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仁珍
摘 要:随着陶瓷市场竞争的愈演愈烈,陶瓷商标成为国家和企业陶瓷企业发展的重要推力,陶瓷商标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此而引发当前的陶瓷商标抢注的热潮,本文将从陶瓷商标抢注现状来研究陶瓷商标保护的途径。
关键词:陶瓷商标;商标抢注;商标保护
1 商标抢注的内涵及影响
商标抢注行为是指申请者没有经过实际商标使用人同意却将商标到商标局抢先注册登记的行为。商标是如今经济社会将产品和服务进行区分的关键媒介,知名度广的商标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能够打开商品和服务的市场流通渠道。所以,不少销售者和生产商对热度高的商标需求是不言而喻的,接踵而来的是商标抢注事件的不断发生。随着互联网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抢注已经演变成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比如说前一段时间刘耕宏引起的运动热潮,不少商家开始抢注“刘耕宏”商标,其中不乏主营运动器材和运动服装的商家;再有“王心凌女孩”在网络横空出世,不少商家开始进行“王心凌”商标抢注,此类案件在网络时代屡见不鲜。网络热词利用网络虚拟性传播非常之迅速,其商标抢注比一般商标抢注人数更多,并且法律边界不清晰。商家精确捕捉网络热词社会影响力,将其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经济市场营销手段。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投机性商标抢注,将浪费国家行政和司法资源,导致商标数量虚增抢占了诚实商家的商标使用需求,干扰了商标市场的正常运作。[1]
作为市场经济的无形财产,商标代表一个企业或者个人长期努力的成果,一个商标的知名度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营销和推广,所以他人未经过系争商标所有者同意的使用和恶意攀附商标行为都应得到法律的惩罚。2019年《商标法》增加量恶意商标注册后果,可见法律在维护诚实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也在加大对商标保护的力度。《商标法》第32条规定商标抢注会损害商标实际使用者的在先权利。可是根据32条规定的条款来看,是否能明确厘清商标抢注呢?所以除了依据《商标法》之外,我们在判定商标抢注时也得遵循《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其规定抢注商标可以和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并且其商标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和他人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法》第57条规定抢先注册混同商标也属于侵权。商标抢注会增加商家的销售成本,并且也会给商标局带来不必要的工作量,浪费国家行政资源,违法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其权利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2 商标抢注现象产生原因
2.1商标注册忽略实际使用因素
中国商标注册实行注册在先这一规则,即商标取得以注册商标的先后顺序为准,这为商标抢注行为做了隐形铺垫。在商标审查时不考虑该申请者注册目的及其对系争商标的使用情况,使商标使用者在他人仅在时间上领先一步申请商标便失去商标专用权实属不公,将对利害关系人造成巨大商誉损失,久而久之也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商标注册以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补充,在同日申请的经审查后采取使用在先的判断标准。虽然使用在先为补充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在先权利人,但始终是治标不治本的策略,不能从实质上解决市场中恶意商标抢注的行为,大多数商标抢注者不具有使用在先的先决条件,所以会提前抢注商标掠取市场牟利先机。申请在先原则只是简化了商标注册的程序,但是商标申请注册模式缺乏对商标实际使用的审查。[2]
2.2商标注册责任规制的缺失
