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突发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05-13 08:30
西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10期
关键词:林草指挥部预案

宁政办〔2023〕5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园区管委会:

《西宁市突发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0日

西宁市突发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和规范对突发生物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应对生物灾害的能力,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有效控制农(林草)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最大限度减轻突发生物灾害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颁布,自2013年01月0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通过,1989年12月18日施行)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发布,1997,2004,2007年修订)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1月25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通过,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2006年1月8日发布并实施)

《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林造发〔2005〕100 号)

《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24日修改)

《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政〔2021〕24 号)

《青海省突发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青政办〔2023〕61 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宁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生物灾害(含外来物种入侵)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突发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并具体响应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在突发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中,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生物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

要坚持预防与控制相结合,加大综合防治,认真做好应对突发生物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防治区实行统防统治,一般防治区实行专业化防治和群众防治结合,科学防治。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和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体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工作。

1.4.4 依法行政,果断处置

发生有害生物灾害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和本应急预案,本着快速反应、部门协调、科学引导的防控原则,积极做好防治、处置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1.4.5 快速反应,科学控灾

建立、完善应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监测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准确监测,及时预报,快速反应,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控制有害生物疫情的蔓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及时应对。

1.4.6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关设施、重复购置应急处置物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突发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由市重大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鼠害防治指挥部作为市级突发生物灾害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级指挥部)统一领导。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林草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

主要职责:市级指挥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应急状态启动和解除;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由市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负责全市有害生物灾害防控事项的决策,部署应急防控工作;负责有害生物灾害处置的协调;负责发布相关的新闻信息;对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控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解决各行政区域之间、地方与驻地单位之间农(林草)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和市林草局,办公室主任分别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突发生物灾害防控成员单位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西宁海关、市金融办、市邮政管理局等组成。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市农业农村局和市林草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预警机制;制定有害生物疫情的防治技术方案;检查、指导防控工作开展;提出市本级是否进入或者结束预警、应急状态的建议,发布相关信息,并向本省及毗邻省、市通报疫情;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做好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根据需要紧急组织调拨应急物资,并指导应急防控物资的使用;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市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发布和对外报道工作,配合做好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和相关防治知识、技术的宣传普及。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所需财政承担的有害生物灾害监测及防治经费,监督防控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市应急局:协调应急力量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做好突发生物灾害疫情的处置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应急救助及过渡期生活救助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落实好突发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有关生态环境制度,负责防治生物灾害中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以及环境污染的监管等工作。

市公安局: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搞好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灾害发生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根据特殊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区的封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企业保障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物资的运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运输监管,防止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入我市或在本辖区内流动。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有害生物灾害科技攻关。

市卫生健康委: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危及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时,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农资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打击流通领域违规违法经营生产资料,以及违规违法经营有疫情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动植物产品及其他相关商品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和疫情疫苗商品的行为,依法查扣查封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并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有害生物发生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有害生物发生区域的气象变化实况及趋势预测信息。组织各地气象台(站)参与灾害发生趋势的会商并提供气象信息。

西宁海关:配合动植物检疫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制度,实行资源共享。及时了解、通报周边省疫情情况。负责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进出境检疫监管及无害化处理,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传出。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协助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对青海出入境的疫木及包装箱和快递等可能携带疫情的材料,严格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协助检疫人员对货物进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市金融办:负责监督、协调有关保险机构、企业,对加入保险的对象及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市级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与职责

专家咨询组由农业、林业、牧业、草原、渔业、动物、植物保护、有害生物监测防治、动植物检验检疫、法律、气象、科研及推广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开展生物灾害的调查、分析和评估,提供技术咨询,提出防控、处置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提出应对技术措施,并对有害生物进行鉴定、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和控制技术;

(2)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响应及其终止和损失评估工作提出建议;

(4)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5)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农业农村、林草等主管部门规定承担的其他职责。

3.监测预警

3.1 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生物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各级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建设,各级农业农村、林草、动植物出入境检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为有害生物监测的实施单位,负责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充分利用国家级、省级、市级有害生物监测点和基层有关站点的监测作用,实行专业测报和群众报告相结合,对辖区内有害生物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和监测,根据有害生物灾害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气候、环境和传播扩散蔓延的可能性,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入侵的重大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应对预防与控制措施。

3.2 监测区域

所辖区域自然资源分布区,种苗、种子、花卉、木材及其制品集散地等仓储物流场所,特殊生态价值和较高经济价值的区域,发生国家级、省级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毗邻区域等。发现有害生物危害,要及时调查、取样,安排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

3.3 监测内容

农作物种植及森林资源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可能影响和诱发有害生物的温度、湿度、降雨等气象信息及人口等社会信息,主要有害生物种类、数量、特性、分布、潜在危险性、发生发展趋势,调入我市的有害生物及其产品的种类、数量、地点和用途。对所发现的有害生物种类,由市农业农村、林草等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和确认,市级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省级或国家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 预防预警

