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灯
摘 要:金融供给与生物多样性融资需求均衡状态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融资定价日趋敏感,健全生物多样性金融制度框架体系事关经济可持续发展、金融稳定、人类福祉和政策信誉,是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重大挑战。与微观视角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现状相比,宏观金融框架为实施“双碳战略”目标提供了系统性、多维度、更为精准的政策保障;货币政策工具调适、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增强生物多样性金融适应性、提高政策信誉等是实施生物多样性金融战略的核心问题。本文立足我国货币政策框架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实际,从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治理能力建设、优化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政策指引、深化绿色税制改革创新、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多元创新发展等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宏观审慎;货币政策工具;双碳战略;生态产品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3.02.004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3)02-0046-11
1759年以来人类先后历经四次工业浪潮,人类对生物多样性的需求持续增长,干预和改变自然的能力不断强化,生物多样性消退和丧失已严重威胁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和金融稳定。在此背景下,经济金融宏观审慎管理面临的重大挑战性课题是:在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应对全球经济衰退和“新冠”疫情影响的同时,把握生物多样性金融政策目标导向下政策的提前量和冗余度,有效防范气候风险、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变现能力、维护金融稳定和政策信誉,并在促进经济复苏达到更高水平均衡和防范系统性气候金融风险保持适当平衡。解决好这一系列问题,对于完善我国宏观经济金融政策框架、优化宏观审慎政策指引、达成“双碳战略”目标、促进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持续均衡增长和风险防范的长期均衡有重要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围绕宏观经济金融视角研究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问题,以期在更加有效应对生物多样性风险的同时,为完善我国货币政策框架和宏观审慎政策指引提供参考。
一、生物多样性相关概念、内涵及作用机理分析
(一)概念及内涵
1.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及内涵
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与政策平台(2019)研究认为,全球生物多样性面临的挑战日益严峻,改变土地使用方式、环境污染、气候变化、外来物种入侵等加剧了生物多样性消退。北京绿创研究院(2021)研究报告认为,生物多样性(Biodiversity)是指所有生物体及其所在的环境构成的生态复合体,包括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生物多样性的核心是维护生态系统保持良性运行状态,并及时对遭受损伤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尤其是对森林、草地、湿地、海洋等重点生态系统进行修缮、恢复和重建,恢复生态系统正常的服务功能和生物多样性自我保护功能。
2.生态产品的概念及内涵
“生态产品”在国际上被称为“生态系统服务”。“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政策平台(IPBES平台)”将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称为“生态系统服务”。陈明衡、殷斯霞(2021)指出,生態产品是指生态系统通过生物生产和人类生产共同作用为人类福祉提供的最终产品或服务。俞敏等(2020)研究认为,“生态产品”是指良好的生态系统为满足人类物质消费和非物质消费直接或间接提供可持续性的各类产出,良好的生态系统包括原始的生态系统和经修复后恢复服务功能的生态系统。本文认为“生态产品”是指依托自然生态系统并凝结了人类劳动、具有使用价值、可交易的产品或服务,是以保持良好自然生态系统为前提并以可持续的方式提供的产出,生态产品在不同时期因自然生态系统生产能力变化而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于人类来说就表现为代际失衡。生态产品包括物质产品和非物质产品,物质类生态产品是指良好生态系统直接带来的农林畜渔产品、清洁水源、可再生生物质能等。非物质类生态产品包括调节类服务产品和文化类服务产品,调节类服务主要包括气候调节、水体净化、水土保持、空气净化、涵养水源、吸收二氧化碳,文化类服务主要包括观光、康养、休闲、文化旅游、精神、教育等。
(二)生物多样性金融及风险
刘慧心(2022)研究认为,生物多样性金融(Biodiversity Finance)是指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可持续利用和修复等贡献力量的相关金融活动。简而言之,生物多样性金融风险就是金融活动所带来的生物多样性丧失并可能导致的金融相关风险。查理·迪克森在2021年9月举行的“共同峰会”(Finance in Common)上分析指出,经济金融对自然的依赖和影响就如同一枚硬币的两个面,一家企业破坏生物多样性就可能导致另一家依赖同一区域生态系统的企业遭受经济损失,这条反馈路径说明了生物多样性风险可以作为实质性金融风险的主要指标之一,即与金融支持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企业面临的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的现实风险程度就直接可以用于衡量生物多样性金融风险。亚洲开发性银行面临的生态依赖风险和生态威胁风险在全球处于最高,它们比其它任何地区的银行都更依赖脆弱的生物多样性,但同时它们的融资活动也让更多的自然环境处于危险之中( F4B,2021)。同时,全球发展性金融机构28%的贷款(约3.1万亿美元)与脆弱的自然资源密切关联( F4B,2020),但不少银行机构在支持客户投融资活动中对生物多样性风险的关注度仍然有限。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物多样性金融三者之间的内在机理
1.生态产品与生物多样性唇齿相依
一是生物多样性多寡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前提和可持续基础。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人类提供了种类繁多的生产生活必需品、健康安全的生态环境、壮丽的自然景观,蕴藏着巨大的生态服务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生物多样性的优劣决定了生态产品的潜在产出。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提升生态产品价值和品质,生物多样性保护可以稳定实现自然资本的保值增值,为生态产品持续开发利用提供力量源泉。世界经济论坛新自然经济报告指出,全球所有产业直接或间接依赖自然,显示超过一半以上的GDP(44万亿美元)高度或中度依赖自然资本和生态系统服务,全球范围内超过30亿人依靠海洋卫生,超过3.5亿个工作岗位与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有关,2021年中国生态旅游经济市场规模高达1.88万亿元,全球光伏、风电、水电等每年创造经济增加值超过5万亿美元,每年可减少碳排放几十亿吨。二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内在需求和关键 。一方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过程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获得稳定的经济收益,号召更多人助力生物多样性保护,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共赢互促;另一方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动生态产品企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其对生态产品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之间内在联系的理解,企业在保护与合理开发并重的基础上增加投资并进一步提升生态经济资本化水平;此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拉动经济增长、增加税收,政府有更大的财力投向生物多样性保护。