《商标法》明确规定,“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所以,在恶意商标抢注行为中,无论抢注者是出于欺骗还是其他不正当目的抢注商标的,最终结果仅为宣告无效,抢注者并不会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即使《商标法》对恶意抢注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制,但是在实践中,针对恶意抢注行为,即使适用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是宣告注册无效会减损三百元的受理商标注册费。[3]交易成本和经营收益是商家最看重的,当抢注行为带来的收益大于其违法成本时,抢注者会更愿意承担微弱的法律责任而以身犯险,只有当法律责任能够达到威慑抢注者时,市场经济中普遍的商标抢注行为才会因为畏惧法律责任而逐减。与此同时,商标抢注的维权成本高,不利于被侵权人维权,也是《商标法》欠缺考量的,导致很多商标抢注者在成本低且明知当事人维权成本大而实施商标抢注日益猖獗。
2.3商标抢注所获利益匪浅
商标是一种无形的智力劳动成果,对市场经营越来越重要。商标往往代表商家的商誉,拥有知名度高、热度广的商标是每一个商家梦寐以求的。商标最直接的作用是区别商品或服务,需要把商标大面积投放到市场中,这也衍生出其他功用,如宣传商品、塑造商业品牌。[4]现实生活中消费者都比较标榜商标的重要性,会更倾向于选择知名度高的商标品牌,用商标来区分商品的质量和来源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商标抢注并不仅仅指抢占一个商标这么表面,更多的意指搶占优质市场竞争价值,好的商标会反映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整体商品研发能力以及工作人员的基本素养,比如“格力”、“美的”等商品会让消费者觉得物有所值,并且其品牌售后服务让消费者安心。优质的商标能够让商家获取远高于同行业的平均利润,商标抢注所获利益远高于当前的纠纷利益,还包括未来因商标而产生的良性市场竞争而衍生的经济价值。
3 陶瓷商标抢注现象
中国是世界上最主要的陶瓷生产地和消费地,陶瓷作为古文化的传承,其发展市场一直都在不断扩大。我国陶瓷发展地众多,比如江西景德镇、广东佛山、湖南醴陵、福建德化等地,著名陶瓷品牌有东鹏瓷砖、亚细亚、蒙娜丽莎、马可波罗等。随着陶瓷市场的不断发展,特色各异的陶瓷产品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在大众眼前。江西景德镇的陶瓷已成功打开了我国陶瓷产业的国际市场,不少国际友人会不远万里来景德镇欣赏陶瓷,广东佛山的陶瓷生产系统使陶瓷生产水平和工艺大幅度提升。与此同时,陶瓷企业开始非常重视商标使用和商标维权,市场上不少企业利用在先申请商标原则进行恶意抢注陶瓷商标,或进行日后商标转售,或有“傍大牌”之疑进行假品销售,抑或是打陶瓷商标“擦边球”欺骗消费者。
近二十年來陶瓷商标抢注事件屡见不鲜。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打造“萨米特”品牌,由于各种原因公司未及时对“萨米特SUMMIT及图”商标进行注册。2002年,苏益和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萨米特SUMMIT及图”商标,苏益和的恶意抢注使公司还面临无法再使用“萨米特”商标的难题,其继续生产、销售萨米特瓷砖的行为存在着被苏益和起诉商标侵权的风险。好在新明珠陶瓷具有版权意识,其在注册之前对“萨米特”进行了版权登记,这才保全了“萨米特”商标及在恶意抢注商标行为面前完胜。2018年9月30日,佛山市共发出各类商标预警通知书77630份,其中商标抢注预警通知有1981份,除了有“黄飞鸿”、“石湾”、“咏春拳”等公共资源被抢注之外,一些属于企业的驰名商标、品牌商标也被大量抢注,如知名度较高的“ARROW”、“法恩莎”、“美陶”等品牌,抢注量位居前列。此外,陶瓷知名品牌“科达”,“冠珠”、“宏宇”、“浪鲸”均被监测到存在被他人抢注的风险。2019年,“马可波罗”商标险被海外抢注。2020年“玛缇”商标维权案件拉开帷幕,“玛缇”瓷砖被山寨不单属于“打擦边球”山寨名牌商标事件,尤其是恶意陶瓷商标抢注典型代表。最终恶意商标侵权者喜达屋、三荣家居被判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广东玛缇陶瓷有限公司18万元经济损失,以往陶瓷品牌没有注意过的第20类(家具)商标注册分类很可能会被不法商家恶意抢注,“玛缇事件”的发生也敲响了陶瓷商标保护的警钟。陶瓷之乡景德镇有近200个传统名称遭遇外地人抢注,其中仅陶瓷类便有80个左右,其中“三青花”、“玲珑”、“梧桐”等景德镇著名品牌遭多次抢注。
抢注者利用陶瓷品牌混淆陶瓷消费者的真实购买选择,这种恶意商标抢注行为使陶瓷商标企业的陶瓷销售量急剧减少,劣等产品质量还影响陶瓷品牌形象和商誉,导致公司信誉受损,市场面变窄。互联网经济猛速发展给抢注者进行商标抢注提供了条件,很多不懂商标保护意识的陶瓷企业往往在不知不觉中就成为受害者。当务之急是就陶瓷商标抢注现象制定合理的规制管理,从源头杜绝不法抢注者的犯罪意图,保护陶瓷交易市场的稳定。
4 陶瓷商标抢注问题的抒解之道
4.1加大商标抢注成本及法律责任
