了在新征程上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历史自觉在法治轨道上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的法治新篇章。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十年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这一伟大法治成就,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和推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成果。这一伟大法治成就,具体地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这五个方面,集中地落脚在“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这一重大论断上。换言之,以上这五个方面的成就,归纳概括起来就是“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的重大法治实践成果。可以说,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的重大论断,是对新时代十年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奋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充分肯定,奠定了新征程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基础,坚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

在深刻领会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伟大成就的同时,我们也深刻领会到这一历史性成就的来之不易。从法治叙事逻辑上,党的二十大报告是在深刻分析十年前我们所面对的法治形势基础上,系统总结十年来我们所取得的伟大法治成就的。只有深刻领会十年前我们所面对的严峻法治形势,才能深刻领会十年来取得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这一伟大法治成就的来之不易。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十年前我们面临着“一些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信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严重存在”的严峻形势。正是面对这样的严峻形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十年来,正是这样持之以恒的坚定毅力和有力举措,党才能够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奋力开创法治中国新局面,并在此基础上对新时代新征程更好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专门部署。

二、长期坚持并不断丰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

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总结回顾伟大实践成就的基础上,进一步沿着“从成绩看成因、从实践到理论、从具体到抽象”的逻辑理路,着重对新时代十年伟大变革及历史性成就从理论上作了深入思考,强调“实践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马克思主义行,是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行”[1],并就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作了重大部署,提出了长期坚持并不断丰富发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命题。为此,必须坚持以系统思维正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并在新的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着力以创新精神丰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坚持以系统思维正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是新时代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坚持并不断丰富发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必然要求长期坚持并不断丰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的新起点上,进一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在新的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科学指引,着力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中系统地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党勇于进行理论探索和创新……集中体现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大、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十个明确、‘十四个坚持、‘十三个方面成就概括了这一思想的主要内容……”[1]这一精辟论断,为我们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中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方法指引和明确要求。

在总体方法上,我们应当做到“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既从森林中看树木、又从树木处看森林”,按照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置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中予以系统把握的基本思路,把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相关论述置于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相关论述体系中予以系统把握。

在具体内容上,尤其应当注意的是,要着力把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的法治论述置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等系列重要文献体系中予以系统把握,把“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置于“十个明确”中予以系统把握,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置于“十四个坚持”中予以系统把握,把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置于“十三个方面成就”中予以系统把握,把“全面依法治国”置于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予以系统把握。以此促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治国理政”各领域中得到更好运用,促使“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得到更好发挥,促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功能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得到充分展现。

(二)坚持以创新精神丰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

实践是理论创新的源泉,文化是理论创新的沃土。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1]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正确回答新时代法治实践提出的重大法治问题,必须把发展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同鲜活的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和丰富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机结合起来。

法治实践没有止境,法治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以创新精神丰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首先必须立足中国国情,紧扣中国生动具体的法治实践对于法治理论的内在需求,不断推进基于法治实践基础上的法治理论创新。并在持续的法治理论创新过程中,坚持“创新不离其本、万变不离其宗”,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立场和道路方向,坚持运用和发展好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党的领导”“人民至上”“良法善治”等根本立场、观点、方法。

以创新精神丰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必须同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还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对此,党的二十大报告不仅在第一部分强调“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1],而且还在第七部分专门强调“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1]。文化是制度的深层基因,法律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以创新精神丰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扎根优秀传统文化土壤,充分吸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治智慧。

對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将之高度归纳概括为“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几个方面。当前,以创新精神丰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要与时俱进地将这些丰富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智慧在我国具体生动的法治实践中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进而促成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养分滋养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以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为载体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良性互动。

三、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现代化国家的历史进程和基本经验看,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中国式现代化必须立足中国实际,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协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中国建设,并在此过程中充分发挥法治对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作用。

(一)协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中国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1]。由此,现代化的中国必然是法治的中国,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历程必然与法治中国建设历程相伴相成。对于这一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直是非常看重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4],“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2],“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2]。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新时代新征程上,“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

为了使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中国建设协调一致地推进,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做了统筹部署。根据党中央关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分两步走的总体战略安排,我国从2020年到2035年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1],相应地,我国到2035年的法治目标是“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1]。由此可见,总体目标的“基本”与法治目标的“基本”,是被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看待、进而予以协调一致地部署的。该部署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的相关部署相吻合的。未来五年是实现2020年到2035年这一阶段目标的关键五年。对于这五年,党的二十大报告部署的法治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1],该目标既与新时代十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1]的成就前后呼应,也与《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规划的思路协调一致。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统筹协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持续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的执政初心和战略远见。