2.生物多样性与金融息息相关
一是金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关联性日益强化。金融机构通过客户行为影响生物多样性,金融机构作为社会资源整合与配置的媒介,接受金融机构投融资的企业破坏生态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环境处罚、绿色税收、公益诉讼,尤其是严重依赖自然资源的企业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约束,金融机构可能也因此面临着声誉风险、经济损失甚至系统性风险。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在《2021年气候相关和环境风险监督进度报告》中指出,生物多样性遭受破坏,金融机构面临物理风险也随之增加,金融体系主要通过投融资活动深刻影响着生物多样性。二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可持续金融的重要基础。全球对于生态产品的需要与日俱增和环境政策为绿色金融创造了巨大需求,给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绿色金融和可持续评级新业态带来广泛的发展机遇,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意识到生物多样性友好投资将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并有助于金融机构拓宽业务领域、深化社会责任、提高资产韧性、提升形象和声誉。
3.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与生物多样性金融密切相关
金融机构是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责任的关键主体,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不仅可以为生物多样保护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增强企业保护生态系统的内生动力,也有助于企业主动履行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社会责任。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在投融资活动中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不仅可以提高声誉水平、政府奖励、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还可以增强金融机构吸纳社会资金的能力和降低负债成本。
反之,企业破坏生态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环境处罚,或面临更高的绿色税收。这样的处罚会影响企业的运营状况、利润率和偿债能力,从而增加金融机构投资对生物多样性有负面影响的企业时面临的坏账风险。贷款企业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也会反作用于社会声誉,这将使得金融机构吸纳社会资金的难度和负债成本增加。同时,随着各国政府经济金融监管部门和社会对于包括生物多样性在内的环境议题的愈发重视和环境诉讼案件的上升,将导致此类风险将有增无减。
二、金融视角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国际实践
(一)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制体系,强化生物多样性治理能力建设
在各国监管层面,缓解层级方案越来越成为主流的策略和标准。部分国家的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生物多样性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发项目对其环境和生态影响进行评估和缓解。欧盟的治理水平较高,要求环境影响评价中体现对缓解层级方案的考虑。法国于2011年通过法案,要求环境影响评价遵循分级管理原则,并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说明项目将采取的缓解措施。越南是东南亚发展迅速的发展中国家之一,面临着生态系统脆弱、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消退等诸多问题,于2008年制定《生物多样性法》,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规范。印度尼西亚拥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长期以来的传统农业、林业资源开发、化石资源开发等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严重威胁,通过法律规范和约束项目开发,以确保所有项目开发方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匹配“缓解”和“修复”的相关措施。巴西是南美洲生物多样性最具代表性的国家之一,近年来也通过法律健全了“避免”或“影响最小化”的措施。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制建设(见表1)。
(二)注重增强政策适应性,防范生物多样性金融风险
1.广泛达成共识,正确认识防范生物多样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性
生物多样性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一系列用于识别和管理金融业务中所面临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政策、流程、工具和内部能力。目前,国际上部分金融机构在发展战略调整过程中日益重视生物多样性金融风险防范问题,截至2021年底全球采用“赤道原则”金融机构数量总数已超过150个。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认识到防范生物多样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及时调整发展理念和经营策略,限制和規范各类对生物多样性具有较大负面影响的投融资活动,禁止那些可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不可逆转影响的项目。
2.银行机构健全生物多样性金融风险防控政策
一是全面转型为绿色银行。荷兰合作银行(Rabobank)出台专门的生物多样性政策,该政策包含对客户有约束力的条款,荷兰ASN银行调整中长期战略目标,承诺2030年起将确保停止投资对生物多样性有害的项目,且所有的投资和贷款对生物多样性有正向的影响(ASN Bank,2018)。二是调整生物多样性脆弱区域投融资政策。英国巴克莱银行(Barclays)承诺不会为世界遗产以及其缓冲区《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中的湿地开发提供融资,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可识别生物多样性金融分析的情况下,拒绝支持任何涉及原始森林砍伐的活动或项目融资,高盛集团(Goldman Sachs)公开承诺,拒绝资助任何会造成重要自然栖息地转变或退化的项目,包括政府划定的保护区、世界遗产和违反任何在当地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公约的项目。三是设置信贷禁入政策。2018年,巴克莱银行发布《巴克莱关于世界遗产和拉姆萨尔湿地声明》,认为选址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和《湿地公约》所指定的湿地的项目可能会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影响。