3.4.1 预防措施

(1)根据有害生物危害的特点和发生规律,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对可能发生生物灾害的地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预防生物灾害发生;对一般预防区,要加强常规性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抓好小面积防治。

(2)加强预警预防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全市建立健全有害生物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专业监测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加强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检疫防灾体系和减灾体系建设,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成立应急机动防治队伍,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加强信息交流与科技支撑。掌握有害生物的信息,广泛收集整理与有害生物灾害预测、预报、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有害生物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行部门共享。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发生的有害生物灾害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和控制技术。

(4)加强检疫监管。事发地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动植物检疫检查站,对过往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3.4.2 预警级别及发布

生物灾害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3.4.3 信息报告

(1)信息获取机制。各级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鼓励获悉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的护林员、技术员及其他群众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草、农业农村、应急部门报告。

(2)信息网络建设。县级指挥部建立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生态管护员、专业技术员等资源,实现监测信息网格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第一时间灾害统计等职责。

(3)信息报告处置。各级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有害生物灾害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管理。各级各类监测站点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如实报告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信息,并做好记录和资料建档工作。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林草等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在24 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应在24 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应急防控指挥部。严禁误报、瞒报和漏报,对拖延不报的要追究责任。在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关键季节,要严格实行值班报告制度,做到三天一查,七天一报,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依据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发生量、疫情传播速度、造成的生产损失和对社会、生态危害、威胁程度等,将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

4.1.1 一般(Ⅳ级)生物灾害

本土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4 个以上、6 个以下县(区),或10 个以上、20 个以下乡(镇)暴发;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5%以下,农作物减产或死亡率10%以下。

4.1.2 较大(Ⅲ级)生物灾害

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10 个以上、20 个以下县(区),或30 个以上、60 个以下乡(镇)暴发;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5%以上、10%以下;农作物减产或死亡率10%以上、20%以下。

4.1.3 重大(Ⅱ级)生物灾害

本土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20 个以上、30个以下县(区),或100 个以上、200 个以下乡(镇)暴发;某种其它省级检疫性有害生物迅速在3 个以上市区突发;新发农(林草)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集中连片、突发成灾、面积达50 公顷以上,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10%以上、15%以下,农作物减产或死亡率20%以上、30%以下,或者市内从未发生的某种检疫性有害生物首次传入我市有零星发生的特殊情况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疫(灾)情的。

4.1.4 特别重大(Ⅰ级)生物灾害

对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有害生物;从国外新传入我省的有害生物,且受害面积大于1 亩的;首次发生国家农(林、草)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受害面积大于50 公顷的。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30 个以上县(市、区),或200 个以上乡(镇)暴发;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15%以上,农作物减产或死亡率30%以上。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造成危害的有害生物入侵事件。

4.2 分级响应

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生物灾害由省级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并派员现场指挥,由事发地市、县(区)指挥机构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生物灾害由省级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3 响应措施

4.3.1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Ⅰ级)

出现特别重大生物灾害的地区,县(区)、乡(镇)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辖区内的重大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的先行处置工作,同时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负责处置。

特别重大生物发生地的县(区)、乡(镇)相关指挥部对发生区及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检验和技术分析,实施跟踪监测。加强对处置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技术责任人,保证处置质量。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特别重大生物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必要时可提请省级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做好重大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4.3.2 重大生物灾害(Ⅱ级)

出现重大生物灾害的地区,县(区)、乡(镇)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辖区内的重大灾害应急处置或联防联控,做好灾害的先行处置工作,同时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负责处置。

重大生物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乡(镇)相关指挥部对发生区及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检验和技术分析,实施跟踪监测。加强对处置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责任,保证处置质量,严禁寄主动植物流出,防治灾害扩散蔓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重大生物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必要时可提请省级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做好重大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4.3.3 较大生物灾害(Ⅲ级)

出现较大生物灾害的地区,县(区)、乡(镇)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由指挥部组织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确认灾情,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灾情处置结束后,发生地县(区)突发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将生物灾情及防治情况抄报市级指挥部备案。

4.3.4 一般生物灾害(Ⅳ级)

出现一般生物灾害的地区,经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部按突发生物防治预案相关程序确认灾情并启动响应应急预案。灾情处置结束后,发生地县(区)突发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将生物灾情及防治情况抄报市级指挥部备案。

4.4 应急处置

4.4.1 先期处置

生物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相关基层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4.2 处置措施

市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启动,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市、县(区)突发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接报信息后,同级政府为相应等级事件的应对处置主体,负责应急响应启动、终止等相关工作,对生物灾害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并实施跟踪监测、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动植物流出,防止突发性有害生物扩散蔓延。在进入应急状态后,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区外,其他地区应当保持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但要加强对突发性有害生物的监测工作。

发生区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依法对规定的区域采取必要的封闭隔离措施,切断突发性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渠道。未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做出应急响应决定的,禁止携带有害生物的寄主及其产品和相关运输工具出入疫区。

(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拟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有关应急处置力量,按照方案要求迅速开展发生区突发生物的扑灭工作。