陶瓷商标取得以在先注册为标准,注册成本较低和其恶意抢注法律责任轻微使得陶瓷商标抢注行为大行其道。在无真实合理使用的主观目的下,一些陶瓷企业通过恶意抢注来达到其牟利目的,不仅将抢注的多个陶瓷商标投资于具有市场前景价值的陶瓷品牌上,而且试图将其抢注的陶瓷商标以可观的价格转售给他人获益。因此必须从源头上杜绝经济市场上日益猖獗的陶瓷商标抢注行为。一方面,对于已经注册使用的商标,如果从注册之日起从来没有被使用过,应该逐月收取商标闲置费,收取的比例应逐月成倍提高,到3年期满,还未使用过,便可直接撤销。[5]另一方面,商标法应当具体设立商标抢注行为定义,并加大恶意商标抢注法律后果,改变以往仅宣告商标无效或者损失几百注册费的微弱法律后果,加大对恶意陶瓷商标抢注的经济惩罚力度和商标申请资格权限,情形严重的予以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减少商标使用人维权成本,根灭抢注人因维权成本高而产生的侥幸心理。规制商标抢注成本和加大法律责任使陶瓷市场上不法抢注人能够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减少陶瓷商标抢注事件的发生,促进陶瓷市场的稳定交易和经济发展。
4.2将商标实际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的考量因素
商标注册在先申请原则是陶瓷商标抢注行为的导火索。在陶瓷经济市场交易中,陶瓷企业及个体户等陶瓷经营者仅仅依靠商标注册便能获取其经营的陶瓷商标,而其对商标在陶瓷市场中的实际运用在所不问。商标法必须加强对商标使用的认定界限,为避免陶瓷商标的大量囤积浪费,商标使用的认定将发挥积极的功能效应。商标抢注一般都是为了炒卖商标或者垄断品牌,而非将商标使用于商品或服务。[6]若是任由抢注人仅凭商标核准注册就能夺取商标使用人的无形智力成果,会造成经济市场中因商标而引起的权益纠纷,不利于国家司法整顿,会浪费大量司法资源。为保障我国对商标注册制度的公平性,在申请者申请商标注册时,要考虑商标先使用人的实际使用情况,还得考量申请者申请之后是否实际经营使用,排除其抢注行为仅是为了转售或是进行市场不正当垄断竞争。制定严格的商标使用制度,若是在陶瓷商标注册之后连续3年里,商标所有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将商标投入陶瓷市场进行实际经营使用,可以合理怀疑其是恶意注册,不宜认定其实际使用该陶瓷商标,应当考虑撤销该陶瓷商标,准许他人再申请,维持市场公平公正的良好竞争氛围。
4.3加强对恶意商标抢注的法律管制
我国对恶意商标抢注的内涵并没有通过法律进行明确规制,并不足以打压恶意抢注者们日益猖獗的违法抢注行为。对于“恶意”的解析若是仅仅依赖于诚实信用原则来判定,则太过模糊和笼统,恶意抢注者完全可以利用这一缺陷来为自己辩解从而摆脱法律的规制。所以我国有必要立法明确予以恶意抢注法律规制,充分利用3年无正当理由不实际使用则撤销商标的制度,充分借鉴美国“真实使用意图原则”,有效从根源上减少恶意商标抢注现象。另外,从立法上增设商标注册审查前置程序,从审查阶段就剔除恶意商标抢注申请行为,及时驳回恶意抢注有利于节约注册资源和行政劳力,也可以避免因恶意抢注而引起的商标撤销或无效的非正当纠纷。对于被抢注人因恶意抢注遭受的利益损失,以及抢注人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商标法》并未规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惩罚性措施。[7]利用企业及商人注重违法成本的心理特质,从立法上加大对恶意抢注的法律责任,也即经济赔偿和惩罚性措施,使企业和其他相关经营者打消恶意抢注念头。
5 结语
陶瓷商标在陶瓷市场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企业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须规范合理。当恶意抢占陶瓷商标事件发生时,企业必须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维护了陶瓷市场交易安全。加强陶瓷商标的法律保护力度,将陶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纳入商标注册标准,从根上维护陶瓷企业的商标安全和陶瓷市场交易环境。增强陶瓷企业商标注册保护意识,加快陶瓷企业内部人员商标维权观念,保证陶瓷质量和口碑,让耳熟能详的陶瓷品牌持续发光发热,避免陶瓷恶意抢注带来的信任危机,促进中国陶瓷走向国际化。
参考文献
[1] 杨利华.商标抢注规制新突破:公共领域保留原则的引入[J].社会科学战线,2022.323(5):189-198.
[2] 靳金歌.论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规制[J].河南科技,2020(33).
[3] 王莲峰,康瑞.法律责任视角下商标恶意抢注的司法规制[J].中华商标,2018(7):68-72.
[4] 谢婧雯.商标抢注行为的成因及规制[J].中国商论,2022(10).
[5] 滕锐.商标抢注行为的概念界定及其矫正[J].重庆社会科学,2013(01):30.
[6] 曹柯.商标抢注及其规制程序[J].人民司法,2011(05):90.
[7] 魏丽丽.商标恶意抢注法律规制路径探究[J].政法论丛,2020(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