3.大力发展绿色保险保障生物多样性安全
一是建立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机抉择的绿色保险体系。德国早在1965年就试点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1990年德国出台《环境责任法》强制实施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要求国内所有工商企业参保环境责任保险,把环境污染责任作为投保对象、明确保障范围及违法的具体处罚金额、明确惩罚措施。二是实行自愿为主与强制为辅、循序渐进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模式。英国在1965年建立了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针对不同行业企业出台的行政规定较多、立法较少,除了少数行业企业规定强制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外,大多数行业企业均自主决定是否参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以政策工具实行较为严苛的强制绿色保险制度。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处理实行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美国通过政策工具推动绿色保险向不同领域渗透,绿色保险市场迅速发展,绿色保险两端形成了一个良性的供需循环。
4.推动生物多样性足迹计量与运用
荷兰和法国金融机构积极推动可持续发展政策实践活动,早在2016年荷兰银行首创建立了“金融机构生物多样性足迹”计算方法,并应用于评估项目投资业务生物多样性风险。
(三)审慎推进创新实践,畅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内生循环通道
一是创新开展生态产品价值量化评估工作。2008年联合国关于“减少发展中国家砍伐森林和森林退化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联合国方案(REDD)”的框架文件首次建立了针对森林开发和保护的国际标准立场,也是自愿参与的国际性生态补贴项目,即针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经济补偿。二是国际碳汇市场发展方兴未艾。目前,比较发达的碳交易市场主要包括欧盟碳市场(EUETS)、西部气候倡议(WCI)、韩国碳排放交易市场(KETS)、美国强制性碳减排交易市场(RGGI)、新西兰碳排放交易体系(NZETS)等五个, 2020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量和交易金额分别达到103亿吨和2290亿欧元。三是绿色税制改革深入推进。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来瑞典、荷兰、丹麦、美国等国在绿色税制改革方面做了大量探索,主要表现为增加绿色税基,尤其是间接税(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基。
三、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产品价值实践现状
(一)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相关的实践
1.在生态保护制度建设方面
我国划定了全国35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总面积276.26平方公里,并推动各级政府通过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政策工具调适加大环境保护力度。2015年4月,我国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3—2021年,国家相继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方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并先后出台了《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二十多部法规,在执法方面也形成了环保督察、执法检查、执法监督的机制。2016年,我国出台《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的意见》,贵州、浙江、福建、山东、江西等多省市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产业转型升级、体制机制改革、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实践探索,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经验和典型模式。
2.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探索实践方面
2021年,我国开展探索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生态产品价值评估、生态产品经营开发、生态产品保护补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保障、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进等六项机制,优化顶层设计。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方面,先后出台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生态补偿范围从2008年的221个县扩展至2018年的818个县,年度补偿资金规模从2008年的60.51亿元提高至2022年的982.04亿元,累计超6000亿元。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方面,国内已有13个省份签订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议,上下游地方政府根据水质类别采取反向互补方式达成“造血式”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高度统一。在碳金融实践方面,2022年5月末我国碳中和债累计募集资金达2442亿元,按募集资金规模与项目总投资比例估算,促进减排二氧化碳4203万吨,节约标准煤约1811万吨,以专项资金精准引导社会资本流入低碳领域,激励企业运用金融产品提高绿色发展的动力。
3.在绿色税收税制改革创新方面
2018年出台的《环境保护法》标志着我国“绿色税制”破冰, 2020年9月1日資源税从暂行条例上升为《资源税法》,以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实行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税率形式,建立了税收与资源价格挂钩直接调节的机制,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也存在一些与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的“绿色因子”,主要是以税收减免的形式存在,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也属于生态补偿相关的收费。
(二)我国生物多样性金融的相关实践
1.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元素纳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