(二)充分发挥法治对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作用

法治现代化既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注重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但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的共性,也有自己的特色。这就决定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既有各国的共同之处,也有中国的独特之需。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归纳概况为人口规模巨大、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中的每一个方面,均蕴含着独特的法治保障需求。实现这五个方面的中国式现代化特色目标,均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1]。法治是凝聚共识和定纷止争的重要方式。法治的实际运作与国家的人口规模有着密切关联。人口越多,凝聚共识越难,定纷止争越难,治理难度越大。中国是人口大国,人口规模巨大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国家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对于这一点,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3]这就需要在诉讼制度设计上充分体现注重调解的诉讼理念,在訴讼实践中注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1]。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价值追求,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贫富悬殊的大国,这就需要在分配制度设计上充分体现实质公平的分配理念,着力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1]的法律制度体系,积极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有效调节过高收入,有力补益过低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1]。物质富足与精神富裕的社会主义建设目标,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理念,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需要,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有效地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法治环节之中。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1]。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想追求,决定了我国法治建设必须立足我国自然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实际,尊重自然规律,按照“天人合一”“代际公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生态文明理念,设计最为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坚守生态法治底线。

“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1。和平发展的道路选择,决定了我国必须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摒弃“国强必霸”的大国崛起理念,反对“合则用、不合则弃”的霸道行径,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外作斗争、求和平、谋发展,为持续营造“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良好国际环境,不断贡献中国法治智慧和法治力量。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

(一)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

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有法可依之“法”,是包括狭义的法律在内的整个法律规范体系。其中,法律体系在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首要的是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以此推动和引领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为此,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了详细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站在新的法治起点上,结合我国当前立法实际,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作了再次强调和部署。对于这一重要部署的法治精神,我们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学习领会。一是强调宪法在整个立法工作中的指导性和权威性,所有立法工作必须在宪法框架下按照“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等基本原则依法进行,所有立法规定不得违反宪法精神、有损宪法权威。二是强调立法的针对性、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做好立、改、废、释、纂等各项工作。三是强调立法的良善性,社会主义法治是良法善治,立法必须遵循法治规律,反映人民意愿,获得公众认同,进而更好发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的作用。四是强调立法的监督性,着力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使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备必备、应查尽查,能监督、可纠正、可撤销,以此从源头上防范“恶法”产生、保障国家法治统一。

(二)法治实施体系更加高效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党的二十大报告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加强法治实施作了系统部署。一是强调宪法实施的重要性,要健全保障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加强宪法实施,通过宪法实施彰显宪法权威,“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1]。二是强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执法方面,党的二十大报告主要从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等方面作了重点部署。三是强调严格公正司法。在司法方面,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一个引人注意的地方是,既强调司法的公正性,又强调司法的严格性。这表明,司法必须在严格的基础上讲公正,没有司法的严格性,司法的公正性也难以保证。同时,无论是执法,还是司法,都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都要强调严格,都要遵循严格的基本要求。四是强调全民守法。全民守法是法律规范在全社会全面有效实施的基础性工程。为此,党的二十大报告着重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干部发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示范带头作用等方面作了系统部署。

(三)法治监督体系更加严密

监督对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防错纠错功能。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需要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予以支撑和保障。为此,党的二十大报告围绕形成更加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强调和部署。一是强调对宪法实施的监督,维护宪法权威。二是强调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三是强调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以规范司法权力运行为主轴,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四是强调检察监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作用。五是强调人大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作用,通过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权威和尊严。六是强调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以党内监督引领和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更好地发挥各类监督的协同功能。

(四)法治保障体系更加有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体系是一个涵盖政治保障、组织保障、人才保障、科技保障等在内的系统工程。其中,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形成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关键所在。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必须全面、系统、整体加以落实”,要“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要“完善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党中央对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1]这一重要部署,内含注重发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职能作用的要求。新征程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作为党中央的法治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必将在统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加强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政治保障作用。

(五)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

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处理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体谋划、统筹推进。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大党独有难题”[1]的有力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较于西方国家法治体系的独特治理优势。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⑶。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明确指出我们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1]的基础上,着重从“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战略高度就进一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部署,并强调“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始终赢得人民拥护、巩固长期执政地位,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1],要“坚持制度治黨、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1]。当前,我们已经站在党内法规体系比较完善的新起点上,正朝着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的五年目标努力奋进。为此,必须按照“1+4”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修改《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最新精神,统筹推进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和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建设,使党内法规制度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更好发挥作用。

基金项目:重庆市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案例教学模式的创新研究”(项目编号:yjgl83130)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1-186.

[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1-283.

[3]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J].求是,2021(5):4-15.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12.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287.

作 者:杨 杰,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

贺洪波,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责任编辑:刘小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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