(3)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要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工作人员和应急物资赶赴、调运至突发性有害生物发生区。

(4)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监测站点进行定时监测。负责监测的单位应当于每日16 时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性有害生物灾害监测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度。

(5)事发地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动植物检疫检查站,对过往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突发性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

(6)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应当选派专家赶赴灾害发生区,具体指导突发性有害生物扑灭工作。

4.5 扩大应急

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后,仍不能有效控制灾害发生,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请求增援,扩大应急,全力控制突发生物灾害的进一步扩大。

4.6 指挥协调

市级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突发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以属地政府为主导、部门配合、职责明确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在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应对灾害的强大合力。根据突发生物灾害规模,启动相应预案并严格执行灾情监测、预警、报告、防治、处置制度。应急状态下,特事特办,急事先办。根据需要,各地政府可紧急协调、调动、落实应急防控所需的人员、物资及资金,紧急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必要时,可按相关规定,请求军队、武警予以支援,充分发挥军队、武警在应急处置中的作用。

4.7 应急状态调整及解除

当突发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者灾害发生趋势明显减缓,市级指挥部负责组织专家对突发生物灾害的处置效果和灾情变化情况进行评估,按照灾害分级的具体情况,进行应急状态的级别调整,认为应当解除应急响应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终结应急状态的建议,经省级相关部门批准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状态解除,解除应急措施,发布官方信息。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开展突发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时,对人民群众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及劳务、物资征用等,各地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评估,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申请给予补助,同时积极做好现场清理工作和灾后生产的技术指导。

5.2 社会救助

突发生物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社会救助,在应急防控工作中,造成应急防控人员伤亡的,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并进行救助。

5.3 保险理赔

对加入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保险的对象,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灾后的保险理赔工作。

5.4 评估和总结

突发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结束后,由相关主管部门对灾害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应急防治行动开展情况、控制效果、灾害损失、经验教训等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和总结,建立相应的档案。调查评估结果由各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5.5 灾后恢复

应急响应结束后,突发生物灾害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取消各种限制性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生物监测和灾后恢复等工作。

6.通报与信息发布

突发生物灾害的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在市级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会同市委宣传部,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好突发生物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具体按西宁市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Ⅰ级突发生物灾害的有关信息,由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按照规定发布。Ⅱ级突发生物灾害的有关信息,由省指挥部在5日内向邻省农林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接到省指挥部办公室关于邻省疫情通报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县(区)级农业农村、林草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关注突发农(林草)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经省级农业农村、林草局同意,市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准确、客观地发布突发农(林草)业有害生物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关信息。

涉及对外报道时,未经省级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单位有关报道应事前经省级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审核。

7.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各地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要指定应急响应的联络人和联系电话。应急响应启动后,及时向同级突发生物灾害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灾情及防控情况。突发生物灾害信息的传输,要选择可靠的通讯联系方式,确保信息安全、快速、准确到达。

7.2 队伍保障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突发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处置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生物灾害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要有专人,负责灾、疫情监测和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指导。

7.3 经费保障

需财政负担的突发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由县(区)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各地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监督和审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应急响应时,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提出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预算及使用计划,核实后划拨,保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必要时向上级直至中央财政部门申请紧急援助。

7.4 物资保障

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生物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紧急调拨、采购和运输制度,组织相关部门签订应急防控物资紧急购销协议,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7.5 技术保障

市级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各地开展辖区内突发生物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分析和预报发布。制定本市突发生物灾害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各地进行防治技术指导,防治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全市各地进行突发生物灾害防治药物、器械筛选、防治技术研究、试验示范以及综合防治技术集成。

7.6 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突发生物灾害防控重要性和防控技术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突发生物灾害预报,提高社会各界对突发生物灾害的防范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参与突发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人员开展防护知识教育。各地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加强对广大农民进行突发生物灾害发生基本知识与防治技术的培训。加强预案演练,不断提高突发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7.7 监督与演练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突发生物灾害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的威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防治专业队伍进行技术培训,市农业农村局或市林草局组织本级预案演练,各县区结合实际工作进行防治实战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生物灾害的能力。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生物灾害:指对农业、林业和草原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的病、虫、草、鼠和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包含农业转基因生物和重大动物疫情)。

外来生物入侵:指对生态系统、栖境、物种、人类健康带来威胁的任何非本地的生物,这些生物离开其原生地,经自然或人为的途径传播到另一环境,能在当地自然或人为生态系统中定居、自行繁殖和扩散,最终明显影响当地生态环境,损害当地生物多样性以及人类健康的过程。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的修订、完善和评估,由市级指挥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修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宣传教育。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突发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造成生物灾害扩散或损失,以及贪污、截留或者挪用应急资金、物资的人员,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侧重农业突发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负责解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按《青海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执行。

8.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录

9.1 信息呈报格式

突发灾害事件名称:事件

发生时间:年月日

发生地点:青海省西宁市县(区)

情况描述:年月日,在西宁市县(区)发生,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或在县(区)新发现等例外来有害生物,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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