2021年11月,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有关事宜的通知》,对投向碳减排重点领域内符合条件的碳减排贷款加大支持力度。截至2022年6月碳减排支持工具累计发放1827亿元,支持发放碳减排贷款3045亿元,带动减少碳排放6000万吨。2021年11月,人民银行设立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从“量”和“价”两个维度,为银行提供稳定的低成本资金,增强银行机构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减少碳减排等意愿和能力,截至2022年6月末,累计支持银行发放低成本再贷款439亿元。
2.建设生物多样性金融体系
制度框架方面,我国陆续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绿色融资统计制度》《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可持续金融——基本概念和关键倡议》《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环境权益融资工具》等,旨在加快构建国内统一、国际接轨、清晰可执行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方面,我国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通过再贷款、担保、绿色信贷、财政贴息、绿色发展基金等措施支持和鼓励绿色投融资,旨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抑制破坏生物多样性的投资行为,2021年底我国绿色贷款余额15.9万亿元,境内累计发行绿色债券1992亿美元,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总规模885亿元,保险资金投资绿色发展相关产业规模超过1万亿元,每年为绿色产业企业提供保险保障金额超过15万亿元。
3.注重生物多样性金融风险管理
2007年,我国出台《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倡导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信贷监管框架;2012年、2014年银监会出台《绿色信贷指导原则》,着手建立绿色信贷监测评估机制和关键绩效指标检查工作机制;2021年出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将金融机构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等业务考核结果作为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的重要参考。2016—2018年,证监会持续完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准则,建立了针对部分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2019年,出台《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将ESG纳入授信全流程,强化ESG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
四、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面临的挑战
(一)宏观货币政策框架亟待完善
当前,我国在研究制定货币政策目标体系、货币政策工具体系、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等过程中在应对气候风险、生物多样性金融风险等仍然面临着不少困难,国际上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我国虽然建成《绿色信贷指引》《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和碳减排支持工具等在内的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金融政策体系,纳入了部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相关内容,但内容不够详细,有些标准缺乏操作性,相关行政部门的规范和指导未知。大部分金融机构表示对生物多样性具体概念及内涵不清楚,也未见明确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业务的相关政策文件。因此,需要尽快健全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宏观货币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支持范围和相關措施。
(二)生物多样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监管较为薄弱
目前,我国未建立针对生物多样性金融的宏观审慎管理监管联合体,也缺乏监管联席制度,对相关类金融工具的审慎较为滞后。荷兰和法国中央银行已开展“金融机构对生物多样性依赖和影响”审慎评估,巴西与世界银行联合评估巴西金融系统面临的生物多样性风险,并据此开展环境风险审慎监管,该领域我国尚属空白。
(三)金融机构亟待提高生物多样性金融风险应对能力
目前,金融机构急需构建以政策工具和风险管理流程为基础的生物多样性风险管理方法和体系。要识别当前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生物多样性风险管理的改进潜力,增强对生物多样性和防控意识,进一步完善申诉问责机制、提升信息公开水平,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信息数据获取、行业从业规范、窗口指导等。人民银行初步调查,金融机构生物多样性风险应对能力有限,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框架尚未考虑气候风险因素,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策略调适需要在动态演变的过程中回应现实中的新问题、新挑战。在生物多样性风险影响加速凸显的背景下,将生物多样性因素及时纳入风险管理框架必然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
(四)亟待丰富市场化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
全社会对于金融支持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过程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已达成广泛共识,实践中普遍存在内涵不清晰、范围模糊、要素评估体系不完善等技术性难题,导致尚未形成有效的以金融服务为基础的生态价值实现机制。目前,除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碳汇等实践外,GEP核算并转化为GDP的优先级党政绩效考核指标、“古村落金融贷”等大量的“特色实践”面临点少面窄、市场规模小、可持续弱的尴尬。
(五)绿色认定及信用评级标准体系不健全
绿色项目(企业)认定标准及信用评级贴息建设明显滞后于绿色金融发展,绿色租赁、绿色基金等认定标准缺失,《贷款统计》《融资统计》和《能效信贷指引》等相关制度内容交叉但无法有效衔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2013)》亟待修订完善,专业化的绿色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滞后。
(六)绿色税制改革创新滞后
我国绿色税制尚未形成一套科学、系统的绿色税收体系,现有涉及生态环保的税种征收范围较为狭窄,税收激励与约束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用发挥较为有限。此外,《环保税法》实施也存在争议,温室气体排放未纳入征税范围,不少企业治污内生动力不足,涉及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的税收激励约束政策依然较少。
五、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
第一,人类所有经济活动和金融资产都依赖于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生物多样性金融是金融形态向高阶发展变迁的历史性选择。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后工业化时代”金融的核心支柱,也是未来金融业态转型发展的方向,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生物多样性金融本质内涵,生物多样性金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一条完整的逻辑链。
第二,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优化宏观审慎货币政策指引的重要因子,将生物多样性因素纳入货币政策框架体系,旨在引导国民经济向绿色低碳转型,可有效应对外部冲击和气候风险。为实现政策目标,在现有货币政策框架内优化政策工具组合,加强货币政策在绿色低碳领域的资源配置功能,使得用于绿色低碳经济发展的资金得到稳定增长的政策制度保障,是减少实体经济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依赖、抵御气候风险、防范生物多样性金融风险而创造适宜货币金融环境的一种政策策略。
第三,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在经济和金融方面的影响,急需各国央行和监管部门以合作的方式解决这一威胁,携手建立自然友好型的国际金融体系。与微观监管相比,建立生物多样性金融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为气候金融风险监管提供了多维度、系统全面、更为灵活的政策工具,能有效防范生物多样性系统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甚至是跨国别传染。当下,在生物多样性金融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下,监管部门可以运用“顺周期”和“跨周期”政策工具,逐步提高防范系统性生物多样性金融风险的顺周期积累,以及跨境、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风险传染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前瞻性。
(二)建议
1.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治理能力建设
從实践和国际经验看,生物多样性保护必须适当超前配置完善的法治体系,并根据国内外生物多样性保护发展变化趋势实时调整修订。目前,国内生物多样性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几十部涉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亟待修订完善,生物多样性基本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矿山环境保护法、应对气候变化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亟待研究出台。同时,还需要围绕丰富立法形式、立法质效、规范执法、司法守护、立法协调等重点环节强化生物多样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2.优化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政策指引
关注生物多样性风险对国民经济总供求、边际产出、潜在增长率、物价、就业、储蓄、自然利率等影响的变化发展趋势。把生物多样性相关风险因素纳入央行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管理框架通盘考量,科学解决货币政策工具短期属性与生物多样性长期影响之间的矛盾,优化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建立覆盖央行、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其它利益相关方的分析和解决生物多样性风险的方法机制。建设与国际接轨的绿色认定及信用评级标准体系,定期评估金融系统对生物多样性消退所导致的风险敞口和金融风险,分层开展生物多样性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建立生物多样性风险识别与计量的指标体系,提高金融体系应对生物多样性风险的韧性和稳健性。
3.深化绿色税制改革创新
综合考虑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企业负担能力,绿色税收制度改革应力求实现税收在横向与纵向的相对公平,绿色税收领域的非税改革,依法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降低征管成本。确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税主体税种的地位,结合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并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污染排放等现状实行差别税率。同时,深化资源税改革,适当增加资源税的环保功能,通过扩大征税范围,增加非再生、非替代、稀缺性资源的税率等方式,增强资源税的绿色因子。扩大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绿色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在现行的减征、免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扣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调整。
4.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多元创新发展
建设“国家补偿+市场+地方政府购买”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改变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价值实现机制(传统模式以生态补偿为主)单一的局面,采取“政策+市场+协作”的模式实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现,即通过“国家生态补偿+碳汇+地方政府购买”机制拓宽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来源渠道。同时,建立国家专项碳汇储备制度,推广将地方政府购买GEP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减轻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压力,帮助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早日实现生态产业化发展的道路,解决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生动力不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建设“区域中心治理”模式下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针对特定区域内公共或半公共生态产品和服务价值实现问题,推广“区域中心治理”模式,以一定区域内的地方政府为主导推进特定领域生态系统服务资源发展规划与政策配置,集合市场主体、企业以及金融资源,利用区域内生态系统服务资源,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打造特定区域内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提高公共或半公共性生态产品和服务供给水平,满足特定区域内的生态产品和服务需求。发展生物多样性金融,针对高度市场化、零外溢性、自由竞争类的生态产品和服务,如金融支持清洁能源、生态旅游、绿色交通、绿色建筑、转型经济等,发挥生物多样性金融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发现和增值的功能,支持社会资本、民间资本等基于生物多样性资源开发更多、更优质的生态产品和服务,满足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生态产品和服务需求。
(责任编辑: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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